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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论文范文精选

证券分析论文

证券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

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中国经济的证券化率已经超过50%(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然而证券市场仍然存在着过度投机、市场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上的弊端是导致证券市场低效率的内在原因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与其他成熟稳健的监管体制进行比较,找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与国际惯例存在的差距。

一、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在实践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基本上可分为3种不同的体制: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和中间型监管体制。之所以采取不同的监管体制是因为各国之间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制度以及市场发育完善程度等都是不尽相同的,而这种不同的选择也必然会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美国采取的是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适度统一的中间型监管体制。以美国为例,通过长期的发展完善,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形成联邦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各州政府的监督与管理以及证券业行业自我监督与管理3个层次。美国联邦政府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专门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的、准司法性的管理机构,它的职能是执行由国会制定的各项与证券有关的法律,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转。SEC下设4个执行机构:(1)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管证券的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监督上市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2)市场管理部,负责监管二级市场的交易活动,管理、指导、监督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经纪商、自营商、证券清算公司的一切活动。(3)投资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投资银行、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所有活动,管理投资银行的注册登记,制定并贯彻投资银行的注册登记及报告制度。(4)执法部,负责对证券法律及其规则进行解释,调查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违法条件,必要时对违法者提起法律诉讼,参加法庭审判,并具体行使各种警告、罚款、注销注册等处罚措施。

另外,美国联邦SEC将全国分为9个证券交易区,每区设立1个地区SEC,协助联邦SEC管理本地区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公司、投资银行的注册及信息公开披露,并负责该地区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具体调查、检查等工作。各州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各州政府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本州的证券法规,尽管各州法规相似条款甚多,但各州都有其自己的解释。

由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单靠全国性的证券主管机关而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配合,就难以实现既有效管理又不过多行政干预的目标。美国建立了一套非官方的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美证券商协会和各证券交易所。这些自律组织同样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他们负责上市审核,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仲裁纠纷,规范场外交易市场等等。

二、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和监管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设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二阶段: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国务院1993年4月公布实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证券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条例规定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证券市场的监管由地方管理为主,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1998年8月至今。国务院在第二阶段多部监管的基础上撤消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并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以摆脱地方政府对地方证券监管的行政干预,形成直接受证监会领导,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管理体系。逐步收回了各个中央部委对证券中介机构的行政、业务管理权限,统一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初步实现了中央一地方一基层三位一体的集中统一的监管组织系统。

三、比较和借鉴

对比中美英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我们不难发现:

首先,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监管体制。证监会的职能和地位相当于美国的SEC,这种监管体制本意是为了增强中国证监会的权威性,但实际上监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权限常常受到比其更高一级的行政上的干预。监管行为带有明显的应急性,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的监管行为也就根本无法体现监管的“三公”原则。特别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着很深的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更大。

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组织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是行业自律的主要承担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早在1991年8月就已成立,但其作为全国证券业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自律功能。尤其是在制定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开展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对证券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等方面显得比较滞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日常管理性的自律管理主要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各交易市场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竞争激烈,监管规则和力度相差甚大,未能达到统一、协调、强化的自律管理效果。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功能的弱化,使得市场违法违规事件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等到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事态可能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再次,从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来看,美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以《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基础,以其它法律如《1935年公共服务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合同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8年破产改造法》,《1984年内幕人士交易制裁法》等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我国证券市场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证券法》,但其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些问题的界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而且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对于一些我国尚未定位或尚无条件开办的领域以及现阶段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界定问题等,现有法规更是未能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而证券法规体系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

四、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建议

第一,加强监管部门自身的独立性和监管行为的规范性。要使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权威、产生效力,其前提条件就是监管对象必须是独立自主的上市公司和各类投资者。监管机构作为惟一的行政监督管理者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不允许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明或暗地介人。要适应这一要求,当前要做和能做的就是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使上市公司和券商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独立法人主体。与此同时,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构它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实现行政手段与市场原则的统一。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走势,不难看出每一次大的波动都是政策造成的,这就使投资者专心于揣测政策和时局的变化,而不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和成长性,证券市场投机之风盛行政策的频繁变动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很大程度上形成了“政策市”,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的监管行为也就根本无法体现监管的“三公”原则。体现在具体动作上,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所谓有所为就是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为应表现在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情况的监管,以保证法律管理的有效性。所谓有所不为,就是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自身的行为不干预,如股票价格涨跌、指数升降等不作硬性规定。超级秘书网

