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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消费的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金融消费的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名为“互联网”的计算机网络慢慢步入世界舞台,英文简称“Internet”。如今,在政治层面积极引导经济转型和促进消费的倡导下,我国网络消费市场发展迅速。除传统网络消费产品外,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消费产品创新不断。网络消费的出现给我们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拷问着诚信和网络的安全性。

关键词:网络安全;网络金融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人生而消费,由生至死,漫漫生命不过一场消费的战场。世界五彩缤纷,生活简单复杂,消费总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旅行。50年前,我们独立做主;40年前,我们改革开放;30年前,我们与世界接轨;20年前,网络消费萌芽新生;今天,我们站在世界的一隅,用消费创造属于我们的乐园。网络消费是时尚,是前程,是渗到骨髓里的血液。同时,也是危险的源泉,是欠缺法律完全规范的地方。

一、网络金融消费的现状

21世纪这个大的生活圈,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远远超过人们的预期,这样没有硝烟的消费,把我们的视线逐渐移到了网络消费上来,越来越多的人投入网络中,越来越多的人享受网络带来的乐趣,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这种消费方式都深受大众喜爱。在互联网金融行业,2013年,这一概念进入人们的视野,互联网对传统经济的影响逐步渗透到传统金融行业,并且全面覆盖支付结算、信贷融资、货币流通、销售渠道等多个细分领域。根据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不同业态模式,将其概括为支付结算、网络融资、虚拟货币、渠道业务及信息服务共五大类。其中,网络融资的形态是市场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包括P2P小额信贷、电商小贷、众筹融资等多种形式。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实现爆发,多种商业模式百花齐放。从国外消费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美国消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众多,业务范围较广,消费金融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创新产品,并依托自身庞大的分支机构广泛地服务于客户;欧洲消费金融公司则借助于商品经销商和零售商网络来实现业务扩张;日本的消费金融在亚洲发展较早,但源于民间借贷的消费金融市场长期缺乏政府引导,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回顾国外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时,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外成功经验,也总结一些失败的教训,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从国内消费金融发展的历程来看,在网络消费这个层面上,国内与国外并没有表现出特别巨大的差异。国内的网络消费发展的势头迅猛,后劲十足。网络消费分布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但是在相关的监管方面做得并不到位。以数量求生存的方式并不能从网络消费的大军中脱颖而出。

二、网络金融消费带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了网络金融消费在网络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方面带来的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何在网络普及化的今天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国家应当如何规范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衔接,关乎几亿网民的生活。

(一)网络金融消费信息保护难

掌握信息就是掌握时代的脉搏。在信息时代的大环境下,信息的价值也越发明显。虽然我们现在网络购物已经习惯了方便、省时、快捷的网上支付,但是我们似乎屏蔽了网络消费带来的不安。2016年十大网络数据泄露事件,触目惊心。这一年是大数据产业真正火爆的一年,全球大数据市场规模高达453亿美元,但是这一年包括微软、亚马逊、谷歌在内的众多互联网巨头纷纷迎来了由信息泄露带来的惨重损失。Gemalto在2016年曝出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的数据泄露总数增长了15%。在全球范围内,2016年上半年已曝光的数据泄露事件高达974起,数据泄露记录总数超过了5.54亿条之多。如此多的数据泄露严重影响了网络金融消费的安全性,侵犯了“用户隐私”。

(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难

在网络金融消费中,各种消费的样式多样,多是一些虚拟化的产品。即使存在实物化的商品,我们在咨询实物信息时,也不能得到店家的真实回答。只能通过产品的简介以及有关的数字来了解物品的基本情况,进而选择自己喜爱的实物,造成自己在不了解物品的情况下买了自己喜爱的实物。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并不是一个和谐社会应该有的状态。

(三)管理规范性欠佳

管理不规范分为主动管理不规范与被动管理不规范。主动管理不规范最常见的就是管理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注入网络,导致网络宣传过于夸大,实际效果低于网络宣传,给网络金融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整个网络金融消费模块。更有甚者管理员私下受贿,帮助别人博取眼球,赚取更大的利益。被动管理不规范主要是法律对网络的规范管理没有系统化的法治规范,行为者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清晰的认识,陷入主动管理与被动管理愈发欠缺规范性的恶性循环之中。

