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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科技革新困难及出路

电力科技革新困难及出路

本文作者:周艳红易显飞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从电力科技创新客体来看,其伦理困境主要表现在电力科技创新成果本身或应用过程确实带来了社会的、生态的或人文的伦理难题。当前电力科技创新成果主要是电力系统科技的“轨道跃迁”。电力系统即为生产电能、变换和输送电能、分配电能、消费电能这一连续过程中各种设备连接组成的统一的整体。[4]它可简单分为发电系统和输电网络。在发电系统方面,随着传统能源的短缺,新能源将逐步成为发电系统的主要供给,而发电系统科技创新的客体也逐步转移到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上。新能源主要有核能、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生物能等。而在输电网络科技创新的客体主要表现在输电能力和输电质量的提高方面。虽然人们普遍先入为主地认为这些电力科技创新客体比之于传统客体在“环境友好”和“以人为本”等方面有着极大的优势,但随着科技创新过程展开,被“遮蔽”的电力科技创新伦理问题开始显现。太阳能发电技术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热发电技术。虽然在整体上在环境方面可以说是一种没有废弃物排放的清洁安全的能源;在社会方面,太阳能的应用能够改变传统能源结构,缓解能源危机,减少对传统能源的路径依赖。[5]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大的弊端:持续性的土地占用(直到退役为止);退役期间产生大量的诸如玻璃纤维、玻璃、冷冻剂和隔热材料等“非回收物质”。在光伏发电技术系统中,还存在镉、砷等重金属污染及难以处理的问题;反射体对视力的危害,冷冻剂中的有毒物质;土壤的侵蚀和板结;风向的转移;可能减少土壤蒸发率等问题。[6]

太阳能作为电力科技创新的新客体,生态平衡的伦理问题依然清晰可见。风能发电技术是利用风力带动风车叶片旋转,再透过增速机将旋转的速度提升,来促使发电机发电,由于风力发电不需要使用燃料,也不会产生辐射或空气污染,所以风力发电成为电力科技创新的又一新趋势。但目前的风力发电实践中,人文向度的伦理问题已经暴露无遗。它首先表现在风力发电过程中的噪声污染已经对人类健康产生了巨大的威胁。葡萄牙一研究组研究发现,长期暴露于高级别的低频震动声和次声中会导致全身各系统病(震动声学疾病),这个研究小组还推测居住在附近暴露在低频声的家庭可能会产生震动声学疾病。虽然这些还未被完全证实,但是这已经敲响了警钟,已经告诫了大家风能的利用还可能存在潜在的其他的危害,如前面提到的电磁场的影响、影子闪烁、建筑危险、投掷危险等。[7](P5-7)

另外,大量风力发电站的建立,也会对全球或区域的气候产生影响,如在内蒙古建立的风力发电站,造成了当地降雨减少从而导致沙漠化土地面积增加的问题。核能是由于原子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而释放出的能量。由于核电的低成本、高能量、安全清洁以及核燃料的高储量,日渐为各国所提倡,并且在核能方面的技术也日渐成熟。但是由于一系列核事故的出现,如1979年美国的三厘岛事故、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和最近发生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使得人们“谈核色变”。美国近20年来一直对核电科技持谨慎态度,直到最近能源危机才重新开始核电站的建立。[8]

在输电网络科技方面,目前技术的发展方向主要是柔性交流输电系统(FACTS)和高压直流(HCDC)输电系统。所谓柔性交流输电系统,即装有电力电子或其他静止型控制器加强可控性和增大电力输送能力的交流输电系统。高压直流是相对于高压交流而言,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直流输电在远距离大容量输电和大区非同步互联方面的优势日益显现,而大功率电子电力技术又为高压直流输电提供了物质保证,使之重新登上了历史舞台。二者作为大功率电力电子系统中应用的两个分支,其技术是互补的[9],并且相比于常规的电力系统,更加经济环保,输送容量高,并且更加稳定。但是由于我国能源分布和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70%以上的煤炭资源和大部分非水可再生能源分布在内蒙古、陕西、山西、甘肃、新疆等北部地区,80%以上水能资源分布在四川、云南、西藏等西部地区,而三分之二的能源需求集中在东、中部[10],这使得我国仍然不能改变电网的覆盖面仍然在逐步增加局面。从历史上来看,自法国物理学家德波里在德国工厂主的资助下建成了世界上第一条远距离直流输电线路开始[11],到现在电网已经架设到世界的每个角落,整体上虽然实现了从一到多到网的过程,但是与此同时产生的电磁辐射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并且其危害随着电网的密度的提高而日益加深。在《WHO关于电磁场风险沟通的建议———建立有关电磁场风险的对话》报告中指出,在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肿瘤研究机构(IARC)的一个专业的科研工作小组,复核了关于静态和极低频(电力线属于低频范围)、磁场致癌性的相关研究。使用了IARC标准的权衡人类、动物和实验室证据的分类法,根据儿童期白血病的流行病学研究,极低频被归类为人类可疑的致癌物。[12](P1-7)尽管将其归类为可疑的致癌物,但是,这已经为我们人类的健康安全敲响了警钟,而对于生态伦理方面,电磁辐射对动植物的影响也可见一斑。