证券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证券市场分割(MarketSegmentation)是由于股票的投资限制、所有权限制及股票市场间物理差异所造成的不同国家间或同一国家内资本市场的分割;而证券市场信息有效性(InformationEfficiency)是这样一种状态,即可观测到的市场价格信号能以成本最小化的方式累积和传递有关资产未来收益的所有信息(Grossman,1981)。由于证券市场的体制性分割阻碍并扭曲了市场价格对资产信息的传递和反应机制,所以势必造成不同子市场之间在信息获取渠道及成本、信息价值与含量、信息反应模式上均存在差异,这就构成了证券市场分割体制下的信息有效性问题。中国证券市场作为在复杂历史背景下建立并迅速成长的新兴资本市场,具有全球特有的复杂股权结构、市场结构和投资者结构,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国际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这一特殊的市场分割体制已成为了制约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对中国证券市场分割的相关理论探讨、尤其是从信息有效性的角度来研究我国证券市场分割的程度、影响以及解决思路,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文献综述与本文研究思路

1、证券市场分割研究文献综述从证券市场分割理论研究看:Solnik(1974)最早为该理论做了开创性工作,当前主要有三个发展趋势:一是实证检验各国市场间的分割程度和分割特点(Stulz&WasserFallen,1995);二是研究双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回报和风险特征(Domowitz,1997);三是在“市场硬分割”上进一步研究由主观因素导致的“市场软分割”现象,如信息不对称、流动性差异、投资者偏好和心理差异等(Wu,1998)。对中国证券市场分割的研究始于Baily(1994),由于中国是IMF成员国中唯一存在完全市场分割和外资股折价(foreignsharedis-count)的国家,现有文献多数集中在对AB股双重上市公司股价特征、AB股价差成因的研究,如Xu(2000)研究了AB股股价收益率和成交量的不同时间序列特征,而Sze(1993)和Su(1999)等人则分别提出了AB股价差成因的不同需求假说、不同流动性假说、不同风险偏好假说和信息不对称假说等几种理论解释。

2、证券市场分割下信息有效性研究文献综述市场分割的信息有效性研究属市场分割理论第三个方向———“市场软分割”范畴,继Grossman&Stiglitz(1980)最早建立了一个市场分割下信息不对称的理性预期模型后,20世纪90年代大量学者研究(Stulz,1995;Kang,1996等)进一步证实了国内外投资者对国内股票价值认识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有效性研究开始较晚,目前主要集中于AB股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研究:一种观点(Su&Fleisher,1999)认为由于语言障碍、会计制度差别、信息获取渠道有限等原因,B股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Chakravarty(1998),更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个信息不对称下资产定价模型以解释B股折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在信息处理及分析方法和信息披露准则等方面具有优势,B股市场投资者拥有更多关于国内股票价值的准确信息(Chui和Kwok,1998等)。

3、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应用事件研究方法,比较A、B股市场股价、成交量对于双重上市公司基于不同会计准则会计盈余信息的反应,以深入探析A、B股市场的信息有效性问题,主要的研究思路和可能的创新包括:第一,就信息有效性研究的基础看,由于中国双重上市公司需要分别按照国内公认会计准则(PRCGAAP)和国际会计准则(IAS)编制不同的会计报表①,会计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分割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A、B股投资者对不同会计数据集(accountingdataset)反应模式的新平台。第二,就信息有效性研究的视角看,现有文献仅局限于从A、B股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分析信息有效性,而本文则尝试从信息获取渠道及成本、信息价值与含量、信息反应模式等多层次、多角度研究中国分割市场下信息的有效性。第三,就信息有效性研究的内涵看,我们将研究结果与He&Wang(1995)的证券市场信息层次理论相结合,发现了A、B股市场信息分布的非同质性和不对称性。

