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会计信息失真成因管理

会计信息失真成因管理

摘要近年来频频发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虚假事件,社会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虚假成因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分析了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虚假的主要原因,并提出治理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管理会计信息虚假治理措施

1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虚假成因分析

1.1融资需要

改革开放把所有的企业推向市场,企业一迈进市场遇到第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资金短缺,公司也不例外,唯一可走的路就是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财务报告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我国要求发行股票必须保持发行前3年连续盈利,配股则应连续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一定比率;发行公司债券要求公司的负债率在一定比例之内,并且公司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向银行借款,若申请信用贷款,则银行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相关比率均有明确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直接根据公司财务会计数据计算出来的。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公司则无法完成融资计划或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如果财务报告不理想,债权人则可能要求立即还债,公司将陷于被动局面。当财务状况不好或处在这些融资条件的边缘时,为了融资的需要,公司往往会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使之符合融资条件,从而导致财务会计信息失实。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虚假的另一主观原因是本位主义与利益使然。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资产重组、转移国家资产、骗取银行贷款或社会资金、逃避国家税收甚至私设“小金库”以备私用等自身利益,以开设多头开户、账外设账、关联交易和出具假凭证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来欺骗国家、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倘若造假完全源于利益驱动,那么,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超额收益大于造假成本(被处罚的成本)时,造假就难以遏制。

1.2制度上的缺陷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建而成,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政府急于公司改制,让没有上市的公司上市和已经上市的公司在股市上有良好的表现是其首选之策;而国有公司或者国有股权比重大的公司历史包袱沉重,效益低、资金不足,上市或者在股市上有上佳表现也是其可选择的上策,这时,政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将表现为合作关系,处于一种合作状态。

但是,政府既是证券市场规则的制订者,又是执行规则的监督者和处罚者,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和处罚者,它必须为证券市场各利益主体提供公平和有效的制度保证,以保证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从公司方面看,由于授权关系、考核制度、用人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出现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难以避免。而且公司本身具有信息占优的有利条件,财务会计造假便利可行。从这一角度上看,政府与公司又存在对抗性关系。

政府与上市公司既合作又对抗的双重特征反映在中国证券市场现实中,就是政府在对待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策略选择上表现了很大的灵活性。政府既不能听任上市公司造假,也不能够进行严厉的惩罚。不处罚将招致众怒,惩罚则股市低迷。政府在两难选择中,只好采取现实的、灵活的态度。股市低迷时,政府对上市公司造假多采取一定程度的默许;当招致众怒并影响到股市的健康发展时,不得不以权宜之计采取“杀一儆百”的办法。政府所处的尴尬地位使其对造假者的处罚策略选择具有不确定性,上市公司造假策略选择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1.3注册会计师(CPA)以及事务所自身的问题

1.3.1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CPA)的生存环境使然

会计师事务所不是公益组织,而是提供有偿服务的营利性专业机构,因此,能否得到客户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有会计师事务所4000多家,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为了生存,CPA及所在事务所必须争取客户,因而不得不迎合客户的“非分”要求,不惜违背职责、践踏信誉、降低审计质量、包容造假,成为证券发行人及上市公司作假的“帮凶”。

1.3.2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不足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创立基础不好,先天不足。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之初大多挂靠机关,依靠机关而生,现在虽然脱钩,但是这种依赖性还没有完全消失,因此必然缺乏超然的独立性。

此外,CPA及其所在事务所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以及诚信观念,都将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

1.4立法上的缺陷使造假者可以规避法律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确立的核心制度之一,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它是保证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在该项制度下,当事人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必然地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对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的规定不够明确或者与《刑法》的规定不衔接。例如《刑法》第160条只对新《证券法》第188规定的证券欺诈发行行为确立了“证券欺诈发行罪”,但是对新《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因发行人应公告未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或者公告上述文件有严重虚假构成犯罪时应如何定罪量刑,《刑法》还缺乏相应的条款。立法上的缺陷,既造成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又将使违法造假者有机可乘,规避法律的制裁。

