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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面临挑战和建议

人大面临挑战和建议

人大组织制度从1954年我国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经过4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与我国政治体制相适应、较为完整有效的人大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人大组织建设也日益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和着力解决这些新情况与新问题,不仅关系到能否从组织上充分保证和推动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而且决定着人大组织制度功能进一步发挥的程度。

人大组织体系的构成与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组织体系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人大组织体系的构成及其特点,对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加深对人大组织制度的理解,丰富和促进人大的组织建设工作,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人大组织体系的构成

人大组织体系与人大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制度实际上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自身的性质、地位、职权、作用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制度系统,主要包括人大组织制度、人大选举制度、人大代表制度和人大活动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它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另一方面,人大组织体系是人大制度系统赖以运行的组织基础,从内容上看,它主要由组织机构和组织成员两个部分构成。人大选举制度和人大代表制度贯穿在这两个部分之中,或者说是这两个部分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人大组织体系的应有内容。

人大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二是人大常委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大部分职权;三是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四是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五是工作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等。此外,还有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临时性组织以及代表小组等非正规组织形式。

人大组织成员是人大组织机构的主体,主要由三方面的人员构成。一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依法产生。其中,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并通过选举的方式进入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担负一定的职务与职责;三是人大机关干部。机关干部是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其领导成员一般通过任命、选举或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大机关干部是人大组织成员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人大组织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人大组织体系的主要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制度,人大组织体系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性质上与其他组织形式存在着很大差别,在组织构成和组织形式上也有着自己的显著特点。具体地说,人大组织体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人大行使职权的重要组织机构,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并可以依法罢免其成员。民主选举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组织体系人民性特点的直接而具体的体现。人民性是人大组织的本质性特点。

第二,国家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具体组织形式,又是国家机器的重要代表和标志。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从而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动。人大组织体系中的其他组织形式和组织活动也都具有某种国家公共权力的色彩,而不是一种私人现象。国家性是人大组织区别于其他许多组织的一个重要属性。

第三,法定性。人大各级各类组织的性质、职权、组成和活动方式等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依法选举产生。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工作机构的设置虽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但是明确要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各级人大常委会成立的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室等工作机构,都是这一法律精神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法定性是人大组织的一个显在特征。

第四,权威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基础和主导地位,享有崇高的权威。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等,都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进行的,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极大的权威。权威性是人大组织相对于其他国家组织的一个重要特性。

人大组织建设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人大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凝结和反映着几十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组织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与进展。在取得这些成就的同时,人大组织建设由于受体制、文化观念和事物发展客观进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也遇到了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不规范,科学性原则体现不够

人大组织机构的设置经过不断调整已经逐步趋于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等,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人大组织结构体系,但是其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是机构名称不统一。地方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不仅各地之间在名称上存在着差异,而且即使是同一个地方人大,其组织机构的名称也数次变化,缺乏稳定性。二是机构设置的数量不等。有的地方人大既设有专门委员会,又设有工作委员会,有的则只设有工作委员会,数量从1至8个不等。三是专业领域划分过宽。地方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表面上看,具有专业性,实际上涵盖的领域很广。如教科文卫委员会,涉及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诸多方面,完全按照这些领域来开展工作,力不从心。四是职责范围交叉重叠。一些专业领域交叉或相关的委员会之间,如财经委员会与城建委员会之间等,在开展立法、监督等方面工作时,如果协调配合不够,就会在工作中产生扯皮推委现象,影响工作的效率。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的有关规定过于模糊、原则,导致了在执行法律规定时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组织机构的人员结构不合理,力量配置不平衡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结构与素质初步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职委员的比例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促进了人大工作的发展。但是,在组织机构人员的构成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一是代表和委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代表和委员中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比较少,在行使立法、监督等职权过程中,难以提出有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平均年龄偏高。大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从党政系统转过来的老同志,中青年委员很少,形不成比较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老同志经验丰富,有能力,但年龄偏大,工作精力有限,影响人大工作的效率,不利于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三是专职委员的比例较低。近几届来,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比例有所提高,但一般都不足一半,不能满足常委会工作的发展需要。四代表的数量偏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有300多万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代表数量过多,不便于经常开展活动,活动的质量与效率也受到很大影响。五是领导干部代表过多。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由于工作繁忙,很难保证参加代表活动的时间,影响代表职责的履行和代表作用的发挥。由于有些代表既是执行机关的领导,又是权力机关的成员,其双重身份带来了监督工作中的矛盾。六是人大机关干部编制偏少。在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但人大机关干部编制少,工作人员力量不足,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大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制度创新不足,组织机构缺乏应有的权威