二、模型的设计与检验

1、样本及数据选取(1)资料来源:上交所和深交所提供的公开信息。(2)数据选取的标准:在沪深市场同时拥有A、B股的双重上市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和成交量(1995—2000年)数据,同时以分割市场指数收益代表相应市场收益(上证A指、上证B指、深证成分A指和深圳成分B指),选取其每日收盘价。由于上市公司会计年度中发生配股、送红股、现金股利等行为会影响其股价和年度会计收益的可比性,我们统一考虑以上因素对原始数据进行了相应调整。

2、模型及变量设计(1)事件研究相关设定:采取标准事件分析方法。事件(event)定义为双重上市公司盈余信息的披露;事件日定义为t=0;事件窗口(eventwindow)为t∈[-1,+1];估计窗口(estimationwindow)为t∈[-150,-21];研究窗口(investigationwindow)为t∈[-20,+10]。(2)预期盈余(EE)和非预期盈余(UE)的确定:我们对公司i在年度n的预期会计盈余采用时间序列中随机游走的幼稚模型(NaiveModel)衡量,即Ei,n=Ei,n-1+ΔEi,n,假设随机项ΔEi,n~(0,σ2),则预期盈余EEi,n=Ei,n-1,未预期盈余UEi,n=|Ei,n-EEi,n|EEi,n。研究中定义当UEi,n∈[5%,+∞)样本属“好消息组”,当UEi,n∈(-∞,-5%]样本属“坏消息组”。(3)非正常收益率(AR)与累计非正常收益率(CAR)确定:股票i在t日的收益率以连续复利下对数收益率表示:Ri,t=lnPi,t-lnPi,t-1根据市场模型(marketmodel)有:Ri,t=αi+βiRm,t+εi,t其中Rm,t是t日的市场收益率,αi和βi由估计窗口中对个股和市场收益的回归分析得出。股票i的非正常收益率(AR)为:ARi,t=Ri,t-a^i-^βiR,m,t累计非正常收益率(CAR)为:CARt1,t2=1N∑Nn=1∑t2t=t1ARi,t其中N为样本点个数,t∈[t1,t2]为选定的研究窗口。(4)非正常成交量(AV)与累计非正常成交量(CAV)的确定:依据稳定均值模型(constantmeanmodel)有:Vi,t=-Vi+εitVi,t为股票i在t日的成交量,-Vi为其在估计窗口内成交量的算数均值,随机扰动项εi,t~(0,σ2)。股票i的非正常收益(AV)为:AVi,t=Vi,t--Vi累计非正常成交量(CAV)为:CAVt1,t2=1N∑Nn=1∑12t=t1AVi,t

三、统计检验及分析

由于我们的研究涉及将两个不同的市场(A、B股市场)和两种不同的盈余信息(PRCGAAP和IAS信息),因此检验设计和结论分析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将两个市场与两类盈余信息交叉分组,以比较分割市场对于不同盈余信息的反应;然后,将两个市场与其相对敏感的盈余信息对应分组,以对比分析不同市场对盈余信息反应模式的差异。