(四)网络自身的局限性

网络本身有很多局限性,所有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都有其自身的弱点,只有把弱点变小,放大自己的优点,才能更大限度地为我们所用。网络本身是虚拟化的产物,将虚拟的网络与现实的社会结合在一起,才能合理消化网络的局限性。

三、问题的解决

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诸多困难。类推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是雪上加霜。面对这些困难,法律如何进行规制,如何将虚拟的网络问题与现实的法律进行衔接,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实到实处,不仅关乎网络消费的发展前景,更关乎着人民大众的消费观和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消费者注重自我保护

万事以“我”为中心,“我”的存在就是自身发展的前提。纵然网络消费存在诸多危险,但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是所有预防手段中最有效的。信息是金融的巨头,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护自我信息:1.定期清理系统,提高系统的防御能力。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抵制网络中的不安全因素,保护我们的个人财富不受侵害。2.在电脑上和手机上安装杀毒软件,开启病毒检测功能。这种方式能够实时检测病毒,定期进行杀毒处理,确保电脑和手机没有病毒,避免个人信息因病毒被盗。3.尽量使用有知名度的网址,对于一些微小网站不要轻易进入。因为小网站技术水平薄弱,系统漏洞比较多,因此更容易被窃取信息;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址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跟踪,系统构建比较完善,出现信息被盗的可能性较小,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我们的信息。4.电脑设置登录密码。只有知道登录密码的人才可以使用自己的电脑,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有效预防信息被盗。

(二)修改现行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4年实施的,虽然经过了2009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但是最后一次修订并没有完全适应网络消费的特点。网络消费是最近愈发兴盛的消费产物。解决这个问题,不是颁发一系列文件的事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文件不重要。文件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文件的法律依据要足够充分,要注重法律的融贯性和系统性。在法律层面有相应的规范,具体落实才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能贯彻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融贯性。

(三)多层次法律相互协调

网络消费的主体不仅是消费者,还包括经营者、银行、中介机构等主体。消费者的保护单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强度远远不够。各种主体相互配合才能够建立安全的网络消费保护环境。“使法律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这句格言用在法律的立法上也是同样适用。协调是所有事情里最难的。做得好的是协调,做不好的是和稀泥,适得其反。在一个法律条文里做到前后不矛盾是简单的,在一部法律里次之,但若使得关于某件事情的整套法律体系是协调的,真可谓难上加难。这不仅需要立法者具有洞察事物的能力,掌握事物的发展规律,更需要立法者具有高超的立法技巧,做到立法一致,体系鲜明。近些年,信用信息的保护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河北省都相继出台了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一法规的出台更加体现了法律体系的相互协调和融贯。

(四)法律有效落地

立法尚且简单,实践千变万化。如何将文本上的法律变成现实中的法律,对于法律主体而言是个巨大的挑战。法律不可束之高阁,只有在实践中不断适用才能体现出法律的价值:1.树立正确意识。在法律的实际实施过程中,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各司其职,各守其位。执法者和司法者要熟知整套法律规定,在自己的领域要精益求精,秉公办事。执法者和司法者作为公权力的实施者,要知晓公权力的特性,逾法之事不可为。守法者既包括公主体也涵盖私主体。无论出于何位,要谨记权力在权利之下,法律在人之上。2.注重法律适用。在法律的王国里,跳跃的案例才是新鲜的血液。但是法律有界限,在该止步的地方止步,在该前进的地方前行。将法律落到实处,要知法、守法、用法。在出现矛盾时,学会寻求法律的帮助。3.法律合理对待网络局限。网络的局限不是网络的弊端,恰恰这种局限性给了我们更多的可能。法律对于网络的局限可以给出合理的回应,不断将网络的危险性和非规范性缩小,才可以使网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扩大。

四、结论和建议

纵观网络消费行业的发展,网络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实际应用生活中,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我们都已经离不开网络消费。这个行业的发展让我们切切实实地实现了足不出户买遍全球产品,吃遍全球美食,浏览全球无限风光的梦想,但同时带给实体经济行业很多新兴的法律问题。构建整个网络消费行业的法律规范,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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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健宾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