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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精选

贸易术语论文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1篇

1.1买卖双方拥有的运输实力是选择贸易术语的先决条件对于买方来说,若在卖方国家设有办事处,办事处可以妥善处理运输事宜,并可以找到价格合理、有信誉、有保障的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则可以选择EXW术语进行物资采购;反之,则不要选择EXW方式采购物资;对于卖方来说,若对于买方国家运输条件、运输渠道比较熟悉和了解,或在买方国家设有办事处,可以选用DDP方式交货,并且这种交货方式对于买方更具吸引力和投标竞争力,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运输实力,选择其他运输方式,如FOB、CIF、CIP等贸易术语。在实际操作中,FOB和CIF是对买卖双方都比较适合经济、可操作的术语,运用也最多。

1.2货物需求时间是选择贸易术语的又一决定因素货物的需求时间即交货时间是物资价格构成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全面考虑。货物的需求时间紧急,则运输价格变动风险较小,选择贸易术语时,根据买方具备的其他条件,进行选择;货物的需求时间较长,运输价格变动风险较大,当处于运输价格上涨时,可以选择由对方承担运输费用的贸易术语成交。如采用CIF、CIP等C组贸易术语采购进口物资;采用FOB等F组贸易术语采购出口物资。若采用买方负责运输的贸易术语采购某种物资时,则一定要将运输费用及运费可能上涨的因素考虑到物资成交价格中去。

1.3有利于规避风险是选择贸易术语的根本原则除了考虑成本因素外,还需考虑风险。如果承担海运,出现风险之后虽然有保险赔付,但对贸易双方都会产生影响。这样的损失虽然会有保险补偿,但采购方因为不能按时收到货物受到的影响可能会比得到的保险补偿还大,所以在选择贸易术语时注意规避风险显得格外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供方交货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而且运输方式复杂,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较大,特别是出口国遇到战争或人为障碍或破坏的地区,则运输途中风险更大。因此买卖双方在选择交易术语时,必须根据不用时期、地区及运输线路和方式所能预测的风险情况,对贸易术语进行合理选择。

1.4实现采购目标,是选择贸易术语的最终原则在不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和规章的前提下,节约采购资金,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并保质、保量、及时供货,是采购人的采购目标,也是物资采购部门永恒的话题。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的选择应遵从如下准则:第一,在保障货物、货款安全的前提下选择贸易术语;第二,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最大限度实现采购目标的前提下选择贸易术语;第三,采购人不能只看眼前,还要把眼光放开,注重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如力求在本国办理运输、保险业务,以促进本国的运输业、保险业的发展;第四,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现实,并对现实状况作出分析、预测,科学合理地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2贸易术语选择的案例分析

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州布法罗某进口商出口600吨山核桃仁,合同规定采购价格为5000美元/吨,为CIF纽约州布法罗,货物装船时间不得晚于当年的10月15日,货物不得分批和转运,需一次性直达到货,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进口商有权拒收。出口商于10月7日装船完毕,但船到美国纽约州西部伊利湖口岸时已是11月26日,此时港口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伊利湖东岸后出不来,便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西海岸港口,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纽约州布法罗。待这批核桃仁运到布法罗时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15%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出口方降价10%结案,该公司共损失30万美元。

2.1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合同签订的是CIF合同,但合同条款却不是CIF条款,如规定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由签订的“CIF”——C组贸易术语变成了D组贸易术语。

2.2教训及借鉴(1)进口方和出口方对于贸易术语没有进行合理的选择,双方对于贸易术语的选择也没有真正达成一致和共识。(2)我国出口商对贸易术语CIF合同的相关规定还不了解,否则,就不会在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改变合同性质,以至于白白地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还承受被对方降价10%的损失。(3)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并将各种风险因素考虑到订货价格中去。(4)对有些运输情况和细节(如货轮在途时间等)估算不足,对当地的自然气候(如冰冻期等)信息掌握不够。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的物资采购,对于贸易术语的熟练掌握和合理选择相当重要,它关系到物资采购效益和采购结果的成败。

3结语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2篇

一、案例

我国内陆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签订一笔1500吨食品出口合同,以FOB大连定价,装运期为2005年11月5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2005年10月22日卖方收到买方银行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及买方指定的船舶抵大连港的时间。卖方在买方指定船舶到港前三天将货物运至大连港仓库,不料次日仓库起火,由于抢救不及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500吨食品全部被烧毁。而此时我出口公司又没有存货来及时替代这些被焚的货物,结果无法按期装船。该公司只好请求国外进口公司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均延长15天。对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5%。经过我方的一再努力,最后对方同意降价1%,结果我方为此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由此案例可以看到,卖方在选用贸易术语时,由于不懂或选用不当将增加贸易风险,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在采用FOB术语达成交易时,要承担出口商品从内陆存仓地到船舷这段路程间货物灭失、损坏等风险。因此,FOB贸易术语并不是内陆企业出口时的最佳选择。

