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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设计论文范文精选

形象设计论文

形象设计论文范文第1篇

美学与其他学科不同,在现在称作“某某学科”,多半是指一个专门知识领域研究,而美学不是此类,美学没有专门知识领域,人生有多宽广,生活就有多大,而美学的探索就会有多广阔。美学中的“美”字,并非一门学问,美是一种活动,一种思想,一种思索的活动,研究美是不同时期社会的共同活动,美学是一条道路,通往自我探索的道路。美学不同于纯粹求知的冲动,它更不是为了总结“美的规律”,发现美的原理,而是通过探索活动领会人生的意义,那么什么是美好的生活,什么是美的事物,我们怎样理解美的东西,这是对美的不断探索。透视自己,理解自己,看看对美的理解,充分表达对美的事物本身的理解含义。如何学习把形象与美学相联系,不同的事物都有自己的形象,做好形象首先是对美的理解,美能够让人获得自我的提升,之所以不同的事物都注重形象就是在注重对美的向往,最终获得美感并得到提升。

二、美学与形象设计

形象设计也称事物的外在表现,从事的工作范围是对形象进行整体设计、包装及指导的工作。针对每个人对美的看法不同,审美的角度不同通过专业的判断,得出不同事物的形象设计效果,帮你找到最合适的外在感觉,并且代表这个事物或人,从而解决人们的所有事物的外在形象看法。形象设计从广义的服务对象上可分为城市形象设计、企业形象设计、人物形象设计、产品形象设计等等。对形象设计领域进行细分,可以让我们更清晰看到形象设计的概念与标准,每一个领域的形象设计都需要专业知识,才能成为这个领域的真正合格的形象设计师。形象设计与美的关系,在从事形象设计首先是对美有感觉有判断,并在对美的判断上有着自我的理解,在现代社会中生活学习压力不断的加大,我们怎样去欣赏美的东西与事物,怎样去感受美的东西与事物的存在,并在美的形象存在中去享受美给我们带来的喜悦与快乐。

三、美学与人物形象设计

形象设计论文范文第2篇

在造型上主要有兽形、植物形和几何形几种。一般来说,尺寸大一些,通高约二三十厘米及以上的宋人称为出香。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中有“奁具中有白玉出香狮子,高二尺五寸,精妙无比”,所述即出香,出香多设于厅堂使用。

(一)狻猊熏炉

兽形熏炉在宋代最为常见和典型的造型即是狻猊(即狮子)。安徽宿松北宋元祐二年墓出土一件瓷质狻猊出香,高32cm,炉身是附有底座的莲花,炉盖为莲花中间的莲蓬,盖顶坐有一只戏球的狮子,侧头并张口,用以出香。狻猊出香在诗词古文中十分常见:南宋陆游《老学庵笔记》曰“故都紫霞殿有二金狻猊,盖香兽也”;南宋范成大《揽辔录》记金中都宫殿曰“两楹间各有大出香金狮蛮”;南宋周麟之《破虏凯歌二十四首》中云“七宝为床坐殿衙,金猊双立喷飞霞”,并自注:“其御榻以七宝为饰,夹坐有金狻猊二,高丈余,飞香纷郁”。

(二)香鸭

香鸭即鸭形熏炉,它与出香类似,但尺寸要小一些,功能也不尽相同。芝加哥美术馆藏北宋景德镇窑青白釉香鸭是其中的一件精品:熏炉通高18.8cm,下有承盘,承盘之上为一朵盛开莲花,中间莲蓬处托举一只张口小鸭,鸭口出烟,莲蓬台处设有小孔用以进气。南宋周端臣《青铜香鸭诗》:“谁把功夫巧铸成,铜青依约绿毛轻。自归骚客文房后,无复王孙金弹惊。沙觜莫追芦苇暖,灰心聊吐蕙兰清。回头却笑江湖伴,多少遭烹为不鸣。”宋代的香鸭多用于帐中,用以熏衣熏被,其功能如同当时的薰球,北宋秦观《木兰花》云“红袖时笼金鸭暖”即是。