1、A、B股对不同会计准则下盈余信息反应的比较检验A、B股市场对不同会计准则下(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国内会计准则PRCGAAP)盈余信息的反应,分组设计为:①A股市场对PRCGAAP会计基础下会计盈余信息的反应(以GAAP-A代表)。②B股市场对PRCGAAP会计基础下会计盈余信息的反应(以GAAP-B代表)。③A股市场对IAS会计基础下会计盈余信息的反应(以IAS-A代表)。④B股市场对IAS会计基础下会计盈余信息的反应(以IAS-B代表)。首先,为直观表述A、B股股价和成交量对不同盈余信息的反应,我们以市场累计非正常收益率(CAR,曲线表示)和市场非正常成交量(AR,柱状表示)为双重纵坐标,以研究窗口时间t为横坐标,按“好信息”(GOOD)、“坏消息”(BAD)分组,绘制观察窗口内CAR和AR变化图,结果所示。同时,为进一步检验非正常收益率(AR)与未预期盈余信息(UE)之间是否存在内在关联性,我们使用χ2检验中的独立性检验(thetestforindependence)进行会计盈余信息的符号检验,即将研究窗口中t∈[-5,5]每一交易日对应的“+AR”、“-AR”、“好消息”、“坏消息”分为2×2的交叉列表,进行χ2检验。上述CAR-AV检验图和χ2检验结果所示。从总体反应看:两市场对两类盈余信息反应中,“好消息”组CAR均显著高于“坏消息”组,χ2符号检验也表明在t∈[-5,5]窗口内存在较多的统计显著点,说明两市场均能甄别好坏消息并做出相应反应,或者说无论是PRCGAAP还是IAS盈余信息都对A、B股投资者具一定信息含量(informationcontent)。从两个市场对不同盈余信息反应看:两市场对各自盈余信息反应均强于另一种信息的反应。对B股市场,χ2符号检验中IAS组信息反应的程度明显强于PRCGAAP组;对A股市场,对于IAS下的信息反应程度和显著性均较弱,尤其在“好消息”样本反应失常(难以观测到正CAR点)。以上检验说明分割的A、B股市场投资者对两套会计基础下的会计信息具有不同的偏好与评价,该结论与Bao&Chow(1999)的结论有所差异。我们认为原因可能在于:B股投资者更相信和看重按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信息的价值和真实性,因此主要依据IAS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对A股投资者而言,虽然IAS基础的信息可能更加准确和可靠,但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投资者都更习惯于“盯住”国内会计报表信息,将PRCGAAP信息作为一种市场普遍认同的信号传递形式来指导投资或炒作,而较少关注IAS下相关信息。

2、A、B股市场对各自会计准则下盈余信息反应的比较由于已证明A、B股市场对各自盈余信息具更强的统计显著性,故将两市场与各自信息集对应分组(即A股-PRCGAAP信息,B股-IAS信息),研究其对信息是否具不同反应模式。即以市场CAR和CAV为研究对象,按“好消息”和“坏消息”分组,并将研究窗口细分后对CAR和CAV进行t检验,其t检验值计算公式为:TCAR=CARt1-t2VCARt1-t2,VCARt1-t2=VAR*(t2-t1+1)TCAV=CAVt1-t2VCAVt1-t2,VCAVt1-t2=VAV*(t2-t1+1)其中VAR是非正常收益率(AR)的方差;VCARt1-t2是经过日期调整后的累计非正常收益率(CAR)的方差;VAV是非正常成交量(AV)的方差;VCAVt1-t2是经过日期调整后的累计非正常成交量(CAV)的方差。T检验结果所示:根据He&Wang(1995)关于证券市场信息分层的研究结论,市场信息按是否公布可分为公开信息和私人信息,按是否具获利能力(即市场是否已提前反应)分为新信息和已存在信息,股价和成交量对这4种信息(可能相互交叉)具不同反应模式,我们借此分析中国A、B股市场对盈余信息的反应模式可发现:就A、B股市场总体看:盈余信息均具外生信息(exoge-nousinformation)特征。

表明在盈余信息公布日前后,两市场均有明显股价变动和较大成交量,t∈[-5,5]内CAR和CAV也多数为统计显著,说明盈余信息的公布对市场属新信息,对投资者具获利指导能力。如投资者在信息公布日前后买入+UE的股票组合,或卖空-UE的股票组合,在A、B股市场都可获正超额收益。就A、B股市场比较看:两个市场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A股市场有较多私人信息,B股市场则基本依靠公开信息。A股市场“好消息组”在盈余公布日前三周就产生显著的正超额收益率和持续大额成交量,说明业绩增长以新私人信息形式被部分泄漏,有投资者通过内幕信息炒作获得超额回报;而B股市场“好消息组”的股价和成交量变动只显著集中于盈余公布日前后短时期,即B股投资者信息获取渠道有限,主要依赖于年报等公开信息。A、B股市场对业绩下降信息的反应有明显差异:A股“坏消息组”在盈余公布日前2周CAR持续为正,信息公布后仅降到-2%,B股“坏消息组”在盈余公布日前后CAR一直为负(在t=-7低到-11•26%)。该数据部分说明样本期(1995-2000年)内,A股投资者在年报公布期持有亏损公司股票的风险较小,甚至还可能获利,这为前几年A股市场庄家热衷于垃圾股炒作和投资者热情跟风等非理性行为提供了一定理论依据。超级秘书网

