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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论文(3篇)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论文(3篇)

第一篇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形式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农村居民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针对整个农村居民来说,惠及的范围是有限的。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从上层建筑的角度,保障整个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逐步跟进,是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形式。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是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关键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严重滞后。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护航者”———农村社会保法律障制度必然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三)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要建立法治国家,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并加以严格的实施,必须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理所当然,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以及相关的社会关系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而在当前的法制完善过程中,忽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远远达不到实行依法治国的要求,这违背了法治国家中法制的统一性的要求。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中国建立法治国家和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宏观层面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规框架初步建立

1.宪法层面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14条第4款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找到了宪法渊源,又在其第21条中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以及第45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只是在根本法中体现出来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其可操作性可想而知。

2.单行法、规章层面的规定从改革开放至今法律不断的健全,维护主要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从当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数量上、覆盖面积上来看仅仅满足一时之需。相关具体法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概括:

(1)相关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保障总体的法规民政部在1987年3月14日颁布的《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其仅仅是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的规定。1998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8月27日,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2月8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2)相关农村医疗、卫生保障方面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颁布,是农村医疗保障的里程碑。随后在此法规性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先后颁布了多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部门规章有: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4年1月《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6月《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5月31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2007年12月28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3)相关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22条的规定:“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但是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立法比较少,部门规章主要有:1998年9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年报的函》、2001年3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

(4)相关农村最低保障方面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8月3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1月30日《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等。总体来看,这些单行法及其政策已初步取得成效,为我国完善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并起到了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治化进程。由于,单行法极少,多数都是政府规章。从法的效力来看,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单行法律的效力,这样一来,在执行上就很可能出现问题,急需国家权力机关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来确认和保障。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仍显薄弱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当时的国情,采取了“城乡分治、一国两策”,长久以来成了现在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在这种二元社会保障模式下,农村社会保障被“边缘化”,使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完善。目前除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工作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之外,其它只能靠政策推进。所以,显得非常薄弱。其具体表现:1.法律制定方面存在空白。就目前来看,除一部《社会保障法》,没有制定农村各个方面的单项社会保障法规。这种状况是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不相适应的,也是与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

2.法律实施机制薄弱。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等。而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薄弱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缺乏有关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在现实中挤占、挪用、截留农村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如:我国刑法未将社会保障基金列入特定款项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

3.法律监督机制薄弱。目前,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法律监督机制薄弱,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运营的监督,导致保障基金管理混乱,违规投资、使用基金现象大量存在,这样则无法发挥社会保障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如,1998年江苏省25个县(区)历年累计农村养老保险费总额为12.67亿元,当年违规投资和使用的就占总额的34.5%。

作者:杨勤杨绍安单位:仰恩大学政法学院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第二篇 1数据处理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相对较晚,同时由于地区经济的差异性,在全国范围内很难建立体系完整、覆盖面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另外,各地区信息化质量不一致,难以建立全国统一的定量研究模型,所以单独地选择某个地区作为研究对象比较实际;并且针对地区经济的差异性来研究农村社会保障,既可以体现社会保障的适度原则,又可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因此,本研究选取最年轻的直辖市重庆市作为研究对象。重庆市作为我国西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近年来发展成为全球主要的IT基地、西部最大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nternetdatacenter,IDC),中国移动农村信息网运营中心和电子商务中心、M2M运营中心等落户重庆市,重庆市信息化水平显著增强,考察信息化促进该市农村社会保障方面更具有研究意义。同时,重庆市在2003年启动“信息扶贫”项目,全面建设农村信息化,数据容易获得。另外,我国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开始于2003年,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先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因此,本研究选取重庆市2003—2010年数据作为实证分析基础。

1.1确定指标权重目前确定指标权重系数的方法有很多,大体可分为3类:主观赋权法、客观赋权法、主客观综合赋权法。考虑到本研究中样本各指标独立性较强,选取客观赋权法中的变异系数(CV)法,变异系数别称标准差率,是衡量各观测值变异程度的统计量,是标准差与平均值的比值。变异系数可以消除单位或平均值不同对2个或多个资料变异程度的影响。计算公式如下:CVi=σivi(i=1,2,…,n)。(1)式中:CVi是第i项指标的变异系数;σi是第i项指标的标准差;vi为第i项指标的平均值。各项指标的权重为:Wi=CVi∑ni=1CVi。(2)