(三)莲花熏炉

宋代以植物为造型的香炉基本见于莲花形制,其来源于唐代的莲花式香炉。唐代莲花炉原是装饰莲花的炉盖与多足炉的合身,炉盖上镂空着若干个花式的出烟孔,如出土于浙江的唐天复元年的越窑五足炉;又见陕西法门寺地宫出土的一件银鎏金香炉,在盖顶装饰有可以出烟的莲花。宋代沿袭唐代式样,并无太多改变。

(四)香球

两宋时期有一种球体的小巧香炉,被宋人称作“香球”。香球一般由银等金属制成,外壳为镂空的雕有花鸟等图案的球体,可打开,内里设有数个轴心线相互垂直的圆环,圆环大小相互嵌套着支撑一个盛装香料的小香碗,通过两个圆环轴的彼此制约以及小香碗自身重力的作用,使得小香碗在转动的过程中始终保持自身平衡,香料不倾洒。唐释慧琳《一切经音义》有云:“香囊者,烧香圆器也,巧智机关,转而不倾,令内常平。”又有:“香囊者,烧香器物也,以铜铁金银昤昽圆作,内有香囊,机关巧智,虽外纵横圆转而内常平,能使不倾,妃后贵人之所用之也。”这种香球因为内部球体如何转动,里面的香灰或火星都不会洒落出去,所以常被置于卧帐之中,即《西京杂记》中所称的“卧褥香炉”。

二、香炉造型

无盖的敞开式香炉在宋代大致分为两种造型,高足杯式和仿古式,而仿古式则又有鱼耳炉、鬲式炉、奁式炉几种造型。

(一)高足杯式香炉

北宋时期,北方最为常见的瓷质香炉是高足杯式样,敞开无盖。炉通高常在10cm以下,上有宽平的边缘,下接直筒炉身,也见斜壁的正梯形炉身,底座大致呈椎体,有白釉、青釉、黑釉的,炉上有些也有刻花,常见莲花。此类香炉成型完成于唐代。陕西黄堡窑址出土一些高足杯式香炉,按照器型整理排序,可由初唐至中晚唐,下顺五代,直到宋金耀州窑,可见宋代的高足杯式炉是由初唐起一脉相承不断发展而得到的。

(二)仿古式香炉

仿古式样的小型香炉可以说是南宋最具特色的香炉,最初很可能是直接取用了诸如秦汉的铜鼎、铜鬲、铜簋等容器,用以焚香。可见,好古是这一类香炉出现的时代背景。宋郑刚中《焚香》:“五月黄梅烂,书润幽斋湿。柏子探枯花,松脂得明粒。覆火纸灰深,古鼎孤烟立。”古鼎即是。又有范成大《古鼎作香炉》:“云雷萦带古文章,子子孙孙永奉常。辛苦勒铭成底事,如今流落管烧香。”南宋舒岳祥在《古铜炉》诗中曰:“殷彜周鼎几千年,土蚀苔封洗涤全。且与道人烧柏子,不须公子爇龙涎。”两宋名窑所出的仿古香炉尺寸一般较小,通高约10cm左右,宋人多将此类型的小型香炉作日常焚香使用。其形制有鱼耳炉、鬲式炉、奁式炉几种。

1.鱼耳炉鱼耳炉造型仿自古铜簋,根据器铭宋人将其称作“敦”或“彝”。铜簋本是厚重有分量的器物,传承其曲线简洁的造型特点并将材质改变为瓷以后,使得鱼耳炉变幻出一种优雅的气质。故宫博物院藏有一件南宋哥窑鱼耳炉,通高8cm,即是其中常见的式样。

2.鬲式炉鬲式炉又有称为三足炉,造型仿自古铜鬲,直曲相接,造型简洁质朴,没有多余装饰。通过制胎时有意在某处稍作条状突起,因而在烧制过程中此处的釉比其他处略薄,烧制完成后此处的釉色比他处要浅淡,这种工艺称为“出筋”,薄胎厚釉恰到好处地演绎了鬲式炉独特而又精妙的釉色,所谓“琢瓷作鼎碧于水”即是形容龙泉窑鬲式炉。

