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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第1篇

第二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公开办)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并将市信息公开办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市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四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市信息公开办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对申请信息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市信息公开办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各相关科室根据办公室分管领导批示意见,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并报本科室分管领导审定后,将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反馈到市信息公开办。

第六条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相关科室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信息公开办。

第七条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视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或由市信息公开办会同市国家保密局、市府办法制科以及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由市信息公开办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将相关意见报有关领导,再上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第八条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市信息公开办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1.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

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室掌握的、但能够确定掌握单位的政府

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转给相关单位办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和联系方式。

3.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4.属于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

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和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部分不予公开的事由。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

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事由。

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第2篇

2009年1月5日,A海关收到王某寄送的《政务公开申请书》,要求A海关公开主要领导成员名称及履历、2007-2008年各项财政专项基金分配、使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以及购买小汽车、办公费用、公款出国、旅游公款报销等7项政府信息。

1月20日,A海关电话联系王某未果,电话留言告知王某须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登录海关网站获取相关信息。3月27日王某向上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认为A海关在接到其《政务公开申请书》后未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答复,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A海关的上级海关依法受理了该复议申请。由于A海关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曾对王某作出答复,上级海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A海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应予纠正。之后,A海关对王某提交的《政务公开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如何“知情”

案例中,王某并不是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但相关法律对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予以了充分保障。

海关公开信息包括两部分,一是海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海关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海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是通过海关公告、门户网站、新闻会以及媒体等方式公开。有些地方还设立了资料索取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如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海关代为填写。

如果向海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申请人还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有关“答复”的规定

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一,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和依据。第二,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依法不属于本海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第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海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海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海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海关不能公开,同时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海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海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权利和救济途径

要求更正权。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海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海关予以更正。如果该海关无权更正,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获取信息的形式提出要求权。申请人可以要求海关按照其指定的形式提供信息。若海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获得必要帮助权。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海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发现申请人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改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行政事业单位承诺同意公开的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提供有偿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和办法按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经政务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收费。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第4篇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38件,其中依申请公开信息3件,栏目数124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机构信息、政策文件、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办事指南等10个大栏目。我局认真梳理2003年以来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分门别类地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我局积极完善门户网站,将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窗口。对网站进行改版,及时更新网站信息和公告公示,努力将网站建设成为一个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教育信息服务平台为一身的综合门户网站。我局还运用电子触摸屏现代科技手段,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拓宽政务公开的覆盖面,方便人民群众。为了使公众能便捷地获取依申请公开信息,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栏目,努力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促进政府职能、工作作风的有效转变,提高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拓宽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考试、人事招考、为民办实事等重点工作内容及时更新,使人民群众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二、概述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局长朱道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汪贤荣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科室)设在办公室,由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各科室相关人员协办。同时,认真落实了工作职责,明确了具体的工作任务。

加强制度建设是搞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和保证。我们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办理时限、科室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编制了《*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职责、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为民办实事项目、重要工作、其它公开信息等目录进行了界定,各科室根据目录和指南,认真梳理可对外公开的文件,按照“谁拟稿,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努力使公开内容做到全面、完整、准确、真实。二是健全工作制度。建立了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制度,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配合,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调度和协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三是我们根据区教育局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批制度、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实行“谁履职,谁制作、谁更新”、“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和“初审、审核两级审查”的主动公开原则,明确机关各科室的责任,对主动公开信息采取信息制作、信息审查、信息三个流程来操作。当相关信息生成时,由责任科室信息员在发文稿纸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交科长审核,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公开;属于保密范畴的不予公开;如不能确定的,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区政府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定期对局内政府信息公开科室经办人进行培训,及时更新观念和技术。加强与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促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更规范、和谐发展。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我局制定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程,明确了流程,分受理、承办、答复、归档四个程序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下载《*区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通过互联网、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职人员受理申请,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分办处理,转相关科室承办(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属于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属于教育部门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分为可以公开的信息和不可以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免费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科室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发送给申请人;需要收取工本费的信息,向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告知收费方式,根据申请人付费情况和要求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提供信息。不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出具《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申请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信息,出具《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告知咨询途径。

20*年度共受理2件依申请公开,一件是当面申请,一件是网上申请,主要内容涉及人事问题和学区划片信息,均已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行政许可项目之——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收费标准根据台政发【20*】61号文件的要求,由原来的280元调整到140元。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讼的情况

本单位无此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尽管在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内容不够丰富、格式不够规范等问题,今后将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向兄弟单位学习借鉴优秀的工作经验,从三方面入手,保障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在“规范化”上下功夫,在栏目和信息内容和格式上不断规范。二是在“制度化”上下功夫,加强保密审查,分工负责,建立数据台帐,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三是在为群众服务上下功夫,及时更新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教育招生考试等热点信息,及时更新,及时答复群众意见,努力建成人民群众较为满意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为什么要规定修改不能超范围

