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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思考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思考

【内容摘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制体系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既定目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深化的重要保障。本文分析总结了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弊端,提出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司法及完善对策,以期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制体系。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完善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制体系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经程序。近年来,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相继出台了一批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挥社会保障法制体系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成当务之急。

一、构建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

(一)社会保障及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依法建立的,在社会成员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补充保障等。社会保障法最早产生于英国,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该法律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保障从临时性走向制度化,从随意性走向法制化。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是由社会保障基本法和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待抚恤法等社会保障单行法规所构成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社会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涉及全民,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的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同属于宪法之下的第二层次的部门法。社会保障法必须借助法律制度,以法的强制性作为制度实施的基本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

1.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社会保险法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属于社会法的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雇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中双方的实力不对称,一方是强势主体,另一方是弱势主体。

2.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崇尚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平,经济法将社会责任法律化,以保障社会责任的全面实现。二者都体现着国家干预的精神,都将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益作为其立法宗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法具有很强的经济职能,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3.社会保障法不同于民商法。

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作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与民商法几乎没有什么相同之处,仅在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法在保险原理和保险机制上存在一定的共性特征。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作用。

1.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或因年老、急病、自然灾害等导致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保障其基本收入,维护其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解除其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调节社会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对社会保障关系进行调整,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实施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贫困者、低收入群体,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作用,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3.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基本权利,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规或条例,特别是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提出在全国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与快速发展时期,加之以前欠账较多,社会保障水平仍不能满足人民物质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一)社会保障法律立法层次低。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立法层次上来讲分为:宪法、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其以下的各层次的社会保障法规。目前除宪法外,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只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少数几部特殊群体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多是以行政法规出现,还有更多的项目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命令的层次上,导致社会保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律体系,社会保障立法缺乏整体规划,临时性政策多,长期性政策少。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上,国家立法滞后和地方立法分散,民政、农业、卫生、人事等立法主体责任不清,权限不够明晰,政出多门口径不一,甚至造成冲突矛盾,不同制度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社会保障领域还有许多立法空白地带,导致社会保障立法基础稳定性不足,社会化程度低,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缺乏权威性。

(三)社会保障法律效力不足。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管理机制、筹资机制、保障机制、监督运行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非法挪用、挤占、套取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由于历史欠账和经济体制改革等因素,社会保障资金亏空日益扩大,处于空账运转状态。急需出台相关的社会保障法,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社保资金来源和征收渠道,确保社会保障资金有稳定的来源。

(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需完善。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层次比较低,大多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散乱于法规政策之中。我国对最低生活保障采取的是一种城乡分治的制度格局,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无法发挥社会保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建设已相当完备,包括养老保险等五险、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却严重滞后。由于城乡收入存在剪刀差,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也相差悬殊,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享受的保障待遇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甚至被贪污现象时有发生,进一步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注意的事项

(一)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立法工作。

一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监督和引导。制定《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法律社会保障基本法,明确实施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范围及项目;加快各类社会保障专项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完善其职能,保障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犯。二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借鉴发达国家长期协调发展的社会保障观念,把社会保障制度由被动、事后的补救性机制,转变为积极、注重过程管理的保障机制,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问题,从而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制度基础;三是做好社会保障立法及与其他立法的配套衔接。特别是要做好与经济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合力。改变社会保障即简单的施舍的认识误区,保护和扶植弱势群体的同时,形成由输血变为造血的能力。

(二)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考虑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必须建立在国情的基础之上。我国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若社会保障水平过高,政府财政背上了沉重包袱,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和国家综合竞争力。保障水平过低,则难以维系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社会成员的生存质量。由此可见,建立怎样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既不能依照人们的主观意愿,也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国外的做法,而是根据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

(三)社会保障法应做到普遍覆盖。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积极扩大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直至全部覆盖。要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法律体系的实施范围切实扩大到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者,使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社会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依据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将城乡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强化对低收入阶层的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最终建立一个统一的能够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健全司法机制确保社会保障执行到位。

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需强力部门贯彻实施,从而能够公正地维护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建议我国建立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对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违法侵权案件,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使当事人在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获得司法保护和司法救助。总之,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工程,需要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及社会发展程度作为立法基础,这个过程绝对不会一蹴而就的。我们应下大气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刘俊,林俊岚.浅析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及其完善方式[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2]刘军.浅析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1

[3]马敏娜.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经济纵横,2009

作者:于海燕 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管理处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