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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后税费时代村庄公共权威路向和选择

三农后税费时代村庄公共权威路向和选择

内容提要:村庄公共权威是存在于村庄社区内,对村庄秩序的建构和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产生特定影响的权威类型。文章在对农村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以中国现代化作为大背景,采用国家——社会互动关系的分析框架,沿着历史性与共时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路径,探讨村庄公共权威的演变轨迹。本文认为,前税费改革时期村庄公共权威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传统型权威主导时期、现代行政型权威兴起及扩张时期和行政型权威固化时期这样三个阶段。后税费时代的村庄公共权威将朝着去政治化和去行政化的方向发展。重构村庄公共权威,需要切实推进村民自治建设,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加大对乡村的财力支持。

关键词:后税费时代村庄公共权威经纪模式契约关联路向

关于权威(authority)的涵义,各个学科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1]。本文采用广义上的理解,即权威是指主体(人物、组织、特殊符号和特定社会关系等等)从客体中获得服从或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得并不以掌握权力为前提条件。无权力者也可能具有某种权威。在本文的分析中,村庄公共权威被界定为存在于村庄社区内,对村庄秩序的建构和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产生特定影响的权威类型。从产生的方式看,它可以分为由村庄内部力量形成的内生型权威和由外部力量强加于村庄的规定性权威[2]。从产生的先后顺序看,可区别为传统型权威和现代型权威。从依附的载体看,它又包括宗族权威(族权)、绅士权威(绅权)、行政权威(政权)和契约型权威等不同类型。

税费改革不仅意味着农民负担的减轻和农业财政的终结,而且对村庄公共权威、乡村治理模式乃至整个农村社会变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在对农村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以中国现代化作为大背景,采用国家——社会互动关系的分析框架,沿着历时性(diachronic)与共时性(synchronic)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路径,探讨村庄公共权威的演变轨迹。文章将重点关注税费改革对村庄公共权威的影响及后税费时代村庄公共权威的路向与重塑问题。

一、前税费改革时期村庄公共权威的嬗变与演进

税费改革以前,村庄公共权威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传统型权威主导时期、现代行政型权威兴起及扩张时期和行政型权威固化时期这样三个阶段。支配村庄公共权威变迁的内在逻辑是现代性、国家与地方性知识互动关系的变化。

首先,传统型权威主导时期。20世纪以前,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威结构主要体现为宗族权威、绅士权威、宗教权威同皇权的较量与整合。宗族是由具有共同的祖先、由男系嫡传而繁衍下来的血缘组织。宗族权威不仅通过族规、舆论、教化和处罚等方式管理本族内部事务,而且积极干预村庄公共事务,维护本族利益。绅士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基于财富、功名、学识或特殊技能而形成的对乡村社区事务具有重要影响的独特社会群体[3]。绅士群体主要包括一些告老还乡的官僚、德行较高的地主和饱学之士等等。绅士们往往凭借自己在乡村社区中的威望,干预村庄公共事务(如调解纠纷、组织村民合作、保护村庄利益等),成为地方权威的重要代表。宗教权威是人们基于对神灵的崇拜而产生的权威类型。在一些宗教组织严密、宗教势力发达的乡村,宗教权威对村庄生活、村庄公共事务的渗透、控制尤其深入。如杜赞奇研究的华北乡村农民对“关帝”的崇拜,就深刻地反映了宗教权威对乡村社区事务的影响[4]。此外,皇权也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扮演中重要角色。在传统乡村社会,国家正式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乡村自治。但是,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皇权仍然通过征收赋税、设立非官治管理机构(如保甲制)等途径影响乡村公共事务。

