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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论文范文精选

信息泄露论文

信息泄露论文范文第1篇

计算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是电磁波泄露和传导波泄露:电磁波辐射所产生的具有代表性的空间电磁波就是高速传输数字逻辑信号,而计算机的主要特征就有一个是高速传播性,这为电磁辐射提供了一个充分的条件。另外,计算机在处理数字信号时往往都是在低电压、高电流下工作的,数字信号含有大量的谐波,很容易干扰射频,另外计算机各设备在工作状态下处于高电流快速变化的状态,又为电磁辐射提供了方便之处,这些都是目前计算机所存在的主要现状,往往计算机信息泄露很多时候是由电磁辐射引起的。传导波主要是由电磁感应引起的,而在计算机的设备中,目前存在的大量存储器、驱动器等磁媒体器件使得计算机总是处于静电场、磁场以及电磁场中,在计算机内部出现电磁感应,另外静电场和磁场都是属于近场,形成的传导波,频率始终小于1MHz,传导波能够通过电源装置耦合等产生天线效应进而把信息泄露出去。

2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的技术

本文所讲述的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技术主要是屏蔽技术,目前屏蔽技术主要可以分为静电屏蔽、电磁屏蔽以及磁屏蔽三类。静电屏蔽主要适用于防止静电的耦合干扰,通常采用接地导体来达到目的;电磁屏蔽主要是利用导体表面以及导体内部对电磁波的反射原理和吸收作用来达到屏蔽高频磁场的干扰。在计算机的信息泄露中,屏蔽技术主要应用于关键电路、电缆以及计算机系统的相关设备。在关键电路中的应用主要是利用屏蔽局部的方法达到抑制信息泄露的目的,如晶振的外壳接地会大大减少电磁波的辐射量;计算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就是计算机系统的电缆,由于电缆相当于发射或接收电偶极子的相关天线,因此可以在电缆的表面添加一层被屏蔽的导体等电位的半导体材料,避免被屏蔽的电缆与绝缘层之间的放电;对于计算机的一些相关设备,可以采用如屏蔽性能强的机箱等设备来抑制电磁辐射的产生。3.1屏蔽材料。计算机屏蔽技术的效果主要却取决于吸收功耗材料、反射损耗材料以及反射正因子材料。屏蔽性能计算公式是Se=A+R+B,简化为Se=A+R,A是指吸收损耗,R是指反射损耗。选择更好的电子屏蔽材料可以有效地起到屏蔽作用,达到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屏蔽材料的阻抗是受电场和磁场比例影响的,计算公式是A=0.1314√(fuσ),从公式可以看出影响因素包括材料的厚度、相对磁导率以及相对导电率,所以屏蔽材料可以选择一些吸收损耗较大的材料,如坡镆合金和铁,但是由于坡镆合金技工性能比较差,所以最佳的吸收损耗的屏蔽材料就是铁;对于反射材料,反射损耗的计算公式是:R=74.6-10lg(ur/(fr2σr),坡镆合金就具有更好的性能,因此可以选取坡镆合金作为反射材料,对于提高反射损耗材料,一般的金属如银、金、铝等都能达到这个要求,但是由于金银价格比较贵,所以可以采用比较常见的铝、锌等。一般只需要采用干扰和跳频技术就能达到隐蔽计算机工作状态的目的,使得窃取和破译信息无法实现。若使用白噪声干扰器,为了达到抑制信息泄露的目的,可以掩盖幅度和频谱上的电磁信号,能够有效地阻止和干扰接收,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降低接受信息时产生的噪音,使得窃取信息难度加大,所以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最好采用发射功率强的干扰器。另外白噪音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干扰技术,它一般是干扰电磁辐射信号乱数加密的效果,这种方法的使用将大大减少通过传导波泄露出去的信息,而且方法较为简单,价格也比较便宜,比较适合于家庭个人使用。

2.2物理屏蔽技术

还可以采用物理技术来达到抑制信息泄露的目的,它主要包括包容法和抑源法。包容法是指对整个计算机系统采取屏蔽措施,并提高屏蔽中的计算机性能,这种屏蔽技术一般比较适合于保密等级较高的计算机系统,在我国的军事场合应用比较广泛。抑源法则是从计算机的电路以及元件入手,从根本上解决信息泄露的原因,它主要是采取低辐射计算机原件,通过过滤技术、光纤传输技术等接地来完成。