二、FOB的缺陷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1.FOB术语要承担风险转移滞后的风险。在采用FOB术语时,出口方要承担从交货到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从该地区经陆路运输到装运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很长时间,相应地就增大了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在此期间货物如发生损失,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若之前投保了,可依据保险合同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挽回其损失。但是很多出口企业不会去投保,即使投保了,但对于涉及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费用很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就是个说明。

2.交单结汇风险增大,延长收款时间。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出口方应准备提单、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以交单付款,这与其仅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尤其是对于沿海地区企业非常便利,不会影响其结汇。但如果是深处内陆地区企业,往往是出口方先进行内陆短途运输,这时卖方因货物未装船而无法拿到提单,办理交单结汇之事,只有当货物运到装运港装运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然后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出口费用。

3.内陆地区采用FOB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在FOB价格中不包括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运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甘肃、青海、新疆等偏远的内陆地区到我国东部装运港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货价的一定比例,这无疑增加了卖方成本,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三、采用FCA术语给卖方带来的优点

1.风险转移时间较早。内陆企业按照《INCOTERMS2000》将1500吨食品在其生产或库存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交货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转移了货物损坏、灭失等风险。那么,货物因火灾而受的损失就由买方自行承担。

2.结汇时间较早。本案例中若采用FCA术语成交,则卖方在货交承运人那一刻即完成交货的义务,便可凭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及其他指定的单据到银行交单,早日收回货款,提高其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降低收汇风险。

3.承担的费用减少。本案例中的出口企业位于内陆地区,与港口距离较远,若选择FOB术语,则需要承担过多的风险和费用;若选择FCA术语,则卖方不需要承担陆路地区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4.运输方式更灵活。为了便于使用FCA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做了解释,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业务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使用FCA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城市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搬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将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时间。超级秘书网

综上,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应改变以往思维模式,开阔思路,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不要拘泥于传统的FOB术语,最好摒弃原有的思维定势和商业习惯。学会运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FCA术语,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尽管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但是由于深处内陆,交通不便,使用FOB贸易术语在港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这就制约了外贸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陈晶莹,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3]贺政国,朱珠.FOB、CFR、CIF术语的利弊分析与运用[J].对外经贸实务,2001,(12).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支付方式;选择;综合

【论文摘要】:支付条款是国际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以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性交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高增安.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3]任晓燕,任哓鸿.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商场现代化,2007(9).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4篇

一、案例

我国内陆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签订一笔1500吨食品出口合同,以FOB大连定价,装运期为2005年11月5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2005年10月22日卖方收到买方银行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及买方指定的船舶抵大连港的时间。卖方在买方指定船舶到港前三天将货物运至大连港仓库,不料次日仓库起火,由于抢救不及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500吨食品全部被烧毁。而此时我出口公司又没有存货来及时替代这些被焚的货物,结果无法按期装船。该公司只好请求国外进口公司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均延长15天。对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5%。经过我方的一再努力,最后对方同意降价1%,结果我方为此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由此案例可以看到,卖方在选用贸易术语时,由于不懂或选用不当将增加贸易风险,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在采用FOB术语达成交易时,要承担出口商品从内陆存仓地到船舷这段路程间货物灭失、损坏等风险。因此,FOB贸易术语并不是内陆企业出口时的最佳选择。

二、FOB的缺陷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1.FOB术语要承担风险转移滞后的风险。在采用FOB术语时,出口方要承担从交货到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从该地区经陆路运输到装运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很长时间,相应地就增大了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在此期间货物如发生损失,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若之前投保了,可依据保险合同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挽回其损失。但是很多出口企业不会去投保,即使投保了,但对于涉及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费用很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就是个说明。

2.交单结汇风险增大,延长收款时间。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出口方应准备提单、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以交单付款,这与其仅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尤其是对于沿海地区企业非常便利,不会影响其结汇。但如果是深处内陆地区企业,往往是出口方先进行内陆短途运输,这时卖方因货物未装船而无法拿到提单,办理交单结汇之事,只有当货物运到装运港装运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然后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出口费用。

3.内陆地区采用FOB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在FOB价格中不包括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运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甘肃、青海、新疆等偏远的内陆地区到我国东部装运港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货价的一定比例,这无疑增加了卖方成本,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三、采用FCA术语给卖方带来的优点

