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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角下高校安全管理分析

社会学视角下高校安全管理分析

一、高校安全管理现状

1.高校保卫机构组织不力,权责不明面对校园周边环境日益复杂,学校保卫人员因无执法权,对刑事、治安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以至于盗窃案、伤害案、流氓犯罪案、教唆犯罪案等时有发生。

2.忽视校园安全管理中的软件安全问题高校领导层一般对校园的硬件安全问题较为重视,如校舍楼房的建造、校园保安配备等。但类似校园网络安全、大学生心理健康安全等校园软件安全往往处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位置。但恰恰是它们居于校园安全稳定的内在和基础的地位。

3.高校安全管理无法可依我国现今高校安全问题发生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高校安全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现行的校园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大都层次不高、效力等级较低。目前急需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校园安全法》以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4.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高校往往会在开学后和放假前以及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后,集中给学生召开成效并不显著的安全讲座。这种空洞的方式方法不仅无法保证安全宣传教育质量,容易产生“左耳进右耳出”,甚至会使学生产生反感,难以产生效果。

二、社会学视角下的高校安全管理

1.社会冲突论下的高校安全管理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产生,引发各种社会动荡、道德冲突和价值变异、道德缺失、金钱万能钱等。同时,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党组织不能适应社会的巨变,家庭、学校和社区等社会基层细胞的作用减弱,这些因素都是诱发各种刑事犯罪的重要原因。近年来,随着各类矛盾的日益凸显,这些矛盾必然反应到高等学校中来。根据社会冲突论,社会的不稳定、不安全起因于经济利益和阶级阶层矛盾冲突。针对高校所屡屡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我们不难发现,经济利益和阶级阶层矛盾早已渗入曾经纯洁的象牙塔。成为网络流行语的“我爸是李刚”之学生高校内豪车肇事一案,让人不得不承认“拼爹”现象已成为引人深思的社会问题。

2.社会控制下的高校安全管理社会控制就是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在具体的实践指导中,社会控制有一个著名的“危机管理”理论。美国学者罗森豪尔特认为,“危机”是指“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李景贤认为:“校园安全危机是指在事先未预警的情况下围绕学校发生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威胁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并会带来不良后果,而以学校现有的人力与资源难以立即有效解决的紧急事件”。通过比较,高校安全问题完全符合安全危机事件的定义:高校安全问题在调查取证前,高度不确定;高校安全问题的发生突变迅速;各类高校安全问题往往无章可循;高校安全问题在官方信息前,学生与媒体信息不对称,小道消息流行。

三、高校安全管理对策

针对目前高校安全问题的频发和高校安全管理中的不足,在社会学理论的支持下,控制、解决、防范高校安全问题应在加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基础上,应建立起长效预警与全方位防控相结合的高校安全问题应对系统和机制:

1.落实高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目前涉及校园安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该法仅仅给出学生伤害后的处理办法,没有触及校园安全问题的核心,更没有考虑到在校大学生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该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类型学校,但不可否认的是高校具有特殊性,高校校园在发展的进程中越来越走向开放式的方向,社会闲杂人等进入高校校园轻而易举,因此针对高校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将是我国教育立法中的重中之重。

2.授予高校安全管理机构权限,建立职能清晰的高校安全管理机制目前,我国高校安全管理机构手中没有执法权,却要在校园治安过程中执行执法工作,这就加大了高校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难度。而公安机关的辖区派出所根本无暇顾及高等学校大量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这一矛盾表明国家公安在高等学校公共安全管理这一块出现了真空地带,使高等学校的治安工作缺乏法律保证和执法队伍。当务之急是应结合国情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给予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机构适当的权限。

3.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培育多层次化的高校安全维护主体学生和教师是高校的主体,只有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高校安全管理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高校应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理论学习,提高其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师生员工对安全事故的认知能力、防范能力以及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应急处理能力。把“要我安全”的被动管理转变为“我要安全”的主动管理,从而深化安全意识,使得高校师生及高校员工成为多层次化的高校安全维护主体。

作者:李洋单位:东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