1.2无量纲化处理为了排除各指标数值及量纲不同对结果造成影响,须要进行无量纲化处理。目前,国内的无量纲方法分为4大类:极值化方法、标准化方法、均值化方法、标准差化方法。标准化方法中的极差化法对原始数据无要求,同时转化后的数据分布在0~1,便于进一步分析处理,结合本研究数据的特殊性,采用极差化法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公式如下所示:Yij=Xij-XiminXimax-Ximin。(3)式中:Xij是重庆市第j年第i个指标的原始数据;Ximin、Ximax分别为样本第i个指标对应的原始数据中数值最小值与最大值;Yij为第j年第i个指标无量纲化数据。

1.3总指标测评方法农村信息化和农村社会保障测算的方法为:从具体指标着手,逐项分层加权计算得分,最后汇总得出最终结果。计算公式如下所示:II=[∑mi=1(∑nj=1PijWij)]×Wi。(4)式中:II为总指标得分;n为总指标体系中包含的三级指标数量;m为总指标中的二级指标数量;Pij为第i个构成要素的第j项指标被标准化后的值;Wij为第i个二级指标的第j个指标在其中的权重;Wi为第i个二级指标的权重。

2农村信息化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实证研究

2.1农村信息化和农村社会保障的描述性分析

2.1.1重庆市农村信息化水平根据2003—2010年《重庆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信息网、国研网数据统计中心的数据,计算出2003—2010年重庆市农村信息化指数。由图1可见,2003—2010年重庆市农村信息化水平总体呈上升趋势,2010年重庆市农村信息化指数比2003年提升了1.23倍。2007年重庆市被选为全国城乡统筹试验区,2008年重庆市着手让所有行政村通宽带,所以2007—2008年相对于之前2年的农村信息化水平增幅不大。2008—2010年重庆市农村信息化水平快速上升。

2.1.2重庆市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根据2003—2010年《重庆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信息网、国研网数据统计中心的数据,计算出2003—2010年重庆市农村社会保障指数。由图2可见,2003—2010年间重庆市农村社会保障指数约增长20倍。其中2003—2007年呈相对稳定增长,2007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发展和突破,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2007—2008年重庆市农村社会保障指数增长平缓。

2.2农村信息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回归分析

2.2.1一级指标回归为了分析农村信息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从重庆市信息化发展水平对农村社会保障促进作用的角度进行实证分析。

(1)相关性分析。从图3可以看出,农村社会保障指数和农村信息化指数有很强的线性相关关系,Pearson相关性分析发现,其相关系数为0.962,同时也符合经济一元,地区信息化水平对地区经济有促进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

(2)回归分析。以重庆市农村社会保障指数为因变量,重庆市信息化指数为自变量,构建回归模型:Y=a+λX+μ+λkzKZ。

(5)式中:Y表示重庆市农村社会保障水平;X表示重庆市信息化水平;λ表示回归系数;μ为测量误差;KZ为控制变量;λkz为控制变量的系数。以2003—2010年相关数据为基础,运用SPSS20.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一元线性回归方程:Y=-0.549+2.794X。(6)该方程的F为65.889,P为0.000,DW为2.523,说明所建回归模型有统计意义。上述回归结果表明,农村信息化与农村社会保障之间存在极大的相关性,r2为0.903,说明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较高;t检验结果表明,常量P=0.003,自变量P=0.000,说明在0.05水平下农村信息化对农村社会保障有显著影响。

