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案件管理的信息公开原则

案件管理的信息公开原则

一、案件信息公开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与实施,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和高检院《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

(二)便民利民原则

公开方式上,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以及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等进行主动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案件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的途径上,建立全天候、多途径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公开。

(三)及时准确原则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数据来源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网)数据库。承办人员办理案件的同时,生成相关数据,由专人导出,每日更新,确保案件受理、诉讼阶段变化、作出处理决定等流程信息能够及时更新,保障查询内容的准确、规范。公开的案件信息数据、终结性法律文书数据进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后,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四)安全原则

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须确保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科学设置系统数据导出筛选功能,确保不得公开的案件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等数据不被导出。严格数据导出及更新工作管理,定期备份数据。系统应当实时记录访问及查询情况,形成清单,供查询及分析研判。在具备条件时,开展对访问主体及访问内容的自动统计分析,研判关注热点。加强检察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网络安全建设,确保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二、案件管理信息公开系统之框架构思

(一)整体框架设置

主要设置以下功能模块:1.案件信息查询模块;2.重大案件信息互联网模块;3.终结性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模块;4.辩护与业务办理模块;5.控告申诉系统模块;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模块,等等。

(二)统一信息公开平台设置

1.在检查网站首页设置所有功能模块;2.开通互联网、电话、短信、微信等信息查询途径;3.专人保证各功能模块之间信息的一致性和互通性。

(三)内、外网衔接设置

通过具体技术人员的配备,实现内、外网各对应业务功能与查询功能的相互衔接,并确保相衔接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辩护人、诉讼人业务办理功能与外网中辩护人、诉讼人查询、业务办理功能的衔接。

(四)监督信息的整合

主动收集关注案件,并主动相关案件信息,接收民众意见,实现信息的双向流动。强化社会民众对案件的评价功能,并及时进行反馈。

三、案件信息公开面临之困境

在对相关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仔细研读,并结合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实际工作分析,笔者发现以下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院部分重大案件案情部署的公开恐将不利于案件审查、办理、终结。重大案件案情的公布,为检察院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将公诉人置于诉讼中较为不利的地位,为案件的侦破与审结制造难关,为犯罪嫌疑人挣脱法网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人手不足,无法分出专人从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一般配备三至四名工作人员,而案件管理部门所负职责繁杂,若全面开展全力投入信息公开工作则现有工作安排无法得到切实落实。

(三)基层院同时具有业务能力、案件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知识的人员匮乏。据初步调查,笔者所在基层院暂无同时具有业务能力、案件管理能力以及信息技术知识的干警,而根据信息公开系统相关草稿的落实要求,唯有同时具备此三项能力的工作人员才能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整、有序、正确开展。

四、保障信息公开系统运行之举措

(一)由业务部门把关信息公开程度

高检院要求将重大案件案情及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并对信息公开的程度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而实践中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对于信息公开程度的要求与高检院的要求之间存在着矛盾。案管人员并非案件承办人,对案件情况缺乏深入了解,对信息公开的程度也无法切实把握。因此,由业务部门承办人负责并把关所承办案件信息公开程度具有其必要性。

(二)规定案管部门必要人手数量

目前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数量参差不齐,包含部门负责人在内多则六人,少则三人。案管部门职能至少需要配备五名人员才能够保证有专人负责信息公开业务。基层院可采取由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兼任案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方式减轻案管部门工作压力,同时亦能够加强案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

(三)引入办案经验丰富的案管人才

案管部门目前配备的人员多属于年纪轻、学历高。这些人才的优势在于起点高、自身素质高,但其缺点也尤为明显。这些人才大多入职不久,没有从事过业务部门办案工作,对于案件办理缺乏实践认识,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捉襟见肘,无法全面完成自己的工作、无法与业务部门配合密切、也无法实现高检院对案管部门富于生命力、创造力的要求。

作者:汤娉单位:常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