关于皇权同族权、神权和绅权的关系,于建嵘和胡庆均等学者曾有过较详细地论述[5]。但他们主要是从微观的角度或选取某一侧面对这几种权威的关系进行具体的探讨。我们认为,这四种权威之间的关系总体上表现为族权、神权和绅权在一定程度上对皇权的消解及皇权对族权、神权和绅权利用与制约。族权、神权和绅权是地方社区权威的代表。在村庄社区利益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他们往往选择充当村庄社区利益的保护人,以维持他们在社区中的威望(在特定条件下,地方权威也可能与当权者合谋,共同渔利百姓)。而传统国家为了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常常充分发挥族权、神权和绅权在乡村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但为避免地方权威力量过于强大,国家有时也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制约和打击。在族权、神权和绅权同皇权的博弈过程中,整体上表现为双方力量的均衡。在某些情况下,也映射出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传统乡村社会秩序就在这四种权威力量的博弈中得以建构。正是在此意义上,那些片面地把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概括为“宗族社会”、“乡绅社会”的观点是不可取的。离开了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权威结构的整体考察,就无法得出关于传统乡村社会性质的恰当结论。

其次,现代行政权威兴起及扩张时期。进入20世纪后,随着“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6]的逐步加强,国家行政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日益深入。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长达几千年的传统统治,促使旧社会秩序走向瓦解,并对传统乡村政治权力结构造成猛烈冲击。国家政治权威开始强制性的进入乡村社会。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从县级下沉到乡级。乡村社会“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enexusofpower)[7]遭到国家行政权力的破坏,传统型权威逐渐衰弱。众多村庄领袖、村庄精英逐渐远离村庄政治舞台。此后,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政党力量也通过农民运动等形式开始介入乡村社会。1932年,国民政府重建的保甲制度开始呈现半行政化趋势。1941年,国民政府颁布《乡镇组织暂行条例》,使乡镇成为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乡镇行政化标志着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作为“自治共同体”(self-governmentcommunity)的结束。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凭借革命的历史惯性及革命理想主义意识形态,通过运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化运动,对乡村实行“有计划的社会变迁”。进一步打击了乡村传统型权威,并导致“全能型经纪模式”(totalbrokerage)[8]在广大乡村社会的建立。现代行政型权威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渗透也达到了顶峰。至此,乡村社区权力体系的相对独立性被完全消除。行政“细胞化”的社会控制单位得以确立。

再次,行政型权威固化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及体制的崩溃,意味着“全能型经纪模式”的解体。随着乡村社会赋税体制的重建,农民与村庄的关系在较大程度上化约为经济利益关系。随着税费任务加重,农民的负担年年攀升。村级组织的“保护型经纪”(protectivebrokerage)功能逐步弱化,而“赢利型经纪”(exploitativebrokerage)色彩日益浓厚。尤其是1990年代以后,农民负担增长率更是突飞猛进[9]。沉重的税费负担和村干部收费行为的非正当化导致农民对村级组织权威的认同度急剧下降。生存逻辑迫使农民以其特有的方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农民抗税、上访及其它群体性事件数量的日益增多,使村庄行政权威遭遇了合法性危机。村级组织在农民抗拒和上级压力的夹缝之间艰难运转。“内卷化”(involution)的国家政权扩张[10]导致了村级组织行政权威的固化。同村级组织行政权威固化相伴随的,是国家“制度文本”(systemtext)在村庄实施的低效性和村庄秩序的失范。乡村治理陷入困境之中。

二、税费改革:进一步弱化村庄公共权威

从逻辑上讲,税费改革以后,村干部同农民的紧张关系应该会有所好转。村级组织的行政权威应该会得到加强。但实证调查却反映出农村实情与逻辑推演的不一致。税费改革不仅没有强化村庄公共权威,反而使村庄公共权威进一步弱化。

首先,税费改革与村级组织合法性的背反。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负担,让农民得到了实惠。广大农民对过去因政府过度向农村提取资源产生的对抗情绪有所缓和。我们在调查农民对税费改革的态度时,大部分村民(尤其是那些有一定文化素养、懂点政策的村民)都反映“国家对农民的政策是好的,但是有的政策到了下面就变味了”。“国家取消农业税,说明中央对我们农民越来越重视了”。由此可见,税费改革的确增强了农民对“遥远”的国家(中央)的认同感[11]。

