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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现状

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现状

摘要:移动通讯业的迅速发展和三大运营商的激烈竞争,使得当下基站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面临数量多、分布广、批次多、变化大等许多问题。本文基于立法-规划-环评三维一体的管理方案,阐述法律法规、基站站址规划和环境管理流程各个环节的要点及核心,力争正本清源解决基站选址难、建设难、管理难问题。

关键词:基站;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价;铁塔公司

1引言

移动通信是指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与固定用户之间的通信。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半导体、集成电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移动通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移动通信业已成为我国重点发展产业之一。2013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内三家运营商颁发了三张TDD(TD-LTE)牌照,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4G时代。4G时代到来,全面提高了我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速度,同时也将三大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推入了白热化的境地。目前,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移动容量、频率资源、物理站址几个方面,虽然运营商不同,所用频段和网络不同,但从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使用过程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基站的管理角度来说,各个基站所经历的工作流程却是高度一致的。

2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

移动通讯业使得当下基站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面临挑战,总的来说有以下三个难题。

2.1基站存在数量多、分布广,多网共存

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网络技术逐渐成熟,通信网络也从1987年的第1代移动网络发展到了2013年的第4代移动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替,产业迅猛发展,也导致了每年都要建设大量的基站项目。以南京地区为例,仅中国移动一家运营商就已在该地区建设了约13000个基站。这些数量庞大的基站遍布在市区及市郊的各个角落,网络建设情况更是各异,有的单网有的双网共址甚至三网共址。对于管理部门来说,面对分散各地的数量如此庞大且情况各异的基站,要一一掌握清楚每个基站对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影响及基站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质量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2.2基站建设和审核批次众多

2008年通过重组形成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三家公司为了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均花费大量资金及人力资源进行物理站点的建设。长期以来,他们将基站和管道作为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希望能拥有独立的网络及相应的网络优势。而这种竞争的态势,也直接导致了每年审批部门都会收到分别来自三家运营商的2G/3G/4G许多批次的基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每本环评报告都包含了成百上千个基站,由于多网共存,每个基站都需要完成上文提到的移动通信基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运营商而言需要设置专职人员划拨专项资金完成环保审批工作。对于环境管理部门,每年受理、公示、审批、核查如此多批次的基站项目,也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2.3基站项目变化多,加大管理难度

基站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多方因素影响,导致项目的变化性较大,而这些变化又未能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主要表现有:(1)先建后报:由于基站建设数量多任务重,有些基站存在边建设边报批甚至未批先建的情况,导致这些基站的存在不合法,也得不到环保监管;(2)多建少报:被隐瞒的基站主要存在于偏远地区或地区交界处,这些存在于“灰色地带”的基站属于“黑户”,无法接受管理;(3)变更不报:基站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需要调整基站站址、设备参数和天线类型等,但变更后,运营商却未及时将所有变更情况通报审批部门,直接影响了审批部门后期对基站的管理[1]。以上三方面的情况在基站项目环境管理的工作过程中客观存在。总体来说,环境管理部门对基站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相当重视,也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工作成效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存在,目前对基站的环保管理工作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3环境管理工作综合解决方案

对于基站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难点,笔者认为,仅从单方面入手,对目前基站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修正,所取得的成效有限,需认真梳理出一套基于立法—规划—环评三维一体的管理方案,才能正本清源解决基站选址难、建设难、管理难问题。主要关键点如下。

