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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政论文:乡村妇女参政现况及方略

妇女参政论文:乡村妇女参政现况及方略

本文作者:徐桂兰作者单位:三明学院

农村妇女参政的现状及问题

(一)农村妇女参政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妇女的参政意识不断增强,从政人数不断增加,参政能力逐步提高,参政的社会环境明显改善。随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村妇女的参政意识不断增强,积极性得到很大的提高。通过政治参与和组织培训,农村妇女参与农村政府管理及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逐步得到提高,年龄趋向年轻化,结构趋向合理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对促进农村妇女参政也给予高度重视,纷纷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妇女参政比例和参政水平的不断提高。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在三明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农村妇女参政工作呈现出新的面貌,取得了新的业绩。在2009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实现了100%的村有妇女进“两委”的工作目标,新当选的1731名村委会主任中,女主任17名,比上一届(2006年)多5名,5488名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成员1176名,占总数的21.4%,比上一届提高2.6%[2]。到2010年底,有71名妇女担任了村支部书记。与上一届相比,三明市的农村妇女参政队伍在逐步壮大,农村妇女干部的总人数与在全体干部中所占的比例都有所提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数也逐步增多。在与农村妇女干部的访谈和交流中,发现农村妇女的参政意识和执政能力也比过去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农村妇女综合能力的提升,农村妇女参政获得了较多的村民认同与支持。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农村妇女的积极参与下,农村妇女的参政现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与她们在新农村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1.参政比例低,参政结构不合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发展,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正在加速,农村富余劳动力,尤其是男性劳动力向外转移,以期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由于男性劳动力向外转移,女性劳动力占农村本地劳动力的60%以上,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但是女性的参政比例与女性在劳动力上所占的比例并不协调。截至2008年底,虽然全国村党支部中女性人数达21.7万人,村委会成员中女性人数达50.7万人,但所占比例仅分别为10.7%和21.7%,且在村“两委”担任正职的女性仅占2.71%,这些数字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当前农村妇女参政还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3]。妇女在村“两委”中基本上是担任妇代会主任,在分工上大多数负责妇女和计生工作,职能单一,在决策中的影响力偏弱,在村务工作中被边缘化。这与我国当前农村人口的性别构成,广大农村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极不相称的,可见农村妇女在政治参与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2.参政意识差,参政质量不高在对农村妇女的走访中,当问及是否愿意参加村干部竞选时,有相当一部分妇女的回答是“不愿意”或者“无所谓”,不关心有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相关政策,有些妇女认为那些都是男人们的事,女人应该守本分。可见农村妇女的参选意识还较弱,参选主动性和热情不够高。同时,一些由于保护性政策的规定,出于完成数量任务而进入村“两委”的妇女干部,受到自身参政能力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而职位边缘化,也很难为广大妇女争取权益、维护利益,参政的质量和影响力有限。塞缪尔•亨廷顿和琼•纳尔逊认为“政治参与的主动性与人们对政治参与的功效有关”[4]。参政妇女的积极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也影响了其他妇女参与政治的热情和主动性,认为参加不参加一个样。再加上我国曾长期受封建男权社会统治,妇女长期被排斥在村落的决策权力之外,因此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仍受传统思想影响,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政治参与权益,不敢积极主动参与民主选举竞争,在政治参与中有较强的依赖性和一定的盲从性,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妇女参政权利的实现。

完善相关的公共政策以促我国农村妇女参政

(一)以社会性别视角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从公共政策的视角而言,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已经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促进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保障农村妇女的政治权益,促进政治参与确实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对社会性别缺乏敏感度,没有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去考虑公共政策执行对男性和女性产生的不同影响,公共政策操作效果不太明显。增强关于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公共政策的可操作性就要求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社会性别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影响作用。比如要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男性与妇女共同承担育儿与家务劳动等家庭责任,父母双方都获得育儿假和实行家庭补助金计划等,为妇女参政解除后顾之忧。同时,要使性别保障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还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这就要求在公共政策制定上要解决立法上的遗漏,对政治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做出具体的规定,对侵犯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权益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责任做出界定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要从公共政策的制定上完善监督,落实监督的责任主体和职能。规定相关部门加强培训以提高农村妇女的参政能力。

(二)提高公共政策执行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减少政策执行的偏差

根据公共政策的学科理论,科学的公共政策并不意味着会得到良好的执行。公共政策的执行者由于自身的知识层次及兴趣偏好,对政策可能会选择性执行,政策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的农村地区,政策执行者的“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封建意识还比较浓厚,政策执行的偏差很大。因此,要加强对政策执行者的培训,使他们对促进农村妇女参政的重要意义和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有更深的认识。增强政策的有效执行,要提高农村地区的政策执行者的社会性别意识,从而使保障妇女参政的积极政策能够在村“两委”的选举中顺利贯彻实施。同时,成立负责适用妇女政治权利法律规范的执法机关或部门,避免临时机构和人员的非专业性、非长效性造成的对法律规章的误解和适用的盲目性、主观性和非规范性,造成政策执行的不力。

(三)强化公共政策的执行监督,建立协调联动的社会支持机制

把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建立在良好的监督之上。为保证促进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公共政策得到有效执行,许多国家都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我国也应当仿效世界发达国家的做法,成立相关的政策执行监督机构。关于促进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政策监督,可走两条路线:一是在地方人大设立妇女参政及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对违背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公共政策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撤销,责令改正;二是加强妇联的作用。妇联作为女性的联合群体,具有群体性优势。保障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妇联要有所作为,对侵犯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行为进行制止,加强沟通,最大程度地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另外,男女平等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地方党委、人大、政协和各级政府应根据自身的职责组织和宣传好政策,履行好政府职能,密切配合、多方支持、形成合力,建立协调联动的社会支持机制。

(四)搞好公共政策宣传,增强农村妇女的参政意识

有了国家的保障性政策,农村妇女就有了脱颖而出的外在条件,但她们能否真正抓住机会,还取决于农村妇女参政意识与参政能力的高低。因此,要使农村妇女摆脱男尊女卑封建礼教的束缚和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对她们参政热情与参政自信心的影响,在推行积极的公共政策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进行广泛宣传倡导、社会动员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用进村、入户、上墙等形式,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马列主义的妇女观,宣传国家的政策与法规,改变传统的价值观和文化观,提高女性的参政意识。妇联要善于发现并积极培养那些既有参政愿望,又有参政能力的妇女,尤其是年轻妇女,通过下重任、压担子等方式来提高她们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通过政治精英对群体成员的传帮带作用和示范效应,促进妇女参政工作更加有效地推进。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妇女参政的素质和能力

入选妇女要得到真正的身份认同而不被边缘化,不仅需要政策倾斜,更需要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群体素质的增强。党和政府在进一步完善性别平等参与制度、组织建设的同时,要逐步把重心转移到切实提高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建设上来。要重视并加强对农村妇女进行全面、系统、有效的培训,提高基层农村女性干部的综合素质、执政能力及化解群众矛盾的协调能力。地方党委及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和妇联要统筹安排,尤其是县级政府部门要加强集中培训,建立农村妇女人才库,加强与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网络媒体等开展多方合作,运用现代手段、现代培训方式,通过多种形式与途径对农村妇女干部人才进行参与管理和参与选举的专门培训,提高村级女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她们在参政中的主体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提高她们的组织协调、宏观决策和总揽全局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