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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根本论思考

农业根本论思考

一、农业根本论是对农业基础论的历史修正和超越

农业基础论起源于关于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思想,是建国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关于农业的地位与作用的基本理论。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要按农、轻、重的次序安排国民经济生产,并且认为这个次序应被规定为国民经济计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1962年,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他又发展了这一思想,明确提出“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同安排国民经济计划的原则和方法相比,无疑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更有普遍指导性,说明农业在经济工作中被提到了更重要的位置。从此以后,本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却被理论工作者当作经济规律、奉为经典了,并总结概括出了农业基础论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主要是从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关系的角度看问题,主张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基本依据主要是:农业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提供粮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和劳动力资源;为国家提供大量的积累资金;是工业原料的重要基地和工业品的重要市场。建国初期,照搬苏联经验,我国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从农业中提取大量积累来支持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发展。

五十年代初期,苏联这套体制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农业发展滞后,重工业畸形高速发展,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在吸取苏联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上述主张,强调发展国民经济要讲究综合平衡,在进行综合平衡时要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经济计划。他的目的是:先要重视发展农业,农业发展了,就可以为工业提供更多的积累,待有了资金,工业也能发展起来,这样工业和农业都能得到发展,而且不会出现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现象。按照上述分析,强调农业是基础,就是强调要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提取适当的积累,但不要超过农业所承受的限度。这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的实质,还是把农业当作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的产业部门。不言而喻,这是为高速实现工业化的发展战略服务的,具体地说是为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服务的。理论工作者又进一步扩展、放大了的这一思想,把我国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方针理解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形成了影响深远的农业基础论,从理论上说明了从农业中提取积累的合理化。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农业自然被定位于为工业发展积累必要的资金,一系列以农补工甚至于挖农补工的政策因此得以长期实行。据统计,自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至1978年,国家仅通过低价收购农产品一项,就从农村无偿集中了6000亿元人民币,这还没有算上时间价值及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对由此导致的农村积贫积弱、停滞不前的状况,邓小平感同身受,曾坦率地说:“在没有改革以前,大多数农民是处在非常贫困的状况,衣食住行都非常困难。”[1]237-238农业基础论是与计划经济时期资源配置的基本方法即综合平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此时,宏观经济层面的综合平衡已经为产业政策指导所代替,计划部门不可能再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去安排国民经济计划,而必须以市场机制为主进行资源配置。这就使从农业中提取积累的基本手段失去效应。同时在强调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二十多年里,农民依然生活在贫困之中,农村的发展速度大大落后于城市,农业问题相当严重。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邓小平洞悉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对农业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更为科学的概括。1982年9月,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翻两番的奋斗目标,战略重点有三个:一是农业,二是能源和交通,三是教育和科技。同年10月,邓小平说,整个经济发展战略,能源、交通是重点,农业也是重点。在这里,他首先是用了“重点”这个词。1983年1月,邓小平在论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又讲“农业是根本,不要忘掉”[1]23,此时他使用了“根本”这个词,明确地将农业定位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从而形成了被学者称之为农业根本论的思想。农业根本论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强调农业的根本性地位与作用的,也就是说考虑农业问题时,其着眼点不是放在农业对于经济发展贡献的大小上,即主要不是考虑农业与轻工业、重工业之间的关系,而是着眼于农业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把农业看作社会稳定的根本因素。因而强调要保护农民利益,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因为只有农业发展了,广大人民群众才能丰衣足食、社会才会安定,包括国民经济在内的整个社会才能稳定发展。这是对农业基础论的历史修正和超越。

二、农业根本论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的准确定位

(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已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基础论失去了理论和现实依据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指国民经济中其他产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起点产业。这些产业能够消除经济发展的瓶颈,支撑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如此就意味着只要基础产业上去了,整个国民经济就能上去。从前面的叙述来看,农业基础论主要是以农业为工业等其他非农产业部门提供原材料、市场和劳动力的理由来说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似乎农业具备这些功能是独一无二的。然而,在以分工协作、商品交换为基本生产方式的市场经济下的今天,哪个产业部门不能为其他产业部门提供些什么呢?若以一个部门对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是否有重要作用视为衡量其能否成为基础产业的标准,国民经济中究竟谁是基础产业就难以搞清了。如果非要用“基础”这个词来表达农业与工业的关系,现代农业以现代工业为基础似乎更能成立。因为有了现代工业提供的机械、化肥、农药、电力等物质技术装备,才能形成真正的现代化农业,否则将无法克服我国从传统农业发展到现代农业的瓶颈。由此看来,农业基础论的理论依据已不成立。建国初期,我国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农业的丰欠同整个国民经济的状况休戚相关,国民经济往往随着农业而波动。此时,可以勉强地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实际上,农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因为这一时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主体的变动自然引发整个国民经济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农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已经日趋微弱,如1990年的农业总产值与粮食作物总产量均大幅度增长,而次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指标的增长却比较平稳。相反,在1991年农业总产值微长并且粮食作物减产的情况下,1992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指标却陡然增长,创造了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这反映出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增长已经没有什么明确的相关关系。所以继续把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不符合经济常识的,也不符合实际经济状况的。

