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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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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申请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

随着《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国家气象局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申请程序、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由原来的申请人先进行技术评价,技术评价合格后再申请行政审批,调整为申请人直接申请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后由气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服务,技术评价合格后到窗口领证。此次调整后,使得整个审批流程都在窗口受理,窗口办结,真正实现“一站式”审批,为申请人节省时间成本,省去中间环节,高效便民利民。

1 申请

1.1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1.2 申请途径

随着网上办事大厅的普及,目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气象局窗口申请。二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1.3 申请材料

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蓝图)

(5)《建设单位授权书》

2 受理

当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需要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下是审查材料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1)申请书:填写完整清晰且符合公布形式,同一小区多栋建筑物同时申请审核,只需填写一份申请书,申请项目一栏需要清楚详细写明项目的名称。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申报表:同一栋小区多栋建筑同时申请设计审核,需要详细写清每栋建筑物的信息,对应填好规划许可证号。

(3)授权书:填写完整清晰且符合公布形式,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申请单位的授权,不予受理。

(4)设计单位资质证与设计人员资格证:a.设计单位资质证在有效期内;b.设计单位必须具备防雷、建筑等相关设计资质;负责设计的人员必须具备防雷、建筑或电气等相关专业资格的其中一项资格,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c.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图纸:需提交图纸包括:总平面图,防雷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转换层防雷平面图(若有),均压环防雷平面图(若有),天面防雷平面图,施工大样图,SPD设计图或涉及SPD设计的配电系统图,建筑立面图(正立面)、玻璃幕墙及金属构架的等电位连接图(若有),其它工业流程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图(若有)。图纸要求一式三份,若是复印的图纸,需每张图纸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审查完毕,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若资料不齐需要补正,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资料退回申请人。

3 技术评价

气象部门行政审批业务机构自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如果首次技术评价不合格,则由审批部门根据技术评价修改意见发出《防雷装置设计修改通知书》向申请人反馈修改意见。申请人在接到审批部门一次性修改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图纸(补充图纸、说明等)送回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再送服务机构评价,服务机构应在收到修改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若修改后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技术评价合格意见,图纸加盖技术评价章,并交回图纸(2套)和因修改增加的图纸或修改说明等资料至审批部门。

4 审批审查

完成技术审查流程,得到合格的技术评价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对资料进行再次审查,确认和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

5 许可决定

书面审查后,审批机构要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审查环节通过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审查环节不通过,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修改意见书》。

6 发证办结

意见书准备好后,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意见书,至此,审批流程结束。

7 档案归档

审批事项办结后,一周之内会将相关材料归档。这些资料记录的是行政审批的全过程,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的原始记录和法律凭证,办结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整理归档。

8 结束语

不断完善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是气象行政审批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新形势下发展防雷事业的必由之路。而我作为一名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一定会时刻从严要求自己,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细致的工作态度,认真办理每宗审批事项。

参考文献

装修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超越核定装修范围及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行为。

第三章  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接业务。

第十三条  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第十四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房屋装修进行现场勘查,制止不当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接受勘查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装修行为。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十七条  装修房屋造成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批准资质等级从事房屋装修设计、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及陈设布置的管理,另行规定。

装修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销户支取

1、离职:离职文件或辞职文件或减人通知,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2、死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家属申请,家属关系(户口证明、街道办证明等),支取申请书。

3、退休:退休文件或退休审批表或减人通知,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4、调离:单位证明或调离文件,个人申请,审批表,明细表,对方转入接收函(两份),支取申请书。注:请将对方中心的银行账户写于支取申请书右下方。

二、一般支取

1、购房:五年以内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配偶方支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复印件;直系亲属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相关家庭关系证明)。

2、装修:一年以内装修合同(有签章)及购买材料发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材料明细表,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3、团购房:团购房文件,集体申请,单位证明,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支取申请书。

4、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文件,分户名册,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5、还贷: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三个月还款流水,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配偶方支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复印件)

6、无房:无房证明,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7、租房:租房合同(有签章),收款收据(有签章),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装修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及其风险识别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个或几个隐蔽性的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所表现的类型及其风险是复杂多样的,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难以实施的条款

指按照信用证常规的业务操作要求,实施起来会有很大难度,通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同时实施起来会带来难以把握的风险的条款。