对于为什么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下简称原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说第三十三条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可能有以下两个角度的理解:第一,修改不能超范围体现了先申请原则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合理限制。一方面,限制申请日之后的修改,能够防止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不断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增加新的技术信息从而客观上架空先申请原则。另一方面,申请日公开了的技术信息有可能得到保护,规定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实质上是要求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就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相关技术信息进行充分公开。在申请日没有公开的技术信息,不允许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通过修改纳入到保护范围。第二,修改不能超范围体现了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方面,申请日公开了的技术信息就应当保护,只要在专利申请日进行了充分公开,即使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也可以通过修改将已经在原申请文件中公开的技术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应当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更正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部分瑕疵。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专利申请文件存在撰写瑕疵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允许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之后对明显的撰写瑕疵进行修正,有利于适度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保护和激励创新。

二、记载的范围与公开的范围有没有区别

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信息与公开的技术信息有没有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记载的内容比公开的内容范围更小,不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对原申请文件的理解。但有观点认为,在文字上和逻辑上,记载的内容与公开的内容是一样的。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地对记载和公开的范围进行不同的界定,应当按照文字和逻辑上的一般规则来理解。

在专利法上,无论是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信息还是公开的技术信息,确定的主体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运用和结合其所掌握的专业基础知识进行理解。例如,一种手机,虽未明确记载其有天线,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可以直接、明确认识到该手机隐含地包括了天线这一技术特征。如果说,原申请文件确定的技术信息是一个客观对象,这个客观对象需要也只能够通过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包括文字和附图)来公开给公众。记载是公开的手段,公开是记载的目的。如果说原申请文件中的技术信息是一个硬币,记载的技术信息与公开的技术信息只不过是描述这个硬币的两个角度。认为原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信息与记载的技术信息并不相同,在文义上和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记载的范围与公开的范围不相同,是没有道理的。

三、允许修改的范围有几个层次

认定修改是否超范围,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允许修改的范围的大小。在司法实践中,对允许修改的范围大小主要有三个层次的界定:

第一,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唯一确定的内容。在“氨氯地平、厄贝沙坦复方制剂”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某药物成分的比例“1:10-30”修改为“1:30”。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认为修改超范围。在该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实际上认为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在数理逻辑上唯一确定的范围。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应当予以允许,《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过于机械,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包括隐含公开的技术信息。所谓隐含公开,是指虽未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文字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直接、明确得出。在“一种既可外用又可内服的矿物类中药”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两”,但未明确是旧制的两(31.25克)还是新制的两(50克),专利申请人在修改时将“两”按照旧制的两进行换算,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修改超范围,不予准许。最高法院认为,在中医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将“两”理解为旧制的两,因此申请人的修改没有超范围。这实际上是认为对中医领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原申请文件中的“两”隐含了旧制的两这种情形。

第三,包括隐含公开和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不仅包括隐含公开的技术信息,还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可以显而易见地推导出来的技术信息。通过原申请文件推导出来的内容如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也可以认定该技术内容属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在“墨盒”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专利权人在分案申请时曾将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半导体存储装置”修改为“存储装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此修改超范围。最高法院认为,“存储装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认定“存储装置”的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

四、允许多大范围的修改,本质是什么?

显而易见的是,认为修改的范围限于第一个层次的范围是错误的。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主要集中于修改应限于第二个层次还是第三个层次的范围。反对第三个层次的范围的观点,在法律逻辑上的主要理由为:第一,修改的范围包含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会导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修改不当地扩大保护范围。第二,允许修改的范围包含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会导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信息也纳入保护范围。第三,允许修改的范围包含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会导致将公开不充分的内容纳入保护范围。第四,比较法的理由,美国和欧洲的修改不允许包含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

支持第三个层次的范围的主要理由为:第一,比较法理由。美国有再颁制度,实质上给予了专利申请人更大的修改机会,目的是尽量给予修正错误的机会,保障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得到保护。第二,包含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原申请文件后可以预见的,允许修改时将可预见的技术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应当预见到申请人可能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信赖的内容应当是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而不是仅信赖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禁止反悔原则在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上没有适用的余地。第三,对修改的限制除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还有说明书公开充分和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支持的要求。前面的分析表明,在法律逻辑上反对第二个层次范围的理由并不能够成立。

反对第三个层次的范围,法律逻辑之外的主要理由为:第一,第二个层次的范围有利于行政效率。第二个层次的范围更有利于审查员的操作。但是,第二层次与第三个层次的范围都需要专业人员的理解,都需要专业知识的运用,都不是机器能够完成,不好说哪一种标准更利于行政效率。第二,第二层次的范围有利于引导专利申请人提高撰写质量。撰写不当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这涉及到一个司法政策的选择问题:对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撰写瑕疵应当更宽容一些,还是应当更严格一些。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不应脱离我国的现实国情。在我国,专利申请人往往舍不得在前期申请时花钱,撰写费用比较低廉,专利申请文件还常常由没有专利人资格的,因此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水平总体上并不高。如果对原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过于严格,不允许更为宽容的第三个层次的修改范围,有可能限制确实有创新但撰写水平不高的一部分发明创造的修改机会,与加强保护的基本司法政策不符。因此,主张允许修改的范围为第三个层次可能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