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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障碍因素

农村金融服务障碍因素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融资渠道

[论文摘要]通过实际调研,利用大量的实证资料,对青海省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完善青海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议,进而推动青海农村经济发展发展,加快青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一、制约青海省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障碍因素

(一)农村贷款比例偏低

截止2006年12月底,我省农业贷款比例也与农业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率14.8%不相称。如2004年,青海省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为15.92亿元,而同期的农业总产值约为63.2亿元。与我省的工业贷款额相比农村贷款比例也是很低的,在2004年仅银行一项的贷款余额为619.85亿元,而其中的工业贷款约为80.02亿元,约占贷款额的13%。农业是弱势产业,银行不愿放贷。从农业本身的特性来说,农业是微利的甚至是难以赢利的产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效益低。在农业投资盈利率较低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为获取经济效益,不愿将资金投放向农业。

(二)农村信用社支农难度大

1.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受到影响

由于农村经济主体存在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如土地不能作为抵押、树木不能作为抵押、房产也不能作为抵押,农民在有资金需求时往往因无法提供抵押品寻求担保而获得贷款的机会微乎其微,导致农村绝大多数信贷需求主体缺位。

2.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着较大问题

第一,农村信用社是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的,是合作金融的形式,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现在合作金融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第二,过去农村信用社是统一的组织模式,现在它不能满足多层次不同金融服务的需求,这种模式的调整迫在眉睫;第三,农村信用社规模太小,金融产品单一;第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基层政府往往把它当成财政措施,不太关注经营业绩,亏损都有国家来弥补。

(三)农村积累资金外流现象严重

我省每年至少有20%的农村存款外流,仅邮政储蓄点每年就有3亿多元农村存款流向城市,占我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约1.5%。由于资金外流严重,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后劲严重不足。邮政储蓄占据大量农村资金,但其发放贷款,支农力度较弱。在目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下,中央银行用来自邮政储蓄上存资金,以再贷款的方式借给农业发展银行。而且上存利率和再贷款利率是倒挂的,2003年2月后,邮政储蓄存款利率为1.98%,上存利率为4.35%,再贷款综合利率为3.02%.对邮政储蓄支付高额存款利息,已经成为央行沉重的财务包袱。

(四)农村贷款额度偏小

农户可供抵押资产少,又缺乏有实力且愿意承担风险的担保人,农村大数额贷款很难实现。我省农村广泛推行的小额信用贷款一般在5000元以下。农贷数额小,已不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据调查,我省的农户资金满足率不到50%,这远远低于全国的62%。

受农村信用意识淡薄的影响,大多金融机构不敢放贷。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由于长期的贷款无法得到偿还,形成大量的坏帐,每年都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补充大量的支农再贷款,用以填补支农不足,仅2005年前9个月中国人民银行青海分行向各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提供了支农再贷款余额为16亿元。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农业企业经营者和农户信用意识淡薄,逾期还贷的现象时有发生。金融机构为有效规避风险,不敢将资金投放到管理不规范的农业企业和信用意识淡薄的农户。

(五)农村贷款利率较高

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贷款应享受优惠利率。然而,“三农”贷款利率歧视比较严。在我省农村,到2006年3月底,金融机构的支农再贷款利率普遍提高,如支农力度最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农再贷款利率为3.55%,高于同期0.32%。高于一年存款利率的1.31%。尽管贷款利率偏高,增加了农业成本,它却促使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农业银行,因为支农贷款利率的提高向农村提供资金,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六)我省农村保险严重缺失农业补偿机制尚未健全

作为一个农牧业大省,自然条件复杂,全省每年受灾农作物,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三分之一,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但灾害补偿机制有限。全省农业保险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费收入总额的0.65%,农业保险收入仅占农业增加值比重的0.043%,平均每个农民缴纳的农业保险费为2.6元,获得农业、保险赔偿仅1.8元,保险的险种也由高峰期的60多种降低到了现在的不足30种。远远不能满足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牧业机构多元调整的需要。二、完善青海农村金融服务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

(一)提高认识,加大支持力度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提高地方金融机构筹资能力和竞争能力,防范金融风险,健全守信受益和失信惩诫制度,加快青海建设。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推进各项改革,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打通农村、牧区及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切实发挥好农村信用社为“三农”、为地方经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加强监督,确保稳健经营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监控考核,建立健全风险考核机制,指导和协助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如期完成组织形式改革任务。人民银行要认真落实改革扶持政策,加强对信用社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做好票据兑付考核的准备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加快发展。财政部门要指导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帮助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

(三)妥善解决农村邮政储蓄问题

为了解决邮政储蓄对农村金融改革带来的问题,央行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为1.89%)计付利息。这样一来,邮政储蓄不仅无法靠存贷利率差获取利息收入,反而会有所倒贴;第二,为了对邮政储蓄自2003年8月起的利息损失有所补偿,央行同时规定自同期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可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于除贷款外的多种业务。显然,央行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改革只会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的外流。青海省邮政局决定,从今年4月开始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积极利用邮政的良好信誉和畅通的网络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农资配送分销服务,在加强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强化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力度

农业银行应当在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注重其商业性的同时,还应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不断地调整其对农村借贷的政策性。完善农发行,应立足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现实,借鉴国外和省外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影响农发行发展的各个因素以及支农金融体系,在继续发挥农发行政策性金融的粮食储备贷款、粮食调控贷款、粮食流转贷款等作用的同时,适当地开展新的信贷业务,如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化肥储备贷款、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等.。

(五)积极化解农业风险

对于农业风险和农民的损失,以往主要靠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这两种办法来解决。然而,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社会救济渠道不确定,二者总是“救急救不了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政府通过支持农业保险,为农村经济造一把“保护伞”不失为明智之举。当务之急首先要重视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其次,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可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姚翟军,农村金融理论的演变及其在我国的实践[M]

[2]关于县域农村融资难问题的调查分析[J]《中国金融》(2005.20)

[3]刘丽琴,西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探析[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