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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培训范文精选

生产管理培训

生产管理培训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生产管理培训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除外)。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专、兼职教师均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教师合格证;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业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推荐的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规章制度、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考核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本行政区域内省安监局考核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市、区)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七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教师培训合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制定。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教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由市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安监局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达标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生产管理培训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生产管理培训范文第4篇

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它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思想,是搞好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企业普遍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也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但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仍不理想,最主要的原因是当前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当成一劳永逸的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规划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不能适应企业扩张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发展需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的覆盖面不足,容易出现“重在对现场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轻对安全管理人员及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的局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不足,安全教育培训资质不强,培训装备不足,企业各级人员得不到更高水平安全知识技术的培训;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效果后评估管理不力,各级员工安全学习的动力不足,员工安全素质没有得到真正提高。这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都将极大地弱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企业的员工组成中,现场作业人员通常又分为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这是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受害者或责任者。现场作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切实保障,能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现场作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预防事故。因此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应放在生产现场,就是要通过抓好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及现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护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水平的高低、工作责任心的强弱,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迫切要求主要负责人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一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来讲,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由此可见,从长远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前提条件是把培训的对象涵盖到企业的全体员工,使企业现场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人达到更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更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全体员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诚如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一样,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机制,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严格考核”的管理模式,优化一切可供利用的培训资源,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结合这几年本人在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体会,本人认为,为了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取得好的教育培训效果,真正有助于提高企业全体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抓好以下工作:

1、编制符合实际、合乎规律的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纲,执行企业各级人员的阶梯式教育培训计划,每个年度应当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确保每一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和教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并随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适时修改计划;

2、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全员安全教育制度及特种作业人员专项安全教育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所应当承担的职责,严格按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进行各级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登记、培训、考核、发证、资料存档等工作,环环相扣,层层把关,规范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必须涵盖到企业每一级的员工,真正做到全员培训取证上岗,定期培训提高的教育培训管理目标;

3、编制企业各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断发展,及时变更或修正培训教材的内容,不断提高企业各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技能,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受客观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国国民的安全文化素质相对比较落后,大多数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严重不足。因此,企业每一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一般都应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管理理论及方法教育,但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侧重于不同的教育内容,提出不同的教育培训要求。

4、建立形成相对稳定的教育培训师资结构,且须采取内外培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方法,力求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寓教于乐,提高教育效果。对于现场生产作业等的基层人员,开展培训时应多采用互动式的“双向沟通”,就是在培训过程中,给职工一定的发言权,将他们的疑惑摆出来,大家共同分析,授课者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加以引导,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从而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效果;

5、树立“安全第一”的教育培训观念,企业要定期开展各种专业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而每一项次的专业教育培训教材都必须含有相应的安全培训的内容,每一项次的专业教育培训活动都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并进行相应的严格考核管理,在企业中形成“安全活动融合在每一位员工的每一项行为”的安全文化理念。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结合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更容易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教育培训的技能也与日俱增容易落实到生产活动中;“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生产管理培训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问题;对策

“安全重于山”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经济发展一直奉行的宗旨,当然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坚守和希冀。人人都不希望出现安全事故,但是留心看媒体报道,每年总会或多或少出现一些安全事故,其实深究事故出现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能否人人足够重视、提前消除隐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力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给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此,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电力规范运行程序,成为电力部门获得更多经济效益基础目标。

1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健全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于电力企业的领导过分重视经济效益,忽视了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以至于将更多的精力和人员安排在电力生产和销售方面,这就导致在安全管理机制制定上投入人员和资金过少,电力企业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大多都是参照其他企业制定,没有定时进行更新和修正,且多是为了应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定期安全检查和考核[1]。因此,相关制度并不能对电力安全生产的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的约束。第二,安全考核和监管流于形式。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减少生产成本,虽然内部有一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也有相对应的监管和考核部门,但是在对电力生产过程和人员行为进行监管的时候常常是形式上的检查,即便是发现了一些安全隐患,也仅仅是进行隐患排除,并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严肃的考核和问责。

1.2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对内部人员的培养不够重视,由于没有为从业人员构建完善合理的职业晋升制度,使得工作人员常常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没有压力和工作的动力,这样就导致电力企业存在留不住人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电力企业在招聘的时候由于对生产从业人员的要求过低,很多从业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技能,这给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同时企业压缩成本在后期进行岗位技能和安全培训的时候大多是流于形式,并不能实实在在帮助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排除安全隐患的能力。从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自身来说,由于自身职位晋升的意向不强,没有动力进行自我学习和提高,导致其自身的知识更新和技能优化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1.3安全生产现场运行混乱

安全生产现场运行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习惯性违规。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明明知道自己的一些操作没有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但是由于存在“不会这么倒霉、我就这么干一次,下次一定按照规定来”的侥幸心理,常常简化生产步骤,特别是在违规操作之后没有出现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形成惯性心理,多次不按照安全程序进行操作[2]。还有就是工作人员在交接班的时候常常忘记给接班人员交代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第二,生产现场的设备机器管理不到位。电力企业的生产设备是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养护的,但是,生产从业人员往往是常规性检查一下运行是否正常,浮于表面的生产工作常常不能够及时发现设备中隐藏的安全隐患。

2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2.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完善的监管机制

想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首先企业的相关领导要在内部建立一支安全生产管理的队伍,要对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的排查,也就是说各个环节和所有机器设备的安全隐患以及应对措施都要有详细的说明,以便实现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的预先排除。其次,要设立电力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在制定的时候要让从事电力生产的工作人员广泛进行参与,只有人人认可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才能够有效约束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对于已经制定完成的电力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也要根据时间和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不断的修正,以满足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需求。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考核的责任制,电力企业的领导负主要责任,中层和每一位电力生产管理人员也要负有连带责任,形成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对于实现安全生产零隐患是有必要的。

2.2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所谓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就是要从电力企业从业人员进入单位开始,包括岗前培训,日常培训等等。岗前培训主要是针对新进入电力生产行业的人员,而日常培训针对的则是在电力生产岗位上已经工作一段时间的人员。不同的人员电力企业需要选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岗前培训除了需要涵盖电力生产工作的职责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安全注意事项培训,帮助新进人员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日常培训时要提前了解电力生产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所需要的生产知识,然后有针对性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作为电力生产的工作人员自身来说,要能够认真对待企业给予的培训机会,及时将培训习得的知识转化为自身的技能,多学习多途径提升电力生产工作人员的素质。

2.3内化安全生产意识,规范生产工作流程

作为电力企业的生产人员首先要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要时刻将安全放在心中,提前发现电力生产中可能会出现的危险因素,并及时进行隐患排除。同时,电力企业还要制定规范的电力生产工作流程,在进行流程制定的时候,首先电力企业要对电力生产目前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年限进行详细的统计,然后要组织专业性强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电力生产的现场排查,最后制定出规范的生产工作流程,在获得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可之后将生产工作流程发放到各个职能科室。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强调在电力生产之前的设备检验,只有设备的正常运行才能够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有效。

3结语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有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沉下心从事电力生产。虽然我国的电力行业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吸收了国外先进的电力生产技术,引进了最新的生产设备,但是在具体生产中仍然存在诸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健全、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安全生产现场运行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力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电力企业想要实现安全生产的“零隐患”,电力企业的领导层就必须首先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在企业内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从电力生产实际出发,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电力生产人员要内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按照规范的生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获得最大的电力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阎羽鹏.电力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电力设备,2017(10).

[2]姚佳彤,朱秉权,马铮,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电力设备,2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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