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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规范文精选

贸易法规

贸易法规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

第五条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二)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三)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四)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六)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八)骗取出口退税。

(九)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经营者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

(二)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受到的处理、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一)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

第八条商务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告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对外贸易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

贸易法规范文第2篇

一、创新的思维方式是提升贸促工作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要求

在国家外交和外经贸战略、政府的公共政策调整、社会和企业需求的新环境之下,要把贸促会“建设成为国家贸促机构和全国性商会组织相结合的,有影响、有实力、有代表性的公共服务机构”,如果没有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恐怕很难再能满足新发展机遇的要求。在今后五年,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的创新中寻求突破。

(一)将我会办成以贸促服务事业为发展方向的公共服务机构

《纲要》中指出:无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还是发达国家贸促机构的实践,都说明我会不能办成行政机关,而应该办成以贸促服务为事业的公共服务机构,这是我会发展的方向。在未来几年,要建立一系列符合我会定位的制度,逐步打破目前内部行政、事业、企业彼此分割的局面,建立统一协调的、与公共服务机构相适应的内部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如何突破现有的思维方式?我认为可以考虑“发展我会之后反哺社会”的发展思路:在政府支持、财政拨款的形势下,充分利用好贸促会和国际商会的金字招牌,通过“三个经济支柱”(展览、法律服务与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的项目和服务优势来不断地发展壮大我会自身。自身的实力增强了,就可以更好地服务政府和企业;当然对下面各支会的发展也会有更多的扶持,而支会的发展又能反过来增强我会的整体活力和竞争力。

(二)加快贸促系统建设是我会各项工作得以提升的保证

系统建设是服务创新、树立品牌的基础,是各项业务发展的依托;是面对竞争、提升贸促会核心竞争力的必要组织条件。在总会系统建设职能部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我会能否考虑暂时设立一个“系统建设部”,参照总会对该职能部门制订的职能要求来开展系统建设方面的工作呢?可以按照《纲要》和《规划》的内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解和落实。

1、建立和完善制度是基础,执行和监督工作是关键,修正和改进事项是保障。建议引进企业化的内部规范管理模式,利用半年的时间制定和完善部门的职能、任务目标、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树立纪律严明、有章可循、目标明确、任务定量、程序规范、能上能下、相互协作、优质高效的贸促公共服务机构新形象。

2、定期深入尚未完善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支会进行调研,根据支会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拿出建立和完善支会的机构建设及人员配置的目标发展方案。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问题,需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循序渐进地得到政府的更多支持,逐步解决支会的机构建设及人员配置的问题,促进条件成熟的支会更好地开展贸促工作。

3、加强与商务厅、局以及当地政府的联系和沟通,使支会有更多的机会开拓新的服务项目。在目前大部分支会尚未能独立开展工作的情况下,通过更多的业务及项目操作,不仅可以提高支会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增强支会开展各项贸促工作的信心,同时也能够促进和提高我会贸促工作的整体合力。

4、通过与支会协作举办各类活动的形式,整合贸促系统及地方、行业的业务资源,争取在每个地市创办出若干个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和项目。比如南宁市除了协助做好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工作外,可以增加创立各类型会展;柳州市以工业为主题、桂林和北海市利用旅游资源的优势为主题、防城港市以大港口经济为主题、百色市则充分发挥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的资源优势为主题、玉林市可利用商品贸易比较发达的优势为主题创立各种形式的活动项目,等等。

5、建立和完善我会与支会及会员企业的电子信息传递、处理和反馈机制;以贸促系统的丰富资源为基础,联合各地方、各行业的业务资源优势,搭建行之有效的业务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综合资源的有效利用。至于在实施中出现的人员编制的问题,可以用委托公司管理或人员聘任管理的方式,进行网络维护、信息处理、服务业务等相关工作。

6、加强与广西周边省、市分会和发达省、市分会的联系合作,利用起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地理位置优势,整合贸促系统的资源,为广西和合作分会省、市的企业搭建商贸与技术交流的平台,寻求发达省、市企业为开拓东盟市场到广西投资的商机,增加吸引落后地区的企业到广西来谋求发展的机会。这样一种以区位优势整合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资源的方式和做法,应该是我会开展创新服务项目方面值得考虑的。

二、强化素质、树立形象是当前做好贸促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贸促工作需要大批专业、管理和复合型的人才。坚持以人为本、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是我们做好贸促工作的思想基础;而如何建立健全人才的引进吸收机制、使用培养机制、激励监督机制、发展储备机制,将是我会导入人才资源管理系统所要考虑的工作,也是使用好人才、发挥出人才潜力来做好贸促工作的基础,而强化人员的综合素质成为当务之急。树立贸促工作的整体形象,是国内国外形势和业务市场化的要求。贸促机构的意识观念、工作作风、礼表礼仪、办事效率、合作精神、自我创新、树立品牌等,都会直接影响着我会的对外形象。所以说,对外树立形象是做好贸促工作的保障是一点不为过的。

现就如何对内强化人员素质、对外树立整体形象的要求,提出以下的看法和建议。

(一)强化人员的素质要有针对性和长期实施方案

首先了解公务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政治素质:(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3)坚持求实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谦洁的公仆形象。(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专业知识和智力素质:(1)公务员的知识包括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2)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心理和身体素质: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我们再看看公务员必须具有的基本能力。

表达能力:公务员首先必须具备表达能力,能够将自己的思想、意图、或通过口头、或通过书面、或通过电脑准确地传递给对方,这既是信息沟通的手段,以是情感联络的媒介。如果文笔不通,则公文写作难以胜任,如语言表达不清,则日常工作难以维持。

人际协调能力:人们由于知识、素质、受好、志趣、经历背景等不同,行为习惯、对问题的看法、处世原则等差别很大。现实工作中公务员必须能够协调各种人际关系,减少内耗形成合力。新录用的公务员切忌待人冷漠、自高自大、斤斤计较一已之私。

时间安排能力:政府公务工作繁琐而杂乱,要求公务员必须合理掌握时间。合理安排时间的能力,首先表现为要珍惜时间,不浪费一分一秒。其次,要在最佳时间段完成最重要的工作任务,第三要有计划分配自己可用的时间,把时间的分配和工作计划结合起来。

学习能力:当今时代是一个变革的时代,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政府管理随之不断变化,公务员要紧跟形势发展,不断学习新知识、培养新观念、开拓新视野;不仅学习书本知识和他人经验,还要具备独立思考、推断事物的能力。

办公现代化和外语能力:公务员还必须具有电脑、网络等现代化办公的操作技能,具备所从事岗位的外语水平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还要有经营管理、组织指挥的能力等。

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案思路来不断强化和提高分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1、首先对每个人的个人素质和能力进行摸底、测评,每个人也对自己的个人素质和能力进行自评。然后根据岗位需要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分批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办班培训与自学提高相结合的强化方案,分阶段进行评定;再依据前阶段的考评情况实施下一步、下下一步的素质强化计划。考评应侧重每个人在部门的工作业务中的能力和绩效,少一些理论考试上的纸上功夫。在实施方案中,应该注重培养个人的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能力,将业余自学、老师讲授、小组研讨、角色模拟、案例教学和实地考察结合起来,把理论学习、政策研究和经验交流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大家在培训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建立健全我会的人才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年轻的优秀人才敢于压重担,发挥老同志的传、帮、带的作用,让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分施展其各自的才能。要屏弃求全责备的观念和做法,对施展才华者多一些关心和鼓励,多一些帮助和支持,让他们在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中乐观向上、积极拼搏,创造出娇人的业绩。