四、结论分析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大量实证数据,对沪深A、B股市场在分割状态下信息有效性进行研究,主要结论为:首先,两种会计基础的盈余信息对A、B股市场投资者都具有信息价值,但统计检验表明两个市场投资者对两套会计信息集的获取、评价和反应模式均具有显著的不同。其次,尽管盈余信息对A、B股市场都具有“外生信息”性质,但在两个市场的分布却具有明显的非同质性和不对称性。或者说两个市场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A股投资者可获得较多私人信息(内幕消息)并借此投资获利,B股投资者则主要依赖年报等公开信息指导投资决策。上述结论表明:我国A、B股市场在信息传递、信息评价、信息反应模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造成这种分割市场间信息有效性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现有的体制性“硬分割”的确阻碍并扭曲了市场价格对资产信息的传递和反应机制,进而导致了A、B股市场出现明显的“软分割”现象,最终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信息有效性。因

此,在未来我国资本市场一体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中,除了要逐步消除A、B、H股市场的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不同的“硬分割”外,也需要考虑消除市场间“软分割”障碍,如推动信息披露准则向国际标准靠拢、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等,以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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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宇龙•会计盈余披露的信息含量[J]•经济研究,1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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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hen,S•,SuX•Isaccountinginformationvaluerele-vantintheemergingChinesestockmarkets?[J]•Journal.ofIn-ternationalAccounting,AuditingandTaxation,2001,(10)•

证券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衍生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超级秘书网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证券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竞争模式;产品创新;品牌竞争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事业起步于1998年,至今已有逾十年的发展历程。尽管历史不长,而且期间还遭遇到了多年熊市的煎熬和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我国新兴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仍然能在困难中快速发展壮大,在短短十年的时间里走过了国外百年的基金发展历史。2008年的金融危机不仅教育了投资者,也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我国基金行业的竞争模式。

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竞争模式的转变

1.1在战略层面,竞争的核心已经从产品竞争过渡到品牌竞争

品牌竞争是市场成熟的表现,也是市场激烈竞争的后果。随着国内基金行业逐渐走向成熟,“品牌”将取代“产品”成为基金公司之间竞争的重点。“品牌”的概念是与吸引力、忠诚度、信任度等词联系在一起的。品牌效应还意味着投资者对某品牌下的所有产品“非理性”认同。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首先,良好的品牌忠诚度可以确保老客户不会轻易退出,甚至会持续买进该品牌下的产品或从其他品牌转移到该品牌;其次,优秀的品牌影响力还可以作用于潜在客户,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使他们在购买基金产品时优先考虑该品牌下的产品。这两个层面的意义要求基金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公司的品牌建设。

2009年6-7月份共有15只股票型基金发起设立,它们共同上演了一场基金市场争夺战。这场争夺战,与其说是15个基金产品的竞争,不如说是15个基金公司品牌的竞争。统计发现,这15只基金中,首发规模较大的多数来自于成立较早、规模较大且长期业绩良好的品牌公司;而首发规模较小的基金均来自小基金公司,比如浦银安盛、东方、华富等,这些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较小,成立时间不长,品牌影响力不如大基金公司。

1.2在策略层面“,产品创新”正在成为行业竞争的角力点上文的分析中我们了解到,大型基金公司通过其品牌影响力获得了强劲的竞争地位,同时我们也认为中小型基金公司通过“创新”可以发掘发展的“蓝海”,在避开与大型基金公司的直接竞争时,也“偷偷地”培育自己的品牌价值。这里所说的创新包括产品创新、营销创新等多个方面,其中以产品创新为重点。我们相信,“产品创新”是中小型基金公司与大型老牌基金公司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样,在上文中提到的今年6月份以来发行的15只股票型基金中,有一只基金首发规模达90.98,位列第二。而它不是来自于老牌基金公司的产品,而是来自于汇添富基金公司的创新型基金———汇添富上证综合基金。