人大各个层次的组织机构都是依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设置的,具有法定的职权与权威。从法律上和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分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本级国家机关系统中居于最上的位置,其他国家机关都要受权力机关的支配、监督与制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掌握和使用着具体、直接的权力,因而容易造成执行权超越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和决定权之上,或变成游离于立法权和决定权之外的不受监督的权力。这种状况在人大组织制度以及其他方面制度创新滞后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彻底改变,进而在事实上降低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与权威。就主要之点说,一是立法机构主导性作用发挥不够到位。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很大部分都由政府方面提出并草拟,常委会经过审议予以搁置或否决的例子不多。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对政府部门起草的法律案实行提前介入,但对内容综合把关的能力与水平也还不能满足人大立法工作的需要。立法权是省级以上权力机关最重要的权力,立法主导性不强是对权力机关法律地位与权威的最大挑战。二是关键性或者说实质性的监督机构缺失。监督权是权力机关的又一项主要职权,人大的监督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权威,使用好这项职权直接关系到社会对人大权威的认同,也是保证国家公共权力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的根本性举措之一。人大监督工作的薄弱,不仅是因为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指导监督工作的监督法,而且也是由于一些实质性监督组织机构的缺失。比如宪法监督机构、预算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等。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也证明,权力只有与一定的组织形式结合起来,才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使用与发挥。

健全和完善人大组织体系的思路与任务重点

人大组织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挑战给人大工作和人大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加强新形势下的人大组织建设,必须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切实增强问题意识,从问题和矛盾的焦点入手,深入分析问题的原因,以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新的思路与办法,使人大组织体系更好地顺应人大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充分认识人大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合理确定人大组织建设的目标要求

人大组织制度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决定了加强人大组织建设对于人大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十年“”期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破坏,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大的组织体系和组织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失去了抗击风险的应有能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人大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取得重大成就,人大组织建设伴随这一进程也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历史与现实充分表明,人大组织建设是我国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和不断完善人大的组织体系,不仅对于人大本身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建设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有力地抵制西方敌对势力的政治渗透,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人大的组织建设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加强人大的组织建设,必须从我国整个政治系统的高度思考问题和对策。进一步说,就是要紧紧围绕和服务于人大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以改革、发展、完善为主题,以科学化、规范化、有效性为标准,坚持人大组织建设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有利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等四个方面的原则要求。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人大的组织结构与组织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充分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推动人大工作的发展,巩固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提升人大组织建设的制度文明水平,进一步发挥人大组织制度的潜能。

(二)加大理论创新和观念创新的力度,积极推进人大组织建设的制度创新

理论创新和观念创新是人大工作发展进步的不竭精神动力。人大组织建设中面临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人大工作方面的理论和观念创新提供了很大的机遇和空间,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这些新情况与新问题,形成一批理论和观念创新的成果,加快实现理论创新和观念创新的成果向制度创新与工作创新的转变。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与长期性。要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人大的组织体系,以形成一套更为科学合理的人大组织制度。这是人大组织建设和人大工作发展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人大组织制度创新大体包括法律性组织制度创新和非法律性组织制度创新两个方面,其中,法律性组织制度创新是主要的、主导的方面,非法律性组织制度创新是次要的、从属的方面。就目前人大组织体系的现状而言,要着重强调从两个方面加强人大的法律性组织制度创新。

第一,要加强全局性的法律性组织制度创新。这项组织制度是以前不具备的,具有创制性;同时又不是零碎、局部的,具有宏观性与根本性。如设立宪法监督机构和预算监督机构的问题、实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会期制的问题等,都是人大组织制度建设中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政治决策和举措。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在《关于健全人大机关工作和机构的报告》中就已经明确提到,有些同志建议全国人大增设宪法委员会。此后,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后,专家学者和人大工作的同志对这个问题以及建立预算监督体制问题都作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实行会期制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相信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这些问题将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第二,要加强局部性的法律性组织制度创新。这项组织制度不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只是一些单项性的或部分法律规范的创设。它一般通过对过去已有的一些法律规定的修订和完善,来达到组织制度创新的目的。也有的是在制定其他方面的法律制度时,附带创设一项有关组织方面的法律规范。立法法对地方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的规定,以及地方人大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增设或对原有组织机构职能的重新定位等都属于这种情况。由于地方人大无权创设国家职权范围内的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法律制度,局部的法律性组织制度创新在地方人大的组织制度建设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主体性的作用。

(三)正确区分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科学破解人大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全面研究解决人大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取决于多方面的条件和因素,需要做长期艰巨的努力和精心筹划。在现阶段,非常关键的一条,就是要正确分析和权衡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轻重主次,着力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锲而不舍地逐步破解人大组织建设中的重点矛盾和突出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当前人大组织建设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从人的因素来说,归结到一点就是组织成员的数量与素质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最主要的是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展开。

一方面,要在科学测算和严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人数,逐步实现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建立在合适人数基础上的专职化是提高代表和委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其他途径如优化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扩大代表选举的差额数、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方式、加强对代表的培训等,只有与合适人数的代表与委员专职制这一条件相结合,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代表和委员的人数经科学确定以后,除非发生重大人口变动,否则应保持相对稳定。从长远的眼光看,还需要研究考虑最终实现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并轨合一,以彻底避免代表和委员专职化以后,两者之间出现的不必要的法律地位差异甚至冲突。

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培养一支面向未来,富有效率,充满活力,充分体现民主、法治和科学精神,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爱岗敬业,作风优良,人员编制适中,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尤其是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实施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人才战略和能力战略。在与党政部门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要通过双向交流、挂职锻炼、竞争上岗、招考招录、改善待遇等多种方式,为人大机关干部的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地方人大要重点从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表达能力等五个方面着手,全方位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创造坚实的组织条件。(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