3、可以采取分会间的人才交流、选派人员到总会或先进的分会针对性地进行岗位业务学习提高、多一些机会安排人员到支会去主办协办各类型活动的做法,对于提高部门及个人的业务操作能力以至提高分会的整体水平都是有好处的。

(二)礼仪、服务和品牌是对外树立形象的主要内容

贸促会不管是为政府外经贸工作服务还是为企业服务,要赢得政府及企业的信任,就必须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优质高效的办事效率和创新务实的工作业绩,就是要对外有一个好的形象。贸促工作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树立形象方面具有其特点和内容。结合贸促工作新的定位和发展的要求,应该主要从礼仪、服务和品牌三个方面来树立我会的对外形象。

1、礼仪形象的树立:由于贸促工作的涉外性,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必须懂得和掌握涉外交往中必要的基本礼节,比如日常交往中的礼节、见面时的礼节、谈话中的礼节、参加宴请的礼节、各种仪式的礼节、迎送的礼节,等等。这些看似小事的礼节,却往往蕴涵着一个单位人的素养、复杂的国际惯例甚至是某次活动的成败,关系到贸促会的对外形象,关系到广西的对外形象,关系到中国的对外形象,真可谓是“外事无小事”。针对我会目前的情况,很有必要在外交礼仪方面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辅导,不仅可以改变一些个人、待人接物、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不良习惯,还能够促进今后我会服务业务工作的开展,树立起贸促会在人才方面的良好形象。

2、服务形象的树立:我们常常听到某某企业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和市场,这就说明对客户服务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讲,能否具有良好的服务,往往决定着占领市场的成败;对于政府机关等公共服务机构,其对大众服务的好坏也决定着它在公众中形象的好与坏。同样,我会为政府外交外经贸工作服务的成效如何、为广西各会员企业“四促”工作做得怎样,将直接影响着我会在政府和企业中的形象,关系到我会能否与时俱进和发展壮大。按照总会《纲要》的要求,今后我会在做好为政府外交外经贸工作服务的前提下,主要是加强为企业服务,强化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建立为企业服务的机制,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的工作:(1)在促进国际贸易、利用外资、企业国际化经营、经济合作的“四促”方面,应该把重点放在促进国际贸易和促进经济合作上,理由就是:广西成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和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地位优势。我会在促进东盟贸易上的定位不应该只局限于广西的企业,而应该扩大为区外所有愿意接受我会服务的、有意要在东盟市场开展商贸活动的企业。同样,我会在促进经济合作上的定位也应该主要放在与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和著名企业的经济合作及技术交流方面,以临近东盟市场的地位优势把广西的平台搭建好,不管是作为针对东盟市场的产品贸易中心,还是作为东盟商品贸易的通道,能够同时吸引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企业和客商云集广西,我会的工作就是卓有成效了,广西的发展才会有希望。(2)在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方面,我会应该把所有需求突破地域发展的企业作为发展的目标,为其提供区内、区外、国外的商机及技术交流信息。在巩固和拓展我会传统的展会、信息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仲裁业务和知识产权服务业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开拓和培养新的拳头业务。对开拓新的业务方面,应依靠支会对全区的大部分企业做一次问卷调查,了解企业所关心的问题,寻求开拓新业务的信息,以满足企业对新形势下贸促工作的需求。比如在2005年11月底由我会主办、防城港市支会协办的“国际商务实务暨东盟外经贸政策与风险防范培训班”就很成功,因为本次培训班正好较大程度上满足了企业和相关单位对培训内容的需求。今后应注意和重视开拓新业务后续链接服务内容的挖掘,以市场化的观念强化和完善贸促功能的服务项目。

3、品牌形象的树立:在《纲要》中已经明确指出:树立品牌,是推动我会业务进一步市场化的举措,是服务创新的深化。要通过卓有成效的管理与运营,使我会的服务在用户和社会中获得广泛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形成品牌。根据《纲要》中对品牌的发展目标和要点的要求,结合我会及广西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应该着重做好如下工作:(1)必须在整体观念上有彻底的改变,要有在市场化竞争中的危机感,要有在市场化竞争发展的思维以及做法。没有这种观念上的改变,所做的贸促工作就很难有新的突破,很难能够跟得上形势和社会日趋紧迫的要求。(2)要按照以服务项目的效果和效率树立服务项目的品牌,以各服务项目的品牌来树立我会整体品牌的思路进行规划和发展,使我会在广大的用户中达到“服务效果好、实施效率高、依靠有保障”的品牌影响力。企业及用户是讲实效的,那我们所做的服务质量就要能满足这种实效。这就要求我们对现有的服务项目进行分析、策划、挖掘、拓展和完善。

贸易法规范文第3篇

一、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因素与其他因素的关系

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主要有工业化、服务业、货物贸易、商业存在和生产性服务贸易等。这些因素间存在着密切相连、相互作用的内在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工业化发展水平是决定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其他因素紧紧围绕着工业化这个基础性因素存在和发展,进一步理清基础因素与其他因素的关系,明确各因素在服务贸易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在深层次上认识服务贸易,从总体上更好地把握和推进服务贸易发展。

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业化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服务贸易依托服务业而发展,是服务业的国际化。服务业的发展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之上,工业化发展程度、类型和侧重点的不同,决定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程度、类型和侧重点。如美国在电信、英国和澳大利亚在金融业、印度和爱尔兰在IT服务外包、法国和中国在旅游服务贸易等方面,根据本国工业化或依托别国和地区的工业化状况,形成了具有各自优势的服务贸易类型。一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类型不仅直接影响着该国服务业的发展方向,而且对工业化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引导工业化发展方向,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化进程。

货物贸易结构调整能够增大服务贸易数量、质量并引导工业结构调整。一国货物贸易结构体现了该国工业化水平和类型,货物贸易的技术含量影响服务贸易的规模和质量。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是货物贸易中产生最大服务贸易规模和最高技术含量的类别。我国货物贸易中三资企业占半壁江山,且主要是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但所产生的服务贸易我们却难以获得。加大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机电高新产品出口,不仅有利于改变货物贸易结构,加大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数量、质量,而且将在引导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生产性服务贸易可以加快工业化发展进程。生产性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直接为工业化服务,能够集中反映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平。生产性服务贸易也制约着消费性服务贸易的发展:一方面,发展生产性服务贸易可以带动消费性服务贸易的发展,推进消费性服务贸易的结构调整和内容更新;反之消费性服务贸易的发展,又会引导生产性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和提高其水平。另一方面,发展生产性服务贸易可以提高工业化发展速率,促进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加快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商业存在能够提升工业化水平。商业存在是目前服务贸易的主要贸易模式,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量的56%。商业存在的发展是以工业化为依托的,工业现代化程度决定了商业存在的类别、数量、规模和布局。商业存在对于弥补国内产业、资源和市场不足,扩大产业规模,增加利润,促进企业技术和设备更新,加大科研投入,尤其是提升工业化水平都有巨大的拉动作用,并可带动其他服务贸易模式的出口。我国企业“走出去”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美国相比仍有20倍左右的巨大差距。我国企业“走出去”对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见,服务业、货物贸易、生产性服务贸易和商业存在是支撑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在服务贸易的发展中起了关键作用,但这些基本因素又都是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之上,工业化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类型和发展方向,其他因素是在工业化基础上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业化的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可以引导工业化发展方向,加快其进程。

二、流通规律是服务贸易整体发展的根本动力

按照WTO的划分,服务贸易有12个大类、160多个小类,在众多类别中如何下手?万事从源头抓起,关键是找出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律,抓住对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战略基础、支撑作用的一类或几类作为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带动整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这是对我国发展服务贸易具有战略决定意义的一步。