但是,调查也证实,税费改革并没有增加农民对村级组织的好感。有许多农民反映,“现在不用收税了,找他们(村干部)办事也更难了。他们才懒得理。”个中缘由,在于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不再面临村民威胁不交税的压力。他们对村民的服务热情也随之大大降低。而且,税改后村级组织更有理由不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华中科技大学的贺雪峰教授于2005年6月在湖北荆门的农村调查也佐证了我们的调研情况)村干部的工作态度让村民感到心灰意冷。即使村里偶尔想组织村民修建公共工程,一些村民也拒交“一事一议”费用(湖南汉寿县W村的村支书跟我们讲了一个例子:该村去年想发动村民集资修建村路,但因部分村民拒绝交款,最后不得不作罢)。因此,税费改革并没有使村级组织合法性顺利成章地得以加强。相反,两者之间呈现出背反关系。

其次,税费改革削弱村庄行政权威的物质基础。税费改革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大大减少了乡村财政收入。一些本来就债台高筑的乡村陷入了财政危机的深渊。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体制不健全,村庄无法获得稳定、足够的财力支持情况下,村庄公共权力的运转便失去了物质保障。正如笔者在调查中所发现的那样,许多村庄的村级组织实际上处于“半瘫痪”状态。

在河南省开封县府君寺村调查时,该村一位村干部跟笔者谈道:“农业税取消后,村里没有了收入来源,上级的拨款又没有到位,村里的事情都没法做……村里已经没有什么发展规划。”我们在安徽蒙城县岳东村也同样了解到,村级组织的收税任务取消后,现在的主要职责就是抓计划生育。而“计划生育的主要任务就是向违规超生的农户催交罚款”(该村的一位村干部语)。

调查还发现,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不再面临农民抗税的威胁和上级收税的压力。他们对农民和乡镇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一些村级组织一方面疏远了同乡镇政权的关系,对乡镇下达的工作任务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找种种借口不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但他们却仍然热衷于追逐村干部职位。目的是在任职时通过变卖村集体财产等途径捞取好处。我们把这种村庄治理模式称为“资源耗散型”治理模式[12]。这种村庄治理模式将导致村庄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无效率”(Pareto-inferior),最终致使村庄资源枯竭。

由此可见,税费改革削弱了村庄行政权威的物质基础,使村庄治理模式发生“变异”。村庄治理的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村庄资源的浪费。

再次,村庄公共权威的“真空”状态。传统型权威的衰弱、行政型权威的失势致使村庄出现了公共权威的“真空”(vacuum)。已有公共权威丧失了调节村庄秩序的能力。调查时,安徽蒙城县岳东村的一位村干部曾经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以前是农民巴着(顺着)村干部,村干部巴着乡领导。而现在则是乡里巴着村干部,村干部巴着农民。”他这句话主要是表明村里那些计划生育超生农户的罚款催缴十分困难。但却可能是当今村庄公共权威状况的真实反映。

当前,许多村庄实际上处于“离散化”状态。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渗透给农民带来“致富”意识的同时,也导致了“金钱至上”、“个人本位”思想的泛滥。维持村庄秩序的传统力量弱化,村庄社会关联度[13]急剧下降。村民之间的交往成本随之上升。交往成本的上升又反过来抑制了村民之间的交流。另一方面,大量农民外出打工。长期在外面的生活使他们对村庄逐渐产生了一种距离感。虽然村民仍然生活在同一村庄场域中,但“村庄共同体”却已经有名无实。村庄公共权威的“真空”状态,又加剧了村庄秩序的失范和认同体系的失控。村庄的自我整合能力进一步弱化。村庄秩序的失范实际上是长期依靠行政权威(国家力量)维持秩序的村庄在国家力量退缩而村庄自主生产秩序能力缺失、未能建立新权威体系时的势所必然。村庄的“离散化”使乡村社会面临“断裂”与“失衡”的危险[14]。