2.3计算机软件技术

对计算机进行软件加密技术来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它主要是对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进行改造,来抑制信息的泄露。常用的方法是采用TEMPEST字体、视屏现实加密和数据压缩加密。TEMPEST字体主要是以文字质量来换取信息泄露,整个改装比较便宜,实行性比较强,也能有效地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数据压缩加密主要是增加接收信息和破译信息密码的难度,对计算机信息安全提供一些保护作用;视频显示加密,主要是改变视频的显示方式等,这种方法也是比较简单,实时性非常强,但是视频显示加密只是降低了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息泄露的问题,一般这项技术需要和其他技术联系在一起才能发挥出更好的作用。最后一点便是在计算机上安装必要的攻击软件。在计算机软件安装时,设置一些具有攻击性的软件,使得计算机系统本身具有检测、警告以及破坏危险信号的功能。

3结束语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信息泄露问题越来越被人重视。本文主要讲述了计算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又分析了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的必然性,最后又重点讲述了屏蔽技术在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中的作用,包括材料的选择、计算方式以及具体的屏蔽方式。本文所讲的技术比较少,更多的抑制计算机信息技术仍然需要更多的相关人士继续研究。

作者:李晓磊单位:衡水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第二篇 1计算机信息的泄密途径

所有使用计算机的用户,都有可能会在计算机上进行文件处理,这些处理过程就会留下记录,一些不法分子按照处理记录就会地查找到正式的文件、报告等,从而导致信息安全受到影响。

1.1word文件泄密

在计算机中打开或编辑完一个word文档时,会在“文件”中显示近期处理过的最新文档名字,如果没有其他的措施的话,他人可以随意打开这些近期文档,或者把它进行另存为,导致信息泄密。另外点开word中的“文件”-“打开”时,会在近期文档中出现最后处理过程的几个电子文件大小与类型等数据,这些同样也可能会导致信息泄露。最后一些摘要信息也有可能会导致他人快速地发现需要的文件内容。

1.2“剪贴板”泄密与回收站泄密

在计算机使用者的应用过程中,经常会采用复制、剪切等操作程序,而由于操作系统中会对用户的剪贴记录进行保留,所以会在粘贴时现次出现。也就是说在退出系统之前,都会保存着需要剪切的内容。如果用户未及时处理好剪贴内容清空的话,将会在他人操作时出现这一内容。回收站如果不及时进行清除的话,也会让他人看到平时的浏览记录与工作记录,在文件进行还原后同样可以进行浏览与复制,威胁着信息安全。

1.3计算机上网记录泄密

除了一些公司只进行内部业务外,大多数的计算机用户都可以直接与互联网进行访问。这对信息安全来讲,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每一个用户的浏览器“历史记录”中都会保留着用户最近期的浏览记录,所登录过的网站,查看过的信息。这些历史记录会让用户能够快捷地返回查看当时看的内容,但它的存在也造成了他人查看的隐患。另外还存在着一些“internet临时文件”,每一个用户的浏览,都会形成这些临时文件,保留在操作系统中的某一个存储位置上,专业技术人员很容易就能够获得;一些用户在进行邮件删除时,在系统中的表现仅仅是打上了删除的标记,而没有进行真正的删除。只有在压缩后再进行删除的邮件才能被真正删除。QQ聊天工具中的聊天记录与密码也会进行一定的保存,需要注意避免造成信息泄露。

1.4人员泄密

一些用户在使用计算机时,在不经意间就有可能会造成木马恶意代码的入侵,因为工作需要,在不同的电脑间进行文件传输,这就需要一些U盘、移动硬盘等,这些存储介质中就有可能会存在着木马病毒。另外还有一些现象是,计算机违规接入互联网、把有涉密信息的介质插入到互联网,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机房,私自复制,浏览一些安全未知的网站等。这些都有可能会导致信息安全受到影响。

2计算机信息控制具体措施

2.1word泄密控制措施

针对在近期文档中出现的文件记录,在打开word后,需要在菜单栏中的“工具”—“选项”—“常规”中,把列出最近所用的文件数标记去掉;处理完电子文档后,要清除文档历史记录;在第一次保存完word文档后,打开属性对话框,把摘要信息中的“标题”内容进行删除。

2.2“剪贴板”泄密控制措施

一般来讲在复制、剪贴后通过esc键来消除内容的现次出现,用户可以通过清空内容的方法来进行保密。如果使用了增强工具,可以通过自带的清除记录来把剪贴的内容进行清除。针对回收站泄密,需要及时进行清除回收站内容。

2.3计算机上网记录泄密控制措施

在进行网页浏览后,要及时进行点击历史记录中的“清除历史记录”按键,消除历史记录与缓存内容。针对浏览的网址记录,需要在开始菜单中,打开控制面板,把internet选项中的历史记录进行清空。历史文件消除需要删除固定存储位置,删除临时文件。在进行即时聊天工具应用时,要注意尽量不要使用密码保存功能,对于本号码中的信息进行粉碎性删除。

