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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招标方案范文精选

装修工程招标方案

装修工程招标方案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排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统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所有房屋建设项目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构筑物工程的施工、监理。

(二)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安装工程。

(三)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机电设备(包括与其配套的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论项目规模大小,均须公开招标。

外商和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其它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持有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委托招标的还应当持有招标委托手续等文件;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已经相关部门核准;

(三)有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建设地点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在招标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

(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需要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其资质允许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荣成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公开媒介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后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三)内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文件;

(四)参加本项目招标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单及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近三年内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责令其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严禁肢解发包工程;

(二)工期要求合理,一般不得低于定额工期70%;

(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人垫资施工;

(四)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勘查项目现场。勘查现场时,招标人应向投标人详细介绍招标工程项目的地形、地貌及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等情况。

投标人在勘查项目现场中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并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原则上一个注册建造师只能承担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严禁投标人超出其注册建造师所能管理的工程项目总数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二)单位简介(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或银行保函及企业的奖励情况);

(三)近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

(四)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外地进荣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后方可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公证、唱标、记录人员的名单;

(二)宣布参加投标企业的数量、名称;

(三)宣读建设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四)宣布评标方法;

(五)检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核查结果;

(六)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条件等;

(七)进入评标阶段;

(八)定标。当日定标的,公布评标结果;

(九)中标结果在荣成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第二十条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获奖证书及其他所要求证书、证明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的材料无效。

第二十一条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鉴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印鉴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四)字迹不清,内容无法辨认或投标文件前后不一的;

(五)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投标报价超过上下限标幅度的;

(七)投标工期超过标底工期或超过招标书要求工期的;

(八)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评标采用百分制方法,主要从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业绩等五个方面考虑。

装修工程招标方案范文第2篇

第二条在本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用于经营、办公、生产、教学、医疗、娱乐等非家庭住宅的公众活动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装饰装修物的主体结构,完善装饰装修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装饰装修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装饰装修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含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墙体改造和水、电、通风、空调、消防设施的改造)。

第三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为县装饰业管理机构。

规划、消防、城管、房产、招投标、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定。

第八条投资额在30万(含3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

装饰装修造价在10万(含10万)以上,或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公共场所,凡涉及公共安全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拆柱改墙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服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备案的,不得使用。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以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外表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先到规划部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对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以及空调、防盗窗等设施进行审查,提出装饰装修规划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经过规划审查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进行施工,不得作为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装饰装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之前必须向规划部门交纳规划保证金,以促使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推行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医院、影剧院、宾馆、酒店、体育场等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装饰业管理机构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强度以及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县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参加意外伤害险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投保,投保人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已在施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施工单位仍应为其投保装饰装修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营业场所不得边营业边装修。施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音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施工作业。

在县城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对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围挡,对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以确保城市卫生。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构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脚手架搭拆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督促。

第三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电气线路检测机构进行装修工程的电气线路检测。电气线路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收到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县装饰业管理机构派人到场监督。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装修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白蚁预防证》;

(七)涉及外墙装修的,有规划部门的装饰装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和规划验收合格证。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手续。装饰装修工程须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备案。

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发现装饰装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与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供冷、供热系统为2个采冷期、采暖期。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八条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采取措施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拒绝或者阻碍县装饰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处罚。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改变建筑外立面的;

(三)占用公共空间、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

(四)增加阳台或者扩大阳台面积的;

(五)在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第四十二条营业场所进行装饰装修,经县装饰业管理机构确认存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该场所不得开张营业。

装修工程招标方案范文第3篇

(一)主展区

1.年12月底主展区内所有主副场馆主体框架封顶,2013年5月底前完成主场馆(酒店除外)内外装修、飘板工程;2013年4月底前完成副场馆张拉膜工程,2013年6月中旬完成内外装修工程交付布展单位;2013年6月30日完成雅集园及诗意江南内外装饰。2.加快深化完善主副场馆布馆设计方案,及早启动布馆施工图设计,确定布展公司,2013年8月底全面完成主场馆、创意馆、艺术馆、自然馆、雅集园等副场馆布馆工程。3.年底前完成区域内主次干道下面层沥青铺设和人行道、雨、污、给水等专业管线、桥梁工程,2013年4月份完成所有道路上面层沥青铺设。4.结合园区运营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智能化管理系统设计方案,年11月份组织进场管线施工,2013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和系统设备调试。5.年11月初大型停车场进场施工,2013年3月底前完成场内路基,2013年5月底前完成路面及附属工程。6.年10月前完成景观绿化设计方案,年11月前完成工程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年内完成园内落叶树种植和区域内小型结构物、广场垫层混凝土建设,2013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公共绿化种植和南北入口广场铺装,2013年7月底完成场馆周围广场铺装,2013年8月底完成区域内外装修、景观、绿化的完善提升以及设备、夜景灯光系统的调试提升。