三、村庄公共权威:路向与重塑

在村庄场域中重构新型公共权威体系,是弥补村庄公共权威的“真空”,缓解农民“原子化”(atomization)、村庄“离散化”局面的必然选择。概括起来,中国农村的发展主要是实现两大目标:农民致富和村民自治。基于此,村庄公共权威的发展路向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趋势。

村庄公共权威功能的去政治化。一直以来,村庄公共权威的功能具有政治性和经济性并存的二元特征。在某些时期,其政治性功能尤其突出。随着市场经济对农村的渗透日益深入,农民传统的伦理意识、价值观念和评价体系遭到巨大挑战。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诉求充斥着村庄生活。拥有财富的多少成为大多数农民衡量个人能力的主要标准。农村同城市的巨大差距,使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显得尤为迫切。因此,村庄公共权威的功能应该逐步淡化政治色彩。由政治性权威向经济性权威转变。当前,村庄政治精英的权力仍然要通过国家制度授予。村庄公共权威的产生与运作仍然离不开“政治”。但是,村庄公共权威产生、运作程序的政治性与村庄公共权威功能、作用的去政治化并不构成必然的矛盾。村庄公共权威功能的去政治化并不等同于其性质的去政治化。

村庄公共权威运作模式的去行政化。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社会利益集团日趋分化,势单力薄的个体小农在与市场、社会等外部力量的博弈中越来越处于弱势地位。走向合作是时代对农民的必然要求[15]。行政性权威的弊端在于其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过重。从而在根本上同发扬农村基层民主、实现村民自治的目标相悖。建设农村民主政治,要求淡化村庄公共权威的行政强制色彩。由行政型权威向契约型权威转变。构建契约型权威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基于利益连带之上的村庄契约关联[16],再由契约关联导向农民合作。契约型权威的本质在于农民对以契约为纽带而形成的合作组织的信赖与服从。由是观之,村庄公共权威的去行政化过程,就是村庄公共权威走向民主化的过程,也是村庄治理从精英治理走向民主治理的过程。

村庄公共权威功能的去政治化及运作模式的去行政化是同我国的宏观环境和乡村社会的微观环境相适应的。从宏观上看,1970年代末以来,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的政策导向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强经济建设和发展民主政治成为国家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主旋律”。这一“主旋律”已经深深地渗透进了乡村社会。“要致富”、“要民主”成为广大农民的心声。从微观上看,村民自治在乡村社会的实施,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迄今为止,村民自治所发挥的效用仍然有限。但是,相比以前,广大农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和农村民主氛围的渐成气候却是不可抹去的事实。所以,村庄公共权威的去政治化和去行政化是我国宏观环境和乡村微观环境对乡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我国宏观环境和乡村微观环境又为村庄公共权威的去政治化和去行政化提供了基本条件。村庄公共权威的去政治化和去行政化既是必然的,又是可行的。

当然,乡村社会运作逻辑的复杂性,决定了村庄公共权威的重塑必然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重构村庄公共权威体系,将面临着三大主要障碍。

既有村庄公共权威:路径依赖与锁定。村庄中的传统型权威和行政型权威都在走向衰弱和失势。但因它们以前长期活跃在村庄场域中,其影响已经根深蒂固。要彻底消解它们在村庄中的不利影响,仍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当既有的村庄公共权威凭借其“惯性”而“死灰复燃”时,更会对新型公共权威体系的建构造成冲击。不可否认,既有村庄公共权威也蕴含着某些积极因素。比如,基于血缘纽带形成的宗族组织虽然已经大多解体,但村庄社区中残留的宗族意识却可能有利于村民达成一致行动。在重塑村庄公共权威体系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既有村庄公共权威的积极因素。实现新型村庄公共权威体系与村庄社区历史“记忆”的对接。

