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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劳资关联

民营企业劳资关联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中劳资关系的现状;劳资关系对立的理论之源等进行讲述,包括了雇佣劳动关系的产生不规范、雇佣劳动关系产生后,雇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雇佣劳动关系的终止不合法、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处理好劳动力成本与社会生产发展的关系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针对我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深入研究了民营企业劳资矛盾的理论根源,进而从中得到启示: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

关键词:劳资关系;权益保障;政府职能

一、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中劳资关系的现状

(一)雇佣劳动关系的产生不规范。规范劳动关系的产生以合法劳动合同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私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但目前实际情况却与之大相径庭。首先,许多私营企业与雇工没有签订合同。其次,合同不规范,格式、内容均不符合正式合同要求。合同内容只包含对工人的约束,只有对工人迟到、误工等采取的惩罚措施,对企业主却没有任何限制,合同显失公平。一些合同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另外,合同附加条件较多,许多企业主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向雇工提出收取押金和扣留身份证等苛刻要求。

(二)雇佣劳动关系产生后,雇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拖欠或克扣工资等情况。

1安全和卫生条件得不到保障。相关调查表明,在私营企业的一线生产作业区,普遍存在事故隐患,消防等基本设施均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一旦发生事故,许多企业根本没有应急设备和措施。另外,一些外资企业使用的是国外淘汰的设备和生产工艺,这些设备和工艺往往具有高污染性,在没有相关保护设施的情况下,雇工由于经常接触有害甚至有毒物质,从而染上难以治愈的疾病,使其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2劳动强度大,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在外资企业,劳动强度过大是普遍公认的。企业主为获取更高利润,经常让雇工加班加点,雇工每天的工作时间达10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2个小时,这大大超过法定工作制中规定的8小时,也违反我国《劳动法》中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雇工加班,有的企业仅付给每小时1元左右的加班费,还有一些企业根本不付加班费。如果雇工不同意,就会被“炒鱿鱼”。至于节假日,多数企业没有,有的也平均每月不到一天,每周的休息日就更无从谈起了。

3企业主经常克扣和拖欠工资,工资实际水平并不高。近年不断出现的劳资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是克扣、拖欠雇工工资的。有关资料显示,投诉案件中50%左右是拖欠工资,而且拖欠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有些地方还因此引起罢工事件。另外,私营企业主还利用违法的“厂规厂纪”来克扣工人工资。雇工的工资看起来较高,但实际上,按工人工作时间长短来算,工资实际水平并不高。同时,私营企业的雇员也分管理人员和一线雇工,企业主往往会支付给管理人员较高的工资并外加奖金;而一线雇工的工资则较低,加上劳动时间长,实际工资水平就更低了。

4福利待遇极少甚或没有。私营企业雇工的所有收入就是工资,尤其是一线工人,他们只能得到按小时或按件数计算的工资,除此之外,几乎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大多数企业均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等。雇员的伤残、疾病均无保障,而公有制企业一般均为职工提供这些基本福利,还有失业救济及养老保险等。

5雇工的人身权益遭到侵犯。私营企业的雇主随意对雇员进行辱骂和虐待,凌辱甚至殴打工人的现象经常发生,虽然新闻媒体不断对私营企业中虐待工人的事件进行曝光,有些案件政府还作了严肃处理,但这种现象并未完全消失。如,北京东城区某私营饭店老板经常辱骂其雇员说“三条腿的蛤蟆找不到,两条腿的活人有的是,你们不愿意干就滚蛋,”深圳一家韩资企业怀疑女工偷窃,强行对该厂56名女工非法搜身,在没有搜到“赃物”的情况下,试图将女工辞退,并扣除7天工资。

(三)雇佣劳动关系的终止不合法。私营企业主往往按自己的意愿决定职工的去留,企业主稍不顺心就随意解雇雇工,还有一些企业主在其苛刻条件令雇工无法接受而遭到拒绝时立即辞退雇工。这种情况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屡屡发生;即使有合同,企业主也不按合同来解雇雇工,况且许多合同根本没有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这均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有些企业在职工因工致残时把其辞退,不采取任何补偿性措施,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还有一些企业在没有合同约束的情况下单方面不允许雇工辞职。由于劳动强度过大,环境过于恶劣,职工要求辞职,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却不允许辞职,强迫其继续做工。这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劳资关系对立的理论之源——经济人思想