电力科技创新伦理困境产生的机理分析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潘森斯在描述社会行动结构时创新性地构造了四个不同的系统层次:文化系统(复杂的价值观、信仰、规范及其他观念等),社会系统(各种倾向的行动形成的互动模式),人格系统(动机与角色扮演技巧等),行为系统(有机体生物化学过程)。他认为,四个系统之间存在着一种基于信息控制主义的等级特性的次序结构。在信息控制方面,文化系统通过价值观或价值取向制约社会系统,社会系统通过制度与规范体系限制人格系统,而人格系统又通过动机和决策过程制约有机体系统的生物化学过程,达到上一级系统对下一级系统进行层层信息控制的目的。与此同时,下一级系统又一次为上一级系统提供了必要的能量条件。[13]基于这一分析框架,我们可以认为,电力科技创新伦理困境的出现,其根源在于电力科技创新价值取向的偏离。从价值方面进行把握始终先于完全的把握而存在。[14]当下的电力科技创新价值取向主要聚焦于创新的经济价值的实现,而对创新过程与结果出现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往往置之不理。这种价值取向的偏离,进一步导致了电力科技创新制度、政策与文化上的偏离。

在电力科技创新制度方面,由于世界性的能源危机以及国际竞争的加剧,导致各个国家加快经济的发展速度,克服能源危机,从而加剧了对能源电力方面科技创新的要求,这直接使得国家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将经济价值取向作为主要的价值评判标准,从而忽视了生态和人文价值取向,使得国家放松了电力科技创新的制度规约,不仅缺少了法律上的刚性规制,而且也缺少了伦理上的柔性规制,从而在制度设计上导致了电力科技创新价值取向偏离了正常的经济、生态和人文的相互支持、相互规制的价值取向,而是直指经济价值至上主义,从而产生了这样那样的伦理困境。在电力科技创新政策方面,缺乏伦理维度的电力科技创新公共政策的制定,从政策层面诱使创新主体在研发过程中没有嵌入伦理因子。在这一点上,我国的表现不尽如人意,国家电力信息网中的电力环保专栏,虽然可以看到很多电力科技创新成果对环境危害的一些描述,但是具体每一个电力项目的环境论证与评估大多数是走过场,形式大于内容,弱化了公众对电力科技的理解,使电力科技“黑箱化”,产生了人为的信息不对称。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每一项创新成果中都阐述地十分详细,比如在电磁场的危害中,欧盟曾专门出版一本小册子来告诫大家弱电磁场可能存在的危害:“虽然在弱电磁场方面对人的危害方面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但是我们有责任告知大家,也好让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在这方面的使用方面作出自己的决定”。[15]这之后就是对电磁场知识的普及和相关危害和潜在的危害的介绍。由此可见,正是政府的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偏离,导致了相关政策方面的失误。在电力科技创新文化方面。一直以来,由于科技乐观主义的盛行,使人们过分重视科技文化,而忽视了人文文化。而在电力行业,这两种文化的分离更为严重。正如斯诺所说的:“现在年轻的科学家认为自己是新兴文化的一部分,另一种文化则在衰退。无情的事实是:年轻科学家知道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舒适的工作,而他们同时代的英语或历史专业的对手们却只能有幸挣到他们收入的60%”。[16]几十年前的英国如此,现今的我国也是如此,由于两种文化的对立与偏离,电力科技创新主体和一般的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不了解、相互不认同的关系,对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的种种批判,往往以“这些人不懂自然科学,没资格对我们的工作指手划脚”为由一概拒之,从而导致电力科技创新成果更多地是基于“纯科学”与“纯技术”角度来考量的,缺少伦理层面的关怀。

从电力科技创新内容本身来看,它导致出现一系列伦理问题还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从过程论的观点看,电力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发展、充实和完善的活动过程。按照“科林格里奇困境”理论,试图控制一项技术是很艰难的,因为在技术的研制阶段,当它能够被控制的时候,我们不能充分认识它有害的社会后果而确定控制它,但当这些负面效果呈现出来的时候,控制又变得昂贵而滞后。这是因为在技术的研制阶段,我们无法确定什么时候是控制技术的最好时期,而在技术应用阶段改变它已经不可行了。因此,从两个方面看,控制技术都是不可能的或是不可行的。[17](P16)虽然科林格里奇秉持的科技控制悲观主义,但也间接地告诉我们要想使某项电力科技技术创新活动不产生任何负价值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当今电力科技创新周期日益缩短,人们难以一一预测创新成果应用所产生的各种消极后果,这样在应用科技成果时就难免会产生失误。杰罗姆.R.拉维茨在他的《科学知识和它的社会问题》一书中也指出,“在当代,在关于对科学的理解方面最深层的问题是社会的,而不是认识论的。那些到达真理之类的较老的问题已经让位于对科学的健康发展的关注和对其应用的控制的关注。”[18](P9)尽管电力科技创新伦理问题基于上述理由带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但调整好电力科技创新主体的伦理观与价值取向,弱化电力科技创新的伦理“异化”问题,避免电力科技创新活动出现“伦理撕裂”,使其伦理负效应最小化、正效应最大化却是完全有可能的。