2.2.2二级指标回归为了进一步分析农村信息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选取农村信息化的二级指标即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人才、应用、产业、外部环境与农村社会保障进行回归分析,建立多元回归模型:Y=a+λ1X1+λ2X2+λ3X3+λ4X4+λ5X5+λkzKZ+μ。(7)式中:Y表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Xi为农村信息化的二级指标;λi为回归系数,i=1~5;KZ为控制变量;λkz为控制变量的系数;μ为测量误差。运用SPSS20.0软件进行逐步回归分析,剔除与农村社会保障无显著线性相关性的以及与其他自变量存在共线性的自变量,得出了如下回归模型:Y=-1.971+3.128X1+2.811X2。(8)模型R2为0.973,方差检验发现P为0.000,DW为1.953;t检验结果发现,P=0.000,P1=0.007,P2=0.000,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人才对农村社会保障有显著影响。

3结论及展望

3.1结论农村信息化对农村社会保障有显著促进作用。从式(6)模拟结果可以看出,农村信息化和农村社会保障呈正相关关系,信息化水平增加可以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即农村信息化指数每增加1个单位,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指数增加2.886个单位,农村信息化对区域农村社会保障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人才是农村信息化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着力点。通过式(8)可以看出,在农村信息化的5个二级指标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回归分析中,剔除了农村信息化应用、产业、外部环境等3个指标,保留了信息化基础设施、人才,说明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人才是信息化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着力点。同时可以看出,信息化基础设施每增加1个单位,农村社会保障增加3.139个单位;信息化人才每增加1个单位,农村社会保障就增加2.835个单位,说明信息化基础设施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程度大于信息化人才。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在农村建设的展开,能够真正实现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医保刷卡系统、医疗报销系统等,提高了宏观决策水平,加强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能适应人员流动和统筹层次变化的需求,农民可以及时得到农村社会保障信息,实施权力、保障利益。另外,随着全国城乡统筹的发展,也必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因此,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加强信息化投入,提高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条件,抓好医疗卫生、教育设施方面等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应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加强投入,如地理环境、经济环境等。在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同时,也不能片面强调先进的硬件设施,还须要加强人才的教育培养,因为在农村信息化建设、技术推广方面,都需要大量的专门信息化人才,所以应该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

3.2研究展望本研究探讨了农村信息化和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由于受到数据来源限制,忽略了研究对象的某些性质,使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农村信息化和农村社会保障逐步完善,可考核指标内容会逐步增多,在将来的研究中选择更加科学的方法,使研究更全面,更令人信服。

作者:刘跃彭晓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第三篇 一、关于城市化涵义以及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具体概况

从国际水平而言,如果城市化率数值高达百分之十,那么就意味着城市化进程的启动。遵循这一标准的情况下,从当前我国城市化发展历程来看,这个进程最初应是始于建国之时。在1949年,我国城市化率在全国平均占有10.6%,而历经半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城市化水平有了实质性提高,据相关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城市化率已高达36%,这个数据相较于建国初期,有了大幅提高,而这个数据直至2011年底,则飙升至了51.3%,首次突破了50%,由此看出,每年都有大量新增城市人口。除此之外,历经了城市化进程的初级阶段,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人口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数据还会继续向上攀升,这个不难预见,在今后的二十多年当中,我国势必会进行城市化高速发展之期。也正因为如此,为了有效确保城市化发展,我们必须从资金、制度等多个层面对城市化进程进行保障,加快投入与建设步伐,以便为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创设一个科学而良好的环境。

二、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及当前我国农村社保现状剖析

根据一定的规定及法律,为有效保证一定区域内的社会成员最为基本的一种生活权利而进行的补贴与救助即为社会保障,通过情况之下,其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与救助。当前,我国采取的社会保障是具有多样性的,既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失业、医疗等相关类的保障,也包含养老等相关保障等,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阐述的社会保障,其对象仅为城市居民。我们知道,基于城乡分割二元结构背景之下,当前我国各类社会保障体系与制度与具有较为明显的二元模式:就目前是言,当前已大体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基础以社会保障为具体核心的一系列社会保障系统,与此相反,广大农民由于自身的各类属性则游离于这些保障体系范围之外,多数情况之下,农民的权益还无法真正得到保障,社会保障更是经常被忽视,我们不难看出,一个支撑我国社会发展的核心群体根本无法享受其原有的权利及待遇。特别由于制度的缺位以及资金的短缺,我国农村的各类社会保障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水平低、形式单一、制度不健全等方方面面,从根本情况来看,还无法解决发展与社会公平之间的问题,许多农民在城市化进程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种田无地、低保无份以及上班无岗的尴尬局面。

