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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城乡分离与社会发展观点探析

马克思城乡分离与社会发展观点探析

[提要]马克思指出城乡分离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从经济学角度,是因为社会发展是以经济上集约性经营方式为主导为前提,而这种经济格局的形成与保持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其中制度安排的关键是确定集约性经营方式与粗放性经营方式的自由竞争环境,这种环境的塑造是以城乡分离为基础。因为农业企业天然具有粗放性经营的特质,而(手)工商业企业则与集约性经营方式具有较强的亲和性。乡村与城市作为农业企业与(手)工商业企业的根据地,只有各自保证自身有根据地的存在,同时又彼此独立才能真正形成自由竞争的环境。

关键词:城乡分离;市场性竞争;粗放性经营方式;集约性经营方式;根据地

一、集约性经营方式:经济发展的基础

现代经济学认为,发展的本质是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这种可持续性增长在经济学上体现为“人均收入的长期增长。真正的经济增长意味着社会总收入必然比人的增长得更快;另一方面,停滞状态则导致人均收入的非持续的增长,虽然平均收入在时间相当长的周期中可能有升有降。”之所以以人均收入增长作为发展的标准,是因为经济的增长首先建立在产出总量的增量上,由于人类生活与生产资源的有限性,在一定生产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其产出的总量总存在着一个上限。在这种空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经济可能在一定时段内有所增长,但是从长期来看,是不可能具有可持续性的。只有打破这个总量空间的上限,才能使得经济真正的增长。所以,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单纯考察其产出的增长是没有意义的,这种增长可能是在既定空间框架内的增长,也可以是一个打破既有空间框架的增长。而人均收入的增长却具有辨析发展真假的功能。原因在于生产空间的限制首先体现为物的限制。而人类的生产包括两大类生产,“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如果是真正的发展,那么物的生产的增长则最终体现为超过人的生产的增长。反之,则不可能获得这种持续性。在现实的世界中,社会的、宏观的经济增长最终是通过微观的经济组织———企业来实现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社会经济具有发展性,在于这个社会存在大量的有效率的企业,并且在社会经济中占据主流地位。企业效率的有无与高下,是通过其经营方式来体现的。大致来说,在给定的资源供应前提下,企业的经营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以科技要素的投入为主导,通过生产工具的提高而扩大企业的收益;另一类将以劳动力要素投入为主导,主要通过人力劳动量的加大来提高企业的收益。科技投入的直接后果是带来生产工具的改进。在生产规模不变的情况下,自然会降低对于劳动力的投入需求。反之,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力投入不变的情况下,科技投入会带来生产规模的提高。同时,生产工具的改进带来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提高。就生产过程本身而言,生产工具对于人的依赖程度与生产工具发达程度之高低成反比关系。越是落后的生产工具对于操作者的依赖度越高,其生产过程越受到生产者私人状态的支配。而越是发达的生产工具对于操作者的依赖越低,相应的生产过程更加具有规范化特性。因此,落后的生产工具条件下,对于生产更多依靠人对于人的经验性管理;而发达的生产工具条件下,则具备了科学管理的条件。反过来,在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经验管理背景下,是不可能给予直接的生产者发达的生产工具的。原因在于人身依附本身是一种不平等、不自由的关系,依附者与支配者之间不仅在实质而且在形式上处于敌对状态。因此,如果有机会,依附者是不可能放过对于支配者利益的损坏的。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奴隶生产。以奴隶为主要劳动力的企业中不可能出现发达的、经过科技投入的生产工具,因为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是一种强制性的敌对关系,而奴隶是不可能不有意去破坏他们。“因此,这种生产方式的经济原则,就是只使用最粗糙、最笨重、因而很难损坏的劳动工具。”所以,企业要想使用发达的生产工具,就必须同步改进企业的管理规范化水平,向着科学管理迈进。因此,以科技要素投入为核心的企业经营从长期来看,一方面具有提升产出空间的可能,一方面又存在降低劳动力数量的可能,最终的结果是将带来人均收入的可持续增长。而以劳动力投入为核心的企业经营则很难带来人均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学界一般称前者为集约性经营方式,后者为粗放性经营方式。很显然,一个具有发展性的社会,其社会经济格局,当然只能是前者类型的企业能够在社会经济组织中占据主流,后者类型的企业在社会经济组织中居边缘地位。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一个社会出现这种格局并且持续保持?

