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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摘要:随着人们对开发海洋认识的不断深化,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领域,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和新趋势。海洋领域区别于其他的资源开发行业,商业贿赂渗透经济、金融的程度、表象与东中部地区存在差异性。本文对我国海洋资源开发领域产生商业贿赂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从以预防为主,培育合规文化、建立健全各项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就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海洋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反腐倡廉

我国刑事法律上所指的商业贿赂犯罪,是指非国家公职人员在商品服务贸易领域的行贿和受贿行为,它是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权收受贿赂相对而言的。商业贿赂涉及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与一个国家实行何种经济管理体制、市场开放程度以及法律禁止程度有着密切联系。即使是在一国内部,经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地区之间,商业贿赂渗透经济生活的程度、涉案数量和金额、贿赂具体方式也表现出差异性,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的着重点也不一样。当前我国的海洋资源开发领域不同于其他陆地开发领域,因此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海洋领域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海洋领域反腐倡廉理论建设基础研究,更好的体现时代性、突出针对性、把握规律性,需要根据海洋资源开发领域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制止海洋领域的腐败,从防治开始着手建立健全防治机制。

一、海洋资源开发领域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

1.海洋管理体制的缺位

对海洋经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非常严重的多头管理现象,如,海洋发展规划的制定由政府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海洋交通运输由交通港务部门负责,海洋滩涂由农业资源部门负责,海洋渔业由政府海洋渔业局负责,海岸带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海洋旅游由旅游局负责,此外还涉及到盐业、矿业等行业部门。

多头管理,造成严重的职能交叉、管理混乱、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大大降低了管理效能,增加了管理难度,形不成统一的管理体系。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虽然由环保局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或协助,但环保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有限,监测、监督、管理和执法手段、力量有限,远未形成统一协调的海洋环境管理体系;对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主要由海洋渔业局和农业资源局两家负责,这不仅有两家的协调配合问题,更由于管理条件和手段的缺乏,使实际管理难以有效进行。

2.问责制审批不够

由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多个海洋产业,政府在制定海洋产业政策时,就必须兼顾各个海洋产业的发展,充分考虑各个海洋产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海洋资源开发程度越高,对某一海洋领域的开发所涉及的相关海洋产业就越多,就越需要借助政府的协调功能,制定统一规划,对海洋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控制和监督。现代海洋领域的资源开发涉及到各种组织、机关,在开展防治商业贿赂时,对失职渎职人员存在着问责不够的问题,使商业贿赂之风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阻碍了海洋领域开发诚信体系建设。商业贿赂的症状在于权力私有化。大力削减人为权力和审批事项,将审批权分解,严格按照集体决策,集体审批,择优审核,公开招标,公正竞标的方法去办理,就能根除产生商业贿赂的媒介,大幅度地减少商业贿赂的机会。因此,凡是不细化审批权限,不分解审批权力,大搞“一支笔”审批,都要进行问责。

3.海洋领域对人们还陌生,商业贿赂存在着隐蔽性

向海而荣,背海而衰,这已被不同历史时期大国崛起的事实所证明。1994年,《国际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全球海洋的1/3已成为各国专属经济区,深海大洋的竞争更激烈。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海洋被列为超前部署的全国五大重点战略技术领域之一。作为拥有1.8万公里海岸线、管辖300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的海洋大国,人们的海洋意识还比较薄弱。对海洋领域的资源如何开发、如何利用、如何建立等,人们对此陌生的领域的认识还存在着空白这就为商业贿赂提供了便利。

4.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

海洋的最突出特点在于它具有流动性,即海水是流动的,海洋中的许多资源也是流动的。这一点决定了海洋开发与陆地开发的一个明显区别,即某一陆地的资源开发一般不会给不相连的陆地资源带来直接的影响,而海洋的开发和利用则不同。海洋通过流动的海水可把不同区域的开发利用活动联系起来,即某一区域海洋的开发利用,不仅影响本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效益,而且必然影响到邻近海域甚至更大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效益。

企业或个人则往往从自身利益、眼前利益出发,不会或不考虑海洋经济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只要能够获得物资供应或找到销售产品的对象,就意味着具有高额的经济利益。这样,就有一些开发者经不起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实施商业贿赂。

二、建立海洋资源开发领域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议

1.预防为主,培育符合规范的海洋文化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领域行业的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海洋领域从业人员实施持续教育工程,培育合适的文化,遵循内控优先,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的合规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形成不能为的氛围。

2.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严格区分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本着“攻大奸、戒小过”的原则,坚持惩治、教育与规范相结合,严厉查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对于情节轻微、危害较小、认识态度较好的,要以教育规范为主,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继续加大对海洋资源开发是、海洋技术研制、海洋强市的建设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严防商业贿赂行为在这些领域重新抬头蔓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将执法领域向资源开发、技术研发、海洋水产品销售、滨海旅游等热点难点领域拓展。在审批制度与审批环节上,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使行政活动尽可能透明。

3.保持高压态势,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政策环境

一是从舆论上保持高压的态势,加大力度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反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二是加大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既要抓小的,更要抓大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发现一窝处理一窝,防止雷声大,雨点小,治而不止,治而复生。

4.保持长期作战思想,构建长期有效、持之以恒的治理环境

防治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要清醒认识海洋领域作为一个尚待开发的行业,作为一个人们还比较陌生对此领域的资源开发还处于一个待逐渐了解的工程的行业,商业贿赂有其生存的土壤和环境。一方面要树立常抓不懈、锲而不舍的持久作战思想,克服悲观、松懈和速决情绪;另一方面又要根据中央部署的阶段性任务,结合我国海洋领域的实际,突出重点,集中治理,一个又一个地打好阶段性战役。

5.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国家统筹发展

2008年2月21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次的海洋领域总体规划。

纲要指出要准确把握新时期海洋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抓住发展机遇,以建设海洋强国为目标,统筹国家海洋事业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规范海洋资源开发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公共服务水平,强化海洋科技自主创新的支撑能力,保障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在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从国家全局战略的角度出发,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同时纲要还指出,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深化海洋综合管理。这也是一个很好的防治商业贿赂的措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