我们在分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成因中阐述过,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建立在大工业基础之上,工业化促进服务发展成为产业,工业化也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现代化,社会化大分工和大规模生产在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而社会化大分工和大规模生产是通过大流通引发的。现代化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快速形成和发展的推动力是现代化大流通,现代化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供了根本保障,研发成为了先导力量,从而构成了现代化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支撑。可见,在市场经济中,流通规律在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上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所谓的流通规律:即体现为以流通能力为基础的社会生产组织能力。流通能力的强弱决定了社会生产组织的规模和现代化程度,决定了社会生产的组织方式。

美国经济的强大并充满活力主要是来自于流通先导型经济,强大的流通能力不仅带动了美国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还使美国经济在全球配置中获得巨大利润,并掌握了对国际市场的控制力,美国GDP占全球的3%-4%,美元在全球的外汇交易中的比重为62%,占全球外汇储备的64%,占全球贸易结算中的货币分布达66%。一个国家竞争力强弱,不仅在于生产多少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市场得到多少份额。全球前500位的跨国公司中,美国占2/3,美国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几乎在各个行业都排在前列,在世界知名品牌中美国占2/3。

俄罗斯服务业占GDP的60%,其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是拥有较雄厚的工业基础,以及冷战时期建立的发达交通网络、较完善的物资储存和分拨系统所形成的大流通体系,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支撑。

2005年,我国市场的交易和流通总量已达80多万亿元,是GDP的4.4倍,“十五”期间年增长12.3%。200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6.7万亿元,年增长14.6%。生产资料交易总额达14.2万亿元,年增长15.5%。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巨大市场规模中,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1%,而美国国内物流成本为5%-6%,国际物流成本为l0%-25%,国内外综合成本为9%左右,我国是美国国内物流成本的4倍左右,国内外物流综合成本的2.3倍。此外,第三方物流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而我国第三方物流仅占物流市场营业额的5%,大部分企业还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运作模式。我国流通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成本高且效率低、库存量大、资本周转慢等问题。流通不仅是制约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瓶颈,也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大流通不仅是生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原动力,而且是服务型企业集团发展的原动力。现代化大流通产生的流通速率的提高,使企业到企业和企业内部的物流成本都大大降低,生产组织的社会化成为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生产组织方式,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自发向生产大规模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企业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对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种类的高要求日益增强,极大地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企业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迅猛发展。2005年,麦德龙和宜家集团的销售总额超过了我国100强零售企业的销售总额。麦德龙集团在28个国家拥有544家商场,在国内没有仓库,完全靠第三方物流;宜家集团在34个国家开设了商场,在54个国家定牌采购,在9个国家拥有36家工厂,在16个国家设立了28个物流中心,海外业务占集团利润的92%;沃尔玛公司在美国国内就有108个配送中心和3000个分店。

大流通孕育大的企业集团,大企业集团又加快了大流通的现代化进程。没有现代化的大流通,生产社会化分工就缺乏动力,研发缺乏环境,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受限,社会化大生产难以真正形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也难有大的突破。而没有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保障以及研发的引领,流通现代化就难以为继。优先发展现代化流通,可以引发金融和电子信息产业以及整个服务业向现代化、规模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提高金融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质量和效率,并使研发充满活力。加快发展现代化大流通是从根本上解决大规模和集团化生产的关节点,也是整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向现代化、规模化和集团化发展的动力。

流通业的现代化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流通业的效率提高和成本降低引发了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巨大变革和企业的分工向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还为重要的一点是,在大企业集团的主导下,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也要向分工更精细的专业化发展,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反之,这种分工和组织形式的进步,又进一步促进了流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竞争和经济进步,从而使经济发展进入了良性循环。

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于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在于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调整,影响社会生产组织方式、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是流通,流通也是解决市场速率的关键因素。

因此,认识流通规律,遵循流通规律,利用流通规律,发挥流通规律的作用,对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理解服务贸易、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系列问题极其重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经济的竞争说到底就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竞争,就是流通能力的竞争。应把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去规划,上升到政策的层面去推进,作为商务领域的中心工作去抓,形成以服务贸易带动服务业的发展,以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引领的现代化引领工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格局。三、促进生产组织方式变革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核心

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发展,主要是循着两条不同的发展路径: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发展主要是以物化的产品为核心而展开,而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则主要是以无形的社会生产分工和消费供给方式为核心而展开。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等是围绕着产品的质量、价格等而制定,而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等则应围绕着以社会化大分工为前提,以发展大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为目标,以促进生产和消费的现代化组织供给方式为核心等而制定。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同在于,货物贸易针对的是有形的物,服务贸易针对的是无形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和消费供给方式。

我们在促进以产品为中心的货物贸易时也强调抓大企业,而实际上关注点、政策着力点主要还是在大企业生产的产品上,对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很少涉及,对于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也很少考虑。国家通过行政力量促生了一些生产型大企业,进一步夯实了工业基础,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使生产组织方式向规模化和专业化迈进了一步,但就整个市场来说这种做法对改变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作用是局部的、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受到了极大限制。因为,改变生产组织方式的根本动力在市场,市场是动态的,市场运行的速率决定了生产组织方式,在速率低的市场运行系统中,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优势难以全面发挥,因而促成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产生的动力不足,这是影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和谐发展的基础性因素。

把促进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作为商务工作的重点,将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中心由抓产品转向抓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着力点放在抓流通渠道和流通企业上,放在促生产性和消费性流通并进上,将真正进入商务工作抓企业的实质阶段,并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成为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的实际工作。

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但美国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是渐进式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也是渐进式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和日本等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更为突出,大流通提高了这些国家的经济效益,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贸易增速加快,企业和产品大量涌向世界,经济迅速崛起。

我国经济实行跨越发展,不同于美国渐进式的经济发展模式。我们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上的变革加快经济转型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对工业化发展进程具有的巨大反作用力,把经济发展的重心由制造商品向促进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上转移,从根本上引发产业结构的变化,实现以服务贸易开放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以服务业整体发展全面协调带动工业化的发展,从而形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工业、农业发展同时并举,站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上,高位推进整个经济的发展,加快实现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走出一条中国式经济快速发展的道路。

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抉择

战略是关于全局的筹划和指导。加快发展我国服务贸易,应实施大流通带动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以下简称大流通带动战略),这是根据战略的规定性、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律、构成战略基本要素的要求等综合考虑的抉择。加深对大流通带动战略基本构成的认识,有助于从深层次上把握这种战略抉择的科学性,把大流通带动战略落在实处。

(一)战略定位

战略定位是就一事物在全局事物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其在全局中的位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全局战略的不同、一事物发展程度的不同等决定了一事物在全局中的战略定位。我国经济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和谐和节约型社会,调整经济和贸易结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等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我国所处工业化中后期的发展阶段;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而又存有巨大发展潜力。这些因素决定了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带动作用,在经济发展战略中处于促进经济贸易结构调整、加快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战略定位。

(二)战略选择

战略选择是战略成败的关键。战略选择应以战略定位为前提,建立在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上,从而能够顺应规律,利用规律,驾驭规律,推动事物科学发展。大流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选择大流通带动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可以从总体上解决服务贸易的发展问题。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超越战略。一个战略能否称其为超越战略,关键是看该战略的动力性质,大流通带动战略就是从本质上解决了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可以为服务贸易的超越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足够推动力,使战略超越成为可能。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导向战略。我国存在着内需不旺、产业和贸易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滞后。大流通带动战略解决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为在深层次和大范围上启动国内市场,扩大内需,在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充分利用和有效协调“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造条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引导贸易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引导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加快转变。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均衡战略。我国经济贸易发展存在的系列问题,实质上是发展的不均衡。大流通带动战略不仅作用在服务贸易均衡发展的关节点上,而且也作用于服务经济与制造经济均衡发展的关节点上;不仅考虑到服务贸易的国外发展,而且也考虑到服务贸易发展的国内基本建设支撑;不仅要解决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且要解决服务贸易各类别协调和共同发展的问题。

