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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关系

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关系

摘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直接催生了电子商务法的出现,而电子商务法的完善与否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具有一定影响。本次研究以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为研究对象,从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的概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电子商务法的产生、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服务于电子商业的发展以及传统法学理论受到电子商务法的挑战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法;互动关系

法律是与社会经济及其社会经济制度存在密切的联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变革。在市场经济领域中,法律与价值规律之间存在显著性的互动关系,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发展之间也存在着相应的互动关系。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述

电子商务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所有采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既包括了传统的采用电话、电传以及传真等方式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同时也包括了采用互联网、内联网以及外联网等形式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1]。狭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仅仅采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促进现代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带动了传统企业的转型升级;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为中小企业进入大市场提供契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加快了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二)电子商务法的概述

电子商务法概念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是指对一切采用电子通讯手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既包括了对采用电话、传真以及电传等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了对采用英特网、城域网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是指仅仅对采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除了具有传统商法共有的特征之外,还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包括了:电子商务法主体具有虚拟性;电子商务法客体具有广泛性;电子商务法内容具有程序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具有任意性与开放性。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电子商务法的产生

电子商务活动属于一种新兴的商业交易活动,这种商业交易活动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网络,从而寻找自身的商业交易对象,与之签订相应的商务合同,并进行网上支付等形式的商业交易行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新的交易形式也随之兴起,当前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涉及到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计算机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环境氛围、公众意识以及法律规范等相关层面[3]。计算机技术仅仅只能解决商业交易活性行为的可行性问题,无法解决商业交易活动双方之间地权力及其义务方面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则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是行政手段。

(一)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第三方支付立法

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促进了第三方支付立法的发展。新的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方式需要新的支付手段,而要想确保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新的支付手段的安全性,则必须先采用立法的形式明确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4]。从性质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手段属于非金融机构,该机构迎合了当前快节奏的消费方式,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手段这样的非金融机构中,大量的资金不断流动,而且这些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一些不特定的公众群体,再加上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从开始支付到最终完成整个交易活动所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因此,怎样有效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这一时间段内流动资金的安全性,就成为我国立法工作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内容。

(二)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立法

网络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中形成的各种知识产权。它不仅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也包括了计算机域名、视频以及音乐等电子形式的内容。在网络中,每天都会大量的原创性作品,而这些原创性作品往往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于互联网上,它们中有的是免费的而有些则是需要客户付费下载[5]。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这就决定了互联网上的原创作品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进而导致因网络侵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三)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证据规则立法

目前,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与《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因而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电子数据证据存在证明力。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往往容易被篡改,这就加大了司法实践中审查电子合同真实性的难度[6]。目前,我国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处理主要采用“最佳证据”规则,这也就是说任何证据都需要原件证明其真实性,然而电子证据可以说是一个复制品,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原件,因此,我国必须设置一个权威的机构审核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使得电子证据也能够与其它书面证据一样,可以发挥出证据的价值。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服务于电子商业的发展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仅能够有效调整并规划商事行为,同时还能够服务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市场经济规律对电子商务产业具有一定的支配性,因而电子商务产业也必然会受到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产业面对的主要是一些不特定的消费群体,这就促使电子商务对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与金融安全性的要求更加严格,而这则必须由电子商务法进行引导。

(一)电子商务法可以为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仅能够使电子商务活动在制度上具有可靠的保障,同时还能使电子商务在法律上也具有可靠的保障。比如,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垃圾邮件泛滥、电子商务信息被篡改以及电子商务信息丢失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能够根据电子商务法得到有效解决。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到,在2014年时,我国各个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接到的网购投诉数量达到了两万多件,而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直到2015年6月,我国各个地区网购的投诉数量越来越多,其中,北上广、杭州以及重庆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接受到的网购投诉案件达到了两万七千多件。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各个地区的网购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信心。

(二)电子商务法能够控制并降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风险

以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交易风险时,交易者主要采用传统的交易习惯对这些风险进行规避,比如,采用提供保证金或者提供抵押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不仅会增加电子商务交易的总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导致电子商务活动失去便捷的优点。目前,我国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这两部法律对其进行了有效分配,比如规定了网购过程中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这些关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消费者能够与电商之间良性互动,进而保障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三)电子商务法加快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从制度上与技术层面上来说,电子商务法的存在有效弥补了我国以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的漏洞,保障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性,进而加快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速度。面对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交易,我国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在《电子签名法》与《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两部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措施对本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进行相应的规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形式也越来越多样,这就促使电子商务纠纷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该紧紧跟随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需求,加快电子商务法的更新速度,同时借鉴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进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四、传统法学理论受到电子商务法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发展下电子商务法逐渐形成体系

学术界对电子商务法的性质还存在争议的时候,实际上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已经逐渐成型,同时还成为了一门专门的学科。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法也随之不断完善,虽然我国已经拥有了几部具有指导意义的电子商务法,而且这些电子商务法还能够与其他法律相互配合使用,指导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但是,这些电子商务法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体系,还具有不完善的地方。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电子商务立法的基础性作用始终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中,而电子商务法的基础性作用有赖于完善的电子商务法体系。

(二)电子商务法不断挑战传统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属于商品流通流域中的一次革命,它不仅变革了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更重要的是它变革了人们的交易方式。传统法学理论的制定并没有处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因此,面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传统的法学理论就表现出严重的不适应性或者是落后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因而无法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需求。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之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部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就只能采用传统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而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法律制度与新型的交易方式之间就会出现矛盾。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建立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现状的电子商务法,然而立法行为属于一个严肃的程序性行为,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了立法议案的提出、法理论证、法律条文的斟酌以及法律的颁布,而这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加快建立系统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进程。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电子商务发展直接促使电子商务法的出现,而电子商务法的出现与发展则反作用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能够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运行,同时还保障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进而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明伟.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J].电脑迷,2014(21):40-41.

[2]郑远民,李俊平.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41(5):55-59.

[3]张世伟.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J].法制博览,2015(25):58-59.

[4]李哲.电子商务法语境下的我国电子商务保护[J].江苏商论,2010(3):43-45.

[5]杨慧.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J].中国商贸,2012(3):132-133,143.

[6]刘志军,王春宝.浅析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现状[J].中国商贸,2011(36):105-106,109.

作者:韩强 王玉宝 单位:青岛黄海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