经济人假设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它主张,每个人都追求约束条件下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追求过程中各经济主体之间展开充分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从主流经济学的角度考察,劳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劳动方与资本方的利益交换关系。在制度主义和产权理论的语境中,企业是一组个人契约关系的联结,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但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完全与信息分布的不对称以及人力资本计量的困难和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使该契约不可能是完备的,因此对于“经济人”假设下的劳方与资方都有倾向实施机会主义的逆向选择行为(即事前的隐匿信息)和道德风险行为(即事后的隐蔽行动),前者例如劳方无法了解到资方的盈利和成本的真实情况,后者例如资方无法观测到劳方究竟努力还是偷懒等等,这样对立格局的形成和冲突结果的出现将势不可免。尽管不断强化的管理、日益细化的制度有助于信息的公开、风险的降低,但一旦双方熟悉了新的制度安排,就会以此作为游戏规则展开下一轮的讨价还价,如此制度演进不息,而劳资冲突根蒂犹存。为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率。政府有必要介入这一自由市场交易过程,从而使该交易关系变为劳方、资方和官方的三方博弈。政府通过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两种方式,以法律、经济和行政三种手段,介入劳资关系的调节,但根据主流经济学的假设,各级政府也同样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追求选票或政绩的最大化,尤其是在劳动供给过剩的市场环境下,三方博弈中的官方往往倾向于投资能力强的资方,而不是天然的弱势群体一劳方,不能以公正的立场起到应有的平衡作用,却每以公平竞争的名义将劳资关系推向市场,劳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

三、协调劳资关系的基本思路与途径

(一)实现从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处理好政府与资本的关系。实践证明,经济建设型政府对经济增长的追求,很容易导致资本与劳动关系的失衡,受资本的影响,容易出现政府政策和行为的偏差。近年,资本对政府的政策制定和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政策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只重视经济建设的投入回报,严重忽视社会事业投入的巨大经济、社会效益;不恰当地把一些本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推向市场、推向社会,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各种社会关系失衡。在最近这几年人们谈论比较多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中,如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革等,我们都可以看到,凡是涉及到政府过多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并忽视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作为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维护者的作用必然会打折扣。就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劳动者和资本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称的。资本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公共权力和政策,会使劳动者更加处于不利的地位。它表现在劳动者不但工资低,大多数得不到社会保障,而且常常连必要的劳动保护都没有,所得到的工资,不能包含抵抗因失业、疾病、养老等社会风险的部分,甚至也不能包括子女必要的教育经费。从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它只能再生产出贫困。此外,劳动者的工资还常常被拖欠。资本则因这种方式在加速自己财富的积累。在这种条件下,劳资矛盾在不断的积累,就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矛盾。在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上,究竟是站在资本的立场上,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经济的增长,还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实现劳动者和资本的互利,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同志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曾提出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口号,把它作为指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条件下我们党的指导方针。回过头来看,这个方针现在仍然适用。当然,只有政府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才能做到公私兼顾和劳资两利,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要以政府从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为前提。

(二)重视公平的价值取向,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所有国家的现代化都贯彻始终的问题,我们现在之所以要强调这个关系。是因为这个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政府的基本价值取向,应该是既要提高效率又要维护社会公平。效率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投入的最小化和产出的最大化,公平是指社会成员机会或收入的相对均等化。换句话说,效率是指经济蛋糕的大小,而平等是指如何分割这块蛋糕。在设计政府政策的时候,这两个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我国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的价值取向使得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影响,政府如果仅以效率最大化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就势必会无所作为,任由劳资双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双向选择。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政府的这种价值选择就会加剧劳方的弱势地位。使他们的经济状况恶化。无助的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抗争,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效率也就无从谈起,即使经济形势良好。市场经济也不可能解决全社会范围内的失业、养老、工伤事故、医疗保健等社会问题。而这些正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同时又关系到劳动者积极性的调动和保护。因此,如果政府无所作为,失去必要的宏观调控,势必会造成消极的影响,从而使经济效率无法持续提高。强调公平的重要性。并不是要牺牲效率。中国本身的历史经验和国际经验都表明,以牺牲公平来追求效率是无法长久的、代价极高的。对公平的追求,并非必然导致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且可促进效率的提高,做到两者真正兼顾。

(三)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处理好劳动力成本与社会生产发展的关系。劳动力成本低是我国一些地区甚至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但降低劳动力成本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和劳动力的人格尊严为代价。沿海地区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工人一个月600元左右的工资,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劳动环境差。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对这些企业的监管乏力造成的。一些“三资”企业看中的是我们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往往钻我们的社保、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空子,想方设法增大他们的利润值。一些地方不为农民工参保,用来招商引资的土地零出让。这些做法不可取。

从社会进步的视角看,轻视劳动者是与社会文明进步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背离的。忽视、牺牲、侵蚀劳动者权益获得的经济增长不符合人类共有的道德标准。政府在集中力量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劳动力需求的同时,应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促进工资水平稳步上升,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