(三)战略方向和目标

战略方向和目标就是战略集中指向的方向和目标。在战略筹划和实施中战略的指向不是散射和无规律的,而具有方向性和目标性。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方向就是通过把发展服务贸易、拉动服务业、促进贸易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化进程和经济转型等具有逻辑递进关系的几方面统一起来,进而形成战略方向,战略总目标即加快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

(四)战略布局

战略布局是在战略整个空间进行的力量分配,以及力量分配后形成的战略态势。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战略布局以全球作为其战略空间,战略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限的。因此,战略布局中战略力量的使用、分配一定要在空间上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心、重点。大流通带动战略的布局是以我国东部地区和大城市为重心,以建立国内外大流通渠道为重点,向我国中西部和全球有重点地扩延,通过基础性、推进性、助推性、保障性4类工程的部署,实现国内外整体布局。

(五)战略工程

战略目标的实现是通过若干个战役逐步完成,确定具有战役性质的4类服务贸易工程,是实现大流通带动战略的主要举措。基础性工程是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根基,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力量;推进性工程是在大流通带动战略的主要方向选择的工程,在服务贸易发展中起关键作用;助推性工程是对推进工程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辅助力量;保障性工程是大流通带动战略有效实施的源泉。本文作者曾提出的15个战略工程,仅是大流通带动战略的部分任务,大流通带动战略4个工程形成的是开放体系,应根据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程进行适时调整。

(六)战略阶段

战略的筹划和实施通常要划分阶段,以利于战略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各方面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一个战略阶段通常为3-5年。战略划分成阶段,但各战略阶段的方向是一致的,在战略实施中战略方向和目标通常是不能改变的。大流通带动战略阶段的确定主要考虑: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五年规划相同步,与服务贸易发展周期相一致,与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制定和调整期相衔接。为此,确定5年为服务贸易发展一个战略阶段比较适宜。

(七)战略规划

规划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发展计划。规划较之计划,具备了许多战略的特性。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的实现,首要的是以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的方式对服务贸易工作进行全面而有重点的筹划,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是服务贸易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和能否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

一个好的规划会以其科学的前瞻性、整体全面的筹划性、内外部的协调性起到对商务工作很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并使之有条不紊地进行。但一个好的战略,不等于就能有一个好的规划,如果没有一个与战略相配套的好的规划,再好的战略仍可能成为一个空泛的口号。关键是对制定规划的基本内容、程序、方法的掌握和运用问题,以及对服务贸易战略和规划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的认识和处理问题。

战略规划的制定是战略选择之后的又一次创造性活动,战略规划较之战略不同的是它直接指导实践,是战略到实践的中间环节,是实践和理论完美结合的产物。由此,战略规划的制定对我们的实践及其领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我们制定规划的思维方式和操作方法赋予了新的要求。

贸易法规范文第4篇

一、农业与农村经济

20*年安排1150万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机推广等扶持。

1、发展规模经营,建设农产品示范基地。

建成200亩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100亩以上的名、特、优、新种养基地,分别按每亩20-50元和50-150元给予补助;对我市接轨大城市建立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按每亩100-150元给予补助,对市级以上农业园区给予重点扶持(含市级);对新建面积1000亩以上的特色农业示范园区,每个补助10-30万元;对新发展连片20亩以上的钢管大棚、毛竹大棚(避雨栽培)的设施农业基地,分别按每亩*-3000元、500-600元给予补助;对种粮大户新建生产基础设施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1-3万元补助。

依法组织成片新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奖励村、镇乡街道每亩100元的工作经费。

2、建设生态畜禽小区,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对农户搬迁养殖的,新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养殖量存栏畜3000头(禽1万羽)以上的规模化生态畜禽小区,按新建畜(鸡)舍、鸭棚分别给予每平方米40-60元、10-20元的补助;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实施治污处理、沼气工程的,按设施投入的20-30%给予补助;对农业基地(园区)、农户使用本市有机肥厂利用当地畜禽粪便加工的有机肥,给予每吨30-50元的补助。

3、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带动能力。

对新评为*市级、省级、部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对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比上年递增10%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3-10万元的奖励;对农业龙头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增幅在10%以上的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专业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给予投资额3-5%的奖励;对新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命名或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给予4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实施订单农业的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粮油类每万亩1-5万元、经作类每万亩5-15万元、畜类每万头0.5-1.5万元、禽类每万羽0.1-0.5万元给予奖励。

4、强化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搞活农产品流通。

对新评为*市级、省级、部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专业市场新建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初级农产品包装、保鲜、储藏项目给予3-10万元奖励,经营本地农产品年交易额合作组织500万元以上、市场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10万元;农产品营销大户在大中城市设摊经营、年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对各类服务组织或农户创办小蚕共育室一期蚕种饲养量50张以上的每张蚕种补助10-15元;对各类服务组织引进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具有一定规模、农民增收作用显著的给予3-5万元奖励。

5、扶持品牌农业建设,鼓励农业招商引资。

对获得省级、部级农博会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奖励0.5万元和1万元;对通过ISO等国际标准体系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对引进外资15万美元以上投资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引荐人奖励。外商资金到位后兑现奖金总额的20%,企业开工建设后兑现奖金总额的30%,竣工投产后全部予以兑现。

6、扶持新型农机推广,创新农机服务机制。

对农户、服务组织购置农业收割、耕作和新型种、养业机械的,除上级补助外再给予15-30%补助。对农机合作社创新服务机制,购置新型农机、新建农机库房给予重点补助。

二、工业经济

20*年安排52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工业经济发展的扶持和服务,以及先进奖励;安排500万元循环经济和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对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促进节能降耗的扶持。

7、实施“百家工业企业培育工程”(20*年——2*0年),构建新型企业梯队结构。

(1)按照竞争入围、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着力培育10家大企业大集团,提升20家传统特色企业(其中10家精品名牌企业),壮大30家新兴行业企业,扶持40家创新成长型企业(其中20家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对入围的培育对象,经年度考核合格后,5年内享受企业实际入库增值税、所得税“分类培育、逐年递增、考核补助”的政策扶持,其中大企业大集团、传统特色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创新成长型企业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增值税、所得税与上年相比增幅10%以上、15%以上、10%以上、20%以上的市财政留成部分补助企业,其中精品名牌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增值税、所得税与上年相比增幅5%以上部分的40%补助企业,逐步培育发展形成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品牌质量优、带动作用明显的新型工业重点骨干企业。

鼓励入围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加快技术进步。其主要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原固定资产折旧率基础上再加速30%至50%。大企业大集团总投资超过4000万元的项目、传统特色企业和新兴行业企业及创新成长型企业总投资超过*万元的项目在建造厂房(含科研用房、仓库、化验室、配电房等直接用于生产需要的房屋)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免收或缓缴,其他项目给予现行标准50%减免或缓缴。

鼓励入围企业实施企业兼并和收购,推动企业资产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低成本扩张。在兼并收购中涉及到土地、房产、设备、车船等权证过户税费,给予50%的补助。

鼓励入围企业上市。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1200万元的奖励,其中上市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政府奖,其余1000万元从企业上市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的税费,以及企业上市下年度起五年内缴纳所得税比上市当年度增长部分中的市财政留成中核定奖励给企业;对收购市外上市公司,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市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百家工业企业培育中年度考核优胜企业法人代表的奖励。