3计算机信息泄密控制策略分析

3.1强化保密制度管理

每一个企业、机构都要完善计算机管理制度,关于如何操作计算机对全部的使用者进行培训,明确每一台计算机的责任部门,明确泄密责任;对于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要落实好责任,确保存储介质安全后才能进行插拔存储、传输,把公司分配的电脑与个人电脑进行分离,避免在其他的网络环境下使用公司电脑。

3.2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密

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完善局域网安全域划分,提高检测手段与监控技术。定期对网络的风险进行评估,控制访问配置,对端口进行严密监控。出于企业需要,也可以完全禁止网络访问。对于需要安装的应用软件,需要明确地址,不得随意安装其他的无关软件;使用可以信任的移动存储介质;在文件操作中,要通过不断设置加密的方式,对文档与文件夹进行保护。

4总结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普及,会出现更多的泄密途径,木马程序也更具隐蔽性,通过多种渠道进入到普通用户的计算机中。计算机用户需要进一步提高使用技能,明确保密措施,做好把关工作。通过规范的操作与安全防范,加强计算机的信息保护工作,确保单位、企业的信息安全得到保障。

作者:徐晖单位: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篇 1计算机信息泄漏原因分析

传导波的产生。由于计算机硬件设备中,存在着许多储存器和驱动设备,这就使得它们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电磁场,从而导致计算机内部电磁感应中产生传导波,这样就十分容易让计算机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计算机信息泄露的情况。

2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的屏蔽技术的意义

目前,计算机在使用的过程中,其信息泄漏的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导致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就要采用屏蔽技术来地球进行处理,从而保障计算机信息技术使用的安全性。其中抑制计算机信息泄露屏蔽技术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采用屏蔽技术来抑制计算机信息泄漏,可以有效的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使用,使得自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都得到全面的提高。而且这还有利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其自身中存在的缺陷得到很好的解决。第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对网络系统的安全性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对计算机信息泄漏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第三,计算机本身就存在着缺陷,有效地加大对计算机屏蔽技术的研究,能更好地解决就算计本身的不足,来填补这一空缺,保障计算机本身的安全性。

3抑制计算机信息泄漏的屏蔽技术的措施

在信息发达的时代,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计算机本身还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问题,为了更好地防止计算机信息的泄露,加固信息的安全性,我希望从以下三点出发,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信息。

3.1电子屏蔽技术材料的选择

在对于提高计算机吸收损耗的材料上,由于屏蔽材料的阻抗已经确定了电场和磁场的比例,所以,吸收材料只能与电磁场的频率、相对的电导率和屏蔽材料的厚度等息息相关,由于坡镆合金和铁是金属材料中损耗最大的,但是铁的技工性能比坡镆合金性能强,铁就成为了吸收损耗的最佳材料。在反射材料的选择上,由于坡镆合金的加工性能比铁的性能好,而且价格比较便宜,所以坡镆合金就成为了最佳的材料之选。在提高反射损耗材料的选择上,由于近磁场、空间电磁波和传导波等因素的影响,银、金、铝、锌、镒等金属就成为所要选择的材料,但是金银的价格比较昂贵,所以铝、锌、镒就成为了最佳的选择。

3.2计算机信息泄漏的屏蔽技术的分析与计算

计算机屏蔽技术的效能,取决于吸收损耗材料、反射损耗材料和多重反射修正因子材料三个因素的影响。在屏蔽技术这三个因素中,如果计算机辐射的强度最大功率为300MHz时,铁的厚度为0.2mm时,则机箱与辐射干扰源的最小距离就是0.02m,屏蔽效能为72.25dB。由此可以看出,采用的铁锡复合材料能更好的达到屏蔽的效果。

3.3电子屏蔽技术的具体使用

选用干扰和跳频技术来隐蔽计算机的工作状态,使得实际窃取和破译的信息无法实现。在使用白噪声干扰器的时候,要将幅度和频谱上的带你次信号掩盖,阻止和干扰接收,这种方法的应用,可以是接受到的信息噪声大为降低,窃取信息和破译密码达到相当大的困难,所以说,发射的功率要一定的强,才能保证设备的真长正常运行。白噪声是一种比较有效和可行的干扰技术,它能你使用相关的干扰器来跟踪计算机带你次辐射信号,使得电磁辐射信号被干扰,起到乱数加密的效果,使得对方无法接收到相关的信息。这种方法的使用,大大的保护了计算机的信息和抑制了传导波辐射。这种干扰器的使用比较简单,价格也比较便宜,而且效果比较显著,适合现在的家庭或者个人使用。

3.4使用物理抑制技术

在物理技术的使用方法上主要存包容法和抑源法两种。包容法在对计算机各种系统部件乃至整个部件可以下去屏蔽措施,可以对计算机进行元器件的学习和部位的改造,提高计算机在屏蔽室中的高性能。因此,屏蔽技术适用于一些保密等级比较高,或者有大型计算机设备和计算机密集的地方。在我国的军事场合、国家计算机研究中心和大型网络监控技术中应用的比较广泛,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抑源法主要是从计算机电路和元器件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计算机产生较强的电磁波根源,达到防护的作用,以至于达到良好的屏蔽效果。它主要是采取选用低辐射器件;采用过滤技术、隔离技术、光纤传输技术和接地等来完成。

