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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监管

公司金融监管

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趋势锐不可挡,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国银行业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以往的监管措施、监管力度及银行本身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很难再适应银行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尤其是全球性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重大的金融风险事件更加深了各国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金融市场中普便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信用风险的直接因素,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理念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框架金融创新

0引言

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如何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并有效地指导金融监管实践活动成为目前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金融监管理念必须从传统的控制风险转变到隔离风险上来,建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效益监管,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最后建立适应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型金融监管。

1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情况分析

1.1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监管效益和监管成本不对称一是金融监管依然存在行政性管理色彩。二是“重监管,轻效益”的观念根深蒂固,监管效益与监管成本不对称。三是“重常规性监管,轻创新监管”的思想亟待改变。目前的金融监管是一种对前期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没有制定前瞻性的监管制度。存有求稳怕新的思想,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1.2金融监管力度不够由于各种原因,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金融机构人员,还不能严格依法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1.3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和发展、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不符,造成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不规范。二是金融法律法规不系统。各种地方性法规、各金融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较多,庞杂而不系统,但多数又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监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对某一问题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定性上的争议。三是相对于金融业务创新的趋势,对新的金融业务的立法管理滞后,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四是目前国内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衔接起来,在已经加入WTO的新的环境下,做好与WTO组织各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五是有效监管的基础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

2金融监管理念创新的建议与思考

2.1树立由控制风险向隔离风险转变的监管理念一是对问题机构在其破坏金融体系前实行隔离;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迅速、稳定地获得相关信息,确保在金融风险积累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即时清算,减少支付时滞带来的负面影响。注意运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金融产业,按市场原则引入竞争。

2.2树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效益监管的理念新型监管理念中最关键的是,要规避金融企业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制度,其核心则在于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核算指标。效益监管的核心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的设立,而其中心操作环节则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

2.3树立金融监管就是金融服务的理念必须尽快树立金融监管是一种服务的新理念,并以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式实施监管。金融监管的服务性是建立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是平等市场主体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经济主体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职责,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产品。

2.4树立由“结束式”监管向超前监管转变的理念一是由合规性监管转向导向性监管。二是由直接的监督检查转向间接的考评监测。三是由单向被动式转向双向互动式监管。四是由注重事后的查处转向对金融过程的全程监管。

3加强政府对银行的外部监管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框架

3.1加强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督管理目前银监会应从以下两点着手:一是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改进和提高监管效能需要将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以合规性检查为辅,真正重视风险监管工作。二是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建立统一、科学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监管报表实现标准化;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可考虑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

3.2建立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增加风险预测的准确性我国政府应对建立先进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并倡导向美国学习,在我国建立起像穆迪、标准普尔和惠普那样先进完善的外部评级机构。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完善评估机构的准入机制,通过立法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二是建立评估机构的行业协会,并由行业协会公布最高信用等级的评估标准,各评估公司参照执行;三是由行业协会及时公布评级机构评出的信用等级的违约率统计,对不重视评级质量的评级机构及时取消其认可资格;三是对特定借款人的各类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3.3强化市场约束通过信息披露以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市场约束,以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其财务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暴露、会计政策、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信息。为此,监管当局应通过制定信息披露准则及指引等措施,使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对银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的有关内容向社会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3.4适当调整和完善金融政策法规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已经有相关立法提供法律保证,但我国证券化法规的建设尚属空白。为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议在初期首先由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规定、条例,尽快对公司类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的性质、设立条件以及证券发行资格,“真实销售”的界定及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等问题进行明确,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

3.5加快金融市场建设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完善,市场规模很小,而且操作不规范,不能为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创新、利用表外工具套期保值等提供充分的市场条件。为此,除了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完全实现与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外,还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货币市场。二是建立规范、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市场,使我国市场主体不过分依赖于间接融资市场,达到有效稀释和分散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三是大力培育金融衍生市场。金融工程技术是未来规避利率风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金融衍生市场在我国的缺失是我国商业利率风险控制的难题之一。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要监管,还要辅导金融衍生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银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创造外部条件。

3.6建立监管报告体系及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要求银行通过编制缺口分析报告,建立一种监管报告体系,搜集银行头寸的信息。同时还应设定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的披露规则,包括披露的时间和披露的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来防范和处理信息披露中的欺诈行为,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全面、规范和真实。信息披露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促进银行稳健经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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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小君.《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3]马蔚华.《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中国金融家.2004.

[4]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