村庄“离散化”与集体行动的困境。如前所述,市场经济给乡村传统观念带来巨大挑战。受“个人本位”、“金钱至上”等价值观的影响,村民人际关系呈现“趋利化”。村庄正由“道德性社区”走向“工具性社区”[17]。人们过度关注个人利益导致村庄社会关联度下降。传统意义上的“村庄共同体”趋于瓦解。强烈的“搭便车”冲动大大削弱了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在农民自组织能力缺乏、未能达成一致行动的情况下,外力的介入就不可避免。但外力的介入有可能会导致农民对外部力量的过度依赖,妨碍农民自组织能力的生成。所以,如何增强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减少农民对外力的过度依赖,是农村实现从外力驱动型发展模式向内生自立型发展模式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障碍。

低水平资源禀赋与高资源需求量的矛盾。农村资源禀赋的低水平主要表现为资源总量少和资源结构的不均衡。国家工业化对农业剩余的过度榨取和农村的资源再生产能力低下造成了农村资源短缺。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关键问题在于农民增收困难。农民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进一步加大了农民的货币支出压力[18]。大量乡村精英的流失,导致村庄人力资源匮乏,恶化了农村资源状况。低水平的资源禀赋使村庄公共权威的再造失去了强大而稳固的物质基础。

破除上述三大障碍,重塑村庄公共权威,要求我们沿着以下三条进路,有的放矢、积极稳健地全面推进。

村民自治:反思与深化。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文本”在乡村社会已经实施多年。但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仍然没有实现。村民自治在农村社会产生的效用也并没有如我们所预料的那样显著。个中缘由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抓住村民自治的“内核”。一直以来,村民选举成为中国政府(包括一些学者)向外人津津乐道的一种“资本”。然而,当下中国的村民选举,是在既有乡村政治体制未得到全面改革的情况下实施的。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促使上级政府的“触角”屡屡伸向村庄社区,干涉村民选举。基于利益攫取目的的外力强制性介入往往导致选举流于形式。此外,乡村社会自身固有的弊病、村民选举“制度文本”与地方性知识的失调及过于注重民主形式本身造成民主的“逻辑反叛”[19],又使得选举无法发挥应有效益。选举结果的低效性(选出来的一些村干部不为农民办实事)更是创伤了村民的选举热情。据笔者观察,农民并不是缺乏民主意识,而是缺乏挖掘农民民主意识的利益驱动机制[20]。在选举效率较低的情况下,村民选举的历史意义(对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的历史作用)可能要大大超过其现实意义。当然,我们也并不简单地主张所谓的“后选举时代”。只是想强调仅仅“聚焦”于村民选举,将无助于推进村民自治建设。

村民自治的本质,在于村民真正平等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村庄社区公共事务的形成,源于村民的实际需求。推动村民自治的深化,势必要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思考农民,理解农民生活的内在逻辑。不宜“先验地”决定村民的需要,而应该充分考虑村民需求的多样性。让村民由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客体转变为管理的主体。应该给予村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和社会权利。同时,我们需要正确评估村民选举对乡村的影响尤其是负面影响。全面衡量村民选举所带来的成本与收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和人化民主,有赖于这些基本问题的妥善解决。

农民合作:困境与出路。农民合作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村庄公共权威民主化的重要表现。对于农民的合作能力,有学者曾表示怀疑[21]。但历史与现实都表明,农民是具有合作能力的[22]。农民合作不成功,并不说明农民没有合作能力。而主要是由其它因素(监督机制、外力的侵蚀等等)造成的。在远离革命的当下中国乡村,单靠革命理想主义的意识形态已无法让农民达成合作。而且,“个人本位”观念的泛滥也在事实上削弱了农民的合作能力。然而,恰恰是在这种“个人本位”观念中,可以挖掘出促使农民走向合作的“因子”。这就是农民对个体利益的关注。合作必须以个体利益为纽带。单纯的利益关系不能构建稳固的社会关联。但离开了利益,社会关联将更不稳固,合作更是无从谈起。合作能否成功,主要在于成员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与对共同利益的关注能否达成均衡。成员对个体利益的过度关注将会导致“搭便车”等投机行为,破坏集团合作。所以,农民合作的关键是建立基于利益连带基础上的契约关联。在此基础上构建农民“合作共同体”(cooperativecommunity)。