4结束语

信息泄露论文范文第2篇

从宏观整体上看,铁路机械动力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有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办事处)、车辆段、车间四个级别的管理系统构成,其功能目的主要是完成铁路机械动力设备技术的综合管理与维护。微观整体上的技术管理系统构成可大体划分为数据库、控制部分两个部分,其中控制部分是数据库的功能体现,可实现功能主要有数据操作查询、系统维护以及系统的设备通讯等。数据库实用对象主要有表、查询、报表、窗体、宏、模块、网页等,因此其构成的核心基础是表,比如检修计划数据表、设备技术数据表、传导设备数据表、动力设备数据表等。准确来说,铁路机械设备动力技术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快捷而准确的机械动力设备技术数据统计、查询、分析结果。信息化数据库系统具有以下主要优点: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和现有办公软件和计算机编程语言,可设计满足需求的管理系统,并且在维护和日常管理中,设备管理人员只需属于原始数据即可获得统计分析结果,方便掌握设备技术现状;设备技术管理系统具备很强的功能集聚优势,能够实现不同能共需求;对于所需数据的统计、计算和比较分析,能够准确、全面、快捷的获得,能够实现集中控制管理的目标。

2.系统主要功能构成

(1)基础数据与录入。系统的基础数据以及基础数据录入功能模块是整个管理系统的起点和基础,其数据包括了整个框架体系,是基础数据库和数据字典库的基础维护平台,包括单位和人员信息、设备的基础维护数据和检修数据、设备鉴定标准等。另外,数据录入的功能是系统数据库存在的保障,是系统后续维护和管理的保障,是设备台账数据库、特种设备数据库、检修计划数据库、设备油质数据库建立和维护的基础。

(2)统计报表与数据上报。统计报表是数据上报的基础,一般包括铁路机械动力设备履历统计查询、车辆部门的统计报表、设备与技术明细等,其功能在于所有机械动力设备相关数据的归类、统计、查询与打印。数据上报需要实现的功能是建立在数据统计之上,对整个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备份、恢复以及数据上报。

(3)巡检与系统维护。巡检属于后期功能模块,主要包括整个铁路机械动力设备技术系统的设备设置、数据采集分析、故障发现反馈以及巡检工作状态四个部分。这部分功能是分级授权的,多由车辆段级系统授权车间级系统使用。系统工作属性是利用数字智能技术,对事先设置好的重点设备进行巡检,巡检的内容具有差异性,具体根据车段、动力设备等特性来设置。维护模块则是对整个系统的运行日志、用户权限、设备数据、车辆部门设备数据等进行维护,其功能是导入和查询原始车辆部门数据,设置用户权限和功能等。

(4)设备管理标准与系统帮助。设备管理标准是铁路机械动力设备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铁路设备标准,设置计算公式与评分标准,将数据库的所有数据进行填充与评分。系统帮助是辅助功能,主要是权限人员密码修改、查看系统帮助等。

3.基本表的创建与查询设计

基本表的创建要遵循字段唯一性、功能相关性、字段无关性的原则,表的分类是基于机械动力设备技术的,从简单化的标准出发,设置两个主表,即机械动力设备台账管理表和机械动力设备使用管理表。在表创建的过程中,每个属性作为单一其唯一的关键词用字段表现出来,前期先定义字段内容、字段数据类型、字段属性和关键字。主要包括台账管理表、生产设备运行记录表、机动设备使用记录表和设备材料消耗记录表。每个表根据其性质对应若干属性字段,并且每个表设定的关键字是唯一的,具有标示作用的。每个表的属性字段使用超链接,便于数据记录、查询。表之间的关系用同属性字段联系起来,形成表之间的内在关联,便于确定数据库的参照完整性。表、数据库、管理系统创建之后,必然要用到查询功能,查询结果一般需要满足查找、统计、计算、分析、比较、判断、排序等。运用VisualBasic语言进行自定义函数或者条件语句的编程,选取每个属性的特定值,确保查询时使用输入参数的方式便能简便操作进行,这些需要查询设计器来进行设计。

4.异常设备或部件提示

a:机械动力设备中途停止工作的异常状况,在查询设计中输入条件准则:IIf(Nz([累计折旧]≥[原值]-[残余价值]),[异常],[使用])。

b:机械动力设备达到设计寿命的修理状况,在查询设计中输入条件准则:IIf(Nz([运行时间或公里数]≥[预计大修期限]),[大修],[使用])

c:部件异常是指机械动力设备的零部件在实用期限内出现故障或者修理,则视为零部件异常。设计方法为,运用查询向导创建零部件查询表,对正常件、异常件记录、统计、分析,完成异常表创建、查询。属性字段内容包括[修理日期]与[预计使用日期],且表达式≥2,[修理日期]<[预计使用日期]。