三、在城市化进程当中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具体

措施作为市场经济当中的弱势群体之一,农民在城市化进程环节当中的风险是多方面的,而就目前形势来讲,国家在这方面仍未出台系统的、科学的相关政策,或者是政策出台之后也容易出现落地难现象,笔者认为,要想不断完善我国城市化进程当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快土地赔偿制度的完善。土地于农民而言,是其根本所在,也正因为如此,要想彻底根治当前失去土地之后的农民保障,就必须从当前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农村的相关的土地产权的关系,完全与健全当前土地流转程序,从农村土地所有权层面出发,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从法律层面,对土地产权进行严格界定,以便充分发挥其功能。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就要做好以下工作: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制度,基于公正、公平与公开的角度,全面构建设系统完善的土地赔偿制度。基于科学发展观的层面之上,实现国家建设与农民利益的双赢,在遵循国家社会保障的基础之上,切实做到合法保障农民收益。除此之外,还要加快推进土地法制化进程,明确对农村土地流转、公共利益界定、征用基本程序以及补偿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积极探索与其社会保障有关的相关对策,以此形成经济补偿、就业补偿以及社会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新型模式。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市场体制之下的土地安置及征用流程,并形成科学的补偿机制,在一定情况下,还可适当对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有效提高。其次,不断完善现行体制之下的农村基本养老体系。现行制度之下,我国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虽有所提高,然而与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尚未完善之地,基于地区差异的基本前提之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第一,严格划分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对象。针对农村当中部分无生活来源及劳动能力以及年龄较大的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可以建立一些最低的生活保障体系,综合多方要素对其进行保障,以保障与维持部分农民的基础生存条件,特别对于一些严重困难者,甚至还可通过社会渠道来进行资金的募集,解决民众基础困难。第二,针对不同地区,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地制宜对投保对象进行区分。对于尚未实现就业的农民群体,可以建立以传统农村为基础的一系列养老保险措施,而对于已经实现就业的部分农民,可以将其纳入我国城镇职工体系当中,并且享受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再者,还可采取降低门槛的政策,有效降低当前缴费标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自身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多层次、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除此之外,还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由我国政府部门牵头,各大慈善机构与企业广泛参与的投入与风险共担机制,从最大程度上切实对农民权益进行保障。再次,对于部分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乡镇企业员工,他们都是合同制形式,对于这部分特殊人员,应该尽量为他们建立养老、医疗以及失业等方面的保险制度。养老、医疗与就业一直是进城务工农民以及乡镇企业职工最为关注的话题,同时,生老病死与失业恰好又是世界最无法抗拒之事,也正因为如此,必须对其加强保障。特别对于部分乡镇企业人员,可以参考现行我国城镇居民具体的缴费标准,适当降低我国企业的应缴份额,减轻广大乡镇企业自身的负担,在这个过程当中,可适当对职工应缴份额进行提高,保证他们能够在养老、医疗与失业方面得到切实保障。再者,对于一些进城务工的合同制农民工,可延用现行体制之下的制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为他们购买保险,但针对购买额度则可适当减少,以适应企业发展况,对于农民工来讲,购买保险实质就等同于变相提高了自身待遇,且其在生老病死与失业等方面也有了保障,可有效降低其后顾之忧。与此同时,针对一些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企业可适当对其提高保障水平,以便增强企业职工的凝聚力与向心力。最后,当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有效加快了经济的不断发展,但与此同时,对于农村而言,也产生了双向性影响,比如不断失去的土地、涌入城市的人口锐增等,因此,必须加强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保保障问题的研究,比如,可进一步深化对土地流转、土地产权、社会保障制度等多方面的研究力度,笔者认为,只有从思想上得到重视、从理论上得到深化,才能切实解决存在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当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实现和谐可持续发展。

作者:乔正楣单位:吉林省梨树县万发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