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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在经济法课程的运用

信息技术在经济法课程的运用

摘要:随着教育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信息技术手段被频繁运用到课程教学和建设中来,诸如慕课、微课等,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是过度迷恋使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容易在教学内容→教学形式问题上本末倒置。本文通过分析信息技术手段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表现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教学效果的实施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信息技术;课程教学;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运用问题引发了学者的激烈讨论,诸如多媒体等多种信息化工具被引入课堂教学,单一讲授型的教学模式彻底崩塌。随着各高校不断推进信息化教学改革步伐,信息技术在高校课程教学中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障碍:第一,缺乏应用信息教育技术手段的基本素质。随着国家对高校信息化教学改革问题的重视,各高等院校不断加大信息化教学工具的建设与投入,如校园网、电子化视听教室等,教学条件和学习条件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了高端信息化教学设备,但高校教职员工掌握这些设备的能力还有待加强。第二,课程教学与信息技术的关系处理上本末倒置。虽然各个院校非常重视信息技术工作的硬件投入,但却忽略了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整合,导致信息技术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还停留在表面,只是将课本扫描搬上屏幕、课件制作也华而不实。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线教师,在多年课程教学实践中深感其教学之难,同时也对学生的学习之困感同身受。由此,拟结合笔者在开展《经济法》信息化教学一年来的经验和体会,就信息技术在课程教学应用中产生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研究

《经济法》课程具有鲜明的现代性。首先,从其历史发展来看,与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民、刑法相比,经济法不论是产生的历史起点,还是产生的历史背景,都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基于国家干预失灵而产生的新兴现代法律部门。其次,从其内在价值看,经济法与现代国家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相辅相成。经济法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法律选择。因此教学不能脱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和国家经济管理的主观需要,纯粹讲授法律规范;而应立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重点讲授经济活动中,国家与市场互动的理论基础与模式选择。《经济法》课程具有典型的交叉性。作为一种复合的社会现象,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着,其产生和发展都必然与其他社会现象联系在一起,经济法尤其如此。尽管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内涵理解还有诸多分歧,但“经济+法”的基本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

不论是规制市场竞争秩序,还是宏观调控国民整体经济运行,法律调整方法仅仅只是其中之一,还需要配合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部门调整方法综合调整国民经济。因此教学中除着重从经济学角度解读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实践外,还应借鉴行政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辅助学习。毕竟现实世界和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在教学中必然要多视角分析问题。《经济法》课程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在麦克思研究院连续7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08-2015)中,法学专业连续入选“就业红牌专业”,因此“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必须加强法学课程中的实践教学。经济法律本身就源于社会经济实践发展,课程教学大纲也明确规定要培养学生独立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所以经济法教学内容不能拘泥于教材,要关注社会经济现象,如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专车”合法化,凸显了国家对出租车行业的干预,但学界普遍质疑在未获得专车特许经营权监管的前提下,该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经济法》课程要贴近社会生活,实现书本知识与现实实践结合,从而体现出法律的生命力,这也是《经济法》实践教学的最高目标。

二、信息技术运用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分析

在《经济法》课程的信息化教学实验、实践中,我们发现利用信息技术辅助课堂教学,在打破教学资源垄断、实现师生平等对话;拓展教学空间、丰富学生表达方式等方面都优于传统讲授型教学模式,其中所运用的信息技术手段包括:

(一)网络课程

马红亮老师曾将网络课程定义为“在Internet上表现的课堂教学、课外学习的内容和目标体系,以及教与学的总体规划及其进程”。在搭建《经济法》网络课程平台过程中,课程模块基本是按照教学目标体系来选择的,包括课程首页、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资源、法律法规库、实践教学、教学成果,教学资料及互动栏目。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课程教学的优势显而易见:首先,作为公用资源平台,打破了传统课程教学中资源难以及时更新且分散的弊端,把课程知识、课程资源、案例库等聚合在一起,融教、学、管理、互动于一体,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其次,作为课堂教学的拓展,每个模块都有各自的功能,既可以帮助学生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教学内容,又可以借助各模板进行进阶学习。比如学生可以在“教学资源”、“教学资料”模块依据教学大纲完成课程自学,并在“试题库”中进行学习效果的自查;或在“论坛”中发起讨论、或组织合作完成某一课题的分析;最后,作为网络课程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教师根据学生对网络课程学习的信息反馈,不断更新或改进网络平台的建设,如实时引入当下与本课程密切关联经济法律事件,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并点评,这样有助于学生学习贴近生活。