5.应用效果分析

信息泄露论文范文第3篇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只有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二)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地记账、算账和报账,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纪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

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写作职称论文会计法、证券法、税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修养;另一方面,还应掌握时事政策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电脑操作知识等相关知识。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依法办事,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前提。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日寸、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

(五)出谋划策.搞好服务会计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参与预测和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写作论文会计人员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改革.从会计工作的角度,对投入产出进行可行性论证,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参与单位的预测和决策,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万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秘密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到本单位的重要机密。如对企业来说,关键技术、工艺规程、配方、控制手段和成本资料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对被泄密的单位是非常不公正的。所以,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是大忌的观念,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守秘密,不能信口吐露,也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向处界提供。

二、优化会计人员职业素质的途径

一)加强宣传教育在岗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于会计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之中.

此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还要从会计专业的学生抓起,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使他们在走向工作岗位之前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与此同时,还应重视舆论宣传的作用,舆论可以对会计人员的道德行为起到扬抑作用。在会计领域中,只有形成了扬正抑邪、褒善贬恶的社会舆论环境,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注重克己自律会计人员应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坚持不懈地进行自我对照和自我调整。不断地提高觉悟和修养。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以内心力量起作用的社会规范。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其对决策的有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水准.会计从业人员经常单独承担某些工作任务,而且总是同钱物打交道,更应慎独自律,洁身自好。

(三)树立创新意识和终身学习的理念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淘汰速度加快,学习不再是人生某一阶段受一次性教育就一劳永逸的事情。终身学习成为社会和国民的共同目标,也是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论文写作只有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工作的需要。从学校毕业后若不继续汲取新知识,则在校所学知识会很快过日寸,或者知识根本就不够用。终身学习确有其实质上的必要,欲适应未来的会计工作,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是不可缺少的。

信息泄露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内幕交易源于证券欺诈.1814年在英国发生的利用拿破仑大败滑铁卢的内幕信息炒股获利案是世界上第一起内幕交易案件。内幕交易在美国、英国称为内部人交易,在我国台湾称为内线交易。目前各国都以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对于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内幕交易提出了异议。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探讨可以为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且在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不无裨益。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法律行为借鉴

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诞生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在这个经济转型期中大多数人对证券、期货等证券的认识和理解都是肤浅和片面的.再加上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本身的不成熟和缺陷.在证券、期货市场一直表现出一种“消息市”的特征。人们热衷于通过追求内幕信息.从而采取跟庄行为.以此来获利。这就使所谓的“内幕信息”大行其道.股市成为一种投机的场所。很多事实可以说明,在中国由内幕交易带来的好处.常常被它在市场和人们的不成熟性条件下带来的负效用所抵消,甚至是淹没。证券内幕交易本身在现阶段的中国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非生产性的寻求利益的”活动。

目前各国都以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对于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内幕交易提出了异议。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探讨可以为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且在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不无裨益。

l关于内幕交易的观点对垒

1.1内幕交易赞成论

(1)内部人报酬说。这种学说认为,内幕交易的所得是对公司内幕人员的适当报酬或者说是一种奖励。因为公司的薪金不足以酬劳那些对公司提高劳动生产力,实现技术创新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只有内幕交易才能鼓励他们充分发挥才智,而那些长期投资者并不会因此种做法而受到损害。

(2)减少股价波动,提高市场效率说。这种学说认为.在公司内幕人员获得有关公司的不利信息后。如果立即披露,则股票价格将大幅下跌.如果内幕人员先利用内幕信息卖出股票.则股价在信息披露前就会下跌.这时的股票购买者与信息披露前的高价位购买者相比,所受的损失要小得多因此内幕交易不仅可以减少股价波动.还能使投资者减少损失。

(3)私合同说。该学说认为,公司和内部人的关系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合同基础上的,如果某公司和其股东反对内幕交易.他们可以将其列入合同条款.而通过合同来个别地禁止.政府不应该干涉属于意思自治领域的私人合同,国家不需要通过法律来普遍禁止内幕交易。

(4)查禁内幕交易低效论。该学说认为一方面内幕交易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通常是公司高层人员秘密进行的.很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资源如人、财、物等都是十分有限的.而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活动需要花费国家大量的资源.相对于这种高昂的成本.这种司法活动的效率太低。

