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专利法保护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之分。对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发明或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则是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但专利权的所有或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国内外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15世纪,地处地中海沿岸的威尼斯共和国,商品审查和商品交换比较发达,科技创新活动非常活跃,出现了一大批科技创新成果。为了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威尼斯共和国在147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物理学家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械”在1594年获得了专利权,保护期20年。

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也同样表明,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推动下形成的。1978年后我国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空前活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深入人心,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使我国科技创新主体开始走向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形成科技创新的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开始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相对应,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驶入了快车道,《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在这一时期应运而生。2001年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对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实现了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陆续加入了有关国际组织和公约,保护其他公约成员国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在初级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并在执法方面也是积极主动、严肃公正的,形成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系。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互动关系

1科技创新的发展促使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和完善

由于科技创新具有可传播性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也就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给予相应的协调和保护。由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产生,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科技创新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制度得以不断的完善,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

科技创新是始于技术设想、终于商业上成功应用的过程。这一创新过程围绕着技术、工艺、设备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展开,通过参与这一过程的诸项函数的多次重新组合,使某项知识和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并获得市场化的经济利益。

3科技创新拓宽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当代科技革命蓬勃发展,新发现、新发明层出不穷,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将专利保护范围几乎扩展到一切领域。

实施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进科技创新

1知识产权检索、检验制度

专利文献数量巨大、内容广博,据统计,90%-95%的最新技术资料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可以时间约60%,节省40%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因此知识产权检索和检验制度是贯穿于单位的整个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在科研项目构思、立项、实施的各个阶段都需要进行全面的检索和检验,以防盲目开发,重复研究,也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项目立项前,可通过专利文献系统,详细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最新技术情报,可以开阔设计人员的视野,提高研究与开发的效率;在项目研究的过程中,也要密切跟踪国内外专利动态,保持研究的先进性;项目实施时利用专利文献对技术与经济进行预测,了解把握新技术的分布状态、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制定技术竞争对策和科研对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更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享社会给予的丰厚回报的同时,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研究和跟踪科技发展的最新动向,进行新一轮的创新。

2知识产权激励制度

科技人员是单位科技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提高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2002年,最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详尽地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标准;一项发明质量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被授予质量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参照上述比例发给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应得的报酬,一定程度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热情。

作者:梁威单位:四平市英城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