形象设计论文范文第3篇

1.平面设计内涵

平面设计原称装潢设计,也称作视觉传达设计,是以“视觉”作为沟通和表现的方式,结合符号、图片和文字,借此作出用来传达想法或讯息的视觉表现。平面设计主要是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构成的:(1)创意:是平面设计的第一要素,没有好的创意,就没有好的作品。(2)构图:构图就是要解决图形、色彩和文字三者之间的空间关系,做到新颖,合理和统一。(3)色彩:好的平面设计作品在画面色彩的运用上注意调和、对比、平衡。平面设计的常见用途包括标识(商标和品牌)、出版物(杂志,报纸和书籍)、平面广告、海报、广告牌、网站图形元素、标志和产品包装。

2.品牌形象

品牌形象是指企业或其某个品牌在市场上、在社会公众心中所表现出的个性特征,它体现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对品牌的评价与认知。品牌形象与品牌不可分割,形象是品牌表现出来的特征,反映了品牌的实力与本质。品牌形象包括品名、包装、图案广告设计等。形象是品牌的根基,所以企业必须十分重视塑造品牌形象。

二、平面设计对品牌形象的整合作用

1.平面设计对品牌认知的作用

品牌认知是指大众群体对品牌的了解、记忆和识别。平面设计虽然不能让大众对品牌进行直接的接触与感知,但其可以通过独有的设计传达出的品牌概念与品牌文化促进消费者对品牌的认识与了解,从而大大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效率。因此平面广告对提高品牌的认知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2.平面设计对品牌价值的作用

品牌价值是指消费者对品牌的理解、评价与情感倾向,它可以反映出大众对品牌的喜爱与信赖程度。平面设计是影响品牌价值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通过平面设计塑造传达的品牌概念与形象可以深刻的影响到消费群体对品牌的观念。一个品牌在市场上能倍受消费者青睐的原因往往不仅仅是因为品牌商品的物美价廉、物超所值还在于其独特的平面设计能透过它独特的魅力直击消费者内心,让消费者迫不及待的想要尝试该品牌。而消费群体对品牌购买力的提高就意味着品牌价值的增长。

3.平面设计对品牌意向的作用

品牌意向是消费者形成的购买某一品牌商品的倾向。很明显,消费者的需求是影响品牌意向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而平面设计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能将消费者的需求转化为品牌意向。一个优秀的平面设计能使服务品牌在同类商品中脱颖而出,其能让观赏后的消费者迅速迸发出对此品牌的好奇心与尝试感,产生对品牌特有的青睐,从而促使消费者购买该品牌商品。这种购买意向就成为了品牌意向。

三、平面设计与品牌形象有效整合的途径

从以上分析可知,平面设计不是简单的视觉游戏,它需要有效的融合与表现品牌概念与品牌文化,从而达到平面设计与品牌价值的有机整合,那么如何在设计中完美的诠释品牌形象呢?我认为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1.要注重市场调研的作用

市场调研在任何平面设计中都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是做好一个平面设计的基础性一环。很多人把市场调研看作是一项极为简单的工作而不注重它,这是错误的,因为一个仔细认真的市场调研不仅能让设计者了解品牌相关行业的发展状况、竞争能力也能获知消费者对该品牌的了解及认可程度。在平面设计中,很多资料一般都会由企业直接提供,但对于一个优秀的平面设计来讲这些资料远远不够。做好一个平面设计不仅仅需要从市场、商业角度的调研,还需要从设计的角度进行调研。市场调研的内容应该涉猎到所的品牌的主要同类品牌、近似品牌以及其他类别的优秀品牌和相对应的消费者的相关情况,这些信息公司无法全面提供,必须通过设计人员自身的行动来收集。

2.注重设计“策略”尤其是创意的作用

设计最终需要面对消费者,也需要很好的执行品牌的战略,如何做好设计就不仅仅只是设计师单方面的意愿所决定的,设计师需要做的是根据所收集的资料,结合品牌战略的概念将策略用视觉语言设计出来,这是需要设计者有心去思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创意是设计的灵魂,一个好的创意能让平面设计脱颖而出。而创意之“点”非常难以寻找,因为创意点是由目标消费群的所需和产品结构定位、市场局势三者最佳结合所产生出来的。消费群的需求方向是多元和变化的,产品对消费群体的吸引力也是不止一处,但设计所要确定的却只有一点。竞争的浪潮中,相似产品越多,创意点就越难寻找。因此必须要对消费群体、市场动态、生产定位有一个全方位的掌握,通过设计者的脑,收集信息、发散思维、归纳整合、提取精华,然后确定创意切入点,这是尤为重要的。