1.2内幕交易反对论

(1)保障市场公平与维护公众信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平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之一.禁止内幕交易的首要原因和价值在于维护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平,确保公众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任。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交易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而内幕交易则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原则。内幕交易破坏了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具有不公平性。就是这种不公平性使公众的信心受损。投资者如果认为所有的证券、期货投资活动中都存在内幕交易的风险.从而就会丧失或降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心.而公众信心对证券市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2)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说。这种学说认为内幕交易是无效率的.证券价格要反映所有信息就要求公司披露所有的信息。利好的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上涨.利空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下降。这样市场将把资源配置到好的企业.更加合理化。所以.信息披露是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最佳方式。允许内幕交易会阻碍重要信息的披露,因为内幕人员会尽可能的利用内幕信息来从事内幕交易牟利。另外,允许内幕交易还将损害公司各层次的决策机制。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

(3)保护公司财产利益说。这种学说从民法的所有权理论出发.认为公司信息是公司投入了人力、物力等资源才形成的,因此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公司而不是内部人。这些内部人在公司董事会没有表决放弃信息所有权的情况下.正如盗窃公司财产违法一样.其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来谋取私利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其应承担的诚信义务,而且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笔者认为,各家各派对于禁止内幕交易之争,从法律上讲,无非是要实现公平,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从经济上说,无非是要实现效率。公平和效率应是反内幕交易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和特点分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自己买人或卖出,或建议他人买人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概念由三个基本特征构成:第一.行为主体是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第二。行为方式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自己买人或卖出.或建议他人买人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情节严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特点具体有:

2.1主体是特殊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本罪的主体相对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且以内幕人员为主,相对而言集中在掌握内幕信息的公司的内部人身上。但本罪的主体又具有多样性。除了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还有可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这些人的涵盖面很广,也就是任何人在一定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体即有法人,也有自然人。从我国已经处理的几起内幕交易来看。主体既有国企总裁又有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还有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总经理。类别众多。

2.2犯罪被害人不特定。而且多处于弱势群体

内幕交易的受害者人数众多。分布范围特别广。在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占绝大多数。在股价大幅度的波动中,极少数人赚钱了。而更多的人却亏钱了。股市中有“一赚二平七亏”的说法,而亏钱者绝大多是中小散户。他们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者。这些散户分布在全国的各个证券营业部。他们普遍认为是自己的操作水平不够,判断失误。而很少想到自己是内幕交易行为的牺牲品。这种被害人的不特定性以及其弱势的地位。给本罪的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3交易手段由简单到复杂.违法数额巨大

和中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相匹配的是内幕交易的手法也是从低级简单趋向复杂。从中国证监会公开的情况可以看出,最早的襄樊上证案、宝安公司案都是在获取内幕信息后,直接通过自营的方式或利用自己的账户来购人内幕信息所涉的股票。而到1996年的张家界案。则开设了15个账户来实施内幕交易。从数额上看.襄樊上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就达1670万元,张家界公司在3个月内也通过内幕交易直接增加财富1180万元。

2.4内幕人员往往与券商或基金机构相勾结

中国股市的内幕交易常常表现为管理层通过其所拥有的所谓的“利好”消息与券商或基金相互配合.进而延伸为一种基于内幕信息的价格操纵。即做庄。中科创业事件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当吕梁和朱焕良拥有中科创业的前身,以饲料和养鸡业为主的康达尔的控股权时.一方面,通过媒体将公司包装成为“高科技+金融”的新企业,另一方面。以高息、回扣为诱饵通过证券营业部股票为抵押向银行与机构大肆融资用以炒作中科创业的股票。为了不断提供炒作题材,他们先后收购了中西药业、岁宝热电、胜利股份。形成中科系。中科创业的股票曾经由每股13元炒至84元。可见券商或基金机构相勾结也是本罪的特点之一。

3如何防范内幕交易的措施

内幕交易的重大危害性要求我们应该积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和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尽可能限制和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根本上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发生之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行为的发生。

3.1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监管制度

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制度。内幕交易涉及范围广、形式隐蔽。监控、追查、取证、处理均非常困难且成本高。因此对内幕交易的规制仅靠国家证券管理机关的力量难以完成。所以,应当建立一个政府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交易所等各个方面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管理网络。

(1)建立内幕人报告制度。内幕人报告

制度是指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要求内幕人在一定条件下和须以一定的方式披露有关信息的制度。该制度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它使一般投资者了解由于股权控制或由于公司管理权的原因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防范有关人员与公司之前的利益冲突或公司的管理问题;使投资者对已经或者将要成为内幕人身份的人有一定的了解。从而监督他们依法处理与公司或其股东的关系.防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建立公司管制内幕交易的自律机制

“中国墙”。“中国墙”是指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企业和银行采取隔离敏感信息在企业各部门间传播的一种隔离机制。从性质上说。它是一个自我约束的机制。它的实施依赖于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限制,依赖于企业的有效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