1.3深化业务模式,拓展盈利领域

深化业务模式是基金公司盈利能力的新增长点。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特定客户理财、QDII等基金业务规模的扩大为基金公司未来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基金公司业务模式将表现出由基金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的鲜明特点。

单一的业务模式承受风险的能力小,一旦市场出现下行趋势,基金公司的发展将会受到影响,甚至在市场形势恶化时,大量的基金赎回将导致单一业务模式的基金公司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危险。而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在提高了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对公司运营效率、盈利能力也有着积极的影响,从而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4对已有客户的“深耕细作”,挖掘老客户的价值在品牌建设、产品创新等竞争策略的影响下,基金公司的市场策略也必然要从“跑马圈地”向“深耕细作”转变。对老客户的把握:第一,可以发现他们的特征和潜在需求,根据他们的口味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营销措施,提高其品牌忠诚度和客户粘合度;第二,通过对客户群的挖掘,发现他们的新需求(随着环境的变化,投资者的需求不会一层不变),并通过创设新型基金产品或者提供特色营销服务等方式满足他们的需求;第三,更重要的是,对老客户的维护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口碑和形象,对品牌提升具有显著的意义;第四,分析核心客户购买基金的主要渠道,对于公司的渠道管理和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十年磨一剑———南方基金,稳见未来

2.1南方基金概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6日,为国内首批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三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起始标志。目前,公司业务覆盖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一对一专户理财、一对多专户理财,是我国业务领域最广的基金管理公司,产品创新能力最强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2.2南方基金的品牌之路

作为老牌的基金公司,南方基金不仅具有广泛领域,还在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缔造了“稳见未来”的品牌形象,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南方基金的品牌价值并非是伴随着时间的流逝和业绩的成长而自然产生的,而是公司长期致力于品牌定位、品牌提升和品牌拓展的结果。

(1)以业绩回报凝聚品牌价值。

“以产品带品牌”是南方基金积淀品牌价值的首要策略。作为金融服务业,基金公司的价值首先是为持有人提供稳定长期的投资回报,因此产品业绩是品牌的首要内涵。同时,这种业绩也必须是长期和稳定的。南方基金一直坚持这样的理念———只有长期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才能让客户愿意跟着你走。我们姑且不论这样的理念是否正确,但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口碑相传,积累的品牌效应却十分宝贵,它能为公司凝聚期望稳健的投资者。

(2)营销策划围绕品牌展开。

“稳见未来”是南方基金的品牌符号,也是他们的品牌理念。在南方基金副总许小松看来,2007年南方基金最大的成就不是业绩的上升,而是通过营销策划,使公司的品牌理念获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同。通过品牌营销,使一些分析能力不高“,按品牌索骥”的投资者能够容易地记住南方的品牌,并选择南方的产品。

(3)完善组织架构以完善品牌战略。

为了提高公司品牌管理的能力,南方基金专门设立了负责品牌建设的高级品牌推广经理职位,负责确定公司的品牌定位及品牌推广计划,构建品牌管理制度与流程,并归口管理公司的品牌营销活动。我们可以从对该品牌经理的任职要求中看出该职位的重要性:8年以上品牌策划及市场推广活动;3年以上著名外资企业品牌管理经验等。超级秘书网

(4)客户服务的专业化与个性化。

为了维持良好的品牌,南方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各种人性化的服务。包括向客户手机发送每日基金净值等信息;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会及时给所有客户邮寄关于大势判断及操作建议的信函等。2007年,南方基金一共进行了400场全国巡回的理财讲座,2008年市场进入熊市阶段,南方基金在全国15个城市举办了“彩虹之旅”的巡讲理财服务。南方基金之所以提供这些服务,实际上不仅仅是在做公益活动,更是在传递公司独特的、区别于其他公司的理念和价值观,以稳定公司的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

3结语

在新的环境下,过去的成功路径可能成为未来发展的羁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路径面临着重大的转变,重点表现在竞争模式由产品竞争向品牌竞争转变,由产品数量向产品质量转变,由“推销”向“服务”转变。

参考文献

[1]杨涛,赵学昂,葛新元.国内外基金产品创新现状与展望[J].国信证券,2009,(6).