(二)微信

微信在当代大学生中已经非常普及,课堂“低头族”的出现就是典型表现。基于此,《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我们申请了企微号,建立了课堂教学的微信群。与QQ类似的是,它们都能实现“教”与“学”的时间空间分离,但微信的功能更强大,时效也更优于QQ,且更易为学生所掌握和使用。通过微信群的辅助教学,首先我们实现了课堂信息的第一时间发送、接收,加快了教师和学生的交流速度;其次,引入第三方APP运用软体,将课程管理电子化。比如课堂考勤,以往教师都必须逐一点名或抽查,占用大量课堂教学时间,现在运用“打卡”APP,通过手机定位,可以更真实、准确完成考勤,同时通过公布“打卡”记录,学生会主动修正到课情况,经过一个学期的实验,目前《经济法》课程到课率达到97%以上;最后,微信群的加入,使得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特别是生生之间的互动明显改善。在分组完成“高通案”任务中,借助微信平台,各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动明显加大,小组讨论热情高涨,教学效果也很好。

(三)“微”视频

鉴于“微”视频制作技术的复杂性,《经济法》课程仍以讲授型微课制作为主。首先根据教学大纲,按“知识点”进行细分章、节的教学内容;然后依据教学设计,以“知识点”为中心继续细分“核心知识点”;最后以“核心知识点”为基础,进行“微”视频的制作。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不当竞争行为”,我们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课堂教学中分解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权”、“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表现”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法律责任”4个“核心知识点”,分别从理论和实务表现进行课堂讲解。如果是传统课堂教学,囿于课时限制,难以面面俱到,通常会将一部分教学内容以课后延展作业或网络自学的形式完成;但在“微”视频辅助的情形下,学生提前通过观看视频完成了基本知识的学习,在课堂教学时间教师就可以“提问→讨论→小结”的方式与学生进行互动,这样不仅教学内容更加完整、教学节奏更加紧凑,而且教学效果也更好。

(四)信息化教学的反馈及存在的问题

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我们向学生进行了教学调查,包括(1)课堂教学中使用的这些信息技术,你是否觉得有助于《经济法》的学习;(2)所应用的信息技术,哪一个你最喜欢,哪一个最不喜欢,为什么?(3)你是否愿意在课程中学到更多技术方面的知识?调查主要以问卷和访谈形式展开,150名学生中有112位填写了调查问卷,23位接受了访谈,其中近一成半的同学对课程教学中采用过多信息技术表示了反感,他们认为一是不适应这种信息化教学方式,二是眼花缭乱的技术分散了教师对课堂教学的重视;但另外八成左右学生的反应都是积极和正面的,认为信息技术的运用,便于教学中的资讯的及时更新、师生互动更加便利,同时也使他们学习了一些新的技术,67名同学表示很愿意在课程中学习到更多的技术,因为对未来的工作有帮助;此外,40名同学认为在“微视频”的帮助下,学习变得有趣且轻松了;34名同学更愿意借助“网络课程”平台中加强自己的自学,但提出课程资源建设的完善程度高低是帮助他们有效自学的关键;61名同学表示微信是他们最喜欢的信息教学手段,因为让他们与教师之间“零距离”。但在调查反馈中,学生们也提出了一些、我们在信息化教学实践过程中同样感觉到的问题:

1.重“演示”轻“交流”:目前大部分的网络课程都是以网页形式呈现,这是网络教育开发的趋势,其包括文本、PPT、授课录像(或“微”视频),但弊端在于:这种教学内容的呈现都是线性的,缺乏教学情境。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学生“注意力的保持不仅与材料的性质有关,还与材料的变化有关”,单一的表现形式不利于教学活动的展开,因为缺乏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相当一部分受访学生提出,与传统黑板教学相比,“人→机”教学形式制约了他们的想象力,且不利于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同时,缺乏生气的图片和画面也让学生感受不到情感交流。

2.重“技术”轻“教学”:我们在构建《经济法》信息化教学体系的过程中,出于对新技术的盲目“追星”,热衷于学习各种教学软体,并用图片、音频、视频、Flash等各种技术化手段充斥自己的课堂教学,用海量信息轰炸学生大脑,学生虽然学得更多了,但因信息太多缺乏深度思考,学习效果是不扎实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教师在教学中盲目为应用技术而用技术,忽略了课程教学。信息技术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手段,还是应该以学生的学习感受为依归,同时还要注意信息技术使用的深度问题。比如“微信”,我们目前还停留在考勤、答疑等初级技术应用,尚未发展到网络环境下利用“微信”开展师生协商学习的教学应用研究中去。