(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奖,鼓励企业成长升档。中小企业发展奖下设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奖、财政贡献奖、生产投资奖、品牌建设奖和科技创新奖,根据得分高低各取前10位,按每个奖项3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一个企业同时符合三个以上获奖条件的,则授予综合优胜奖,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对规模以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当年现价工业产值增幅达到25%以上的授予“企业发展升级奖”,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3)诚信担保公司每年由财政增加10%的资本金,以科技型、出口型、改造提升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对诚信担保公司和经市政府认定的民营担保公司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贷款的,均按月平均担保余额2%进行风险补偿,最高给予每年注册资金6%的补助额;担保收入占总收入(利息收入除外)比例90%以上,且工业贷款担保比例在80%以上的,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4)每年安排1000万元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资金,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风险投资公司,从项目的第一笔风险投资起三年内,按月平均风险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

8、实施“产业提升优化工程”,加快工业经济结构调整。

(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扶持一批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新兴产业发展专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项、产业链延伸专项和特色产业集约发展专项,给予设备投资额1—5%的奖励,促进产业集聚和要素高效利用,提升企业竞争力。

(2)鼓励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引进设备,按政策规定,经批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政策规定,经批准在规定期限内,项目中国产设备投资额可按规定比例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3)鼓励产品附加值高、环境影响小、具有一定规模、上下游延伸有潜力的企业积极通过上下游生产延伸提高加工深度、延长产业链,对列入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延伸重点项目,在安排工业生产性投资奖励时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支持重点企业通过产业延伸培育厂外配套企业。由产业延伸带动市内中小企业协作配套生产,并且单个企业配套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协作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对实施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产业链长,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制造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9、实施“创业平台建设工程”,加速推进产业集聚。

(1)以鼓励全民创业为核心,以特色产业集聚为方向,以“三部四块”建设为重点,切实推进工业区发展。逐步形成以“三部四块”为主体、其他镇乡工业区为辅助,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设施完备、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前景良好的工业格局。“三部四块”工业区建设及入区企业继续执行桐政发[20*]43号文件(工业区考核办法、标准厂房建设奖励、经济开发区内企业项目建设规费政策除外)。

(2)鼓励工业区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和建造标准厂房,以降低企业创业成本,促进全民创新创业,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入驻企业原则上应是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使用厂房小于5000平方米的小型、初创型企业。

对列入全市规划(原则上镇乡、街道各1家,经济开发区2家)的创业中心和标准厂房建设及入驻企业,参照“三部四块”工业区建设及入区企业政策执行;同时,优先保证建设用地需要,并可按同时期同区域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挂牌出让;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现行标准的50%减免或缓缴;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房产证的建设业主,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每平方米补助60元,三层的标准厂房每平方米补助40元,三层以下的标准厂房和共享设施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助资金分三年到位,第一年补助40%,第二、三年各补助30%;标准厂房出租所涉及的房产税及营业税市财政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补助给建设业主;对入驻企业入驻当年按所租用厂房每平方米10—20元给予补助。

开展创业中心和标准厂房示范项目创建活动,被评为*市级创业中心、嘉兴市级标准厂房建设示范镇的,分别给予5—10万元、10—1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3)加快推进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对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诚信担保公司要发挥担保主渠道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工业区建设的信贷投放,保障工业区建设资金需求。

10、实施“精品名牌推进工程”,提高区域特色产业竞争力。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政府奖;获得部级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政府奖;获得浙江名牌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政府奖,专项用于品牌宣传。对新获得嘉兴市、*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集中宣传。

(2)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作为主要起草单位起草的产品标准被认定为国家标准或全国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政府奖。

(3)加大对企业品牌的培育力度。对列入“精品名牌培育工程”的企业,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对按照销售收入征收的税费(除增值税、所得税)与上年相比增幅5%以上的市留成部分补助企业;在品牌策划、品牌形象设计、品牌代言、品牌推广等品牌建设活动中的相关费用,经审计给予企业品牌建设投资金额5—10%的补助。

11、实施“绿色生态改造工程”,促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1)循环经济和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源节约和工业循环利用项目的补贴和补助、资源利用监测、示范和服务、宣传和培训、循环经济技术研发推广、节能竞赛活动以及先进表彰奖励等。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禁止、限制若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或禁止审批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经省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奖励5万元,对被列为省清洁生产试点的企业奖励3万元。

(3)开展工业循环经济重点示范推广工作。鼓励创建循环型企业,对被认定的企业按其资源循环利用改造项目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开展循环型企业评比和节能竞赛活动,被评为循环经济型示范企业和节能示范企业的,奖励3万元。建设循环经济工业区和循环型镇乡、街道,对被认定为循环经济工业区和循环型镇乡、街道的,给予一次性3—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4)支持企业节能改造。对社会效益明显、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改项目,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以及国家、省、嘉兴市鼓励推广的新型能源、绿色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给予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3—8%的补助。

三、科技进步

20*年安排1800万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发展的扶持和引导;安排300万元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对信息化建设的扶持;安排1000万元扶持重大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

12、鼓励企业科技投入。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省规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3%提取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加速折旧。

13、鼓励实施科技项目。

对部级科技项目给予3-10万元资助;对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给予3-5万元补助;对获得省或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对列入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项目和一般科技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分别给予30万元以上、10-30万元和10万元以下的资助。

14、鼓励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

安排500万元产学研合作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重点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创建技术创新机构的支持,以及为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支撑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团队式、高层次人才和核心技术为重点,引进大院名校、大企业共建研发机构等各种形式的创新载体,以及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合作,并实施项目的,经评审验收后,给予实施主体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部级的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5万元、5-15万元和15-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5、鼓励发明创造。

鼓励企业开发专利产品,引进专利成果。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补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补助0.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补助0.2万元。企业购买专利、实施专利产业化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每项补助2-10万元;对当年授权的国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部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5万元、5-10万元和10-20万元的奖励。

16、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17、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部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20%、30%和40%予以补助,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享受三年。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每年安排5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为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来桐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注册资本的,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作价出资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70%。

18、支持农业科技进步和星火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部级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2-3万元、3-5万元、5-1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被列为市级、省级和部级星火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10-20万元、20-30万元和30-40万元的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9、加快全社会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信息技术产业化和信息电子新产品开发项目、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示范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由财政安排资金的政府性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对新获得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登记并投入实际生产的软件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对依托大型商务网站、专业网站新开设电子商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并取得成效的,给予当年实际支出费用(硬件除外)5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上限不超过1万元;对新建企业外文网站的出口企业,给予当年实际建设费(维护费除外)5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上限不超过2万元;对知名外文电子商务网站会员企业给予会员费5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上限不超过3万元。

20、加大对科技创新的奖励力度。

对获得国家发明、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政府奖;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政府奖;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政府奖。同时获奖的,按获奖的最高档次给予奖励。

开展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评比,获奖的由市政府嘉奖表彰。

四、开放型经济与招商引资

20*年安排1250万元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外商投资、外贸出口及外经发展的扶持和引导。

21、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对外贸易。

对当年度自营出口额(含一般贸易)超20万美元、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出口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对带动本市内农产品出口的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超50万美元、10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每家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

对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外贸出口中介服务机构,每推动1家企业出口超1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2、鼓励企业在境外创办机构。

对在境外开办生产型企业、研究中心、资源开发企业、贸易公司和办事处等,自取得各级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起一年内在当地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按投资性质分别给予补贴,其中对在境外开办生产型企业、研发中心、资源开发企业的,每家补助6万元,其它类型每家补助2万元。

