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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公共政策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公共政策论文

一、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问题之必要性

随着国际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上有关于商事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如仅仅依靠各国法院来解决如此繁杂的纠纷,将会给各国的司法执行带来诸多不变,且因为国际商事纠纷通常牵涉多国,案件解决起来费时耗力,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便凸显出。国际商事仲裁是不同于传统国际诉讼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其不仅有很强的灵活性,而且给予当事人较大的自由权,给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带来很多便利。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行一般要考虑到一个很重要但又有很多争论的问题—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仲裁协议想要得到有效的执行,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生效的条件,即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是法律允许适用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因此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想要仲裁能有效的执行,其前提之一就是查明各国的公共政策,并避免与其冲突。由此可见,研究这两者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是两个联系紧密的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属于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与维护国家主权与司法独立的具体方式,但性质上却是迥然相异的。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是对争议事项的审查,由仲裁庭于接到仲裁申请时做出,从而做出是否对该争议有管辖权的决定,是一种程序性的审查,相对来说审查条件并非那么严苛。而公共政策则是对仲裁的具体内容与仲裁结果进行审查,由仲裁庭于受理仲裁申请后做出,从而确定该仲裁裁决内容与结果是否违背一国国家政策、重大利益、风序良俗等方面内容,是一种实质性审查,相对而言条件没有那么宽松。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这两方面对于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能否被有效受理以及仲裁结果能否被有效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而它们之间的联系也千丝万缕。

(一)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国内公共政策一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考量往往是基于对一国国内公共利益的权衡,这也就是说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是限制在一国国内公共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的。这是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体现,也是贯彻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世界上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特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来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从而达到维护本国重大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各国法院既要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又要尊重他国的公共利益,将与法院地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联系的案件交由法院地法院管辖,从而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得以良性发展。而实践中,一国的国内公共政策体现在该国国内法中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强制性规定中。然而,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其价值观也各不相同,很难达成统一。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差异,各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很大的差别,从而形成了相互摩擦抵触的公共政策。而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这一矛盾又体现在不同国家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态度上的差异。为了形成和谐的国际私法秩序,就需要世界各国在权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与国内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减少对可仲裁性的限制,扩大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从而减少各国间在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这也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趋势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我国立法中对可仲裁性进行限制的强制性规范较少,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留了较大的范围,这无疑为其他国家做了表率。随着世界经济交流的不断加强,缩小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给当事人以更大的意思自治及自由选择的空间,已是大势所趋。

(二)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国际公共政策国际公共政策着眼于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为了解决危及整个国际社会秩序的国际重大问题、从而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有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行为依据。国际公共政策的涉及面很广,凡是危及整个国际社会秩序的问题都属于国际公共政策调整范围,如贪污受贿、种族歧视、拐卖人口、恐怖主义等等。虽然其中国际商事仲裁所涉及的范围并不大,但是国际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国际公共政策也是包含在一国的公共政策范畴之内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以偏概全之嫌。诚然在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一种超越国家的国际社会主体来制定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秩序的国际公共政策,但也绝不能将国际公共政策与国内公共政策混为一谈。国内社会公共政策的目的只是维护一国之内的社会利益,仅对本国人具有强制性,而对外国人则没有。如各国国内法中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等。而国际公共政策则并不拘泥于国家这一界限,而是着眼于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所谓国际公共政策,是由自然法的根本原则、‘普遍正义’的原则、国际公法中的强行性规则和文明国家所接受的一切道德与公共政策原则所组成的。”可以看出,国际公共政策与国内公共政策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将公共政策划分为这两个概念是必要的。