二、市场性环境:集约式经营的保证

针对这一问题,有两类根本不同的路向选择:一类是放任不管,让企业自主选择,然后任由它们之间竞争;另一类是进行制度规范,通过制度安排确保社会的这种发展格局。第一种路向从表面上看最为合理。因为在市场性竞争中,集约性经营方式相对于粗放性经营方式天然具有优势。不过,这种方案成立的前提是有一个市场性竞争环境的存在。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市场并不是一个天然性存在,而是一定产权制度安排的产物。完全自由放任的结果并非一定能够形成有效的市场性竞争环境。在现实的世界中,人类活动既存在生产性活动,也存在掠夺性活动。其中生产性活动就是能够带来人类可利用资源总量提高的活动。而所谓掠夺性活动,则与生产性活动相反,无法带来人类可利用资源的提高,一个较为常见的界定是将掠夺性活动定义为产出的转移性行为。“即资源从一个(类)人转移到另一个(类)人。这种转移不带来总产出的增加。”对于现实的人而言,其收益可以通过生产性活动,也可以通过掠夺生产性活动者的成果获得。如果掠夺性活动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那么从事生产性活动的人们就无法可靠的确定最终的生产成果是否归己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要么放弃生产性活动,转而也从事掠夺性活动,要么继续进行生产性活动,但是降低生产性活动的长期受益特性,通过短时收益规避掠夺性活动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格局下,集约性经营方式反而不如粗放性经营方式具有生存竞争力。从短时收益角度,粗放性经营是最佳的选择。因为其增长所需要的资源是现成的,其经营模式也是既有的较为成熟的模式,不存在创新的风险,所以其收益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对于集约性经营来说,科技的投入与回报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其管理模式的创新也需要摸索,因此由于利益回报周期的限制,决定了其无法与前者相抗衡。除此之外,在抵御外部掠夺者的掠夺上,粗放性经营也比集约性经营更具备抗性优势。掠夺性活动具体有多种形态,从赤裸裸的暴力抢夺,到矫饰掩盖的欺诈与搭便车,各种掠夺方法不一而足。其中,虽然赤裸裸的暴力抢夺短时收益最大,但很容易激起暴力的反抗,代价较大。而且这种赤裸裸的暴力掠夺是一种根本性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中都会遭到有意的压制。也就是说,暴力抢夺只能在特殊的环境下个别的使用,根本缺乏常态性。所以,无论是宏观上一个有基本秩序的社会,还是微观上一个常态的掠夺者,一般情况下都必须采用迂回的其他方式。这意味着,掠夺性行动也需要考虑掠夺的“可持续发展性”。因此,常态的掠夺主要对象不是企业的死的资产,而是企业的活的资本。不能掠夺企业的资本,而仅仅掠夺企业的资产,就像是仅仅抢到了作为肉食品的母鸡,而失去了母鸡下蛋的能力,实质上是得不偿失,也是社会所不允许的。所以从防御掠夺角度,只要能掌握企业的人力资产,就具有避免或者降低其企业被掠夺的机会。在这方面粗放性经营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为粗放性经营的管理建立在直接的生产者对于经营者的人身依附性基础之上,一旦脱离了具体的当事人管控,企业的正常秩序就不可能,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才有可能恢复。而集约性经营的管理则表现为高度规范化的程序,一个局外人也可以很快的上手。在这种情况下,显然集约性企业更容易引来掠夺者的觊觎,只要能够替换经营者就可以完整的接受整个企业,仍然能够保持母鸡下蛋的能力。而粗放性企业则未必有这种保证,一旦脱离了原主人的控制母鸡下蛋的能力就会迅速下降或者消失。因此,只能采取第二种路向,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社会的发展格局问题。具体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方案:一种是制度上的直接干预,通过制度人为扶持采用集约性经营的企业,打压粗放性经营的企业,从而引导社会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另一种是不干预集约性经营方式与粗放性企业经营方式之间的竞争,而是为其创造合理的竞争环境。究竟哪一种更加合理,更能够促进社会发展格局的形成与持续?第一种方案是一种错误的方案。从社会现实角度,掠夺性活动是人类社会中无法消弭的存在。这是由于人的自我主体性与资源的有限性共同造成的。从人自身而言,人具有天然的自利性。“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而掠夺性活动与生产性活动相比,就自我而言,其“产出”的现时效益更高,可以短时快速的以低得多的成本获得他人劳动的成果。因此,所有参与生产的人天然具有掠夺性的动机。从外部的客观而言,经济过程自身天然具有被掠夺的可能。原因在于人类的经济活动中由于信息不足,客观上为现实的经济参与者提供了搭便车、敲竹杠的空间。所以,人类经济过程中,掠夺性活动不可能被消灭,只能对其进行有限度的约束。而对于这种掠夺性活动的约束不能通过掠夺性活动来进行,否则只是挖肉补疮,能够弥补一时,反而造成长久的伤害。换言之,对于生产性活动的鼓励要通过生产性制度安排,而不是掠夺性制度安排来进行。从市场角度,集约性经营的价值是在竞争中才会产生并且体现的,在缺乏公平竞争的情况下,集约性经营方式根本就不会存在。之所以企业愿意选择集约性经营而放弃粗放性经营,最关键的原因是诸多企业在市场中自由竞争,其中效率低下的企业会由于成本高而被淘汰。这种竞争的压力迫使企业不得不采用集约性经营方式。换言之,决定企业采用何种经营方式的不是外部的资助,而是外部的公平的竞争压力。对于集约性经营的企业给予特别的资助,这种资助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掠夺性活动。并不利于公平的市场性竞争环境的形成,在公平的市场性竞争环境确实的情况下,集约性经营方式即使存在也会异化;反之,只要能够确保公平的市场性竞争环境,即使是粗放性经营的企业也会向集约化经营转型。

