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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伦理准则

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伦理准则

【正文】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99(2001)02-0005-06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以下简称社会主义(注:自恩格斯以来,人们习惯上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称为“科学社会主义”。这一名称实为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代表蒲鲁东首创,他把自己的思想体系等同于实证意义上的“科学原理”。))伦理体系的基石是平等、消灭私有制、民主和人道准则(注:“准则”不是一般的理论原则,而是指应用或规范于实践而转化为个人的行为原则和社会的行为原则。)。这四个准则也是社会主义伦理价值及其实践大厦的四大支柱。如何考察这四个准则,最重要的是如何不断完善它们,则关系到社会主义发展的前途和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命运。

一、社会主义平等

众所周知,广义上的社会主义植根于平等主义。平等是社会主义伦理价值的核心。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生活与利益的相同性,它不关涉人们起因于自然的相同性或非相同性,而是关涉人们的社会生活所带来的利益是否相同或相等。平等实质上是利益及利益来源的问题。它标志着人们在相互间的生活中处于同等地位和拥有同等的权利。平等始终意味着权利的平等。

平等具有两层伦理含义:一方面,公民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这是因为每个公民作为组成、缔结或创建社会的一分子的“先天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且构成了基本平等原则。基本平等原则不过是表明每个公民从社会所应得到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个人因能力、素质、贡献等差异而享有不同的利益或权利。这就造成了个人所享有权利的大小往往取决于他所做贡献之大小。因而,社会主义平等不可能是绝对平等,总是呈现为个人权利有所差别的平等。这种平等构成了非基本平等原则。社会主义平等伦理具有两翼,一是基本平等原则,二是非基本平等原则。这两个原则的关系既体现出个人对社会的权利与义务之关系,又表明了社会主义平等伦理及其价值评价都须基于这两个原则而缺一不可。在实际生活中,割裂上述两个原则,只是抽取、夸大某一原则,则会出现“只索取不贡献”或“多索取少贡献”的现象,它们有悖于平等原则的健全发展。而“不索取只贡献”或“少索取多贡献”的现象,则超出了平等的界定,已属于仁爱的范畴。

基本平等原则与非基本平等原则孰先孰优,无疑,基本平等原则优先于非基本平等原则,这是从个人的生存先于发展而言的。当基本平等原则与非基本平等原则发生冲突而要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社会主义平等伦理所要选定的是基本权利的优先性。显而易见,有了生存才可发展。在某种意义上,不妨暂把基本平等原则称为生存原则,把非基本平等原则称为发展原则。然而,当基本平等原则与非基本平等原则发生冲突而进行或此或彼甚至两者皆可时,社会主义平等伦理应该注重并确立非基本平等原则。换言之,生存是为了发展。当人们强调生存侧重于权利而发展侧重于义务时,还必须注意到:非基本平等原则的可行和实现不是以牺牲基本平等原则为前提的,而恰恰是既要确定享有非基本权利的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满足,又要保障享有非基本权利的其他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上述两种平等原则的关系及“张力”(tension)还在下列的平等的两种方式上显示出来。

社会主义平等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公正的平等”,这种平等是权利与义务的等同交换;二是“不公正的平等”,这种平等是权利与义务的非等同交换。当权利大于义务时,则意味着不公正;而当义务大于权利时,如前所述,则已超出了平等的界定。权利与义务的比例关系带来了平等向公正转化的问题,进而带来了平等及平等原则必须由公正来充实的问题,即平等不能限于形式上的平等,而要演化为实际上的平等即“公正”。

公正问题的提出,把平等这一关于人们相互间的生活与利益的相同性引伸为人们的等利(害)交换关系,因为人际的一切关系都是交换关系。公正的定义是指人们的等利(害)交换的关系及行为,具体地说,公正是指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关系及行为。公正与公平、正义等为同一概念,它标志着个人应得的行为与社会应予的行为之关系。进而,对于公正而言,权利作为社会所保障的利益及“索取”,也是每个义务主体理所当然地获得的利益。义务作为社会所要求的任务及“贡献”,也是每个权利主体向社会和他人必须而且应该付出的利益。所以,权利与义务相等的交换行为和交换关系成为社会主义公正伦理的根本内容。当权利与义务二者发生非等同交换和非等同关系,公正则无从谈起。