23、鼓励企业出口创品牌,开展国际标准认证。

凡被国家商务部评为“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境外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产品全年出口实绩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通过UL、CE等国(境)外国际标准产品认证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每通过一项认证给予1万元补助。

24、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

对由统一组织的出国(境)参展的各类企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对由统一组织参加的除广交会、华交会上分配性摊位以外的境内展览会的各类企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补助1万元。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内外促销活动,须凭有效参展凭证,报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后,每个摊位分别补助0.5万元和1万元。单次参展仅限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若出现摊位费少于补助金额的,则按实际发生的摊位费全额补助。参展企业享受补助,其中参加以外贸出口为主的境内展会必须自参展之日起一年内有一定自营出口实绩。单个企业全年参展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25、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参与反倾销活动。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在年终凭有效凭证,给予50%的补助。

对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等活动的企业,对其反倾销应诉费用给予10-20%的补助。

26、继续鼓励外商投资。

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同时,新办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商贸服务(房地产项目除外)等第三产业项目以及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起,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现有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新增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以上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其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项一策”。

27、继续实行招商引资引荐奖。

对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引荐人给予奖励,奖金以外商投资项目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的实际到位外资为限分段兑现。实到外资在100-500万美元、5*-1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项目落户工业区分别按到位资金的1.5%、2%和2.5%给予奖励。

奖金由项目落户地镇乡、街道和中方受益企业分别列支。中外合资企业:由中方企业和项目落户地镇乡街道按8:2分别列支;外商独资企业:由项目落户地镇乡街道列支。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乌管委、濮管委和崇管委参照执行。

招商引资引荐奖在外商资金到位后兑现奖金总额的20%,企业开工建设后兑现奖金总额的30%,竣工投产后全部予以兑现。

对引进电子信息、机电等高新技术类的市外内资项目,按直接用于生产性的设施设备投入额折算美元后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引荐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8、明确外商投资密度标准。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密度标准为: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每亩15万美元注册资本;落户毛衫城和其他镇乡街道工业区的,每亩10万美元注册资本。

29、经济开发区继续执行桐政[20*]117号文件和市政府[20*]14号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如国家执行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五、第三产业

20*年安排1000万元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三产企业及项目的补助和奖励、三产项目的招商引资、先进奖励等。

30、采取“年终考核,一年一评”的办法,开展全市三产行业优秀企业评比活动。对优秀三产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并按规定给予政府奖。奖励标准为:行业龙头企业和达到A级重点三产企业标准的,奖5万元;对达到B级重点三产企业标准的,奖4万元;对达到C级重点三产企业标准的,奖3万元(企业所得税不在本市缴纳的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除外)。

31、鼓励重点三产企业发展壮大,实现规模化经营。

对重点三产企业按行业龙头企业和A、B、C级实行分级管理。

重点三产企业(不含金融、电信、酒店和房地产企业,下同)实施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投资额的1-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重点三产企业中的行业龙头企业和A级重点三产企业改建、扩建,地方性行政规费减免50%;B级重点三产企业减免40%;C级重点三产企业减免30%。

对上市成功的三产企业参照工业企业给予政府奖。对新组建三产类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权证名称变更时,涉及有关地方性行政规费给予50%的优惠。

对国家鼓励发展、且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第三产业建设项目,A级三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性行政规费减免50%;B级三产重点建设项目减免40%;C级三产重点建设项目减免30%。

32、培育发展重点专业市场和专业特色街。

对重点专业市场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规费给予60%的减免。开业后自市场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新办能明显带动一方产业发展的重点专业市场,在其建成投入使用后开铺率达90%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进场经营户,自市场开业起工商管理费第一年全免,第二、第三年减半收取,有关地方性行政规费三年内按标准的50%收取。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特色街建设,可参照执行重点专业市场建设的有关政策。

33、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对建设集运输、保管、配送、包装、流通加工及信息处理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企业,按其实际投资的1-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规费给予50%的减免。开业后自企业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现代物流企业用地按工业用地标准定价,用电按工业用电标准确定。

34、发展壮大旅游会展业。

鼓励旅游景区(点)创立品牌。对新达到国家3A、4A、5A级的景区(点),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鼓励饭店(宾馆)创星创优,增强品牌意识,促进规模经营。对新评上三星级的奖励3万元,新评上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新评上五星级的10万元。对新评上省级绿色饭店称号的奖励2万元,部级绿色饭店称号奖励5万元。

鼓励做强做大旅行社,拓展旅游市场。市内旅行社当年接待国内外游客来桐旅游(地接)累计人数超过3000人次的,给予一定奖励。旅行社被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浙江省十强旅行社”、“嘉兴市诚信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鼓励企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延伸旅游产业链。对获得省、部级推荐旅游商品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市级旅游购物点争创星级,对新评上3星级、4星级、5星级旅游购物点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对具有较好开发前景和较大影响力的当年有新增投资的旅游项目、开展旅游购物有明显成效的市级重点专业市场,经批准可给予“一项一策”的扶持。

新办会展企业、实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当年有会展成果的,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凡在市科技会展中心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档次、有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会展活动,每次奖励主办单位2-3万元。

35、鼓励兴办生产要素市场。对由民间投资新办人才、劳动力、产权交易、信息网络等生产要素市场,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鼓励创办服务块状特色经济和中小企业的中介组织,对民间新组建的全市性行业协会补助2万元,全省性行业协会补助3万元,跨省际区域性的行业协会补助5万元,辐射面广的全国性行业协会补助10万元。

36、大力扶持新型商贸业态。新办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商贸企业,三年内按其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连锁企业每向农村(不含市区规划区和濮院、乌镇、崇福镇区)延伸一家直营店,按经营规模给予5000-10000元奖励;连锁企业当年在本市范围内新开10家及以上直营店,以及连锁企业总部在电子商务、配送中心等硬件设备和管理系统方面有新增投入,按新增投资额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7、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工业区配套设施。对在工业区内新办为工业区配套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开业后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38、大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第三产业。

对引进国际知名品牌或年营业额在国内行业内排名前十位的国内知名企业来我市投资经营,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引荐人或单位奖励;对引进外地全日制高等院校来桐创办附属医院、二级独立学院或校区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引荐人或单位奖励。

39、鼓励三产企业创立品牌,开展质量认证。

对被授予省级知名商号、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部级奖励50万元。

对专业市场新评上三星级的奖励3万元,新评上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新评上五星级的奖励8万元。

六、设立市长基金

40、为调节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设立市长基金用于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和鼓励。

七、附则

41、本政策意见中农业与农村经济、工业经济、科技进步、开放型经济与招商引资、第三产业等相关部分分别由农经局、经贸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和发改局负责解释;上述各部门应会同财政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本政策意见实施过程中,市级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42、加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信息共享、集中支付、绩效挂钩”办法,建立奖励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奖励项目情况;对当年的各种补助按性质分块统一时间由市财政集中支付;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制度,加强绩效评价,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作用。

43、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应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本政策意见如与上级出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贸易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法;风险规制;自由贸易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是我国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其中存在的风险不言而喻,为了保障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为“自贸区”)改革的成功,风险规制必不可少,对此实践中已出现形形色色的规制措施,学理上也已有相当多的研究,然而在行政机关以及学者们将关注的目光集中于如何规制风险本身的同时,却忽略了风险规制这一行为本身的规范性问题。“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有许多源自控制风险或削减风险的努力,包括公共行政主体的风险规制活动”。由这种规制行为而引发的风险,因为缺乏关注可能会发展成为自贸区内最大的风险,而摧毁自贸区改革的成果。因而,政府进行风险规制的权力必须受到控制、监督,方能实现自贸区改革的目标。本文的主旨不在于如何完善自贸区风险规制制度,而是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出发,用风险行政法的原理与技术分析现有风险规制行为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以规范这一权力的行使,使其在充分发挥风险规制效能的同时能够不被滥用,以保障被规制者的合法权益,不使这一规制行为演变为自贸区内次生的风险。

