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生态环境法益现状探究

生态环境法益现状探究

一生态环境的法益的类别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导致出现雾霾天气、水体富营养、土壤严重污染和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究其原因则主要在于我国法律对不同类别生态环境的法益界定过于模糊,由于现行法律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因子与“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不加区分,致使生态环境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因此,笔者从地球的大气圈、水圈、土壤圈及生物圈是一切生态环境之基础这个主线出发,紧紧围绕上述四个方面,从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维度来探讨生态环境法益问题。第一,大气生态环境法益。现行法律法规对“大气”法益保护集中于对大气组成成分等科学规律的保护。从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维度来看,“大气”的时间尺度法益是指任何生产行为在对大气的利用上都不能持续性地影响大气的组成成分,如汽车不能持续地排放汽车尾气;“大气”的空间尺度法益是指对大气的利用行为在空间上不能影响大气所处的空间,如企业向大气中排放废气必将压缩大气的空间;“大气”的承载尺度法益是指大气利用等行为在大气承载上能承受其他污染物量的多少,如“大气”的组成和密度具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因此,应该以对向大气中排放其他不是大气本身含有的气体或者含有的数量超出大气本身背景值(承载尺度)的行为加以处罚的方式来指导大气治理或立法。第二,水生态环境法益。现行法律法规对“水生态”法益保护集中于对水的组成成分等科学规律的保护。从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维度来看,“水”的时间尺度法益是指任何生产行为在对水的利用上都不能持续性地影响水的组成成分等科学规律,如企业不能持续的向湖泊排放污水;“水”的空间尺度法益是指对水的利用行为在空间上不能影响水所处的空间,如养猪企业不能使用沟渠空间存储养猪废水;“水”的承载尺度法益是指对水的利用行为在水承载上能承受其他污染物量的多少,如对水的组成物质的本地背景值含量大小有明确规定,如果向水中排放的污染物超出了水的背景值含量,就必须受到处罚。第三,土壤生态环境法益。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壤”法益保护集中于对土壤的组成成分等科学规律的保护。从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维度来看,“土壤”的时间尺度法益是指任何生产行为在对土壤的利用上都不能持续性地影响土壤的组成成分,如矿山企业的生产不能对土壤的组成成分有持续的影响;“土壤”空间尺度法益是指对土壤的利用行为在空间上不能影响土壤所处的空间,如不能随意更改耕地面积,必须严防死守耕地红线;“土壤”承载尺度法益是指土壤利用行为在土壤承载上能承受其他污染物量的多少,如果对土壤的利用行为破坏了土壤原有的固有成分,就必须受到处罚。第四,生物多样性法益。现行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法益保护集中于对物种组成等科学规律的保护。从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维度来看,“生物多样性”的时间尺度法益是指任何生产行为在对生物多样性的利用上都不能持续性地影响生物多样性的物种组成等,如破坏森林不能持续在时间上导致物种的减少甚至灭绝;“生物多样性”的空间尺度法益是指对生物多样性的利用行为在空间上不能影响生物多样性存在的空间,如不能随意开垦湿地,以防范生物多样性栖息地的减少;“生物多样性”的承载尺度法益是指生物多样性利用行为在生物多样性承载上能承受的最大破坏数量,超过这一承载限度的行为,必须受到处罚。

二生态环境法益在行政法及刑法中的边界界定

从实践来看,现时行政机关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时,通常不会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究其原因则主要在于行政法与刑法在处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时的边界不清晰,并且现行的行政法与刑法保护的法益常常出现不一致。生态环境法益边界作为科学规律的体现,具有科学属性,不会因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行政法与刑法在处罚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时应以生态环境法益,即生态环境的组成成分等科学规律为边界界线,并体现为生态环境在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尺度上的边界,界定分属行政法与刑法保护的法益,使二者在法益保护上体现一致性和衔接性。下面笔者就以水生态环境为例,通过水生态环境的时间、空间、承载尺度三个层面来分析水生态环境的行政法和刑法的法益边界。从时间尺度的法益边界层面来说,目前对于破坏水生态环境组成成分的行为到底是采取行政处罚亦或是刑法处罚尚未明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法律没有根据破坏水生态环境组成成分或水生态环境行为的程度和持续影响时间来规定应当分别适用行政法或刑法。例如向水体排放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物质的废物,猪场废水”等不同物质时,无论影响时间是几小时、或几周、甚至几年,都是在时间尺度上对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行政法与刑法应依据不同物质在时间尺度上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的长短给予不同的处罚,即通过破坏水生态环境时间的长短来界定时间尺度法益的边界。从空间尺度的法益边界层面来说,通常对水污染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不论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组成成分的行为影响范围大小如何,一律都使用行政法来进行处罚,这必然出现处理方式的随意化并进而导致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例如向水体排放含有废物、废水时,无论对江湖河的影响范围是一公里、或几十公里,甚至是整个流域,都是在空间尺度上对水生态环境的破坏。但有一些可以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有一些则必须动用刑法来加以严惩。因此,必须依据不同物质在空间尺度上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的面积或体积大小给予差异化的处罚,即通过破坏空间的大小来界定法益的边界。从承载尺度的法益边界层面来说,对偷排污水行为的处理,通常只判断这一行为是否成立,而不会将排放的污水是否改变当地的水生态环境组成成分和给水体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考虑在内,更毋论处罚了。例如向水体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物质的废物,猪场废水”等不同物质时,无论排放量是几公斤、或是几吨,甚至上千吨,都是在承载尺度上对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行政法与刑法应依据不同物质在承载尺度上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的承载量多少给予不同的处罚,即通过破坏承载的多少量来界定法益的边界。

三生态环境法益的保护机制

生态环境法益具有易害性和难以保护性①,因此,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束手无策。主要表现为举证难、处罚或量刑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司法过程就是保护法益的过程,那么司法过程则以法益作为举证和实施标准来进行。因此,破坏生态环境的举证和处罚标准都应该从生态环境的组成成分等科学规律在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尺度造成的影响上着手。具体来说,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强化。第一,依据自然生态规律,制定生态环境在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尺度上的法益标准。质言之,即邀请生态环境方面的科学家,根据生态环境组成成分等科学规律制定出法益界定办法。例如,向一个湖泊排放污水改变了湖泊水生态环境的组成成分,应如何界定其水生态法益破坏的程度。这一界定涉及到以下方面:湖泊蓄水量多大,湖泊具备自净功能多大,排放的污水量多大,排放的污水成分是什么,排放时间多长,这些问题都需生态环境方面的科学家给予界定清楚。只有在生态环境的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尺度上对法益界定清楚,才有可能通过司法实践对生态环境法益进行保护。第二,依据生态环境组成成分等科学规律,构建具有生态环境专业背景的司法队伍。由于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自然属性,需要专业的背景才能理解大气、水和土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必须构建具有生态环境专业背景的司法队伍。一是建立生态环境警察队伍,其主要工作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在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尺度进行举证;二是建立生态环境检察队伍,其主要工作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起诉;三是建立生态环境审判队伍,其主要工作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对象进行审判。以上三支队伍都需要有专业知识,才能使生态环境法益得到更好的保护。第三,以生态环境组成成分等科学规律为核心进行生态环境法律宣传,唤醒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生态环境的保护要靠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可以通过大众喜闻乐见的传播方式,例如生态纪录片、公益广告、卡通式宣传画册,等等,对生态环境组成成分等科学规律进行宣传,使公众深化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准确认识,从而更加自觉、主动地加以保护。

作者:陈珊 利子平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