三、城乡分离:市场性环境的前提

唯一正确的方案是不干预两种经营方式的竞争,但是要塑造二者之间自由竞争的环境。对于现实来说,就是要将天然承载不同经营方式的企业群给予初始的平等性地位。这种平等性地位是以企业所依托根据地—社会的空间—的平等为前提的。只有在其根据地平等的前提下,不同类型企业才具有平等性,真正的市场性竞争环境才能造就,从而真正的塑造社会的发展性格局。从社会整体来看,人类经济可以分为三大部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其中,农业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产业,主要满足人类的基本生活物质资料(最重要的是食物)的需要,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商业是为了满足不同生产者之间产品流通的需要,(手)工业为农业和商业提供生产的生产支持的产业,对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正常运行起到生产支撑的作用。塑造社会的发展性格局的关键就在于根据不同产业的不同特征予以归类,然后根据其类别将其所依据的根据地——社会空间分离。从其产业自身来看,农业天然具有粗放性经营的特征,与集约性经营亲和性较低。农业生产是“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或动物性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等产品的形式,提供出必要的生活资料”,由于生产对象是植物或者动物,因此对植物或者动物的生产需要遵循生物学规律。其中包括气候、土壤、水域等自然要素,农业生产“自始就有自然力在协同地发生作用”。同时,还要遵循植物与动物自身的生长发育规律。所以,农业经营的效率很难由人为投入决定,“在农业中(采矿业中也一样),问题不只是劳动的社会生产率,而且还有由劳动的自然条件决定的劳动的自然生产率。”“并且由于自然条件的生产率不同,同量劳动会体现为较多或较少的产品或使用价值。”简而言之,农业经营中虽然存在科技要素的投入,但是科技对于农业产出的效用有限,即使科技有所发展,但是这并不能替代自然条件对于农业经营的重要性。事实上,迄今为止,虽然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农业很大程度上仍然要看天吃饭,而且从效益角度,科技投入对于农业产出来说其实是入不敷出的。现代农业科技经营农业,没有相应的农业补贴是无法支持的。农业企业中的人际关系也不利于集约性经营。在农业生产中,家庭是农业经营的主体。而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的相互依存关系是第一位的,而在共同的生产过程的利益关系却是第二位的。所以,农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只能是生存,而不能是收益。因为家庭生产像一般企业对待雇工那样,根据收益情况来决定增加或减少雇工的数量,只能是有活大家干,有饭大家吃的平均主义。与农业企业相反,(手)工商业却天然具有集约性经营的基因,反而与粗放性经营存在内在的冲突。农业企业经营拥有天然的自然力作为支持,即使只有很少的人的方面的参与,也可以获得一定、甚至是丰饶的产出。但是对于(手)工商业而言,全部的生产过程中主要依靠人的智力与体力参与,自然的要素含量极低。很大程度上,自然更多是起到了提供原材料的作用,而对于原材料的加工、成品的买卖等都是要依托市场,通过人为的努力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获得收益,侧重于科技的投入,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乃是(手)工商业企业不二的选择。只有通过科技的投入,才能在一定自然材料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有较大的附加值,获得更大的收益。其科技水平越低,其在原材料之上的附加值越低,其收益越低。同时,由于(手)工商业不能直接获得自然力的支持,或者自然力的支持程度较低,这就意味着(手)工商业经营中的各种生产要素都有成本的约束,这就逼迫(手)工商业对于管理进行规范化,从而尽量降低成本。同时也体现在对于劳动力的管理上更加严格,而不是像农业企业那样承认并且接受大锅饭现象。由于农业企业与(手)工商业企业的经营内涵不同,所以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根据地的性质不同。要想社会具有发展性,就必须将二者的根据地在空间上予以分离,也就是城乡分离。只有在城乡分离的前提下,农业企业与(手)工商业企业之间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的市场性竞争,只有在这样的竞争下,集约性经营方式才能在人类社会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推动人类经济实现可持续增长。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美]道格拉斯•诺思,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6.

[3]王勋,余静文.掠夺行为、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A].制度经济学研究,2009.3.

作者:徐冠军 单位:许昌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