(二)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弱质性和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特性决定了必须把农业作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农业具有弱质性,是市场经济中的弱质产业。主要表现为:农民对当期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基本上是依据上期市场信息进行当期的生产安排,所以经营风险比较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需求价格弹性很小,供求关系稍微出现变动,价格上就会表现出剧烈的波动;农业生产很容易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气候的变化对生产结果有直接的影响,若天公不作美,即使付出了再多的劳动,最后仍可能颗粒无收。在这一系列的农业弱质性的表现中,农产品的价格弹性虽小,但对社会的影响最大,因为不管是农业丰收还是减产,处理不好的话,不仅会对市场造成很大冲击,甚至可能引起社会的动荡。农业具有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特性,农产品是人们生存所必需的,是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必须保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否则社会稳定就无法保证。农业的这两个特性决定了农业不是国民经济中一个单纯的产业部门,不能把农业问题当作讲究产出效益的国民经济问题来看待,而应视其为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正是基于市场经济下农业的这种实际状况,邓小平适时改变了原先从国民经济的角度看待农业的视角,转而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待农业问题,将农业定位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为此,他多次强调了农业对于社会的稳定作用。1982年5月,邓小平对一位外国元首说:“重视发展农业,不管天下发生了什么事,只要人民吃饱肚子,一切就好办了”[2]。1984年6月,在会见日本民间人士时,他指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解决农村问题。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1]65。1987年他又指出,“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1]237,“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1]244。1989年2月26日,他再次强调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1]284。这些论断清楚地表明,邓小平在看待农业问题时,着眼于农业的外部效益,是从政治的高度看待农业的地位和作用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农业作为百姓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乃是稳人心,安天下的战略产业,所以抓稳定,就要抓农业,只有社会稳定才有经济发展。农业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根本,这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的准确定位。

三、农业根本论的作用与意义

邓小平把农业作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对于正确处理农业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根据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农业思想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历程,可以把农业根本论的作用与意义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为保护农业、发展农村经济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计划经济时代,在农业基础论的理论指导之下,过分强调了农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把农业看成了积累的源泉,农业处于受剥夺的地位,导致了建国以后近30年的农业的衰落与农民的贫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业根本论的理念之下,不再要求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而是主张对农业进行保护。因而在农业政策取向上不再以伤害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发展非农产业,而是强调支持农业的发展。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农村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实行让农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到支持农民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性改革,再到提高农产品价格、鼓励农民发展乡镇企业,所有关系农民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让农民得到了实惠。这极大地调动起了基层和农民的积极性,短短数年,农村生产力即得到恢复和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殊为可喜的变化。

(二)为新时期处理农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提供了基本准则农业作为传统的产业部门,经济效益比较低,尤其是当前,农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变小,有时甚至起负作用,依靠抓农业来推动经济增长已不可能,因此各级政府开始忽视农业,主要通过发展其他非农产业来推动经济的发展。这样,农业的发展就常常与其它产业部门的发展产生矛盾冲突。按照农业根本论的要求,在这样的矛盾冲突下其他产业必须让位于农业。因为农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稳定问题,相比于经济增长来说,社会稳定不能不居于首位,经济增长必须让位于社会稳定。同时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民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实现农业的高速发展,因而,在今天我国工业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工业等其他非农产业部门不仅不能剥夺农业、压制农业的发展,而且要确立为农业服务的思想,反哺农业,支援农业,以促进农业的现代化。

(三)为当前农村的深层变革提供了理论指导我国农村的基本制度是在农业基础论的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为计划经济体制下从农村提取积累服务的。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虽然废除了大量的此类制度,然而深层次的制度仍没有实现根本变革,而这些体制障碍正是农村依然处于困境的根源。要使农村走出困境,必须在农业根本论的指导之下,从农业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根本这一高度出发,变革不利于农业、农村的这些根本性制度,建立一系列真正使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平等的基本制度,如自由迁徙制度、自由择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等。

综上所述,邓小平的农业根本论思想是极为丰富深刻的,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的准确定位。认真领会并全面贯彻落实这一理论,必将指导中国农业迈向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