(二)辅展区

1.夏溪花木市场。年10月完成16栋精品苗木洽谈室建设;年12月底花木科技展示中心、园艺资材交易馆主体封顶;2013年3月配套及园建绿化完成;2013年5月场馆内外部装修完成并开始试运营。2.玫瑰园。2013年2月底前玫瑰文化交流中心建筑主体封顶,配套生活区主体完成;2013年5月底配套及110亩主题玫瑰园园建绿化完成;2013年7月底内外部装修完成并开始试运营。3.江南花都产业园。家绿林果园艺有限公司2013年6月,新建种苗栽培温室20000平方米,种苗流水线投入生产,新建植物组培车间1500平方米。文亮草业示范基地年11月完成智能化玻璃大棚建设,12月基地外部框架全面完成;2013年6月,完善实验室、喷水系统、钢床、加热系统、降温设施等,优化种苗育种、扩繁、种植等相关技术。花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12月,已建55000平方米大棚全部投产,筹建大棚10000平方米,道路、沟渠、绿化完工,争取产值4500万元。光宝太阳能温室年12月,完善36000平方米温室内部设施,并全部投产。世华花卉有限公司2013年6月,20000平方米温室全面投产。4.紫薇园。年12月底紫薇会所、紫薇苑主体建安工程完成。2013年6月酒店室内装饰工程完成,2013年6月开始试运营。2013年8月中旬配套及园建绿化完成。5.盆景园。2013年3月底项目主体完成。2013年3月园建绿化及室内外配套工程完成。2013年6月底装饰、装修完成并开始试运营。6.艺林园。年12月底完成道路铺设,一期园林、道路设施改造。2013年5月底完成树种调整,项目全面竣工。

(三)室外展园

1.年10月到年12月,抓好各室外展区的开工建设,完成室外展园土建工程、园内主要植物栽植和公共绿化建设工作。2.2013年1月到2013年4月,做好土建收尾和植物补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和审计,做好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拨付工作。3.2013年5月到2013年9月,做好园内植物的养护工作,完成临时花卉和设施的布展工作。

装修工程招标方案范文第4篇

20*年上半年,在区科技局(信息办)的领导下,*区信息中心全体干部职员认真贯彻落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按照我局20*年工作计划安排,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科学的工作方法,完成了我区电子建设的各项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府网站信息更新,有效推进网上政务公开工作

20*年上半年,区信息中心根据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和我局工作计划安排,加强了推进网上政务公开工作的力度。截至20*年年6月19日,区信息中心在*区电子政务网上共各类政务新闻30*条,其中*要闻3*条、报刊摘要2230条、社区动态338条、图片新闻132条;在*市政府在线网站*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栏目中包括*工作动态、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信息280条;在*市公务员之窗网站中*新闻、*通报、区委区府文件、工作会议纪要等信息892条;在区委大堂大屏幕系统共各单位工作动态、通知等各类政务信息219条,有效的保障了我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在不断对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的同时,区信息中心还安排专人,对各职能部门的政务信息更新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统计,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及本部门相关信息。在各单位、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20*年上半年全区共布发工作动态、公共服务等各类政务信息781条,区信访局通过“政府信箱”回复群众各类咨询、投诉、建议等129条,为我区打造阳光政府,推进政务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区信息中心还积极协助区各部门开展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对区人大、区组织部、区总工会、区妇联、区纪委、区文联等单位的子网站的升级改版进行了策划、设计以及实施,并对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操作培训。

(二)完善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积极进行技术规范推广

截止到20*年6月19日,*区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原社区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录得社区信息总数据680,894条,其中,人口基础数据461,7*条,楼栋数据13,945条,房屋数据202,536条,辖区单位数据2,7*条。在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区信息中心对街道和社区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完成了《“*区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现状调查报告》。针对调研中基层一线社区工作人员对系统使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系统进行了完善和改进。目前,该平台的一键化办公“事务通”模块已实现了对延伸到*区各街道办及社区的所有系统的单点登录,并增设了“办公助手”功能模块以及增加了多套查询各社区基础数据的功能模块,方便了基层社区工作人员的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自去年底《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在我市成功颁布与实施后,区信息中心积极与市科信局、市民政局协调沟通,开展向全国推广该规范的相关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根据该规范制定的国家社区信息化技术规范正在起草中。

20*年上半年,国家信息化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市科信局、民政局等各级领导以及张家港、石河子等城市的信息化部门和民政部门多次来我区考察、交流社区信息化建设情况,对我区社区信息化试点项目的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

