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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民营化改革

乡镇企业民营化改革

目前苏南企业改制再掀高潮,二次改制如火如荼。这次改制的目的是要原来的作为投资主体的政府比较彻底地从企业中退出,企业资产结构以民间投资主体为主,企业组织形式由股份合作制改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然而,乡镇乡镇企业就地转化为民营企业的同时,苏南企业过去发展的有利的宏观环境在改制后不复存在,而新的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特别是融资体制还没有得到有效改进,因而改制仅仅是初步解决了企业制度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本文专门就融资体制问题展开讨论。

一、企业改制后外部改革不配套是导致民间投资不旺的主要原因

在苏南地区,大量的民营经济是乡镇集体经济的继承。一般说来,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在其创办和发展过程中受到各级政府慈父般的关怀,在融资方面政府和企业更是齐心协力想尽办法,政府是唯一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或是政府的积累、或由政府出面以就业作条件向民间集资、或由政府向下属其他企业凑资金创办新企业、或由政府出面向银行贷款,所在地政府在企业筹资方面起决定性的作用。这种融资机制在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里对经济快速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企业创建快速,发展迅猛,并迅速繁衍出企业群体;另一方面企业约束机制不强,敢于投资,高负债经营扩张意识浓。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乡镇企业平均负债率在70%以上。在只有要素约束没有销售市场约束的短缺经济时代,乡镇企业迅速崛起。事实上,在1996年之前,非国有经济的投资热情、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一直高于国有经济,形形色色的有各级地方政府在背后支持的乡镇企业快速增长,营造了中国奇迹。然而,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的外部环境到90年代末已不复存在,苏南乡镇企业内部因发展困难而被迫改制,公有制集体企业转化为民营企业。原有的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因素消失了,有的甚至成为企业发展的羁绊。例如,政府干预企业是因为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和企业的必不可少发展条件而有其干预的合理性,但政府对民营化以后的企业干预是没有充分理由的。改制后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确立,然而市场经济体制却远远没有完善,这样,过去政府、企业、市场三着良好的互动机制被打断,特别是乡镇政府在投资体制中的主导作用消失后,新的融投资机制没有能够及时建立。所以,作为乡镇企业继承的民营企业目前处境艰难。我们可以看到,改制以后的苏南企业呈现一个资产普遍缩水、增长低速、效益缓增的状态。近年来,苏南地区的投资的主要力量是外资和地方国有企业,民间投资不旺盛,个别年份甚至是下降的。

二、目前的投融资体制使民营企业革筹资困难,发展困难重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后,过去在政府主导下的投资体制逐渐让位于市场。1994年,宏观经济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规和政策,伴随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度加强金融制度建设也逐步跟上,这对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是积极的,对中国经济长期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散落在广大农村的乡镇经济而言并不是一个福音,特别是改制后企业脱离了政府的怀抱,必须独立地面对资金市场,困难很大。

1.企业的信用差、融资渠道单一。乡镇企业的信用是政府的,民营企业的信用必须自己创立。但目前民营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是经济相对过剩时期,与当年乡镇企业发展时那种“只要能生产出来就能卖出去”的市场条件不可同日而语,因而民营企业扩张缓慢,资信积累不高。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主要依赖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化的合作信用社。而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原来的公对公的信贷业务不会因为企业的经营失败而影响到放贷负责人,如果公对私的银行信贷经营业务一旦出了问题就很难说得清了;另外,面对面广量大的农村中小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比较高,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缺乏亲和力。作为乡镇企业继承的农村民营企业缺乏融资担保系统,不动产特别是房地产是银行放贷担保物,但农村的房地产价值不高缺乏流动性,不可能成为银行认可的担保物。过去企业间相互担保十分普遍,但这是政府的融资做法,相互担保式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乡镇政府,所以相互担保或者反担保是虚招、是银行要求的手续问题,真正起作用的是政府的推动。但现在企业间的担保融资是很少的,这是因为拥有独立民事主体的企业不可能为其他企业担保而凭空增加自己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是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的话,那么公司法规是严格限制为其他企业担保的。所以,尽管1998年以后银行系统响应政府的号召积极地向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可能还做得很不够),但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缺陷,银企关系依然不很协调。