3.设计中注重文字、图形与色彩的搭配

图形、色彩和文字是平面设计的三大构成要素,他们之间的组合形式将直接影响到品牌形象和品牌理念的表现效果。首先,色彩是开启视觉之门的钥匙,一个好的设计可以通过色彩而一锤定音,色彩可以直接传递出文字或图形所不具有的视觉能量,是视觉最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透过色彩可以直接影响消费群体的内心,在平面设计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颜色运用从而达到设计效果。图形是设计作品的表现形式之一,其通过独有的形象作用于人的视觉,由视觉获得感受并激发人的心理反应来实现信息传递的过程,其意在创造一种能够迅速传达信息的印象。文字可以直接明了的体现设计主题,设计中一般多使用对偶句、成语谐音等来激发消费者的兴趣。如何使三者的搭配即富有创意又能有效的整合品牌价值,这是设计者需要用心思考的问题。

四、结语

形象设计论文范文第4篇

象征图形是指图形除了在形式上代表该图形本身外,还能在涵义上实现与象征对象的相连,使人们理解其象征的内容和文化内涵。它应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象征图形具有图形的普遍性质,其构成要素与其他图形一样包括了形象、色彩、艺术表现形式及空间构成等方面,并以视觉感受为基础,经大脑的信息加工后得到其象征涵义。第二,象征图形的符号性特征。象征图形是一种符号形式,具有符号的最基本组成部分:能指与所指。其能指是图形本身所具有的视觉形式,而所指是图形所包含的象征意义,符号性实现了象征图形的象征功能,如平面的华表图形,其所指是华表本身,而能指则代表了庄严的中华民族。第三,象征图形的地域性特征。图形象征意义的产生离不开人们对图形信息的加工和理解,其意的传达受到人所具有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制约,即受到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历史背景及不同群体所具有的认知的影响。因此,象征图形是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情感心理和审美情趣、文化观念的体现,如在中国和法国,仙鹤象征的意义就大相径庭,一个是高贵、纯洁,而一个却有淫荡的含义。第四,象征图形具有时代性特征。随着社会文化的更新和发展,象征图形系统始终与时俱进,不断有新的图形形式加入到队伍中来,也不断有陈旧的图形退出人们的视线和记忆,如:象征图形人面鱼尾纹已经脱离了人们的现代生活和审美。第五,象征图形的多样性特征。正如英国艺术理论家贡布里所说:“所有的纹样原先设想出来都是作为象征符号的”。一切具有象征意义的图形都可以看成是象征图形,包括了传统文化中的象征祈福驱祸、祈求吉祥、人丁兴旺的传统图形,如用蝙蝠象征幸福等图腾文化中的符号;包括了自然形的象征图形,如用新发的绿芽象征着生命开始,用玫瑰象征爱情;包括了几何形的象征图形,如用曲线象征女性的柔美,圆形象征着圆满和团圆;甚至还包括了文字和一些抽象形的象征图形。象征图形的范围是宽泛的,不仅满足人们基本的审美,更包含着人们所想寄托的积极思想、美好情感和文化内涵。

2象征图形在平面设计中的价值

平面设计与象征图形之间有着很多联系和共通点:第一,在诸如广告设计、包装设计、标志设计等平面设计的各门类中,图形是其传达设计主题的主要视觉语言元素。象征图形作为图形系中的一大宗,其包括的传统象征图形、自然形象征图形、几何形象征图形甚至抽象形象征图形都可以成为平面设计的宝贵资源。第二,平面设计的目的通过构图、色彩、肌理等诸多构成因素传达设计作品的内容和信息,其本质就是一种符号形式,共同的符号特征搭建了平面设计与象征图形之间的桥梁,为象征图形提供了舞台。将象征图形为平面设计所用,利于设计主题和内涵的理解和传播。象征图形的图形多样性和符号性特征使得象征图形在平面设计中有“用武之地”,象征图形的价值性不容轻视。而象征图形的时代性、地域性以及多样性又决定了运用象征图形并不是易如反掌。这需要在现代设计中对象征图形的合理运用和不断创新,寻找象征图形在平面设计中被发现、被利用、被创造的新契机。