(三)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之发展趋势如今世界各国正逐步减小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日趋成熟,世界各国对其态度也有所转变。从前,大多国家将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视为对国家司法主权的限制甚至是侵犯,认为这一制度将会带来过度放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良后果,降低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性,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秩序,因此以公共政策来衡量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从而对其进行限制,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领域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随着国际商事交流的不断增加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日益普及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上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各国也随之渐渐放松了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范围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扩大。各国立法者正逐渐淡化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的关注,转而着眼于以多种途径更高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以促进国内和国际社会的有序发展。我国伟大领袖邓小平曾说过:“不管黑猫白猫,会捉老鼠就是好猫。”同理,只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有利于国际争议的解决,各国立法者大可对其持信任态度,过多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墨守陈规的结果,反而成为限制国际商事交流的桎梏。现今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所持的开放性态度,将有利于国际合作交流。更重要的是,各国间签订一系列国际公约是为了让各国国家意志得以协调统一,从而促进国家间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而一味地维护一国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公共政策限制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则是固步自封、画地为牢,这种做法将阻碍国际公约起到应有的作用,加剧各国间国家意志的冲突,对国际交流合作造成重大威胁。然而这并不是说一味扩大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范围即有利于国内、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古人云,过犹不及,以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范围进行限制仍是必要的。因此,衡量好两者间的平衡点对于各国立法者而言还是任重道远的。

三、结论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的关系也正在发生着相应的改变,其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的意思越来越受到重视,将向仲裁庭提交有争议的事项的合意也得到了相当的尊重,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而这一点也促进了那些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争议的可仲裁性的发展,诸如一旦关系到公共利益就被定位不可仲裁事项一类的观念已经过时了。除此之外,关于破产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破产问题涉及到一国经济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破产又是一整套制度,关系到企业的消亡,因此早先各国都十分反对将这一类问题交由仲裁解决,尤其是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但是现在人们的观念有所转变,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以运用仲裁来进行解决,这就表明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范围在不断呈扩大趋势。

其次,公共政策的运用的机会受到限制,而可仲裁的适用逐渐放宽。在各国的仲裁实践之下,国际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范围也逐渐扩大。虽然许多国家认为公共政策是决定某些争议是否可以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的依据,但是公共政策本身就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所以就不可以以公共政策作为绝对的依据来判断什么争议事项可以仲裁,什么不可以仲裁,这一点使得法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逐渐发展,世界上有关于这一方面的实践体现出一种明显的态势来。在决定对什么争议事项能用商事仲裁来解决时,尽量缩小公共政策的限制,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事项范围不断得到扩大,也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较少受到来自法院的限制,这与现在商业越来越自由化有很大的关系。为了使商业自由化得到更好的发展,现在主要的趋势就是对公共政策这一概念做限制性解释,并且对公共政策的解释也更加严格地限制,所以通常都在适用公共政策的时候,都选择适用狭义的解释。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考虑到其他有影响力的因素。相对宽松的国际公共政策实际上更加有利于国际仲裁的可仲裁性事项的范围,这样就可以减轻各国法院对于国际商事纠纷诉讼的处理,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相应地,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来解决,也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国际商事的发展,因此,国际仲裁的可仲裁性事项范围的扩大在这一层面是积极而有利的。随着不断发展,公共政策从一种绝对性的标准,演变成了一种扩大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范围的角色。

最后,商事仲裁也不是万能的,不能处理所有的商事争议,更不用说使其具有与国家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了。因为每个国家虽然公共政策各不相同,但其有一部分公共政策代表的是国家的特殊利益,无论如何都不能受到损害。而如果在这些公共政策里也适用仲裁的话,就会有损这种特殊利益。所以不能够把所有的国际商事争议问题都交由仲裁来解决。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在不断扩大,且其解决问题的方式普遍为各国所采纳,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遵守各国的公共政策,不违反各国的基本利益,没有给各国的经济,文化,政治利益带来实质性的损害。虽然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有极大的限制,但不能否认的是目前这种趋势正在逐渐减弱。各国对公共政策的态度在不断转换,从最初的广泛适用公共政策到现在的公共政策的严格适用。相应地,公共政策的角色也在不断转换,从刚开始主要阻碍国际商事仲裁的角色演变为司法保障角色。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地平衡着协议双方意思自由和国家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力求达到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事项范围的最大化,同时又不损害国家利益。从目前的趋势来看,这样的做法是积极正确的。

作者:刘桐竹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经济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