社会主义公正的根本原则在于:社会给予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成正比,应该与个人对于社会所作出的义务相等。只有基于这一根本原则,下列的社会公正原则与个人公正原则才能成立。社会公正原则是指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个人所负有义务相等,个人公正原则是指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个人所履行的义务相等。这两种原则的差异在于:社会不应该给每个人分配完全相同的权利和确定完全相同的义务,而每个人也不可能向社会要求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作出完全相同的义务。正是由于这一点,社会主义公正在个人与社会的“两极”关系及权利与义务的“两极”关系上(包括前面的基本平等原则与非基本平等原则)的具体运作非常复杂。不过,有一点十分明确:任何个人公正的出发点都基于社会公正,而任何社会公正的落脚点都归于个人公正。

在社会主义平等诸具体原则(如政治平等原则、经济平等原则)中,我们仅举较难把握的机会平等原则来进一步说明社会主义公正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所指的机会仅为人们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因为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人平等享有的,无须竞争,也就无须机会。机会平等原则是指个人对机会(也即对非基本权利)的占有和利用取决于他所作出的贡献(如才能、品德)和所负有的义务。由于机会本身不是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交换,致使机会平等不是基本权利平等与非基本权利平等所进行的交换。每个个人对机会占有的多少和利用的大小是与他对社会所负有的义务成正比的,是与他的贡献及能力、素质和水平成正比的。机会平等原则指明:由每个个人可能占有和利用的机会,即是社会所提供的某种同类的权利,也是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作出的某一同质的回报。

在20世纪的某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平等和公正的问题常常表现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殊实践中。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初期,必须推行并且得到注重的是基本平等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随着时间的较长发展,则出现了许多忽视非基本平等原则和个人公正原则的倾向,即一味追求绝对平等而实际上造成了新的不平等、不公正。而在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实施改革开放之际,许多人片面强调非基本平等原则和个人公正原则,甚至某些人置基本平等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于不顾而造成了另种新的不平等、不公正。上述两种倾向都应为我们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平等和公正的实践中加以反思和切实纠正。

社会主义平等准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同资本主义所谓平等准则区别开来,还在于它成为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即它是衡量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个尺度。平等准则在理论上(至少是在逻辑上)成为社会主义伦理体系的起始性准则,没有这一准则,其他一切社会主义伦理准则无从谈起。平等准则虽然不象后面所要谈及的消灭私有制准则那样具体,不像民主准则那样显赫,不像人道准则那样完整,但是平等准则却蕴含了社会主义伦理的目标和取向。平等准则在实践上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由平等走向公正进而走向人与社会之间最大限度的融合,从而使每个个人对于社会来说成为全面社会化的个人,而社会对于每个个人来说成为真正个人化的社会。

因而,如何达到平等?如何实现公正?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流派各执己见,众说纷纭。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只有首先达到经济平等,才有可能实现种种公正。而达到经济平等的首要条件就在于消灭私有制。

二、消灭私有制意味着扬弃私有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其学说创立和公布于世之际,他们把自己的实践和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P286)消灭私有制成为社会主义伦理的宗旨。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生产资料为少数私人所有,生产过程为他们支配,劳动财富为他们占有,社会绝大多数人遭受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这种私有制成为不平等、贫穷和苦难的根源。消灭私有制使社会主义运动成为历史上最宏大的消灭社会不平等及社会不公正的实践。

20世纪社会主义运动消灭私有制的实践大都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中完成或进行的,这使消灭私有制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尚未充分发展的局限。消灭私有制意味着扬弃私有制。这种扬弃不但保留并且丰富以往的物质财富,而且继承、改造或提高过去合理有效的劳动生产率和社会管理水平。实际上,私有制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越是有益于公有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创造出比私有制条件下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应该比以往社会更广泛更有效地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需要。只有如此,公有制才能相比较于私有制而合理和优越。