3象征图形在平面设计中合理运用的标准

合理地运用好象征图形利于设计作品主题和文化涵义的表达,是象征图形在平面设计中发挥价值的基础。那么,怎样地运用才算合理呢?第一,紧扣设计主题。充分了解所运用象征图形的语义,如自然形象征图形中,玫瑰代表爱情、康乃馨代表亲情、青松代表高洁等,使其能贴切地表达设计内容和意义,避免象征图形的乱用。第二,象征图形所能传达的意义应明确、易理解。表达指示性、方向性、危险警告的象征图形就是代表,易懂、易接受防才能防止产生歧义、错觉、误解,阻碍图形语义有效传达。第三,象征图形的运用应做到有的放矢、有据有理。不能忽视设计内容而刻意地强调文化性,盲目地或者牵强地使用传统象征图形,给设计加上不适合的“文化帽”,是对象征图形的滥用。第四,简单地移用、复制、照搬并不是合理地运用已有的象征图形。在设计中,直接挪用传统象征图形形式为元素,所形成的“文化痕迹”只能流于表面,落入了形式主义怪圈。张道一先生曾提到:“这种想象不是对传统形式的照搬,如果把传统只理解为某种定型的形式、某种纹样、某种形态,那就变成一种真正的包袱和束缚,从传统中获取想象的源泉,绝不意味着就是简单的再现历史”。

4象征图形在平面设计中的创新原则和方法

在象征图形的合理运用基础上,进行创新能给平面设计中的图形创意提供了动力,利于实现设计的新颖性。那么,创新的原则如何?创新的方法和途径又有哪些呢?一方面,创新是以继承为基础。象征图形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决定了象征图形的产生和发展是在不断符合人们新的审美需求和情感需求的过程中进行的,已有象征图形所象征的含义已经被大众认同和接受,甚至可能已经规范化甚至是国际化,如导向性、指示性的象征图形。脱离继承而创造的象征图形犹如空中楼阁,失去良好的群众基础,很难实现与人们的沟通,必然阻碍设计作品的语义表达。因此,创新并不是对已有象征图形形式的推土重来,旧貌换新颜也是一种创新。另一方面,推陈出新是创新的重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的文化、思想、审美及其情感都呼唤着有新的象征图形来表达和展现时代特征和新的社会面貌。创造新的象征图形形式和语言是象征图形时代性的必然要求。象征图形的创新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第一,传统象征图形的创新方法值得借鉴和运用。黑格尔在《美学》中所说:“理想发展为艺术美有三种特殊类型,即以东方艺术为主要代表的象征型艺术,以希腊为主要代表的古典型艺术,和以中世纪西方基督教艺术为主要代表的浪漫型艺术”。象征是传统图形的灵魂所在,创造和革新是传统象征图形发展内力,其创新方法,如比喻暗示、谐音、联想、借代等,都能为现代象征图形的创新所用。2008北京奥运的设计作品将盘发和五环联想在一起,利用中式盘发、唐装、五环整体构图散发出浓郁的民族风情(。第二,将多元素进行有机融合。中国银行的标志设计就是将原本象征货币的铜钱图形与中国的中字融合一体,文化表达明确、易懂、深刻。第三,将图形根据表达主题进行解构、变形、重组,使得设计图形的视觉冲击力强烈。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海报将“济”解构为“汶川”两个字的组合体,鲜明地传达了“汶川需要八方支援”的设计主题,并采用了中国书法中方方正正的描红本形式,民族感、庄重感突显。第四,用现代简练、抽象的视觉形式重新表现象征对象。2008年北京奥运会征集的标志设计中也就有这类代表,在简单的勾画下同样将图形所象征的对象表现地淋漓尽致。第五,赋予已有象征图形新的时尚元素或文化内涵,既迎合了受众的文化情感又符合设计主题。2008年山西举办的端午情的海报设计大赛作品就利用正负形的构成方法将中国的华表与运动动作融合在一起,时代感强烈。创新象征图形利于实现平面设计图形语言多样性,是每个设计师需要面对的挑战。

5结语

形象设计论文范文第5篇

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

诉讼案件调解的原则是指适用于调解过程的始终,调解主持人、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都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它是调解活动顺利进行和调解结果公正有效的保障。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须能反映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

