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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会计

资产减值会计

摘要:为使资产负债表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制定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明确了资产减值的一般适用原则,并对其具体范围做了进一步界定。准则实施中,关于资产减值认定的依据、标准、减值迹象的准确判断是必须思考的问题之一。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关键词:新准则;资产减值;依据;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在资产负债表日,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资产减值进行准确的确认和计量。

一、资产减值认定理论依据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是资产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减计资产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是和资产计价相关的,是对资产计价的一种调整。

(一)资产减值的经济实质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以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将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价值。其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把资产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减值认定的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与此同时,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当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质量,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的会计信息,企业也应当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把资产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减值认定一般标准

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则资产已经减值,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重新确定其价值。对于减值资产的认定,通常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当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则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理论上应针对每一单项资产或资产组都重新确定可收回金额,再与帐面价值对比确定该项资产是否减值。但从成本效益方面考虑,实际工作中可首先界定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如果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再进一步计算减值的金额,并且予以确认、计量和披露。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永久性标准

所谓永久性的资产减值,即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永久性标准认为,只有永久性的资产减值损失才能予以确认。按此标准确认资产减值,可以避免企业为了自己的目的确认暂时性的资产减值损失,还可以防止在损失发生前就将其记录。但是分清哪些是暂时性损失,哪些是永久性损失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主观性较强。

(二)可能性标准

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认定。在可能性标准下,资产减值的确认被分为帐面价值“很可能”、“可能”、“极小可能”不能全部收回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确认,第二种情况应当披露,第三种情况既不确认,也不披露。可能性标准其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同,确认时以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作为基础,而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大于帐面价值,那么即便公允价值小于帐面价值,也不确认资产减值

损失。

(三)经济性标准

经济性标准是指只要资产发生减值,就应当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在经济性标准下,资产被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可定义性;可收回金额小于帐面价值的差额用以计量减值损失,具有可计量性和可靠性;另外还能提供相关的信息,具有相关性。

由于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会计造成的影响,会计人员很难判断哪些是永久性的资产减值,哪些是可能性的资产减值。采用永久性标准可能导致管理层拖延减值损失的确认;采用可能性标准又会导致确认与计量基础不同的资产高估。所以我国对于资产减值的认定是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做法,即以经济性标准为主。以经济性标准对资产发生减值进行确认和计量,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内外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此需要对资产减值迹象加以判断。三、关于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主要规范了企业非流动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问题,指出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于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企业可从外部和内部信息来源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一是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的市场价格是其价值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如某一资产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那么这一资产就有可能发生了减值。

二是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当这种影响是负面影响时,企业应判断该资产是否发生减值。

三是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当以已经提高的同期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来计算可收回金额时,势必要大幅度降低可收回金额,表明资产有可能发生减值。

四是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陈旧过时或者发生实体损坏,将会直接影响到资产的生产能力,从而降低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进而表明其可收回金额的降低,也可能导致资产发生减值。

五是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此种情况发生,表明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影响,势必直接影响到可收回金额,此时,资产就有可能发生了减值。

六是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是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的资产存在上述减值迹象,则应按照准则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反之不用。

四、资产减值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准则要求,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以确定资产是否出现了减值。进行减值测试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即一项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与其未来现金流量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一)如何确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如果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企业按照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可变现净值的,则企业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二)如何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预计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以及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期限和折现率等因素。

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必须考虑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以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考虑使用期限,是因为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是企业管理层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过程现金流量的最佳估计。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也就是说,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三)如何对资产组进行认定

对于一些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的情况,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还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几项资产组合生产的产品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如果该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

总之,新准则的实施对治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势必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永泽,陈立军著.《中级财务会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3]于小镭,徐兴恩主编.《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用手册》.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