(3)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举报和奖励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3.2加强相关立法、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

从我国最早规定内幕交易的法律规范,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到1998年的《证券法》、1999年的《期货暂行管理条例》和1999年的《刑法》,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我国的内幕交易立法有了一定程度发展。但由于我们国家证券市场不成熟,发展周期短,还是有某些方面需要完善。如地方条例和《证券法》、《期货暂行管理条例》和《刑法》之间有一些交叉和重合的地方需进一步整合。在刑事立法上包括行为方式。法定刑在内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在司法上,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本罪的侦查力度。法院对于犯罪分子施以刑罚处罚。打击犯罪,震慑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实施犯罪行为。

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不仅能够对本罪进行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而且能够有效地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从而有效地保障证券市场规范、稳定、健康、高效地发展。

3.3建立起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查处存在一定的难度.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专业性和取证难的特点.而我国又面临执法司法力量薄弱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

在美国SEC成立于1935年7月。现在拥有约2000名职员,其中执法官和检察官有300多人。而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初,编制只有150名,后来增加到300名,但其负责证券稽查工作的部门不到50人,执法力量显得薄弱。1999年中国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要求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办案协调和配合,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近年来。随着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共同管辖的公安部的证券犯罪司成立。大批有专业的证券知识。又有法律知识的人员进入证券犯罪司.极大地充实了证券监管队伍,对以后内幕交易犯罪的查处会大有好处。

信息泄露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证券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及其民事责任的规定尚有欠缺。本文借鉴了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以及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法;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人员以其特殊的身份、地位,以及基于合同职业关系或通过不正当途径,获悉尚未公开并足以对证券市场行情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进而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以期获利免损的证券欺诈行为。由于证券内幕交易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又较为粗略,因此对其行为性质、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后果的认定实践中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有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一、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直到上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认识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导致证券市场瘫痪的重要原因。所以,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该法第l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据此制定的规则10b一5,成为规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我国证券市场而言,1993年原沈阳证监会主任关维国案1994年“襄樊上证”案,都说明内幕交易的存在和严重性。要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加大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具体规制理由有三:

1内幕交易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即“三公”原则.”公开”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人员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有关资料公开,不得隐瞒、误导或有意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公正的规范。内幕交易者凭借其特殊地位,通过便利渠道获取信息,又利用内幕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与不知情的投资者交易,滥用信息资源,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因此,禁止内幕交易是公开的投资环境、公平的证券交易、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2.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民法原则,已经被视作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未公开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出于获取个人利益的目的而将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自行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内幕交易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3.内幕交易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

内幕人员为了借助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取利益,必然采取隐瞒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的方法诱使不知情投资者之进行交易,投资者可能将因此蒙受重大损失。内幕交易还会使内幕信息所涉及的公司丧失投资者的信任,不利于该公司从证券市场上继续筹资。同时,由于内幕交易具有随意性,饱受内幕交易之害的投资者难以确认哪家公司的内幕人员会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该公司证券,因此他们就会认为证券市场的每一次交易都潜藏着莫测的风险。如果内幕交易猖獗失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将普遍增加,投资者将因此失去对证券市场的信任,于是有些投资者会完全退出市场,不再涉足其中,大部分则将通过减少交易的方法来防范,进而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的震荡,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

二、内幕交易的认定

(一)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

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各国不尽一致。美国将内幕交易主体分为传统的公司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公务员和第三人四种。台湾《证券交易法》中的内幕人除公司内幕人、准内幕人、消息受领者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大股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之人。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人,凡能接触机密情况者即为内部人员。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证券立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人员的范畴,突破了将内幕人员仅限于发行公司内部人员的做法,更加合理化。

