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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体现

经济法的价值体现

摘要:经济法价值体现在调节经济秩序、经济自由、社会效率和社会正义等多方面存在的矛盾,就像生活中的任何一件事情都是有秩序的一样,法的价值元素也是有序的,价值之间也是会产生冲突的,当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时,根据现实经济态势也当有所取舍。正因为冲突和矛盾的存在,经济法才得以实现它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就是要在各价值元素间作出抉择和调和。在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之间、社会效率和社会正义之间,在这两对易发生矛盾,且表现地较为突出的矛盾体之间进行调和,它们对立统一的结果,就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所在,也是经济法实现价值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调节;价值追求;效率

一、在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中进行调解和取舍

自由和秩序其本身的存在就是一对矛盾体,若依靠自然的协调和磨合,很难达到一个相对的统一和和谐,然而,集公与私于一体的经济法,自然要以调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永恒的价值追求。在两者之间,经济秩序为经济自由保驾护航。一方面,法律体现、确认并保护一定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是一种基础性的法律价值元素,也是实现其他法律和谐共存的一个关键,这种秩序是一种保障经济发展的准则和制度原则,正如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所有事物的发展都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和要求之内进行,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亘古守则。

世界发展到今天的这种程度,经济发展早已是个全局性的问题,绝对不是一方的、独立的发展而不顾其他,若社会上的个体都从自己的自身利益考虑和出发,每个个体都自私而无序的存在,那世界的发展也即将止步于此,而这样的所谓的“自由发展”显然成了狭隘的,甚至让人觉得不如从前的一种傀儡的变化,没有秩序,何谈发展?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进行考虑,经济自由始终是我们的追求,的确,我们需要建立一种秩序,甚至允许用强硬的规章制度代替人们的自觉去建立并维护这种秩序,但是我们的目的绝不是将经济的发展固定在一个方框内,让一切发展都按部就班甚至是计划之内,我们是为了拓展经济空间,获得更多的自由。可以说,经济秩序是实现经济自由的前提,也是保障经济自由发展的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而经济自由则是经济秩序存在的意义和实现价值的途径。经济秩序为了经济自由而干预,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而经济自由因经济秩序而蓬勃发展。

二、效率优先而兼顾公平

效率和公平,同样是两种看似难以同时存在的一对矛盾体也是共同体,但是他们两个能否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所以经济法在这里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只有完美地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长治久安。首先,其实这里我们所说的公平并不是纯粹的公平,我们只是追求一种相对的公平,实现大多数的公平,因为毕竟理想和现实是有差距的,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公平也是从全社会人民的幸福指数出发,谋求绝大多数人的公平,目标是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其次,是指经济法在效率问题上的作用,主要是指法律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当以效率价值才是决定和引导利、义、权、责的社会配置的最主要的条件。只有实现了效率的快速优先发展才会带动整个经济链条的强劲、稳定的发展,而这,正是经济法以及社会各种力量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和最高标准。所以,即使在各类资源的配置和运行中避免不了效率和公平的碰撞和摩擦,我们也要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

其实效率与公平完全可以实现对立统一,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提高效率。我们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下才有心思去提高效率追求价值,若同等的效率换不回相同的公平,那效率也就无从谈起。效率和公平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兼顾效率与公平要求国家在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时,既要优先考虑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即所谓的效率因素,也要考虑是否公平的道德因素。当然,在社会财富不允许我们去选择和思考太多的时候,我们可以暂时的将效率放置在首要位置,因为只有满足最基础的需求,我们才可以对自己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但是这种做法绝对不是完全摒弃了公平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暂时地放下只是为了经济发展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实现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上的公平。

三、经济法的协调和平衡作用法

作为承载诸多价值因素的载体,弘扬公平、正义必然首当其冲,必然,作为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法自然也应体现公平、正义。也正因为如此,兼顾自由与秩序、兼顾效益与公平成为大多数经济法学者共同认可的经济法原则之一,而且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经济法很直观地表现出了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经济法也是与经济基础联系最直接的法律部门,所以经济法最主要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也是经济法的最大追求。但是,单纯的效率或单纯的公平,单纯的秩序或单纯的自由都不能满足经济法去实现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经济法必须担任起调节和协调秩序和自由、效率和公平两对矛盾和谐发展、对立统一的责任。

正如许多经济法学家的观点,效益与公平应当兼顾,但是,在现阶段的中国,效益问题却应当放在第一位,公平次之。在宏观调控领域中,“秩序为重,意在自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都有不可或缺的指导意义,经济法对于这四种价值因素都有其独特的调节方式,所以,经济法可以贯穿于自由、秩序、效率、公平之中,起到调和剂的作用,使它们得以充分和谐的发展。秩序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能够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一种平衡的状态,而这种状态绝不可能仅仅依靠自觉,我们需要一个具有社会性质的法律从中调节,经济法就是我们需要的这种法律。

经济法不像是其他法律是顺应时代而变得社会化,它的产生就是为了社会整体的价值体系的建构与实现,所以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所体现出来的秩序性价值相比其他部门法表现得尤为突出。经济法所追求的秩序是一种有序的竞争状态,即使市场对经济的反映和指导是最敏感的,但是经济法依旧能够凭借其独特的性质和作用,以掌控者的状态俯瞰和调整整个经济秩序,运筹帷幄。不管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还是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面临调节物价水平、就业情况、经济增长等方面,我们所追求的目标都是相同的,就是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最大可能实现稳定。所以,只有依靠经济法,才能实现这一最高目标。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秩序是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经济秩序是使得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实现经济自由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率是它的最根本的和最直接的目标;提高社会效率是达到社会公平的必需途径,因为只有效率得以提高,公平才有实现的可能性,社会公平是所有经济法价值元素最终归宿和总结。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变动不居的,但是在现阶段,应以“秩序为重,意在自由”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核心。但是,无论如何,本质上的公平正义才是经济法的最高理念和最高追求所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充分而鲜明地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这种价值目标”,即力求实质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例如在经济法原则中的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相统一原则等等。从这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就可以看出来,公平不仅仅体现在权利(力)和利益的享有上,每个个体在经济社会和发展中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和获得利益的权利,还体现于责任的承担上,在责任面前,每一个个体也要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只有各行其权、各享其利、各负其责,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全社会共同发展和实质公平。经济法的价值因此得以体现和实现,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获得升华。

参考文献:

[1]牛保忠.经济法视野下的分配正义观[D].吉林财经大学,2014.

[2]覃甫政.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3]张治水.论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D].河南大学,2010.

[4]陈晓玲.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理念[D].中南大学,2008.

[5]郑志伟.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重构[D].福州大学,2006.

作者:李晴晴 位: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