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仅仅指国家所有制,而是在形式和成分上多种多样。究竟哪些公有制形式和成分代表和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同样受制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往的和现今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具备唯一的公有制形式即全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更多的是出现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单位”所有制。当“单位”所有制主要构成了社会经济生活及相关制度时,社会中固有的并且呈现出的城市与乡村、工人与农民、“单位人”与“非单位人”之间的矛盾和不平等,不但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公正的固痴顽症,而且是迄今为止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具有的主要局限。>消灭私有制与建立公有制的关系,人们更多地以效率与公正(包含平等)关系来引伸。正如市场与计划并不相互排除,效率与公正也可相互促进。效率作为人的活动实现其目的的效率程度,它标志着人的活动的最基本准则之一在于:尽可能以最小最少的活动时间和活动支出来取得最多最大的成果和收益。在实际中,效率与平等之间既可能冲突,更可能一致。与效率冲突的平等是“不公正的平等”,这种冲突意味着越是平等越是无效率,要平等则无效率,要效率则无平等。而与效率相一致的平等是“公正的平等”,这种一致意味着越是平等越有效率,越是不平等越无效率。[2](P115-116)社会主义公有制应使效率与公正(包含平等)相得益彰,因为社会越是公正,个人的所得与个人的贡献越是一致;而个人的活动积极性越强,活动的效率则越高。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而言,公正是效率的基础和起点,而效率是衡量平等是否公正的尺度。因此,当平等与效率发生冲突时,若是选择了平等,那就既失去了效率又失去了公正的平等;若是选择了效率,则既得到了效率又得到了公正的平等,而失去的只是不公正的平等。所以,效率对于平等具有优先性,对于公正具有兼顾性和包容性。

人们常把消灭私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主要目的之一,今天看来,消灭私有制更多地是一条途径,一种手段。消灭私有制旨在争取使每个个人生活富裕和使社会生活强盛,我们把这一目标确立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伦理的富强原则。正如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既不应该使绝大多数个人的生活水平滞留于私有制条件下的生活水平,也不应该使社会生产力发展徘徊在私有制时代的程度,更不应该使个人和社会倒退到私有制时期甚至前私有制时期的贫穷、匮乏、软弱和落后的状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所以大力强调,消灭私有制必须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经济生活的高度发达为前提,原因就在于他们英明地预见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设若是不能实现个人富裕和社会强盛,消灭私有制往往意味着贫穷的普遍化甚至反动、愚昧的封建传统努力的泛滥。[3]

同时,正如个人公正与社会公正是协调一致的,消灭私有制要达到个人的富裕与社会强盛是融和洽切的。社会强盛保障了个人比以往任何时代的个人享有更加优越的物质生活、更加丰富的精神生活和更加自由的社会生活,而个人富裕促进了社会比以往往何时代的社会拥有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更加完备的精神素质和更加发达的社会实力。在消灭私有制而不断完善公有制的前提下,个人富裕与社会强盛的互动带动了二者各自的全面创造和全面实现。这里所说的全面创造和全面实现的途径主要有两点:一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二是社会主义的人道完善。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社会主义民主

如果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那么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失去了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追求和奋斗的社会公正目标。民主准则是社会主义伦理价值可操作性的主要所在。

关于民主的定义,众说不一。在我看来,民主有两层含义:狭义上讲,它是指在社会特定的群体活动中,多数成员对少数成员的制约关系、制约行为和制约规范;广义上讲,它是指民主政治,即作为社会被统治者的全体公民个人最终决定着和从总体上制约最高权力的政治运作过程及政治运作方式。

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解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不是所谓“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人民即统治者”,即不能把民主简单而又片面地理解为“人民当家作主”,因为“人民”这一概念从民主的形成和运作来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混合体。把民主等同于人民大众直接或间接地行使最高权力,无论在可能性上还是在现实性上都是难以成立的。另一方面,民主也不应从统治者及领导者的角度来规范,那种所谓“当官为民作主”的说法和观点就是对民主的误解。社会主义民主意味着在该社会的任一集体中被领导者使领导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领导,在全社会中作为统治者的全体公民使作为统治者的国家根据他们整体的意志进行统治。确切地说,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是被领导的或被统治的人们使领导权力或统治权力适应并保障他们的需要和利益的基本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标志着在以民主的方式和民主的机制来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时,它本身充分代表和实现了社会绝大多数个人的意志。在这种民主下,全体公民个人制定或同意的法规、法则,不但是集中地反映了他们的意志而被用来管理共同事务,而且也使他们自己置于这些法规、法则的约束之下。全体公民个人对这些法规、法则的同意、服从和对有关义务作出的承诺,实质上也是对他们自己意志的同意、服从和承诺。