3.重“知识”轻“能力”:自从“法学资源不再具有身份的标签和国界的限制”,知识型教学目标成为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的最大“赢家”,因为不论是各国法律、法规、著名判例,还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资源库中都可以随时进行更新。在《经济法》网络教学中,我们也一度以学生浏览课程资源的时长和次数作为评判学生平时成绩的标准之一。但调查中发现教学空间的延展并没有拉近学生与社会之间的距离。因仅仅进行知识传授无法适应变化的法治现实,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也没有太大帮助。比如在《经济法》网络课程教学资源中,我们收集了大量的法院判例辅助学生学习、理解相关经济法理论问题,甚至将其中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判决书提炼、制作成“微”视频,希望能拉近书本与现实的距离。这种文书分析、研讨被证明是训练学生职业思维的有效方式,但如果以此囊括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的全部,会使学生对书本过度依赖、减少进行实案操作的机会和兴趣。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调研中反映,希望能走出课堂,多进行庭审观摩或者参加模拟庭审活动,以提高法律实战的能力。

三、完善信息技术应用,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对策

作为课堂教学的主导,教师利用信息技术,丰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是客观必然。基于此,要有效应用信息技术,需要在以下方面做改进:

(一)构建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新思路

以往我们总是从技术层面理解“整合”的含义,认为只要将信息技术资源与教学资源进行结合即可,这一错误认识阻碍了课程与技术整体迈进的步伐。所谓“整合”,应是使“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程资源以及课程实施等融合为一体”,其实质是要求教师要从教育层面开展信息化的教学设计,因为工作重点要从简单备课转移到创新教学设计上来。从目前《经济法》课程建设及实践来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理论和实践都还不成熟,同时由于法学课程技能性要求比较高,也给创新教学思路带来很多困难。比如,信息化环境中的学生作业是一个开放系统,它不是简单记忆和复述教材内容,而应以独立的问题或活动项目形式实现锻炼学生的探究及思辨性能力的目标,这就对教师的信息化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成功的信息化教学设计,需要对课程现有资源和教学目标进行分析,掌握学生所处环境及学习偏爱,选择合适的信息技术手段,制定出符合教与学的教学环节,从而达到优化学时、合理配置学习资源、激发学生探究性能力培养的目的。

(二)实现“教”与“学”双向改革

《经济法》也曾经做过多次教学改革尝试,或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如“主题研讨”、“案例研讨”等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或在“学习模式”上采取“自主学习”,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角,教师担当引导性角色,等等,但成效有限。王策三先生曾指出,“没有没有教的学,也没有没有学的教”,教学改革从来都是呈现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表现。如果在教学活动中,只是一方主体努力,另一方仍然是被动接受乃至服从,那么从交互性来看,这样的尝试难免“顾此失彼”。完善信息技术运用,能有效提升《经济法》“教”、“学”。首先,对教师而言,要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工具分析改进教学的方案,即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分析教学过程、量化学生在教学中的表现、完成作业情况、发言讨论效果,用数据验证教学效果;其次,对学生而言,要帮助他们掌握信息技术手段、运用网络教学平台开展“个性化学习”(这里的“个性化”学习主要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学习特点和未来职业规划,自我选择重点学习内容),即学生运用网络及各种技术软件实现师生间、生生间“无缝”信息交流和解决学习问题。一句话,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为《经济法》教学提供了多种适应不同学生的教学方案和学习路径。

(三)重视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

信息技术环境下,学生自主性学习、发展性学习成为课堂教学的新趋势,但若对信息技术使用不熟悉、或对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教学结构把握不到位,经常会发生使课堂成为放任学生自流的场合、学生的自主学习与教师教学活动割裂等现象。《经济法》网络教学平台初建时也曾持着“放手让学生学习”的想法,试图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但这样的教学模式淡化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必然影响到知识与能力、情感与价值教学目标的完成。

为更好地发挥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中的优势,就要重视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教师不仅要创建一个有利于教学的学习情境,凸现“教”的空间氛围;也要引导学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体现“学”的时间“不间断”,包括训练学生快速浏览信息,提炼、总结重点,对信息进行评价分析等信息素养。此外,要兼采传统教学和信息化教学“之长”,既帮助学生获取信息、理解信息,又训练他们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既发挥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在完成教学任务中的功能,又注意合理分配所占用时间,不能因为“新”技术的使用而占用学生“学”的时间。总而言之,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充当教学活动中的指导者、组织者外,还要关注学生的教学情绪,监控课堂教学。

作者: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