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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建设和谐社会浅谈

司法机关建设和谐社会浅谈

摘要:本文对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降低社会运行风险展开研究。

关键词:职责定位;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利益的大规模调整等诸多因素导致了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加并纷纷涌入司法领域。法治强,则国昌;法治兴,则民安。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降低社会运行风险,是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和干警必须重视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定位

(一)司法机关是行为规范的守护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就是发挥法律评判作用,对诉讼当事人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通过实施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引导以至强制人民去遵守法律以及社会准则。

(二)司法机关是社会利益分配的调节器

社会矛盾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利益关系上的冲突,这种利益分配的冲突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不断加剧,而这些纠纷中大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最终予以解决。司法机关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协调利益纠纷,尽量满足各方的诉求,最大限度减少对抗,从而及时有效调节利益冲突。

(三)司法机关是社会矛盾的过滤器

法律的意义在于通过规范行为、伸张正义、维护权利、调整社会关系,最终控制、减少、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利益。司法工作者只有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坚持公平的法治原则、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公正的司法目的,这样才能为全社会的依法化解矛盾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司法机关如何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发挥作用

(一)依法履行职责,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1.增强工作实效,从重从严打击严重犯罪

深刻认识当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一是以办案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通过履行逮捕、起诉、审判职能,加大打击各类犯罪的力度,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特别要对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效性;二是针对个别官员的不作为和腐败行为深恶痛绝等情况,司法机关要不断适应、满足人民的新期待,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放在突出位置不动摇,尤其要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等民生领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

2.正视人民诉求,以履行职责体现司法为民

一是严格执法,把公平作为工作生命线。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办案的最高价值追求,通过自身的执法活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权,化解冲突,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人权得到尊重,财产权益受到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实现;二是公正司法,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坚持保护公益与保护私益并重,依法打击、取缔非法利益与保护合法利益、调节不合理利益并重,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职能,最大限度防止出现差错和瑕疵,确保以健全的制度促进科学的管理,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3.善于把握规律,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

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一是在履行各项职能过程中,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案件,重视化解矛盾、理顺情绪,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矛盾;二是不断提高干警做群众工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充分利用党和政府主导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妥善处理来信来访案件,严格落实责任和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三是加强信访窗口建设,进一步规范运作,把信访窗口建设成为为民之窗、文明之窗、和谐之窗、法治之窗,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明确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任务,准确把握工作的努力方向

1.进一步延伸执法办案职能

在执法工作中,把握好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通过各部门共同协作,妥善处理诸如城市改造、征地拆迁、民事纠纷、行政诉讼等引发的上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既要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要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

2.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

信访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复杂化、尖锐化的反映,妥善处理信访案件,是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司法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坚持一手抓积案化解,一手抓源头治理,通过标本兼治,完善有利于信访工作的制度,促进信访工作良性发展。

3.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积极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政绩观,使“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成为干警的共同价值追求。一是开展岗位练兵,通过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二是开展轮岗交流,安排干警轮流到控告申诉部门,接待来访群众,使干警在与群众面对面的交往、执法中,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

[参考文献]

[1]赵长明.法家法治思想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J].陕西教育(高教),2015(09).

作者:刘志民 单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