其实最早的内幕人员仅指发行公司内部人员,因为他们是最有可能接触到发行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除公司内部人员外,其他人也有可能预先获知内幕信息并以此获利。且此类人员的范围远远大于公司内部人员,行为效果的严重性也绝不亚于传统内部人员。所以目前证券法所涉及的内幕人员包括一切可能优先知悉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且对此信息负有不得私自泄漏或利用的人员。由此可见,构成内幕人员,其实质在于是否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的判别源于美国证券交委员会(SEC)的有效市场论,该理论}人为,一旦信息被捐当数赞的投资肯悉.会影响他们的投资判断,相关公司的股价会很快发生波动,便可以此反证该信息是内幕信息,根据该理论及其发展,内幕信息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关联性。该信息必须是与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2)确定性。如果信息是笼统或含糊的,就不能为行为人带来稳定的盈利预期,或仅仅是谣传也不能构成内幕信息;(3)未公开性。内幕信息从信息所处的状态看是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4)重要性。内幕信息是对证券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因而实践中投资者应根据上述四个条件,特别是后两项来证明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如何判断信息的“未公开性”呢?一般认为信息公开的标准有三个:1、全国性的新闻媒介上公布该信息;2、通过新闻会公开信息;3、市场消化了该信息,即市场对该信息已做出反应。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对内幕交易的规定严格。反映在对信息“公开”的界定上取实质意义的公开,即信息公开后,在没有为实际的投资者获悉之前,该信息仍然视为内幕信息。典型的案例是SEC诉泰沙哥尔夫案。被告因在本公司向新闻界探矿成功的消息后约30分钟即在市场上购买本公司的股票而被判定为内幕交易。我国《证券法》第70条做出了一个与内幕信息“公开”相近的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因而我们认为,认定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应当是:内幕信息已按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证券交易内幕人员实施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只要发生在内幕信息已按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之后,便不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我国《证券法》列举了18项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然而遗憾的是如何对“重大信息”定性定量尚未做出任何解释,以至于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的认定上缺乏一个总体的认定标准。…对于如何判断信息的“重要性”,笔者认为:首先,可以从证券市场的反应来判断。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信息一经公开就会对证券市场的股价波动造成实质性影响,则可以推断该信息具有重要性;其次.可以从信息对理性投资者的影响来判断。如果理性投资者认为该信息存在重大参考价值,足以使其对既有的投资决策做出重新评估,即可认为信息存在重要性;再次,从信息的来源上判断。来源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密切接触内幕信息的监管人员和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信息,一般要更重要一些;最后,从信息持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也可以做出判断一般而言。对于重要信息,信息持有人均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像密措施的宽严也可以帮助投资者判断有关信息是否具备重要性。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对于何种行为应当破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在内幕交易主体和内幕信息都已经能够肯定的情况下,争论主要集中在有关行为是否必须“利用内幕信息”。对于“利用内幕信息”,国内外学者有很大的争议。大致可归纳为两种即“占有说”和“利用说”。持“占有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知悉内幕信息,且在信息未公开前买卖或使他人买卖证券,就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持“利用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行为人虽然知悉内幕信息,但如果其未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则不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目前,在国际上已形成一种倾向,即按“占有说”的理论,严格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法律责任,这样对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我国证券和刑事立法来看,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主要是采取“占有说”的观点。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由此可见,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只要能证明行为人占有内幕信息并进行了该证券买卖就可以了,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受“利用说”的影响,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又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规定。如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显然与证券法第76条和刑法第180条存在明显的冲突,容易导致对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上的混乱,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施。

三、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纵观各国立法,内幕交易行为需承担的责任多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处罚相当严厉。我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第23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比之下,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极为薄弱,从而大大降低了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对投资者以J6乏整个证券市场秩序的保护效果,难以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因此,我国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其赔偿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内幕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的构成应由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的损害事实、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内幕交易主体主观上的过错四部分组成。

(1)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大致可以分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知情人员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损害事实

内幕交易中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因内幕交易行为所造成的投资者受损的事实。在证券内幕交易中,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最根本的利益,我国的证券赔偿应以直接损失为主,但对于投资者因实际受损而形成的利益损失、佣金损失、诉讼费用等,如:邮费、通讯费、材料费、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间接损失,责任人也应予以赔偿。

(3)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该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是由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然而在证券市场的交易中,股民和上市公司之间通常并不直接发生交易,而是通过经纪人、证券公司等来完成交易,所以若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证明的规定,很难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是由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从而无法追究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责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逐渐发展了市场欺诈理论,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该理论认为,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而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行为的不法性,以及这种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种理论值得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借鉴。

(4)主观过错的认定和推定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如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其过错只能是故意,而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过错则有故意和过失之分,但笔者认为,内幕交易作为一种欺诈行为,其主观心态应该仅指故意,无意的泄露不应构成内幕交易,否则会对知情人员过于苛刻,有失公平。

在证券内幕交易中,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是对受害投资者进行私权救济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诉讼主体、诉讼形式、举迁责任和损害赔偿金的计算等。

1诉讼主体

我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原告的范围,根据理论可以认为,凡与内幕交易者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同时从事反向操作,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成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请求权的主体,具有原告的资格。被告是承担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凡知悉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人都可能成为被告。

2.诉讼形式

目前我国法律未对内幕交易的诉讼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通知》虽仅适用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但如果适用于内幕交易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话,就意味着受害投资者必须以自己名义或委托人直接提起诉讼,并参加整个诉讼过程,从而增加了投资者民事索赔的难度,而且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更适合我国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案件的需要。

3.举证责任

目前很多国家在举证责任的分担及原则上采取的是:侵权行为及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的证明采取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因果关系方面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积极的侵权行为,只需要证自己基于对被告的信赖.受到内幕交易行为的影响做出了投资判断,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在主观过错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免除责任:如果下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锚,则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