(一)自愿原则

这是任何调解都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调解合法成立的基础,双方当事人自愿是开展调解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中,法官不得违背或强迫当事人的意愿强行开展调解,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但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后才能启动。对违反自愿原则而进行的调解案件,法院可依职权终止调解程序,对已结调解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查实后应宣布原调解协议无效。调解自愿不仅指自愿接受调解,还包括自愿接受调解达成的协议,前者是程序的自愿,后者是实体内容的自愿。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启动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合议庭根据案情提出调解建议;二是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但不管以哪种方式启动调解程序,以及运行与终结都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方可开展调解。

(二)合法原则

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权的目的的实现离不开调解的合法性原则的保障。行政诉讼调解的合法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调解的案件范围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禁止调解的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其次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最后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有条件地处分实体权,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以换取与相对方的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反之,放任或鼓励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达成调解协议,则纵容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行政管理混乱,也损害了国家、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的根本利益,达成的协议当然无效。因此,只有在调解中坚持合法性原则,才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有限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只能采取有限调解制度,且不能将调解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形式。第一,由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调解也必须严格限定于被告的法定职权范围之内,任何超越职权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无效的。在行政诉讼调解中,原告通常可以对其诉讼权利自由地做出处分或放弃的决定,但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则不能对其法定职权做出任意处分,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做出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第二,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规定行政主体不能随意处分手中的行政职权,不同的行政行为可以处分的形式和范围也不同,与其相对应的行政案件受到的调解限制也就不同。因此,并非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第三,行政诉讼立法的宗旨就是对行政机关手中的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要防止调解权被滥用的情况发生,就必须对调解的适用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定,确保立法宗旨的有效落实。由此可见,但凡涉及限制性规定的行政行为,须严格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调解,不涉及限制性规定的行政行为,调解也不能损害国家、公众和第三方的利益,这就体现了行政诉讼的有限调解原则。

(四)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原则

行政诉讼调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公众权益或第三方利益的调解,人民法院都应加强审查,通知有关组织或第三方参与,以确保公众利益或第三方利益得到保护。

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调解的一方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明确界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对顺利启动调解、确保调解的合法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

1.牵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指行政行为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两种,其划分标准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不同程度。由于法律、法规对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方式都做出了非常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行政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不得做出任何更改,只能依法执行,因此,羁束性行政行为不适用调解。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允许行政机关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出自由(多种)的选择,因为法律、法规对它的方式、程度、内容等只规定了一定的种类和范围。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决定都是合法的,只不过这个合法的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否最合情合理。由此可见,自由裁量就是行政机关寻找最合情合理决定的过程[3]。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进行调解,改变行政主体备受争议的行政行为,使其行为更加合情合理,为行政相对人所接受,符合行政诉讼的根本宗旨。

2.合意行政行为的案件。指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履行行政协议或行政合同的过程中引发的诉讼案件。由于行政合同是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合意,因此,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双方当然可以就争议内容再次进行协商,调解解决。

3.处置民事权益导致的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或应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做出裁决,或许可行政相对人的一定行为,或对行政相对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做出确认,而被利害相关人起诉至法院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可参照民事纠纷调解形式,由原告即利害相关人和行政相对人互相协商,行政机关依协商结果,对原行政行为做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从而化解行政争议。

4.不履行或懈怠履行法定职责,但仍有履行必要的案件。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拒绝履行职责或对相对人提出行政申请不予答复等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大部分牵涉到土地、环保、公安、规划、工商等行政执法领域。对于因行政机关拖延或者拒绝履行职责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后认为仍有履行必要的,可以主持诉讼双方进行调解,促使行政主体自觉地尽快履行职责,避免以判决的形式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节省相对人的诉讼成本。如果被告已无继续履行职责的必要,且其不作为行为直接对原告利益造成了损害,原告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法院应根据行政赔偿诉讼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进行调解,较便捷地结束诉讼。

5.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法规的案件。指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法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其具体表现为:适用了废止无效的法律法规;违反适用规则而导致了法律冲突;本应适用此法而错误地适用了彼法;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却适用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等。对这类诉讼案件,法院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双方就正确的法律适用达成共识后签订和解协议,从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也使行政主体的不当行政行为得到纠正。