*区社区信息化试点项目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区社区服务呼叫中心”的装修工程方案已基本确定,即将进入项目、招投标阶段,该项目将于今年内完成建设。

(三)完成信息工程立项评审,规范我区电子政务建设

20*年上半年,区信息中心按照《*市*区信息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我区新建的“*区会计核算中心网络系统”、“*区人民医院医技大楼信息化建设采购设备项目”、“*区信访局接访大厅信息系统”等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资金、技术、项目实施、效率等各方面进行了有效的评估和审查,在方案的先进性、实用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资源的共享性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对规范我区信息工程建设、整合信息化建设资源、节省政府投资资金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协助完成重点信息工程建设,加快我区电子政务建设步伐

20*年上半年,区信息中心组织人员,,协助区各职能部门完成了重要信息化工程的建设,主要有:

1、协助*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完成*区司法大厦智能化系统的建设,为两院顺利完成新大楼智能化建设出谋划策。从全区信息化建设的战略高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原则,积极发挥区信息中心多年来在区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管理优势、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先后对两院的系统建设规划、工程预算、系统设计给出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建议,协助两院完成了司法大厦第二批智能化项目的申请立项报告、两院智能化系统建设方案的评审和优化以及司法大厦法院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检察院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正在编制过程中。

2、协助区监察局完成*区行政监察系统二级平台的需求调研和方案编制工作,实现行政监督向基层延伸。目前,已完成了三个模块的程序开发工作,并正在协助区监察局进行省、市、区联网工作和系统培训工作。

3、协助完成区安监局完成*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一期)软件系统的完善和更新、硬件系统的配置审核工作,实现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系统在十个街道办事处全面运行工作,制定系统与行政监察系统的数据交换方案,实现安全隐患上报全程纳入行政监察。

4、协助*区计生局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系统,解决系统遗留技术问题,并委托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对系统性能进行测评,根据评测结果进行整改,并于4月24日通过了专家初步验收评审。

5、协助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参与系统需求调研、硬软件系统的选型、设备采购、系统集成全过程,并组织*市信息工程质量检验监测总站完成硬件设备的终验。目前,该系统已在区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试运行,即将在我区全面推广使用。

6、协助东晓街道办事处完成国防大厦办公楼信息化工程,从需求调研、方案确定、工程施工等各阶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目前该工程已完工,进入验收阶段。

(五)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20*年上半年,区信息中心对《*区党政机关光纤管道资源建设方案》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将*区10个街道办事处、83个社区工作站、4个科技园区以及公安、城管、卫生、工商、税务、教育、质监、劳动、体育等区管理中心大楼外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区单位近2000个单位纳入方案,并与*市网络信息中心协调,由市里统一投资建设,为我区节省了巨额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20*年4月,区信息中心开始实施*区国防大厦网络中心机房装修工程,该机房是国防大厦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也是*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和网络核心节点,同时,作为*区党政机关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承担着市、区党政机关信息网络的接入和汇聚功能。目前,该项目已完工,即将进行竣工验收。

(六)完成正版软件采购项目,促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20*年4月,区信息中心完成了*区政府正版软件采购项目。20*年6月对区政府各部门正版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制定了正版软件分配实施方案,20*年下半年将进行软件分配工作。

(七)完成区信息化志编撰,为区志编撰提供素材

20*年5月,区信息中心完成了1万多字的*区区志信息化篇的编撰工作,并提交区档案部门,为我区志的编撰工作提供了素材和依据。

(八)做好应急指挥系统技术保障,提高我区应急指挥处置能力

由区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的*区应急指挥系统自20*年建成投入使用以来,承担了我区防汛、防台风等自然灾害事件以及非法游行、集会的远程监控、处置和指挥调度工作,在“三防”、维稳、治安、城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为在全市六个区中率先实现了市、区、街道三级应急指挥视频会议联网的单位。20*及20*年上年半,区信息中心多次作为区、街道级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示范单位,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各省市领导以及国外访问团体演示市、区、街道三级应急指挥视频会议功能。

该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更新、升级以及应急指挥中心会议室召开各类会议的技术保障工作由区信息中心指派专人负责,20*年上半年,区应急指挥中心会议室共召开省、市级电视电话会议7次,突发事件值班11次,接待各级领导参观、调研14次,召开各类日常工作会议20余次。

(九)调查区电子政务基础情况,做好电子政务检查工作

20*年5月,区信息中心完成了“*区电子政务基础情况调查表”,为我区下一步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础数据。

(十)做好信息化设施维护工作,保障电子政务系统稳定运行

1、进行*区政务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对*区政务内、外网网络体系结构进行规划和管理,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升级、备份工作,保障了*区政务内、外网的正常运行。