电力科技创新伦理困境的解构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科技创新与伦理是密切相关的,科技创新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人们的价值选择与伦理选择,因而用伦理原则来规范和指导科技创新实践,让科技创新真正成为以人为本、生态友好、人与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而不是破坏这些和谐的消极因素,是非常有必要的。[19]我们可以从电力科技创新制度的重建、文化的形塑和公关政策的调整等方面解构电力科技创新的伦理困境,并实现电力技术创新伦理观的重构。

要解构电力科技创新的伦理困境,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电力科技创新伦理观。创新主体要认识到电力科技创新并不是“纯科技”问题,而是更深层次的人、社会与生态问题。因此,创新主体要树立多重价值取向的电力科技创新观。电力科技创新共同体的价值取向仅仅是倾向于经济价值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我们予以某种伦理规范来规范电力科技工作者的活动。这种规范应该包括人与电力科技、电力科技与社会、电力科技与生态等方面的要求,以增强电力科技创新主体的道德责任感。科技创新主体要把责任看作更为重要的伦理精神,需要确立一种前所未有的责任意识。[20]这就要求电力科技创新价值取向从经济至上转向经济价值取向、人文价值取向和生态价值取向的“三位一体”,并且三者之间应该是相互支持、相互规约的关系,人文价值取向、生态价值取向是整个价值取向的基石,人文价值取向和生态价值取向非但没有阻碍创新经济价值的实现,还在更高的层次上使三者相得益彰。[21]

其次,要通过制度的重建来解构电力科技创新的伦理困境。伦理以价值判断、道德风尚、传统习俗、行为规范等表现出来,因而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伦理的约定是俗成的,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来制定,因此伦理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22]所以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法律的方式从制度上予以支撑。首先在电力科技规范的强制性上面,这要求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某些规范确立下来,强制性地要求电力科技创新主体在科研活动中达到某种规范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创新成果是本着生态、人文和经济的多维向度来完成的,才能从某种程度上将伦理困境控制到最小。其次就是在电力科技规范之外还应当有着单独的法律予以支撑,比如强制性的要求电力科技创新成果与其实践后果相挂钩,在严格按照科技工作者的规划下建立的某种电力系统所产生的负效应应当由电力科技创新主体承担一部分责任,并且这部分责任应该是比较大的那部分,这样才能强制性地保证科技创新主体全面地考虑自己的创新成果。同时为了减少国家和社会的损失,有必要建立电力科技创新成果评估制度,由独立而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电力科技创新成果的可行性进行伦理评估,并且评估机构也应该承担因“评估不当”而导致的那一部分责任。电力科技创新评估,甚至参与创新的设计、预测等。“所有的社会建构论者都认为技术发展是一个偶然过程,包含诸多异质因素,因此技术变迁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单向发展过程,更不是单纯经济规律或技术内在‘逻辑’决定的开发过程,技术变迁只有依据大量的技术争论才能得到最佳的解释。”[23]这样,“建构性”的电力科技创新保证了其伦理性的实现。

再次,要通过文化形塑来解构电力科技创新的伦理困境。文化对科技创新的“建构”,就是文化对科技创新全过程的渗透与影响。加拿大学者P.L.朱蒂(P.L.Josty)将现代的科技创新看作是一个社会过程,是一个系统化和网络化的过程,必然要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尤其是文化因素的作用。[24]文化还渗透到科技创新过程的评价上。评价本身就具有塑造和规范科技创新的作用,它引导着科技创新的价值尺度和方向。[25]从电力科技创新主体与公众的文化冲突来看,公众一般说来是仅仅保持着社会文化的人,会对电力科技创新成果认识不足,产生一定的排斥心理;而电力科技创新主体缺乏更浓厚的人文文化,创新成果中往往忽略人文、社会和环境的问题。所以电力科技文化的形塑是十分必要的。改变这种局面的出路只有一条:重新考虑我们的教育。[26]由于当前推行的教育过于“专门化”,直接导致了“两种文化”的对立。目前能做的就是让电力科技创新主体学习更多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对于公众和专业的社会学家来说,普及他们电力科技知识,从而弥补双方因知识欠缺造成的对立。从实践的角度看,我们应该通过媒体、舆论宣传增强电力科技创新主体的生态意识和人本意识[27],引导和动员他们都来关心电力技术创新的种种伦理表现,构建出有利于实现电力科技创新“伦理转向”的良好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