一、我国自贸区风险规制的主要内容和做法与改革

相伴而来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只能在风险尚未演变成现实危害之前,进行风险预防,做好风险管理。回顾自贸区近几年风险规制的实践,应当说各个自贸区对于风险的规制及管理是得当、有效的,有力的保障自贸区改革的有序进行,为自贸区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有关自贸区内风险规制的措施众多,无法完全梳理,所以笔者选取自贸区中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与具有代表性的措施以便对自贸区风险规制实践做一个概述。

(一)风险规制原则

贯穿自贸区改革始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即规定了“风险可控”的原则,并在以下各章节中对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税收等领域的风险监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此原则的指导下自贸区各领域的风险规制制度得以建立。

(二)金融领域风险规制措施。自贸区改革的核心即在于此,难度与风险可想而知。为了保障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安全,不至于由改革引起金融风研究暴、金融危机,可以说金融领域改革的每一步都要求风险可控,以上海自贸区为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第五章金融服务共8条规定,就有半数条款对风险规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关金融风险防控的具体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中以上海市银监局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最具有代表性,该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在自贸区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作出了系统的规定,明确了金融活动的风险规制主体与最终责任的承担者,针对该领域的五大类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分别作出了界定,并规定了细致的评估标准与规制措施。

(三)检验检疫领域风险规制措施。与自贸区金融领域注重风险评估相比,自贸区检验检疫部门风险规制的亮点在于风险信息的收集与风险分类化管理。检验检疫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无纸化申报、签证、放行,实现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和运用。并且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将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实施相应的规制措施,以实现轻重有别,提升风险管理效率。

(四)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风险规制乃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自贸区在实行“负面清单”与“先照后证”等制度的同时,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将工作的中心转移从“事前审批”转移至“事中事后监管”,这是我国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市场风险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将会更加凸显,所以风险规制的成效直接决定了相关改革的成败。现实之中,自贸区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在着力打造事中事后监管六大措施之中,每一项都与风险规制相关,并在实践之中逐步形成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以及随机联合抽查制度,形成了风险实时防范、及时防控双保险的经验。在具体的风险监测中,强调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而在风险管理的具体操作方面,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二、我国自贸区风险规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纵观上述自贸区风险规制实践,取得的成绩应当肯定,自贸区现有的成功与安定离不开上述制度的保驾护航,然而,将上述措施、制度与风险规制相关理论比较,可见自贸区风险规制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总体而言,我国自贸区风险规制活动缺乏体系化、系统化、法制化,风险规制是一个完整的程序,由不同的环节所组成,风险认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以及贯穿始终的风险交流,然而在我国自贸区的实践中,却被分割,呈现出一种异化的情形,甚至某些关键的环节出现了缺失。具体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定性存在偏差。风险规制作为新兴的政府规制措施,其不同于其他规制措施的根本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风险规制中的“风险”具有特殊的学理含义。欲理解其特殊含义,须先辨析与“风险”相近似的一个概念“危险”,二者间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并且二者间的区别构成了传统行政——秩序行政与现代行政——风险行政的分水岭。危险是指“依据过去经验以及既定知识可以预测到的即将发生的危害,人们知道该种危险的来源,知道该种危险有限的破坏程度和范围,也知道何种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该种危险,或者在未能控制时,也知道何种途径和方法可以给予救济”,它是秩序行政的核心概念,秩序行政的目标即是控制、减少危险,此种危险不一定发生,但是却具有相对确定性,可以赋予行政权以一定的确定性,因而法律可以对行政权的行使条件、主体、程序、救济提前作出规定,由此为基础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行政法体系以约束行政权力、实现行政法治。传统行政法针对的是一个静态的事后结果,而风险行政法应对的是一个瞬息万变的过程。

所谓“风险”,是指“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其“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因果关系不明确、具体发生概率不明、破坏范围和程度不可预测,并且现代社会的风险不像危险一般仅是客观存在,风险乃是客观存在与主观建构的结合,对风险的认知受到主观性的影响而变得更加不确定。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摧毁了传统行政法所依赖的基础,法律无法对规制行为提前制定明晰的标准,也无法对未知的风险处理制定规范的程序,也就决定了“风险规制是一种典型的‘决策于未知之中’的领域,其不确定性来自方法论、认识论甚至本体论上的诸多问题”。对自贸区有关的风险规制措施分析后发现,有些被冠以“风险规制”“风险管理”的制度、措施,实质所指的并不是风险,而是危险,例如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所谓的市场风险,实质仍是传统的危险,甚至有的突发事件都被归类进风险之中,造成风险的外延不确定。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用风险规制理论构建相应的制度、措施去解决传统的危险事项,使得行政权力过早介入,对公民、法人的相关权益造成侵害。第二,用秩序行政的理念处理瞬息万变的风险事项,又使得行政权力面对风险而消极不作为,坐待风险演化成为现实的危害,为时已晚,二者的效果都只能是南辕北辙,传统的危险问题被过度关注,错把危险认定为风险,使得真正的风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二)风险认知程序缺失。与上述风险定性存在偏差密切相关的是风险认知程序的缺失。对于风险规制活动首要的工作便是认定风险存在与否,以及具体的风险内容为何,这项工作称之为风险认知。这并非无足轻重的问题,而是事关风险规制全局的关键,只有找准目标,方能做到有的放矢,由于风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风险的认知困难重重。纵观自贸区现有的风险规制活动中处处可见风险识别、风险监测,其强调运用大数据平台、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研判风险。然而风险认知不等同于上述过程,因为现代风险不仅仅是一种客观存在,同样也是一种主观构建,上述的风险识别只能对风险的客观方面作出一种判断,但是却忽略了风险的主观维度。对风险认知的偏差将导致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我国行政机关大多将风险规制视为一个结果,一个安全稳定的状态,而如何实现这种状态自然是行政机关的分内之事,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其他主体参与,这种认识与我国长期的维稳工作有关,“中国的社会稳定状况是典型的以压和堵为主的静态稳定”,其中的风险并未被消除,而只是被掩盖和压制,这样只能获得短暂的安全与稳定,反而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与这种态度相适应的,学者将我国的风险规制模式总结为“运动式治理方式的体制化”,明显与法治的理念相背,也明显与风险规制的理念相左。

(三)风险交流缺失,公众参与风险规制程序缺失。所谓风险交流是指风险参与主体之间信息的沟通、互动,是主体、内容、形式和时机的统一体,强调的是所有与风险相关的利益主体参与风险规制活动。而纵观自贸区既有的风险规制实践,虽然亦有强调信息的共享,但是这种共享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属于风险规制者之间的交流,而不是风险评估者、风险规制者、风险承担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交流,仍没有摆脱传统行政法上的命令——服从模式,与风险行政法所需要的交流、参与理念相悖。可以看出自贸区内的风险规制是行政主导的风险规制,当然这里不是对其内容的合理性、规制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质疑,虽然行政机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规制活动的科学性,但是风险由于其不确定性,行政机关只能提供行政经验与行政技术,却忽略了专家与公众所能提供的视角。由政府、行政机关等公权力代表对风险进行规制,往往注重公共利益、社会安全、秩序的维护,甚至倾向于扼杀所有风险,但是无风险即代表无自由、无利益、无发展,人类社会任何重大的进步皆是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自贸区改革之中,为了获得改革的成效而必须承担风险,所以并非所有风险都需要规制,而由行政机关垄断的风险规制可能会忽略这一点,造成改革的畏缩不前。而且最为重要的一点,政府是风险规则的制定者,但却不是最终风险的承担者,这些风险承担者却被排除在了规则、标准制定的过程之外,这在任何民主法治国家都是不被允许的。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致使风险的具体认定及采取的相应措施高度依赖所处情景,立法机关无法提前做出规定,只能宽泛授权行政机关,风险规制的权力实质是一项自由裁量权,对此作为法治国家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囿于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同样无能为力。所以风险规制行为受到相当少的制约,但又不能将希望寄托于行政机关的自律,所以专家、公民、相关社会团体参与风险规制活动对于监督风险规制活动、保障风险规制权力不被滥用就必不可少。