2.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基本是闭塞的,这大大限制了企业的发展道路。证券市场是国有企业的天下,民营企业难占一席之地,而从乡镇企业起家的民营企业能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很少,能上市的更是凤毛群角。民间集资受到很强的政治经济的约束。例如,过去集资办厂是以就业为条件的,因为在纯农业社会里,到工厂就业是跳龙门的好事,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可现在带资就业没有任何吸引力了。由于集资发展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政府对集资发展十分慎重,在刑法中列了个“非法集资罪”,这使民营企业企图通过直接筹措民间资本来发展遇到难以克服的政治障碍。所以,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本无所作为,只好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流向城市;另一方面农村民营企业嗷嗷待哺,和眼睁睁地看着身边大量资本流走。乡镇企业已经改制并获得了完全经营自主权,产权也清晰化了,但是企业产权市场没有开放,这样企业资产无法自由流动。有的企业资产经营能力不能发挥,有经营能力、试图通过并购而获得大规模扩张的企业却只能在自我积累过程中慢慢发展。总之,在缺乏资本市场条件下,农村民营企业的发展显得很原始,而城市民营企业还有金融创新组织如风险基金找上门来;设想中的二板市场是高科技企业唱主角,也主要向城市民营企业开放;城市民营企业还可走出国门、在海外资本市场上筹资,这些对农村民营企业而言简直是天方夜谭。

3.在间接融资不畅、直接融资渠道闭塞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发展依赖企业自身积累和领导者个入信用,这样的发展速度很慢,严重地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以改制后的企业发展情况为例,尽管改制后企业经济理性强了,也普遍取得了改革推动发展的目的,但是改制过程中基本上掏空了股东的积蓄,不仅如此,股权不能自由流动以及企业面临中小股东分红的压力(相当多的中小股东是被迫入股,是借债入股的,这些股东与大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而急于拿到现金,以确保资金安全和还债),实际上企业为了营造良好的发展预期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想尽办法多分红,这样改制后的几年时间内企业资金紧张,鲜有企业扩大投入搞技改的。我们看到的企业资产普遍缩水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企业改制后企业资产中的负债部分大大压缩,也反映了企业改制后的信用降低、告贷困难。

三、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实现城乡全团互动,发展农村民营经济

实际上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早有经济学家呼吁过,樊纲、林毅夫等主张在农村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中小银行以搞活民间资金市场(樊纲、林毅夫,经济学消息报第324、340期)。一般认为,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货币资金经营业务风险大、社会涉及面广,如果金融企业经营失败会诱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等严重后果,所以要求国有资本来经营以规避风险。实际上这种观念是落后的。金融企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社会机构对其监管的水平,并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而与金融企业的所有制属性无关。在西欧资本主义发展史上,金融企业几乎与普通工业企业同步发展,大银行是经过众多中小银行激烈竞争兼并,到19世纪末和大工业企业一起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我国金融问题都是发生在国有的金融机构中,广信的破产、重庆的乱集资等是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恶化和社会机构对其监管乏力造成的。这也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缺乏约束机制、胡乱经营等问题在金融领域中的反映。相反,民间私人办的企业由于产权明晰,约束机制强,很少会出现国有企业的那种弊端。以民间资本活跃的温州为例,在温州发展的早期发生过较大规模的假冒伪劣商品,却没有听说过骗资、乱集资,也没有看到因“钱庄”和“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倒闭引发的社会骚乱等金融领域混乱的问题。实际上,近年来查处的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案(无锡邓斌案最典型),多数是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部门等公有或以公有名义的资金培育起来的。所以当我们正视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公有制金融企业存在的缺陷时,为什么不允许民间私人资本介入资金市场,开放金融领域,实现多元化竞争的格局呢?韩国比东南亚国家更早地摆脱金融危机同韩国对银行大刀阔斧的私有化改造有关。

苏南地方各级政府对乡镇企业改制后的发展寄予厚望,认为改制是苏南乡镇企业(这里是指企业所在区域意义上的乡镇企业)第二次创业或再创辉煌的起点。可是从1998年开始的改制至今已经3年了,二次创业再创辉煌却迟迟没有到来。因此,作为苏南起家的乡镇企业现在对外落后于浙江、广东、山东,对内落后于外资投资企业。这再次说明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制度再造过程,市场体系的不完备、歧视性资源配置使突进的企业制度的改革成效不明显。然而这方面的改革是企业力所不能及的,需要国家的配套改革和地方政府的创新。具体他说,在金融领域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①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允许成立金融合作社、股份制银行、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在开放的同时还应降低市场进入门槛。目前,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在成立公司制企业时要求过高,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这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要求过高。②开放民间企业的产权市场,允许跨地区并购企业,鼓励城市大企业到乡镇寻找新的生产基地,为企业的资产流动创造良好的条件。③开放民间融资市场的利率。民间资金市场价格本来是灵活的,所以利率的市场化可在民间资金市场上首先实行,在官方利率的指导下,民间金融企业可以自由地调整利率浮动幅度,使利率真正成为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经济杠杆,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④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有利于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既使民间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符合规范的商业银行运作要求,又应该适应民间金融机构借贷过程中所具有的完全信息、交易成本低和灵活方便的特性,实现民间金融经营制度创新和金融当局监管制度创新。⑤地方政府探索面向企业而建立信贷担保系统,如政府出资为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或出资成立担保公司,增加民营企业的融资途径,在这方面,企业改制后形成的价值形态的集体资产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