6.滥用法定职权的案件。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赋予其职权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范围内做出违反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从表面上看,滥用职权好像是一种“合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从主观上看,滥用职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于不正当的动机而故意实施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原则,严重背离了法定行政目的的行为。因为滥用的职权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这就为行政主体更正自己的原行为奠定了基础,也使调解适用成为可能。

(二)不适用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

1.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案件。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执行程序、适用法律和处置结果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假如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引用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恰当、选择自由裁量正确,并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运行等情况,则属于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不适用调解,法院在查明案情后应当做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判决。对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都应该得到坚决的支持和执行,没有任何退让的理由,因为行政机关的一丝退让都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所以,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案件缺乏开展调解的理据。再者,司法权对行政权不仅是监督和制约,还有一定的配合关系。行政诉讼中,法院通过判决对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给予进一步的确认,对维护行政权的权威,增强行政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是非常有帮助的。

2.事实不清楚、主要证据不全面的案件。指行政主体在对某一行政事件做出具体行政决定时,对事件的事实调查不清楚,对关键的证据材料收集不全面,未能充分证明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法院进行案件调解前,必须先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各方责任。对证据不全、事实不清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分清原告与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因此,这类案件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也就无法判断,那么也就不能适用调解,即使原被告双方形成合意,调解也不能成立。

3.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案件。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的行政行为时没有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等程序性规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但要遵守行政实体法,还要受到行政程序法的制约和规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尽管最终处理的结果正确且合法,但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做出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判决。因为行政职权的行使程序由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必须遵守,不存在协商的余地,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也就缺乏调解的基础。

4.超越职权(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的职权都受到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权力。超越职权的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在职责上,或者权力上,或者地域范围上,或者时间时效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行政机关实施了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理应无效,其当然也不能再次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处置,只能由法院对该行为依法判决撤销。

5.牵涉公民身份关系的行政案件。指像户口登记、婚姻登记、身份证发放等这类牵涉公民身份关系的行政行为,只有“违法无效”与“合法有效”两个选项,因此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操作程序

建立最适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调解程序结构模式,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其操作程序既要借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成功做法,也要突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一)调解启动的庭审阶段

如前述所述,“六类行政诉讼案件”是适用调解的,另外“五类行政诉讼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因此,法院只有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案件的类型和性质等做出准确判断后,也就是经过了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阶段才能做出启动调解的决定,而不能在庭审前还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就随意启动调解。经过法庭审理程序,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才能清晰地展现出来,当事人经权衡利弊后才能明确地做出是否接受调解的决定。如果在诉讼的开始阶段,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还是处于异常激烈的状态,互相都比较抗拒,贸然进行调解,不仅违背了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而且还会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使原本能够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失败。因此,只能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两个阶段启动行政诉讼调解。

(二)调解程序的启动

启动调解程序必须由当事人书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根据案情,也可以提出调解建议,诉讼双方接受建议后也要提出书面的调解申请。

(三)调解的组织形式

行政诉讼审理采取的是合议制的组织形式,行政诉讼调解的组织形式应与其相一致,也由审理该案的同一合议庭法官共同主持调解,这样既可以使审判和调解得到较好的衔接,又能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智慧,还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进一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

(四)调解的时限与次数

调解中往往容易出现久调不决,或以拖促调的情况,因此规定调解的时限是非常必要的。调解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内,即不超过3个月,调解失败的,应及时转回审判程序。同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原被告意见反复,无休止地随意提出调解,对调解的次数进行限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从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保障当事人必要权益的角度进行考量,调解的次数设定为不超过两次比较合适,两次调解可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各进行一次,当然也可以在其中的某一阶段集中进行两次调解,但同一案件的总调解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五)调解协议审查的内容和标准

由于调解的范围只能限定于行政主体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任何超越法定职权的调解都是无效的,因此法官必须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调解协议的内容有无超越被告的法定职权范围;调解协议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公众及第三方利益等。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法院制作正式调解书。

(六)调解书的生效

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避免当事人在调解时的随意性,增强调解成效,行政诉讼调解不应再设立反悔权制度,而当事人在协议生效后的期限内对调解有异议的,可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即: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法院制定的调解书上签名确认后,调解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3];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或过程存在错误的,可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天内,参照行政诉讼上诉程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