1.5处罚不严,打击不力

虽然我国各类经济法律对伪造、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被查处的案例看,惩处的方式主要是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只有像“琼民源”、“红光实业”等特大财务报告虚假案,直接责任人才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几乎没有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因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财务信息使用者造成损失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例。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大部分收益并没有因作假被揭露而受到损失。例如,海南省“琼民源”公司1997财务报告虚假案,公司责任人以及为其出具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都没有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协助造假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只是被处以警告和暂停从事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及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该事务所;对在该虚假《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付屏南、董向功也只是处以暂停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只有直接责任人沈中民一人被建议吊销CPA资格证书。这种简单的经济处罚和仅仅追究行政责任,并没有触动违法者的经济根本,显然达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2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虚假的治理对策

2.1完善立法,加强监督

2.1.1加强立法力度,健全法律责任体系

(1)完善立法。尽快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使三者之间能够紧密衔接。建立和健全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财务信息虚假法律责任体系,形成严密的法网,使违法作假者罪恶之手无法伸出。

(2)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并启动民事赔偿责任程序。明确会计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区分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确定投资人损失的计算办法,正式启动民事赔偿责任程序,强化对作假者的法律责任,加大造假者的风险成本,从立法上营造对造假者的强大威慑力。

(3)制定质量控制准则,建立审计质量监控机构,严格监控审计质量。公正的管理系统和控制程序,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活动正常进行,保证被审计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的一项有效措施,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环节。因而,发达国家十分注重审计质量监控。

(4)加强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感的强弱是避免和防止公司财务信息虚假的根本性因素。社会责任感强的公司会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不会向社会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去欺骗国家、欺骗投资者、欺骗社会公众。因此,要根本上杜绝和防止公司财务信息虚假,有效途径是提高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5)与国际接轨,调整审计的重点,促使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发达国家,CPA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其重点已不再是审查其凭证、账簿和报表,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分析该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检验其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因为,只有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才能有效遏制造假舞弊,保证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1.2加强监督,使造假者不能造假

(1)上市公司要规范和完善任中审计制度,对公司高管人员实行任中审计,强化高管人员的经济责任,切断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发生的源泉。

(2)会计师事务所要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建立起多层次的审计质量监控体系。

(3)加强自律性监控和外部监管。中国注协作为国内CPA的自律性组织,要健全和加强其自律性监控职能和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真正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证监会、国家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CPA审计行为不偏离轨道。

(4)加强对CPA的后续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监管,保证执业会计师的整体执业水平,使每一个执业会计师都具备火眼金睛般的真假辩别能力和高度的专业胜任能力,从而保证执业质量。

2.2加强打击力度,严厉惩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安然、帕玛拉特事件后,美国证监会、司法行业协会都开始启动全方位的纠错机制,采取相关的补救及惩处措施,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决心非常坚定,动作很迅速,值得每一个国家借鉴。应当学习外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有效的监控体系、救济和惩处措施,加强监控和执法力度,使作假者的“败露成本”远远高于“机会收益”,一旦作假被揭露,将倾家荡产,不仅失去收益,丧失信用,并且将因此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执法上建立起一种使作假者不敢作假的制约机制。

2.3提高CPA职业道德水平,营造一种内在的防范作假机制

CPA个人道德缺陷是造成审计失误和形成串通作假的重要原因,因而CPA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加强CPA的经济伦理、职业道德和商业信誉教育将是今后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CPA的经济伦理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高,才能形成道德激励机制,防止失误发生和有效地遏制和消除造假的主观动机。

2.4为CPA行业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使其不必造假

政府要避免对上市公司选择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干预,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权力强制要求上市公司选择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严防在上市公司选择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问题上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要规范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一是在法律上确立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规定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且予以公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以此来限制上市公司为达非法目的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二是证监会和证交所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以及对不合理变更的处理,为CPA及其事务所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消除CPA及其事务所依法执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阮建军,股票市场利益主体会计造假博弈分析[J].财会研究,2004(11)

2衣长军,美国公司财务丑闻的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3郝旭东,魏淑君.证券市场风险法律防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强力,韩良总,李仕萍.证券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5顾肖荣.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