1 要求在货物装运后很短时间内寄单或交单的条款。例如,“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usat the date of shipmerit”(单据必须在装运日提交到我行。“us”指的是开证银行)。贸易实务中,提单日期一般就是装运的日期,并且应当在装运日签发。因此,运输单据一般很难在装运日当天签发并提交到银行。

2 要求提单发货人为信用证的申请人并且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条款,如“…billoflading madeout to order and blankly endorsed,showtug the applicant as the shipper…”。空白背书应由实际发货人做出,而如果提单发货人做成信用证的申请人,那么这样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实施起来也会很困难,并且提单发货人做成申请人的话,受益人将失去提单下的发货人应有的权利。

3 要求检验证书、发票等单据由进口国某机构或人员签字或出具的条款。如“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expertsnominated by the applicant”(检验证书由申请人指定的专家出具并签名)。通常,应以受益人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如果该“专家”不出具、签署检验证书或不及时出具、签署,受益人就无法交单,这就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违背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程序。此外,由于受益人和进口国人员身处两国,往往难以实施。

(二)无法操作的条款

指那些实际根本无法实施的条款,如果审证时疏忽,未发现这类条款,就无法在该信用证下交单。

1 要求除发票外的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的条款,“Exceptthe commercial invoice,documentspresented cannot show the invoicenumber”。实际业务中,有些官方或半官方单据要求必须显示有关发票的编号及出具日期,比如原产地证或出口许可证等。因此,如果涉及这类单据,就根本无法操作。

2 非普惠制下的产品却要求提交普惠制产地证(GSP FormA)的条款。目前已有36个国家给予中国GSP待遇,对这些国家出口货物,必须申请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但是如果未实施或未给予中国GSP待遇的国家,却要求提交GSP FormA时,则本条款根本无法操作,相反却会导致单证不符的情况。

3 与国际贸易惯例不符的条款。如采用FOB术语,但却要求提单上标明“运费已付”以及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险单等条款。按惯例,FOB与freight to colleet(运费到付)相对应,而CFR和CIF与freight prepaid相对应。另外,FOB项下的保险由买方办理,显然,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险单是不可能的事情。这样的条款只会导致贸易纠纷的出现。

(三)高风险条款

指操作起来并不困难,但却可能会给受益人带来很高风险的条款。

1 要求装运后将一份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的条款。如“1/3 original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blankly endorsed should be sent tothe applicant soon after shipment(1/3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应于装运后马上寄给申请人)”。显然,申请人持有一份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即可提货,如果申请人的信誉不好,则可能发生提了货后不付款,造成受益人钱货两空的情况。

2 信用证在申请人所在国到期。如“This L/C will expire in USAon Sept 30,2008”。信用证在国外到期,意味着议付时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因此具有很大风险。

3 与货物装船的相关条款。例如,“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船公司、船名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受益人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能装船”。这类软条款使得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怎么装船的主动权,而使受益人左右为难: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因此,很容易造成信用证的逾期。

(四)“陷阱条款”

指开证人恶意设立或窜通开证行恶意设立的使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暂不生效或无法生效的条款。

1 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例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这些条款的本质就是: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这样,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如果开证申请人由于市场变化而拒绝发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将变成一张废纸。

2 要求货物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如“halfof the total L/C amount is payable atsight andthe other half will be pay-able when the appncant issues an noobjection certificate(信用证金额的一半即期付款,余下的一半待申请人出具一份无异议证明后再付)”,如果申请人不签发无异议

证明,受益人将无法收取剩下的一半的货款。这种条款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变成了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货款。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策略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主观方面看,开证申请人可能出于诈骗的目的或是为了掌握信用证的主动权;从客观方面看,是由于信用证机制自身的缺陷以及信用证国际保护相对较弱造成的。因此,其风险防范策略也是多方面的。

(一)明确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标准

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识别信用证软条款的标准或方法,用来检验信用证中是否含有软条款、软条款属于哪种类型、对受益人有什么程度的影响,以此决定采取何种相应的保护措施等。通常人们可以出口贸易的流转程序为基础,将识别信用证软条款的标准大体划分为信用证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环节、单据议付环节以及货物验收环节。每个环节常出现的软条款上文均有论述,特别是检验环节和议付环节的软条款往往比较隐蔽,很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应引起额外的注意。