3.1法律保障,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正名

随着4G基站建设的全面铺开,近几年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无疑将呈现大幅上扬趋势,如何建立健全基站建设的法规体系,理顺基站作为公共基础设施与城乡规划间的关系,积极稳妥的调和因基站设置而诱发的政府管理部门—公司—市民之间的矛盾,有效构建“人居和谐”的城市基站设置综合环境,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法规层级较低以及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交叉,造成了运营商和居民在遇到基站设置纠纷时往往各执一词,在实际操作中面临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城乡规划法》中的通信范畴的理解、运用和执行不到位,规划部门一般只认定是固定网络通信,导致移动通信基站未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极大影响了随后的基站选址、建设、管理工作;(2)无论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或是从公众意识的层面来看,移动通信基站作为提供电信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地位认同度都不够。例如《物权法》中“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条例》中“必须经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同意”,这些相关的解释在实际运作中出现偏差。(3)《环境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但对于电磁辐射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污染,“损害事实”的举证变得异常艰难,在实际案例中,针对此类诉讼司法机关也仅能基于民生问题的考虑,开展通信企业和民众间调解工作[1,2]。综合江苏省的现状,笔者认为,江苏也急需针对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设置、建设、维护及环境管理工作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规及规范,这些法规及规范中,需要明确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明确移动通信基站机房具有公用电信设施性质;(2)将移动通信基站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移动通信基站属于建筑物工程项目的配套,从而与其他配套工程同步实施;(3)明确故意破坏移动通信基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进一步规范企业建设及运营基站的行为,针对违法基站、超标基站绝不姑息,服务民生,切实维护周围公众利益。总而言之,只有解决法律层面的不足与认识,才能从根源上扫除基站选址难、建设难、管理难问题的障碍。

3.2规划担纲,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安家

当前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和建设比较随意混乱,市民投诉日益增多,主要是由于管理部门未对基站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再加上各大运营商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大肆加速通信网络建设。从法律层面上认同基站的公用电信设施地位并将基站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再加上铁塔公司的成立,基站的报批、建设和维护可以由铁塔公司完成,显著提高站点复用率,避免了三大运营商的混战和资源浪费,也将大大降低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在铁塔公司时代,基站的选址和建设工作应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从城市整体规划、片区规划阶段开始。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进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可根据城市建设和通信技术发展要求,按照规划修订程序对基站站址专项规划进行修改。该规划编制过程中,铁塔公司应作为牵头单位,综合三大运营商的网络现状报告及铁塔公司自主规划的储备站点需求,从网络建设的安全性和发展需求角度出发,向规划编制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及意向报告,做到早期介入。基站规划站址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网络覆盖需要;电波传播特性;设备性能状态;网络优化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3]。

3.3环评检验,审核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环境影响

铁塔公司的成立,对于基站环境管理工作的另一个重大意义在于,铁塔公司作为基站建设和维护的主体,可以负责基站从报批到申请验收的全程手续,而不需要三大运营商各自办理流程相同的手续,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也大大降低。推荐的工作流程如下:每年初,铁塔公司将适时召开全年计划集中协商会,由移动、联通、电信三家公司提出各自的建站需求,铁塔公司综合网络现状及公司自主规划的储备站点需求,确定本年度批次基站的初步选址方案及基站相应的技术参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根据铁塔公司提供的基站选址方案及技术参数进行基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基站项目的规划符合性、拟建址环境质量进行评价,预测项目建成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给出项目是否环境可行的明确结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铁塔公司将本批项目的报批资料连同可研阶段环评文件提交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完成后,基站进入试运行阶段,铁塔公司应提供项目可研阶段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实际建设的基站相关资料、项目变更情况,委托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核查及现场监测等流程,最终从技术角度明确该项目是否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项目通过环评后,铁塔公司将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基站项目资料参数及图片资料整理后一并提交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该流程能在满足现有环境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减少运营商和管理部门的工作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结语

移动通讯业已成为我国重点发展产业之一,三大运营商的战略发展,使得当下基站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面临挑战,主要存在项目多、分布广、变化大等问题。本文基于立法-规划-环评三维一体的管理方案,阐述法律法规需明确的要点、基站选址的专项规划及立足于铁塔公司环境影响评价的新流程,三管齐下解决基站选址难、建设难、管理难等问题。

参考文献

[1]范靖靖.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若干法律问题[D].复旦大学,2012.

[2]秦培顺,沈阳,秦岭.法律保障规划落地环评先行———正本清源解决移动基站“设置难”[J].上海信息化,2013,11:33-37.

[3]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N].深圳特区报,2014-08-30A05.

作者:李璇 王文兵 林炬 单位: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