证券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因此,应以缓进为原则,积极建立经纪人的自我管理体系以控制潜在风险。浮动佣金制迫使券商的整体利润水平摊薄,券商只有加强证券营销,扩大销售规模才有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证券经纪人=实践中,许多券商也将自己的经纪人组织称为营销团队或其他名称>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正是它强大的营销潜能。经纪人制度=或称营销团队制度>是典型的进攻型经营模式。从本质上讲,它是通过改变传统营业部职员的激励约束制度来刺激强大的营销潜力,挖掘客户的潜在交易需求。在实践中,不少券商实际上将小型的营业分支异化为少数经纪人组成的营销团队,从而大幅度扩展了营业网点的覆盖面。从年开始,由原开封证券改制而来的新型券商富友证券建立了以经纪人团队为核心的营业模式,在仅有三家营业部的情况下大幅度地拓展了市场份额,引起国内券商的瞩目和竞相效仿?。但市场上亦能听到不少反对的声音,一些券商认为证券经纪人制度并非是适合所有券商的灵丹妙药,推行过程中的风险和阻力值得转型中的券商慎重考虑。本文主要讨论经纪人制度隐含的风险及其制度防范。

一、经纪人制度=或营销团队>的天然缺陷=一>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不明我国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明示证券经纪人的合法地位,甚至正式的法律文本中根本没有证券经纪人这种提法。最初证券经纪人的得名来自对保险经纪人的模仿,许多券商推行这项制度时也充分借鉴了目前人寿保险经纪团队的管理体制?@。由于法律地位不明,证券经纪人无法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证券经纪人的任何行为在法律上都将被视为其所属营业部的行为,转而由券商代为承担风险责任。营业部将原有员工剥离出来行使营销职能的目的就在于建立开放式的经营体制,通过经纪人团队的自发收缩膨胀来增加经营弹性,减少固定成本支出,回避市场风险。而事实上法律上不独立的经纪人组织反而可能由于自主性过强、疏于控制而加大经营风险。这种情况下,经纪人开发的客户越多,券商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典型的风险如经纪人代客理财造成的巨额亏损,可能远远大于经纪人营销增加的佣金收入。

二、支持系统建设滞后,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纪人营销体系的成功运转前提是将营销职能与金融产品的设计生产相分离,通过后台生产加前台销售的模式强化经纪人的营销效率,因而成功的经纪人营销体系对券商总部的后台支持系统要求是比较高的。虽然目前市场上亦有券商通过销售简单的“通道型”产品取得相对的成功,但我们认为,当市场上许多券商都开始推行这种营销体系时,继续依靠简单产品和缺乏支持的经纪人组织生存的券商将必然地走向衰落。由于传统营业部职员习惯于“坐商”角色,与营销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力量组织等辅助销售的功能系统都必须从头开始规划,更无法有效地与前台销售力量结合。在支持系统滞后的条件下,急于拓展业务的经纪人团队面对客户并无真正差别化的金融产品可卖,那么其营销行为必然流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像寿险经纪人初期那样靠拉关系扩大销量。当市场上所有的经纪人都采取这种方式竞争时,营业部的利润将进一步摊薄,日益深陷价格泥潭。如果忽视价值型营销的理念成为市场中的主流,全部经纪人的营销合力会进一步透支客户资源的潜力,快速诱发客户与券商之间的信任危机,迫使证券经济市场的规模缩小,破坏证券市场的长期均衡。最终,看似简单的经纪人制度通过连锁反应,间接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和资金融通效率。这种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结局其实已有其他行业的先行者提供了丰富的教训,典型的如快餐业中的红高粱连锁加盟店。