1.风险转移时间较早。内陆企业按照《INCOTERMS2000》将1500吨食品在其生产或库存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交货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转移了货物损坏、灭失等风险。那么,货物因火灾而受的损失就由买方自行承担。

2.结汇时间较早。本案例中若采用FCA术语成交,则卖方在货交承运人那一刻即完成交货的义务,便可凭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及其他指定的单据到银行交单,早日收回货款,提高其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降低收汇风险。

3.承担的费用减少。本案例中的出口企业位于内陆地区,与港口距离较远,若选择FOB术语,则需要承担过多的风险和费用;若选择FCA术语,则卖方不需要承担陆路地区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超级秘书网

4.运输方式更灵活。为了便于使用FCA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做了解释,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业务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使用FCA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城市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搬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将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时间。

综上,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应改变以往思维模式,开阔思路,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不要拘泥于传统的FOB术语,最好摒弃原有的思维定势和商业习惯。学会运用FCA术语,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尽管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但是由于深处内陆,交通不便,使用FOB贸易术语在港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这就制约了外贸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陈晶莹,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3]贺政国,朱珠.FOB、CFR、CIF术语的利弊分析与运用[J].对外经贸实务,2001,(12).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结算理论缺陷贸易秩序多元化防范措施

[论文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内潜着很强的欺诈风险。因此,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是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当务之急。

一、信用证结算欺诈内涵界定

所谓信用证结算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或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在这里,当事人包括出口商(受益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船东;欺诈行为主体可能是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船东共谋、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1]。

二、信用证结算欺诈的种类

(一)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二)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三)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方式因为由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具体又包括伪造单据欺诈、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2]。

(四)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欺诈双方分赃后逃之夭夭。此时,银行亦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本应托付给银行的货物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价值极为低廉。

(五)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多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3]。

三、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风险的措施

(一)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是指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了解对方的资信,选择资信情况好的贸易商作为交易伙伴。资料显示,信用证欺诈多数是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很好地调查了解而造成的[4]。资信情况好有如下标准:一是有履约能力;二是能诚实守信地履约。作为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应作好对对方的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伙伴,特别是由中间商介绍的客户。资信调查的途径很多,比如通过银行调查;通过有关国家的工商团体、专门资信调查机构等调查;通过驻外机构和在实际业务中调查;通过国际经济贸易联系网络调查等。

(二)认真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

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一般地说,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循环使用规定的金额,一直到若干次后总金额用完。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尽量不开可转让信用证或只开限制转让给指定的对其资信情况十分了解的公司的信用证,以防止信用证转入不法商人之手。

(1)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出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反之,当受益人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其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或无法履行某些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2)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条件和依据,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所以,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决不能含糊其词,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单据条款主要是规定单据的种类及份数,这是信用证最主要的条款,因为银行付款与否仅凭单据。

2.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于2000年推出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修订本《INCOTERMS2000》,规定了四组国际贸易术语,即(1)E组(EXW);(2)P组(FCA,FAS,FOB);(3)C组(CFR,CIF,CPT,CIP);(4)D组(DAF,DES,DEQ,DDU,DDP)。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作为进口商应尽量使用P组贸易术语。

(三)认真审核单证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应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范信用证条款和合同的规定不符或有“陷阱”条款或假冒信用证。信用证内容和买卖合同不符将有如下的后果:受益人要么只能遵守买卖合同条款而不得不违反信用证有关条款的规定;要么违约或违反信用证条款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欺诈的目的。只能遵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不得不违反买卖合同有关条款。其结果是,要么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贷款;要么被开证申请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

对假冒信用证的识别,可根据有关银行的出证格式或正常的信用证式样,仔细鉴别有无描绘、复制、涂改、剪贴、挖补等方面的迹象[5]。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对卖方提交的单据应全面、及时审核,审核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是否属于伪造的单据。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改证。改证时应注意,最好一次完成,通过原通知行向开证行提出。对于欺诈性单据应请示银行止付或请求法院禁付令强制银行拒付。对假冒信用证应停止发货并立即通知银行止付。

(四)及时调查货运航程及行踪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又一环节是及时、充分地把握船运航向动态。买方可根据合同中的运输条款,派人或委托有资信的商检机构到装运港,了解与船运有关的情况,包括船名、船东、船龄等,货物是否上船、起航日期、航行计划、抵达日期等情况。货船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航向动态,如果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保险公司,追查承运人、人、卖方的律师等。

(五)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

提高信用证贸易商的业务素质是当前可以做到的,而且有立竿见影之效。这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作为信用证贸易商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熟练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

参考文献

[1]唐新宇、赵建平,《涉外经济活动的信用风险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