新时期的农民合作是以个体利益、个人自愿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它同合作化运动、时期动员式、强制性合作具有根本不同之处。在农民有合作的需求,但因自组织能力缺乏、内生性合作无法达成的情况下,外力的介入不可避免。通过外力“输血”,在农民内部培植合作机制。最终实现由“输血”向“造血”的转换。在农民自我合作不能达成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无奈而又有效的选择。但是,外力的“痼疾”在于它自身携带的破坏性。处理不妥则很可能适得其反。因此,以外力推动农民合作,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实现农民合作的利益基础与外力援助的有机统一。外力不能扮演“强制者”,而应成为“协作者”。

有人担心,农民的合作化、组织化会不会导致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不会。从历史上看,历次自发的农民暴动、农民起义的“导火索”主要是苛捐杂税和农民的“饥饿逻辑”。农民反抗的性质主要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阶级斗争[23]。可以说,农民只有朴素的等级观念,但没有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意识。农民反抗主要是基于生存目的。从现实来看,纵观国内外,贫困往往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农村的治必然带来国家的兴盛与安宁,这几乎是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普遍性规律。”(张厚安、徐勇,1995)农民合作化、组织化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增强农村、农民的“自生能力”(viability)[24],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财政支持:权威再造的物质保障。税费改革大幅度减少了乡村财政收入,削弱了村庄公共权威的物质基础。在村庄资源无法自给自足的情况下,唯一可以指望的便是上级的财政拨款。若国家再不加大对乡村财政的支持力度,乡村治理将难以走出困境。村庄公共权威的再造亦将无从谈起。而且,税费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依靠国家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推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乡村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很可能又会以各种名目向农民征收费用,使农民负担再度反弹,从而无法走出税费改革的“黄宗羲定律”[25]。

调查反映,一些乡村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没有及时、足额地补贴到位。截留、贪污和挪用财政转移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这就要求国家进一步改革、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该坚持中央与地方政府分级负担的原则。具体的负担比率应该进行充分的实证调查研究之后再行确定。应该革新支付技术和支付模式,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但改革的核心是要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监督体制。尤其要加强对地方、基层政府的监督。同时,我们还可以适当借鉴国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等等)的实践经验。

四、结语

现代性、国家和地方性知识构成了村庄公共权威演变的基本动力。国家在村庄公共权威变迁中起着主导作用。村庄公共权威的演变,主要反映了国家与农村社会互动关系的变化。村庄公共权威的高效运转,要求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国家对农村社会的过度渗透,势必降低村庄自主生产秩序能力。目前村庄公共权威的“真空”状态便是村庄的“权力文化网络”遭到破坏、国家力量退缩以后村庄所表现出来的“不适应性”。本文的基本结论是,村庄公共权威将朝着去政治化和去行政化的方向发展。组织化、合作化是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向。重构村庄公共权威,需要切实推进村民自治建设,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加大对乡村的财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思•韦伯著:《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

[2](法)莫里斯•迪韦尔热著,杨祖功、王大东译:《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华夏出版社,1987年。

[3](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

[4](美)戴维•伊斯顿著:《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9。

[5]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年。

[6]贺雪峰:《乡村治理与秩序——村治研究论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8]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9]费孝通,吴晗等著:《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

[10]张厚安,徐勇:《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武汉出版社,1995年。

[11]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12]陈潭,刘祖华:《精英博弈、亚瘫痪状态与村庄公共治理》,《管理世界》2004年第10期。