(四)法律规范的缺位。虽然上文提及法律无法对风险规制作出实体性的规定,但是这不代表法律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更不代表风险规制活动不需要法律、甚至摆脱法律的束缚。风险规制活动缺乏究法律的规范将导致严重的后果。没有法律的保障,科学与民主就没有了坚实的后盾,无论专家知识与公众理念拥有怎么的合理性,但因缺乏参与程序的法律规定,且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只能沦为赋予行政机关风险规制形式合法性的工具,以至于发展成为目前的形势,主导风险认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过程的既不是拥有科学理性的专家,也不是代表民主的公众,而是行政主导,行政机关以自己的意志、利益为标准,专家论证与公民参与不过只是形式的点缀。行政机关主导下的风险规制缺乏法律的规范、支撑。法律在风险规制领域被束之高阁,而缺乏法律约束与保障的结果是使得风险规制行为既不会更科学,也不会更民主,而是助长了行政机关的肆无忌惮,不仅作为规制目标的风险没有得到控制,相反这种滥用却容易引发次生风险。所以风险规制经常在两个极端之间摇摆不定,行政机关要么在风险面前消极不作为,坐待风险发展成为实质性的危害方才进行事后的补救,为时已晚;要么肆无忌惮,滥用裁量权,在严重缺乏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贸然对风险进行规制,结果侵犯被规制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两种情形下,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法院同样无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对人的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决不能对此现象视而不见。缺乏法律属性的风险规制不仅与风险行政法的学理不符,与自贸区的理念、价值亦存在冲突。自贸区制度建设以负面清单为核心,旨在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减少对个人、市场、社会的干预,承担一种辅助性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

现实中虽然减少了事前的审批,但是风险规制可能取而代之,对于行政审批已经开放的领域,行政机关可以以风险预防的理由重新进行限制,并且行政审批拥有相对明确的标准、规则、程序、救济,相对人的权益有法律的保障,然而,风险规制作为一种高度自由的裁量权,标准的缺乏、程序的不公开、救济的困难致使影响的范围更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更大。这更与行政法治的理念想去甚远,必须将风险规制这一权力纳入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约束。自贸区内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负面清单虽然创造了诸多的风险事项,但其内在的理念价值应当束缚着行政权力的行使。负面清单要求政府承担辅助性职责,个人、市场、社会能够进行自我调节的不应由政府以行政的方式进行管理。在风险规制领域就表现为,风险规制虽然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但不应由行政权力垄断。在这一意义上,行政法应当着力于划清政府规制的边界,充分放权给社会主体进行自我规制。

三、运用法治手段完善我国自贸区风险规制的对策

综上所述,自贸区内存在的风险不止是改革领域内的风险,例如金融危机,更有对风险进行规制的权力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并且由于目前自贸区内风险规制制度的不完善、法律的缺位,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必须对风险规制权力进行约束。

(一)以法律规范界定风险以及风险规制的概念、内涵、性质。笔者认为,风险规制是一种程序,由不同的环节所组成,风险认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以及贯穿始终的风险交流,是科学、民主、法治共同致力方能成功的事项。风险规制应当是一种法治化的模式,在法治的框架下,科学与民主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所以要加强相关立法,目前有关自贸区风险规制的规定大多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呈现,且重实体,轻程序,重评估,轻参与,只对风险规制做目标性规定,追求达到风险可控的目的,但缺乏如何达到这一目的的程序性规定。对此,立法应当着重加强正当程序的设定。虽然立法机关不太可能对未知的风险事项提前做出规定,但可以就风险规制进行程序立法,以正当程序为标准,构造能够保障科学与民主的程序机制。

(二)扩大风险规制主体范围,由行政主导风险规制转变为多种途径合作进行风险规制。在风险规制权力配置上,现行体制追求的是规制权力的排他性与封闭性。这样有利于对于特定风险,迅速调动行政资源,高效率化解风险,有效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但问题同样突出,由于现代社会风险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以及主观构建性,对于何为风险,应该如何规制,以及风险不可避免发生时损害如何分配等问题,并不存在是与否、正确与错误、非此即彼的简单回答,以行政专家的意志、视角为主并不能充分描绘风险的全貌,也无力解决所有风险,且极易导致此种局面“依靠行政权力及其所掌握的资源优势来维系行政决策的可接受性,甚至以一种不计成本、不讲规则的资源挥霍方式来处理和消解决策过程中的风险”[8]。因而,必须要由行政垄断转变为公私合作共同致力于风险预防、风险管理,吸纳专家以及利害关系者等信息与知识可以消减权力主体在规制风险时所面临的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不确定性等弊端,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风险规制的目标。此外,在风险规制的主体选择上,应当激活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的作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只是立法机关,同样也是重大事项决策机关,其可以兼顾风险规制的民主性与法治化的优势,可以为行政机关、风险评估机构、社会公众、社会组织提供一个统一的交流平台。

(三)完善风险交流机制,打造正当程序。如上文所指出,风险规制的特性需要科学、民主、法治的共同协力方能实现,为达成此目的,就必须实现专家、公众、规制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而交流的第一步则应当是风险信息的公开。风险信息的公开是交流的前提,是风险评估可信的保障,然而我国的风险信息完全被行政机关垄断,社会公众无从得知。同时,行政机关认识中的风险交流被简约等同为行政信息公开,是一种单向度的、行政主导的公开,而不是充分吸纳相关专家与利害关系人参与的交流、互动。这与传统的行政管控思维模式相符,但与风险规制的要求不相符合。为此,未来行政风险规制的重点,在于以风险交流为核心构造科学、民主、法治的正当程序。风险交流旨在保障所有与特定风险相关的人群皆有参与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过程的权力,并且在参与的过程中发出自身的声音、见解,影响风险规制标准与措施的制定,从而赋予风险规制以在行政垄断模式下所不具备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同时最为重要的是,风险规制不仅仅只是风险如何预防的问题,而且还涉及风险不可避免转化为危害时如何分配的问题,显然这一问题不能由行政机关凭借自身意志强加给社会、民众,否则会激发民愤,造成恶性群众性事件,所以必须通过风险交流以充分探讨、辩驳、互动而形成最后共同接受的规制方案。

总之风险因其不确定性而需要法律高度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规制,但法律不能放任此权力的任意行使,法律无法对风险规制做出实体性的规定,但可以构造正当程序规则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自贸区因其改革试验性而风险丛生,但自贸区安然平稳发展至今并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与成就,说明自贸区内行政机关风险规制的有效,这一点必须得到肯定。当然,也必须注意到这一权力仍缺乏相应法律规制的问题,并且因其具有封闭性、垄断性,缺乏专家与民众的参与,而存在异化的危险。因此,自贸区应当加强风险规制领域的立法,规范这一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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