对于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在内的种种民主而言,民主本身获得所有个人的一致同意和一致服从只是一种可能性,否则,民主显得多余。这一点最主要地体现在民主进程中的诸多特性及相关原则上,如程序性原则、多数性原则、少数性原则、历史性原则、职业性原则等等。下面,结合前三种原则,简要谈谈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关问题。

程序性原则主要指民主的实施和运行所必须具备和完成的相关步骤和过程,诸如舆论、选举、参与、决策、审议、监督、执行等。这些步骤和过程是使民主成为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当缺少甚至人为地砍掉有关步骤和过程时,民主就变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试想,没有舆论、没有选举等等的民主成何体统?在我国,曾有人指责民主只是形式的东西。言外之意,民主是可有可无的。程序性原则的发育和健全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能否确立。

多数性原则是民主的真髓,它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多数成员的利益和意志支配着少数成员;二是在整个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是从事社会统治和管理的根据。这一原则从某个侧面反映出所谓民主是人民统治的观点。然而,由于人人不可能从事社会统治和管理这一事实,多数性原则就通过代表权的表达和转让等环节来加以体现。因而,多数性原则只不过是表明: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是根本性的和整体性的,从而它们的表达和体现也是间接性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多数性原则与那种无序的、所谓“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的“大民主”是格格不入的。“”时期的“大民主”不仅对群众来说是非民主的,而且是贻害社会和贻害群众个人的“群众暴政”。

少数性原则是指在民主活动的多数人与少数人之关系中,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民主从来都不是没有限制的多数人统治,也不意味着在民主面前“不同意者不得食”或“不服从者不得食”。在采纳和执行多数人的意志和决定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否则,民主就会蜕化变质。对于少数人个人而言,“允许改变看法不但是他持久自由的基础,而且使民主能够作为开放的、自我调整的政体持久存在。每个人的自由也是全体人的自由。……只有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权利,才能维护民主的力量和机制。”[4]社会主义民主的少数性原则应该成为既允许某种少数人改变己见、修正错误的合理理由,更保障另种少数人坚持正义、追求真理的自由根据。少数性原则是检验和确保民主的关键。

现代民主意味着法治,至少在形式上是通过一系列代表和集中体现了大多数人根本利益和意志的法规、法则的制定与实施来进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调整和制约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操作和规范运行。如何理解和对待民主,实际上就是如何理解和对待法治。“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法制”(法律规章制度)的可行、健全和有效,而且给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基础。

四、社会主义人道

人道大体上是指关于人的一切行为方式及其规范的总和。人道的内涵则指:人道是基于人的唯一性而把人与宇宙间其他一切事物区别开来,标示着人的一切方面和一切问题都为人的所在所是,从而指明人的价值和人的本质。人道的伦理意义在于:凡是人的生活都应该成为人道的生活,凡是人都应该被当成人来看待和对待。若是如此,则是人道的;相反,则是非人道的或反人道的。自近代世界历史以来,“人道”这个概念不但成为一个非常普及、非常显著和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由于“人道主义”思潮的经久不衰而演变为一个歧义甚广、用法混乱的概念。例如,人性论、人道主义和人本主义三者对人道的不同界定就使“人道”概念成为昭示着人自我认识和自我发展的里程碑式的概念。简言之,人性论是把人自身的个性及其实现视为最高价值并且由此把使人成为人当作道德首要规范的思想理论;人道主义是把人本身视为最高价值而主张善待一切人的思想体系;人本主义是专指哲学上把人作为哲学的最高问题和世界本原的学说。这三者之间有交叉、有重叠、有演进,但不管怎样,人道问题和人道思想都蕴含了人类自我创造和自我实现的历程。