(二)推行信用证软条款的国际标准格式

1 统一信用证的格式和条款。如果国际社会能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信用证,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种软条款。国际社会从上世纪初就开始作统一信用证格式的努力。国际商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信用证格式的标准化,1951年以159号出版物公布了信用证标准格式。1970年重新制订,又以268号出版物公布,并定名为《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1979年,国际商会再次以323号出版物公布了新型的标准格式,1984年又有所修订。虽然目前国际信用证业务中尚未接受国际商会推荐的标准格式,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在国际信用证业务中总会采取统一的信用证格式和条款,届时将大大减少软条款现象。

2 信用证条款应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包括UCP500号和现行的UCP600号的规定,信用证对于卖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充分,而对于买方的保护则不够,主要是买方在开出信用证后,在卖方获得支付之前,无法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有时即使是很快发现卖方欺诈,但已无力回天。这种权利义务的倾斜使得买方试图寻求有利于保护自己交易安全的措施,从而为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提供了动因。所以信用证制度和条款应该给予买方一个合理的机会,使其在付款之前知道货物的真实情况。通过信用证条款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大大减少作为申请人的买方再以软条款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

(三)出口商的自我风险防范

出口商在从事出口贸易过程中应加强防范措施,提高业务人员的外贸专业知识,尤其是信用证法律知识,并对业务中的以下几个关键问题特别重视:

1 交易前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对于陌生的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如果知道对方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实践证明,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信用证软条款、避免卖方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最有效的方法。

2 重视国际买卖合同条款的商订。由于信用证条款主要是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开出的,因此,合同条款,尤其是对有关信用证的限定应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最好对提交的提单、保险单、发票、检验证书、产地证书等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这样就会减少信用证软条款出现的可能性。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软条款,受益人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也容易引起卖方的注意。反之,如果合同本身就不明确,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时就无法有理有据地要求修改。

3 及时审核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及时审查。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期及信用证的有效期加以弥补。如经再三请求开证申请人仍拒不修改时,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并保留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开来信用证所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

(四)银行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

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银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装修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第三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进行的调解。

第四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以下简称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道路运政机构进行调解应当公开,做到依据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平负担。

第二章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

第六条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和书面报告;

(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一)。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按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同意受理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辨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道路运政机构则按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道路运政机构不受理调解的,应在自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第八条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

第九条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

第十条托修方或驾驶操作人员认为维修质量造成车辆异常,应保护好车辆原始状态并找承修方进行拆检。如承修方拒绝派人或事故现场不在本地的,托修方可向车辆停驶地道路运政机构提出拆检申请。

车辆停驶地段道路运政机构接到拆检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拆检,填写《汽车现场拆检记录》(附件二)。并及时将车辆现场拆检记录与有关证据送达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

第三章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十一条技术分析和鉴定由各级道路运政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质量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参与技术分析和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道路运政机构审定并聘用。参加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技术分析和鉴定人员应依据现场拆检记录、汽车维修原始记录和《汽车维修合同》、车辆使用情况以及其它有关证据,分析原因,做出结论,并填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附件三)

第十三条技术分析和鉴定是进行纠纷调解的基本依据,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部门应对所做的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做专项试验分析鉴定的,其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资料和维修操作工艺规程维修车辆或不按使用说明规定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承修方因装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油料或装配使用托修方自带配件、油料且未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责任的,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第十六条承修方在进行总成大修、小修和二级维护作业时,未对所装(拆)配件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确因该零部件质量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

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

第十七条因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负责。

第五章纠纷调解

第十八条调解员由道路运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解员应熟悉业务,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调解应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当事各方应对调解过程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二十条调解员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及当事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纠纷双方应负责任,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经济损失应由责任人按过失比例承担。

对不能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按车辆折旧率和市场价格计算价值。

第二十二条经济损失主要指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在质量事故中直接损失的机件、燃润料及其它车用液体、气体、材料;

(二)返修工时费、材料费、材料管理费、辅助材料费、委外加工费、检测费;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政机构在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当事人双方宣布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双方对技术分析和鉴定存在异议;

(二)受条件所限,不能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三)案件已由促裁机构或法院受理。

第二十四条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道路运政机构递交撤消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随即终止。

第二十五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附件四),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道路运政机构盖印确认,调解协议书应交当事人各持一份,道路运政机构留存一份。调解即告结束。

第二十六条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质量纠纷已经受理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调解,应由其负担调解过程已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愈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