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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制建设

社会法制建设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重要战略构想,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当前面临的重大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其独特的法律内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也有很多种途径。不断加强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制建设;法律内涵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和社会协调各方面。如何根据我国已经具备的条件,从能够办得到的事情做起,逐步实现和谐社会的各项目标?具体到法治建设,就是要求把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成和运行机制中,有效构建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做到既符合社会主义本质和现代和谐社会的要求,又符合当前实际的推进举措。

一、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内涵

早在2005年2月19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和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科学论断,是我们党新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思考的新突破,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征。深刻理解这一论断,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范畴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民主法治。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所谓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扬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大公民的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才能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形成既有对多数人的服从又有对少数人的保护,这样一种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

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主张法律至上,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定事务,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方式。它通过民主程序依据法律来保障社会成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

而法治则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是民主政治体制中的治国方略。民主历来都是同法治紧密相联的,社会主义民主更是需要社会主义法治来保证,没有法治或法治不完善,民主就得不到支持和保护。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目标是完全统一的。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只有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和社会的范畴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平正义。没有公平和正义,就没有和谐。这是因为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是一个政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古今中外的大量事例表明,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级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深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保障。因此,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条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加需要公平和正义.

二、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实现途径

法治为和谐社会服务,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转变法律观念

转变法律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认识前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对法律观念作一个梳理,做出适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直接要求法律本质观、价值观、功能观和发展观都做出相应的变化。从价值观意义上讲,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最崇高而又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来追求。历史上,我们曾错误地否定法的价值目标,甚至认为公平正义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这是极其错误的。作为公平正义,社会主义不仅不应抛弃,而且更要发扬光大。面对中国法律价值观的现实,我们必须确立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具体说来,必须将公平正义体现在立法和法的适用之中,将其作为法治的基本理念。从功能观意义上讲,以前那种简单地认为法律是阶级斗争工具的观念必须改变。在和谐社会中,法律是指引社会行为的规范,建构社会秩序的规则,裁决社会纠纷的准绳,维护社会安宁的手段,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法律本身的追求就是维护人际的和谐状态。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也就是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消除引发社会不和谐的根源,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应当深化对于法律功能的认识,进而充分发挥其效用,使法律为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从发展观意义上讲,应当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发展观,树立起自身协调发展和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要既注意法律的适时变化,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方面,法律必须适应社会发展,推动社会发展,甚至成为社会发展的先导。另一方面,法律不能过于频繁地变化,必须具有适度的稳定性。

(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2007年2月14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把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民主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担负的这一艰巨历史使命,切实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勇于开拓、不断探索、积极作为,深人扎实地做好法制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做好农村法制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基础性和战略性的意义。

从历史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农村各项事务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逐步形成了一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及运行机制,以法治来巩固这些宝贵的成果和经验十分必要。从当前农村的现状看,近些年来,经过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多,地域广,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经济、文化条件比较落后,农民法律素质偏低、农村依法管理能力弱化、依法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比较重视通过

法治来保护和支持农业的发展。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达到一定程度后,也将类似“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及农业改革、新农村体制的建立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必须更加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依法管理,依法推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也即是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实现这一目标,要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这些都始终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必须继续在农村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治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依法行政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人权得到尊重和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限定并且严格依程序行使,才能实现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因为,一方面,由于行政部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握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具有官本位思想传统的社会,崇尚权力比限制权力的观念在社会中更为流行。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行政权力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对民众的各种社会调查中腐败问题始终高居榜首,这种权力和金钱的分配就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损害,它会影响人们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任、产生对现实生活的不满,积聚不稳定因素。

(四)完善法律体系

建设和谐社会,要有完备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可遵循的规则。这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并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法制有一个调节机制,能做出适应客观需要的相应反映,能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而且这个体系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这种状况下,制定法律与完善法律变得同等重要。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都需要应对发展进一步完善。而其中尤其突出的就是民商法和社会法方面。民商法可以有效地分配利益,减少矛盾产生。而社会法的主要目与和谐社会中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救济解决问题,对社会稳定起着直接的影响。

(五)实行司法改革

司法机关是社会争端的裁决机关,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关,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但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的基本模式还是建国初期设立的。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体制愈来愈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要保障司法公正。因为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裁决不公正,就不可能平息纠纷,甚至可能使矛盾更加激烈。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对和谐社会来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其经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期待;对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保障充满信心。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也可通过公正的行政诉讼,使其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充分补偿。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也可通过公正的司法而得以维系。

三、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政府更好地执政为民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一切为了人民这个根本出发点,处处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使政府工作人员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全心全意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防止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实现科学发展观最终目标必须完善法制建设

1、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才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政策稳定的基本要求。

2、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总之,其有关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具体规范。

3、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其发展的全面目标无疑是具有全社会性,但处于当今社会,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而要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制才能有效予以维护。

4、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在国家范围内的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保障下,才能顺利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5、科学发展观的实施,需要对现行政策和做法予以变革,需要推行一系列新的政策和做法,建立新的体制机制,并适时转化为国家意志,依靠法律的权威性保障实施。

可见,要使科学发展观得以顺利实现,就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就要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发展和创新。

(三)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无一不与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密切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运用法治手段,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及时、公正、圆满地解决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只有大力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加强制度建设,真正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四、结束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必然要伴随着一个法治发展的过程。从宏观上看,公正合理并且有效运转的法律制度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从微观上看,法律规范对个体行为的有效指引和约束,是在复杂的人际互动中建立信任、尊重、责任感和强化合作动机的基础。关注社会公平,关注法制建设,努力使社会充满活力、保持较高效率,都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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