尽管人道主义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尽管马克思主义不是人道主义的一个流派,但是,人道本身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是与马克思主义并且也是与社会主义相互包容的。我们不能同意那种把社会主义与人道当作相互绝缘的做法,并且坚决反对那种认为由于马克思主义扬弃了旧人道主义而把人道主义甚至人道原则统统归为资产阶级“专利”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对以往历史上种种人道主义的批判和继承决不意味着它本身是非人道的甚至是反人道的,恰好相反,它把人道主义乃至人道本身推向一个新的历史维度。

正如没有平等、没有消灭私有制、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同样,没有人道,社会主义就难以建设和难于完善。社会主义人道准则在广义的、浅层的意义上来说,它指人道是把人本身当成最高价值而善待一切人并且把人当成人看待的行为及其相关规范。社会主义的人道准则是对于人道规范固有的博大仁爱精神的发扬光大。社会主义人道准则否弃非人道、反人道的行径,正是因为这种行径敌视人、虐待人、不把人当成人。这种人道准则通行的做法常常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宽待俘虏、不虐待罪犯等等行为。当年关于张华作为一名大学生献身抢救遇难农民是否值得的热烈讨论,其伦理的根底是何等的浅薄!见死相救,早在200年前就由哲人康德指为人道的“绝对命令”(imperative),更遑论现代社会主义人道的“法令”!社会主义人道准则就其狭义的、深层的意义上来说,它指人道是把人本身的完善当成最高价值并且使人成为有可能成为的完善的人,从而实现自己的行为及其相关规范,换言之,人道是把人实现自己的潜能当作最高价值并进而使人成为其人的行为及其相关规范。[2](P132-133)。社会主义人道准则否弃非人道、反人道的行径,还因为这类行径无法使人实现自己的潜能,无法使人自我实现,最终无法使人成为其人。

人道准则既然确定出人的自我实现是人道的指标,那么如何达到自我实现?人道准则进而指明了自由是达到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和主要途径。具体说来,在把人当作人来看待并且使人成为其人之际,应该不应该或者能够不能够保障人获得自由或者不断地获得自由,这是检验人道准则真正与否和可行与否的标准。基于马克思主义把自由定义为对于必然的认识和改造,社会主义伦理则进一步把自由具体规定为如下方面:1.自由是把个人的自我实现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当作目的一致的活动;2.自由是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既有益于自我实现又益于社会进步的活动;3.自由是人的本质得以存在、充实、创造和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4.自由是人道的极至,是人性的最高境界,是臻真、臻善、臻美三者统一的道德世界;5.自由是人之如此看待人、人之如此成为人的完善归宿。人道与自由的关系主要在于:只有人道而无自由,人道之舟就失去了座标和航程;而任何自由都是人道的。

总之,社会主义的人道准则和人道实践应该而且更有可能给社会每个公民成员创造出比起以往任何时期更多更大的自由权利和自由机会,提供并实现真正的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最主要的一点,社会主义的自由伦理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如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马克思主义创立之标所指出的那样:任何社会进步和社会解放都应该首先是人的进步和人的解放。[5]而社会主义的自由伦理正是确立在“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P294)这一目标上。

正如一位哲人所言,实践的哲学与哲学的实践有着无限的差别。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应有”(或“应该”,oughttobe)与“现有”(或“存在”,tobe)的矛盾关系也同样体现在上述社会主义准则的伦理理论与伦理实践的关系之中。这一关系贯穿于社会主义运动的全部历史之中而成为社会主义运动的永恒主题和发展动力。因而,社会主义的若干准则无论达到了何种理论水平,实现了何种实践形态,它们都永远不会穷尽自己的伦理意义,都不会封闭于单一的、静止的、绝对的伦理应用之中,所以,这些准则的伦理证明和伦理实现表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从其第一个世纪(19世纪)到其第二个世纪(20世纪)再到其第三个世纪(21世纪)的历程恰好映现出这种社会主义已在进行的并正在从事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和创造美好世界的“三部曲”。

收稿日期:2001-03-10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王海明.公平·平等·人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9.

[4]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37.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