三$经营成本结构上的转换易于损耗人力资本的整体贡献经纪人资薪与业务拓展效果密切挂钩,客观上促成了营业部经营成本重心从固定成本向变动成本的转化。对习惯固定资薪结构的原有员工来说,与业绩挂钩的资薪结构往往意味着较大的风险,甚至实际收入的减少,从而易于招致员工的不满情绪。来自基层的反对力量虽然不如决策层的反对直接,但却会以间接的消极怠工、降低客户认同度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消极的抵抗将会大幅降低人力资本的整体效率,而且易于使原本正确的投资决策日渐偏离正常轨道,影响高层推动转型的信心。二、经纪人制度推行中的过程风险一$转型方式选择不当的风险由传统经纪业务模式向以经纪人制度为主体的营销模式转型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动态过程。由于国内大多数券商并没有控制营销组织的现成经验,在转型的初期必然会出现多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漏洞。如果经纪人的服务质量跟不上,反而可能会使推行经纪人制度的券商的长期利益受损。券商出于激励原有营业部员工向经纪人转型的考虑,从一开始就会采取积极的营销措施提高客户的认同度和主动性。其中一些举措如向主动转型的客户给予更高的佣金折扣和赠送价值不菲的礼品等$由于过于向有意转型的客户倾斜而易于激发未转型客户的不满,如果控制不力,反而可能加速客户向竞争者流失。

此外,积极的营销预期将带动有效的客户自发传播,而客户自发传播从而引起自发需求的假设可能由于传播速度过快而违背“以时间换制度”的初衷。转而接受经纪人模式的客户数量应在不同时点上与公司接受新客户的能力相匹配。实践中,通常人们容易头脑过热,忽视过程控制,采取激进的做法,诱使长期运营中积累起来的矛盾骤然爆发。当前市场上较成功的案例通常都是适应一定背景条件的,比如新设券商由于老客户的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而采取存量客户竞拍的方式是可行的。而已经在地方市场上存续多年的券商如果盲目照搬,新老客户间的矛盾、营销人员之间的矛盾将成为成功推行的重大阻力。二$总部与营业部之间的配合风险营业部与券商总部由于所处的决策层次不同,决策习惯上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经纪人制度的推行是与具体营业部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从根本上说是由营业部的需求拉动起来的,只是考虑到营业部研究水平有限及视角过于微观的局限性,转型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通常由券商总部统一规划实施。但这样的实施过程就存在着总部与营业部间的配合不当风险,很容易造成极端的现象,即营业部在转型方案的设计上毫无作为而选择听任总部安排。营业部不支持经纪人模式或消极对抗的风险亦值得转型中的券商重视。传统营业部与券商总部在地理位置上的分离使营业部难以得到有效监控,许多券商所了解的营业部情况仅限于营业部提交的财务报告。由此,总部制定的转型方案如果事先未能得到营业部的认同,可能将会给营业部管理者的既得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在实施中就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反之,若总部对营业部转型实施管制过严过细,一方面可能因缺乏对当地市场的直观了解而提出偏差较大的方案,另一方面会大幅削弱营业部执行的积极性。这种两难境地通常会迫使总部作出妥协,放宽对营业部的限制,从而造成营业部风险监控不力的局面。

三、经纪人制度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强化制度控制,建立经纪人团队的自我管理体系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双刃剑特性决定了必须要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以求与经纪管理体系相得益彰。如下图:可把风险防范制度根据时间序列的不同分成两类,一类是创设阶段的准入型风险控制方法,包括资格审核、创业基金制和完善的培训体系;另一类是经营阶段的日常风险控制方法,包括销售人独立核算制、经营风险准备制及营销管理总部的日常监控。创设阶段的风险控制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素质较高的营销队伍,分别对销售人的证券知识或经验、创业资金额度及市场营销知识作出一定要求,如富友证券规定:设立销售组织需由与公司签约员工所组成,创业基金不低于%万元(特殊情况经营销总部书面批准后不低于&万元),销售人员需经过总部组织的专业营销培训及考试后持证上岗’。关于培训体系的建设,我们认为最有效的途径是借鉴寿险公司的培训体系或者直接请寿险公司培训人员参与。由于以往公司经纪业务是几乎没有营销概念的“坐商”,营业部员工普遍缺乏营销意识,因而建设培训体系的第一步,就是向销售人员灌输证券营销意识,从根本上撬动营销人员的理念。接下来,只要不吝给予业绩优秀的销售人员以丰厚的回报,树立榜样,销售人员之间互相竞争、互相促进的机制很容易自发地形成。经营阶段的控制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组织操纵客户资源、销售人诉讼损失及销售组织间恶性竞争或串谋欺骗公司的行为。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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