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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浅析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浅析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更频繁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对人们传统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网络环境下,在著作权合理使用方面,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人们习惯于网络所带来的各种查阅资料、文件上的一键复制、粘贴等行为,为我们更加便利地使用著作权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这种行为模式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对著作权进行合理的使用,对二者进行有效的界定,成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网络环境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具备的基本特点。1.法律保护的滞后性。现有的法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了相对详尽的规定,虽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已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但由于网络作品的载体有别于传统的作品,自身带有高科技的一些属性,其保护有别于传统的作品,尤其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参照标准,因此在权利保护上滞后于传统的著作权作品。2.著作权独占性和排他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网络环境下,人们无需利用传统的机器对作品进行复制,只需简单利用“复制”“粘贴”按钮即可实现对网络作品的分解、改编,操作上地便捷性且无需支付相应的对价使得网络作品的权利人对其自身作品的独占性、排他性受到一定的冲击。3.跨地域保护的问题凸显。传统的著作权作品如书籍等可以明确获知该作品的作者、发行人、发行区域,而网络作品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很难界定该作品的发行区域,世界范围内均可能通过网络查阅该作品相关信息。一旦遇到权利保护问题,如何界定著作权权利的适用地域以及该地域上的法律又应如何适用的问题逐渐凸显。更别提网络作品作者的笔名和ID受现代科技的影响亦可能受到黑客的攻击而被篡改,一定程度上给作者的界定都带来了难题。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标准的参考因素。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明文规定,对其具体内容,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定义的分析,可以归纳出中外立法中对于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存在着一系列的重要参考因素:1.限定在特定的条件里。如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将特定的条件限定在为执行公务,即公职人员在公务执行的客观条件下有限度地使用著作权,而无需承担侵权的责任。2.目的的非营利性和善意性。合理使用实质上也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实践中对其合理使用的标准要求极高。非营利性和善意性成为重要的参考指标。为传播公共文化,维护公共利益、个人学习、教育等目的善意地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应构成合理使用。反之,则不尽然。如中国教育电视台曾经播放的电影《冲出亚马逊》,虽然电影本身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电视台在播放该片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广告输出,显然已经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初衷。最终当地法院判定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属于侵权行为。3.该作品是否予以发表。合理使用的范围应限定在已经发表的作品,对尚未予以发表的作品一般很难界定谁对谁的作品实施了所谓的合理使用。实践中也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纳入到合理使用的范畴内。4.被使用部分在最终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对此,不仅仅要考虑数量还要考虑质量。从数量上看,如果被使用部分在整个最终作品中占到相当的比例,很显然,我们无法将其界定为合理使用,严重者甚至构成抄袭。从质量上看,如果两个作品出现同质化的情况,被使用部分若构成关键性内容,则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5.这种所谓的“合理使用”对未来的潜在影响。纵观国外的立法、司法实践,合理使用不仅仅要考虑当下,更要考虑对未来可能带来的潜在利害关系,尤其是对著作权人未来的影响。鉴于著作权保护期限顺延至著作权人死亡之后,在是否将某一行为界定为合理使用时,务必将对著作权人未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困境

网络环境的大背景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正如前文所述,合理使用是基于非营利性、善意性的目的一定程度上使用了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但现在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随意地进行复制、粘贴、传播,导致著作权人开始积极地利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例如,在其作品上设置各种访问限制,只有充值网站会员或是缴纳一定的费用方可浏览、下载,普通游客根本无法浏览其作品内容的。对于那些真正出于像学习、教学等非营利性目的的游客而言,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定形同虚设,权利无从行使,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数字图书馆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不利影响。著作权作品实现数字化后在线借阅,若任意地被人浏览、下载,极易造成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原先借阅人可能是出自教学目的浏览使用,但任意下载极易造成作品的大量传播,自然而然对纸质作品的发行量、销售量产生不利的影响,最极端的情况下直接关系着著作权人的经济收入。因此,合理使用也需进行必要地限制,防止对著作权人利益损害过大,否则也违背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

