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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市场管理难点及制度创新措施

种子市场管理难点及制度创新措施

1新形势下种子市场管理的难点

1.1《种子法》认定经营者资格不完善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管理办法。这两种规定是针对不同群体的规定,但是容易被经营者投机利用,钻法律的空子。当前种子市场有相当数量的无照经营者,非常不利于种子产业化发展和种子的种权认定,也给种子的质量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1.2缺乏新品种推广保护条款

《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种子法》这项规定是为了避免新品种实验不成功造成重大减产的生产事故,但是,对于有价值和有前途的新品种,某些人员在待审之前按捺不住利益的驱使,会与种子监管部门捉迷藏,偷偷推广。待审的新品种在审批前如何试推或者有资格地限量经营仍是法律制度的盲点。

1.3处理侵权种子制度不完善

《种子法》只进行了假冒伪劣种子侵权行为的处罚规定,并没有对市场上出现的经营侵权、商标侵权、区域侵权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至于出现法律纠纷,种子管理部门互相推诿或是无根据随意处置,人为地加剧了种子市场的混乱态势。

1.4小包装种子的委托与经营权含混不清

《种子法》法条含混不清,规定不再分包的的种子和受有资质委托代销的两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对于这两方面,部分管理部由于管理水平差,采取一刀切办法,采取只要是小包装的种子,不管有无委托书和相应具备的经营执照,一律可以不办经营许可,这种管理行为对种子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

1.5地方修订法案束缚种子市场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出台的《种子法》有权提出相应修订,使之变成适合地方适用的《种子管理条例》。《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的种子管理制度,明显束缚着种子市场的开放和管理,同一类种子在进入不同地区时,会遇到不同的待遇。

1.6突击作业缺乏日常管理

当前,种子管理部门为了完成业绩,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经常突击性地针对市场进行抽检,表现为行动的集中性和管理的重点性,缺乏实质性的日常监管和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

2针对种子管理市场的制度创新措施

2.1建立品种推介制

区域内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品种推介制。具体由区域内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来完成,主要依靠科研院所对新品种的试验性种植,鉴定出适应性高、抗逆性强、丰产性好的品种,在辖区内由上至下大力推广,从源头上规范种子市场管理。

2.2针对经营者建立资格登记审查制度

坚决取缔不登记备案的种子经营者,所有种子经营者每年均要到种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受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种子经营委托书,逾期未审可视为放弃经营资格;如若在未参加审核的情况下继续营业可视为无照经营,相关部门必须对其做出处罚或者取缔其经营资格。此种管理办法是为了做到所有种子来源可查,确保监控市场上流通的种子质量安全。

2.3针对经营的种子建立资格登记审查制

每年种子管理部门要实时更新区域内种子登记情况,主要有六大类种子,分别为示范种子、合格主体推广的种子、淘汰种子、假劣种子、侵权种子、无户主种子。针对合格推广的种子,要登记好生产厂家、商标名称、生产日期、国家和地方审定号以及相应的委托合同书。针对每一家经营种子的单位,都要按照以上分类来仔细盘查,发现除合格主体推广以外的种子,均要利用法律武器加大惩处,彻底维护种子市场的质量安全。

2.4严格种子广告登记审查制

虚假种子广告的危害在于造成大面积的坑农、害农事件,虚假的种子广告伴随虚假广告市场打击不绝。种子管理部门必须要严把种子广告质量关,把种子广告也纳入种子管理部门的登记审查之列,并要求当地的媒体和宣传部门给予大力配合。

2.5积极建立种子市场稽查、处罚公示制度

建立经营者资格、种子资格审查制度以后,定期对种子市场进行稽查。稽查制度是打击种子市场不法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稽查可以清除侵权种子、淘汰种子、无户主以及虚假种子广告的存在,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查处到不法行为,要采取处罚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执法犯法的悲剧。

3结束语

传统的种子管理工作方法已经不适合新形势的市场要求,要充分分析种子管理制度滞后对于种子市场发展现状的影响,提出正确、科学的管理手段,创新管理制度,从而促进种子市场的有序运作,确保我国农业的安全和增产,真正造福于民。

作者:邓涛 单位:巴彦淖尔市种子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