[13]罗兴佐:《农民合作的类型与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4]吴毅:《宗族权威的变异与经纪模式的消解——20世纪上半叶四川双村二重化权力形态变化的个案研究》,《文史哲》2003年第4期。

[15]李齐云:《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缺陷分析与改革构想》,《当代财经》2003年第10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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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英)戴维•米勒、(英)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47页。

[2]参见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序言(徐勇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3]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0页。

[4]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7-102页。

[5]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1-108页;胡庆均:《两种权力夹缝中的保长》,载费孝通,吴晗等著:《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129-130页。

[6]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7]同上书,第3页。

[8]笔者在此借鉴了杜赞奇的“经纪模式”理论,提出“全能型经纪模式”概念。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体制包含了杜赞奇所指的“保护型经纪”和“赢利型经纪”意思;二是强调体制职能的全面性。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7页。

[9]据学者核算,1992年至2001年,农民负担率均在20%以上。1999年以后由于农产品价格下降幅度相对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农民负担率更是上升到30%以上的高点。2001年,农民负担率达到36.55%,农民人均负担绝对值高达671.10元,比1997年净增250.54元。参见胡书东:《中国农民负担有多重——农民负担数量及减负办法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第86—92页。

[10]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1页。

[11]吴思红在湖北、浙江农村的调研也得出了和我们相同的结论。参见吴思红:《乡村秩序的基本逻辑》,《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4期,第65—73页。

[12]贺雪峰和董磊明区分了乡村治理的四种类型:原生秩序型、次生秩序型、乡村合谋型和无序型。我们的调研揭示出这两位学者尚未正式提及的“资源耗散型”治理类型。参见贺雪峰,董磊明:《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第42-49页。

[13]参见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第3期,第124—134页。

[14]孙立平曾用“断裂”与“失衡”来形容当下中国的宏观社会结构状况。笔者借用这一概念来表征中国乡村社会的微观结构。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5]徐勇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经历和正在经历着四个阶段,即“散—统—分—合”。参见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序言(徐勇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16]陈劲松认为,根据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方式,社会关联可以分为神性关联、伦理关联和契约关联,并指出各种形式的社会关联可以在同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中共存。伦理关联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参见陈劲松:《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关联形式及其功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第89—94页。

[17]“道德性社区”意指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传统性社会关联在村庄社区中占主导地位。“工具性社区”则强调村庄社会关联的理性化,基于利益基础上的契约关联在村庄社区中占主导地位。参见杨善华、侯红蕊:《血缘、姻缘、亲缘与利益——现阶段中国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趋势》,《宁夏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51—58页;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第3期,第124—134页。

[18]徐勇,邓大才:《‘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载中国农村研究网2005.7.6。

[19]王沪宁把西方民主政治发展过程所显示出来的内在矛盾称为民主的“逻辑反叛”。具体论述参见王沪宁:《政治的人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79页。

[20]英国人类学者王斯福曾经通过对庙会组织表演过程的研究探讨了中国乡村社会民主传统、市民社会的问题。虽然作者最后没有得出明确肯定的结论,但作者所提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参见王斯福:《农民或公民》,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21]曹锦清在对河南农村调查后曾经得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结论。参见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

[22]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宗族合作治水、共同抵御外来势力入侵等事例及现实中的许多成功的农民合作组织(如广西桂平市赤岭特种水产养殖协会、吉林省梨树县的农民合作热潮等等),都表明农民并不缺乏合作能力。笔者对安徽蒙城县岳东村养鸡协会的调查也表明,只要相关条件(制度健全、资源充足等)具备,农民还是可以合作起来的。

[23](美)卢西恩.比安科和(日)田中忠夫等学者对二三十年代中国乡村农民暴动的研究表明,农民暴动的主要目的是反对苛捐杂税,而不是阶级斗争。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24]这一概念最先由林毅夫和谭国富提出。笔者在此借用“自生能力”来表示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参见林毅夫:《论经济学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25]参见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2年第3期,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