(三)精神权利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一部作品的诞生往往倾注了作者的大量心力,作者自然对其作品富含大量的感情。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涉及到物质方面的利益,更牵涉到精神方面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更易受到严重地冲击。1.网络环境的便捷性特征导致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不可控性增大,若他人恶意地对其作品进行删减、丑化或篡改,著作权人无从得知,更何谈保护。但是前述恶意行为对著作权人而言,精神方面会产生极大的伤害。著作权人可能出于对精神权利的保护,更倾向于利用传统的作品载体,给网络文化作品的创作与发展带来了极大地消极影响。2.对作品的国际交流而言,精神权利的保护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同的国家对同一事项的要求与规定是不同的,保护的力度也因物而异。尤其对于著作权精神权利的保护,中西方的做法差异明显,在作品国际交流中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不利于文化的交流与传播。

(四)线上教育对合理使用带来了新的难题。与传统的线下教育相比,线上教育因为其便捷性、不受地点、时间的限制性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尤其是今年受疫情原因的影响,学校往往采取了线上教育的模式对学生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老师自带的学生在线上进行学习,这点无需考虑合理使用问题。关键在于非本校学生、非本班学生出于学习的目的或其他意图听取线上教学活动或对上课视频实施了一定的下载、传播行为,又应当如何界定合理使用的范畴。

三、必要性分析

纵观目前国内网络文化的发展,尽管著作权的合理适用受到了极大地冲击,但是这种合理适用制度还是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发展的土壤。它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乃至整个世界的和谐发展都有着不可抹杀的巨大作用。

(一)政治方面。中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在网上查阅、发表文章的行为,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等政治自由权的扩大化,是其行使宪法权利的一种合法方式。若限制公民的合理使用权,或者完全抹杀公民的合理使用权实则是对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一种侵犯,不利于树立宪法的尊严与权威,对于依宪治国的重担起到了消极影响。

(二)经济方面。设立合理使用制度有利于信息的传播与交流,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先进的文化技术,提高文化水平。同时,它也可以加速作品的创作,促进经济利益的实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文化方面。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促进文化的交流与传播,这一点毋庸置疑,笔者不做赘述。

(四)社会方面。合理使用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极大地作用。著作权法的颁布固然是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于此同时它还必须兼顾广大的普通人民的利益。设立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很好的兼顾二者的利益需求,平衡二者之间的巨大经济差异,有力的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相关立法建议

(一)对设置有技术保护措施的作品如何进行合理。使用的问题,参考其他国家相关的立法实践在这个问题上欧盟的著作权走在了前列,它的很多做法值得我们进行借鉴。我国可以参照欧盟的版权指令,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以平衡著作权人和普通大众的利益。比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内涵,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的、复制内容较少的复制行为一概纳入到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范畴,使某种特定行为成为他人的一种合理使用。

(二)科学界定数字图书馆中的合理使用范围当代合理使用制度受到极大冲击的一项重要原因即是数字图书馆在线资源的滥用和下载。利用网络的便捷,肆意下载、传播他人著作权作品,显然是对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并非合理使用的范畴。为此,立法上应该设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使用范围,以界定合理使用和违法侵权的范畴,更好的维护合理使用制度的良性发展。

(三)在精神权利中设立合理使用制度。一方面我们要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擅自恶意篡改、丑化他人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我们应设立合理使用制度,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满足自身需求,以期达到二者的平衡。

(四)对线上教育划定合理使用的方式、范畴。对线上教育成果实施保护是基本原则,在原则之下可以划定合理使用的方式、范畴,如给予一定的浏览权限、限制对外下载、传播的频次,以期实现合理使用的目的。五、结语面对着日新月益的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合理使用问题所受到的挑战和质疑也是激烈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务必要与时俱进,顺应科技发展。要完成这个任务,得要分析我国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立法环境,还要结合网络的个人复制权的合理使用等做出理性的把握,同时借鉴外国先进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立法经验,推动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作者:卜俊霞 单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