2、进行*区电子政务平台各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对*区数据中心、行政监察系统、在地统计系统、计划生育系统、电子政务网站等20多套信息系统的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软件以及机房的空调、UPS等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新、升级,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定期对重要数据、配置进行备份,保障了电子政务平台各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3、进行*区电子政务安全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通过防火墙、漏洞扫描、入侵检测、互联网审计等技术,定期对电子政务平台的的网络设备、服务器、PC等进行安全管理和维护,通过建设自动补丁分发下载系统、防病毒软件系统,对整个网络安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定制和实施了多种安全策略,并组织技术人员针对传播速度快、破坏力强的病毒进行了专门的跟踪防杀,保障我区电子政务平台的安全和稳定。

4、组织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对区管理中心大厦、区国防大厦、旧公安分局、旧区委及各政务网接入单位的一千多台计算机进行日常的维护工作,20*年1至6月,完成各类故障维护总计958起,保障了区管理中心大厦计算机的正常使用。

二、20*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整合现有基础信息、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管理系统

加快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治安电子监控网络和数字城管“三位一体”的现代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步伐。目前,区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已实现了对延伸到*区各街道办及社区的所有系统的单点登录,并与计划生育系统、房屋租赁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整合方面的已取得了进展,争取在年内实现数据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二)参照市政府网站评估指标,优化升级*区政务网站

根据“市政府部门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中“区政府网站评估指标”,进行网站自评估工作,加快已有栏目的更新工作,制定网站优化升级方案。

(三)落实数字城市大会参展筹备工作和展会保障工作

目前,第三届数字城市大会参展工作正在筹备之中,区信息中心将协助局领导制定参展参会工作及实施方案,做好参展内容的筹划工作和展会期间的保障工作。

(四)完善行政监察系统,探讨阳光工程监督新思路

协助区监察局建设阳光工程监督系统,目前前期调研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将研究软件设计思路及绩效评估方案。

(五)完成大屏幕显示系统建设,实现全区联网信息

今年内将完成区管理中心大厦大厅大屏幕显示系统与联网系统的建设工作,通过与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楼外机关事业单位的联网,可实现全区政务信息统一,为政务信息公布下发提供高效的机制。目前,该项目已完成了方案设计,即将进行招、投标工作。

装修工程招标方案范文第5篇

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标本兼治,既要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法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问题;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县以下地区包括村庄和集镇农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农村学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肃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2、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设计单位修改,凡不进行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已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以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凡未开展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年6月底前确立机构并开展这项工作;对于逾期不开展工作的,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凡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

1、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议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作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共同监督。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督管理。

各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机构必须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不能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项工作应当在*年底前完成。有形建筑市场可以经批准收取服务性费用,原则上应当实行按宗收费,可以根据工作量确定合理收费幅度,并将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3、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即将颁发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彻底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4、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机构的责任。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标准的规定强签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付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拟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建立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组织制定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系列范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2、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到*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原则上都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为总包分包双方和政府规范分包活动提供服务。工程项目多、建设规模大的其他城市也应当逐步设立。

3、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作出严厉处罚,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分包工程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对于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目前,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是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的基础性原因。要按照建设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要求,从*年7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的重新核定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推动企业的改组和改造,逐步形成勘察设计综合类、行业类、专项类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行业结构,扶优扶强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产业集中度和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同时,要修订《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规范管理。

2、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要依法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的轨道。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条件之一。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按照规定列为结论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六、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监督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修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企业要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的规定。凡违反这些规定的,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厉处罚。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建立行政审批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

1、建设部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精神,抓紧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对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建立起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依靠市场机制自身能够解决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废止;对于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简便,并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的失职追究制度。

2、要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既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要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并尽快解决其编制、经费和必要的装备等。为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序列或由财政全额拨款。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3、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工程发包承包以及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幕后的腐败案件,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配合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严厉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

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力或者执法有误时,可以发出《执法建议书》,要求其改正。

八、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成立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建设部的工作安排,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方案,将整顿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明确各级、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对于工作迟迟不能有效开展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组织方案,于*年5月底前抄送建设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部建筑管理司)。

2、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1)*年4月到6月,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年6月底前自行改正,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隐匿不报或者*年6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作出处理。

(2)*年7月到12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省、自治区的抽查率不低于10%),并于9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部将在今年第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到有关省市进行重点检查。

3、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从今年6月份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月将查处招标投标、承包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详见附表),上报建设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4、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善于抓住案例、剖析案例,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章建制,努力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要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5、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不进行认真核实、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6、要高度重视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加强对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凡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计划,采取措施,以各有形建筑市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尽快形成全省(自治区)联网,并于*年底前与"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