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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会保障论文

城乡社会保障论文

一、当前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的现状与困境

(一)制度设计上

制度全覆盖已经实现,但制度间衔接不畅通我国的社会保障是基于1951年《劳动保障条例》建立起来的,主要保障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保障相对缺失。随着2003年新农合的实施、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的建立、2009年新农保的试点推行和2011年城居保的开展,自此公民的基本保障制度在制度层面实现了全覆盖。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迈出了第一步,但居民和职工保障制度仍无法对接。由于在筹资标准、缴费方式上的差异使得制度无法有效衔接,此外,地域分割管理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了异地保障的失效,这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和维护社会生态平衡带来了威胁。

(二)保障水平上

各保障制度水平均有提高,但城乡差异大随着我国近年来的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城镇职工养老金截至2014年已连续10年增长;医疗保障报销比例连续提高,报销范围不断扩大,其中门诊报销也纳入到统筹范围;此外,特殊人群诸如城乡低保、残疾人保障等保障水平都在不断增强。但是从各类保障制度不同保障人群来看,城乡间的保障水平差异仍然比较大,就养老保障来说,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连续十年上调养老金水平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显得捉襟见肘;从养老保障的调节机制上来看,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水平已随着工资等水平的上涨逐步调整,而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取决于自身缴费能力和地方政府的补助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严重缺乏张力的,若没有合理的调节机制的指标,未来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和保障社会公平的性能缺失,从而制约了社会生态平衡的形成和维护。

(三)覆盖范围上

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但存在制度空白点从保障人群上看,按照传统的职业性质、户籍区分,目前已经建立起来了由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城镇职工“三驾马车”托起的全民基本保障,据人社部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超过了13亿,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达到了8亿多,全民基本保障已基本实现。但是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伴随着这一进程出现了两大新型社会群体,即“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两大群体的社会保障依然没有妥善解决,大多数的失地农民处于无耕、无保、无岗的状态,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同时,“农民工”由于自身工作的流动性大,社会保障难以落实,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状态。这两大社会群体保障的缺失,不仅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阻碍了城镇化进程的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生态文明的和谐发展。

(四)基金储备上

财政投入力度增强,但资金储备仍有限随着近年来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重视民生的工作越来越强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比重也不断加强,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依然主要依托地方政府投入和农民自身经济能力,而其他各类资金来源如慈善、社会捐赠等又难以落实的农村,加之人口老龄程度的日益严重、通货膨胀的压力、资金缴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资金储备明显不足。由于社会保障资金储备不足,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也会进一步阻碍公平合理有序的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五)管理服务上

信息化程度增强,但权属责任难辨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增强,在社会保障的管理与服务上,近年来,各地区都已建立社会保障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为广大参保者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社会保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率。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目标的推进,制度间出现权责不清的现象日益明显。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管理分散、政出多源,由劳动部、民政、卫生、计生等多个部门管理,相互间不衔接,制度运行不统一,尤其到基层,更是管理权属不清晰,责任难辨,导致了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直接损害了社会资源的再分配,阻碍了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和社会生态的平衡。

二、新时期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的完善路径

(一)整合“碎片化”

建立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基础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所谓的碎片化,不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居民、农民工等大制度层面的碎片化,也包括各地区、各市区建立起来的地方社会保障税呈现出的碎片化。碎片化的局面使得社会保障的管理成本增大、保障的效率降低,同时,也使得不同制度的管理责任难辨,制度间衔接不畅通,影响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和谐。因此,需要整合社会保障基础,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基础养老、大病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组成基础社会保障,并实行统一的制度框架,以体现公民权利的公平性,而整合社会保障基础,也应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方面,要整合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避免政出多门降低保障效率,同时,设立统一的监督机构,确保社会保障的有序运行;在管理模式方面,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用以支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国家财政划拨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的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在城乡应该是统一的,在此基础上,由企业或集体经济承担的责任在城乡间可以有所差别;在基金的管理方面,应该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对政策的执行和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在管理方式上,应实行城乡统一的技术手段与服务方式。

(二)修复“断裂化”

建立梯度的城乡社会保障待遇序列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职业、户口等特征归属于不同的制度中,各制度的缴费来源、保障标准、管理责任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待遇序列的断裂。一方面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关系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能够有效衔接,带来社会保障关系的断裂;另一方面城乡居民间的保障水平差异比较大,造成待遇上的断裂。因此,在设计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时,应该根据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承受能力、部门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个人收入承受能力设置合理的梯度待遇标准,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随着劳动者的迁移而迁移,以确保个人社会保障能有效转移衔接。

(三)树立“法制化”

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整体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够强,尤其是农村方面的社会保障政策,大多出自于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力,因此在推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方面,往往达不到预期目标。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战略性目标,是维护整个社会生态平衡的重要保障,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特征来保障目标的实现。尤其是要建立专门的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的法律,来确保城市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农民工、失地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群体社会保障的落实,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为新型农民工建立完善的工伤、失业、生育等其他保障措施,逐步实现农工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进而促进社会保障的统筹发展,维护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平衡。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异化存在断裂化、碎片化的发展方式,使得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不断凸显,亟需通过统筹规划进行改革,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利益调节和再分配功能的实现。只有不断整合“碎片化”、修复“断裂化”、树立“法制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统筹发展,形成公平、合理的制度框架,才能更好地调节收入差距,从而发挥社会保障在建立合理有序的分配制度和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推动社会生态持续、平衡发展,实现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

作者:张琳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