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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传统借贷和农村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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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传统借贷和农村社会经济

摘要:通过对20世纪初期即苏区革命前赣闽边农村民间传统借贷的现状、运作及其与社会经济关系的重新考察,认为当地的农村民间借贷关系不仅具有普遍性,利息也不是学术界长期所认定的那么高,而且它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运行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性,其具体的运作则具有很强的市场趋向性;民间借贷不是需要不需要的问题,而是政府如何加以规制与调控的问题。

关键词:20世纪初期;赣闽边;民间传统借贷;市场趋向性;农村社会经济;政府规制与调控

中国农村社会历史久远的民间传统借贷,因其较高的利息率及其对加剧社会贫富分化所具有的推动作用,在20世纪的社会革命中被一般性地与“高利贷”划等号,债权人以债权获取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则统统成了社会的寄生虫而被认定是革命的对象。长期(五四前后开始,50年代以后是“一边倒”)以来,传统民间借贷在学术界长期也被笼统冠之以“高利贷”而倍受责难,道德评判多于甚至替代了经济理性分析。进入90年代后,李金铮等农村经济史专家贡献了一批重要成果[1],对20世纪上半叶的华北与部分江南农村的借贷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认为经营高利贷不仅有地主、富农和商人,也有农民;农村借贷还包括农民间的互助性借贷;高利贷有残酷剥削的一面,同时也有金融调剂的作用,农家经济离开高利贷是很难运转的。这些研究是对学术界有关农村民间借贷研究结论的重要突破。但是,一方面,学者仍然片面而笼统视民间借贷为高利贷,甚至认为它破坏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正常运转以及社会的进步[2],另一方面,学界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市场趋向性、债权人的经济剥削与社会责任等问题则或研究不够或没有涉及;同时,20世纪30年代的赣闽边地区,是当年苏区革命的中心,乡村民间借贷被统称为高利贷并认定是革命兴起的主要原因,而在该领域却还没有看到改革开放以后有关该地区研究的新成果。如能对该地此前的农村传统民间借贷重新进行“实事求是”的全面考察与分析,不仅对深化苏区革命乃至中国近百年农村社会变革的研究,而且对纠正长期简单视农村民间借贷为“高利贷剥削”的传统认识,对社会产权和社会信用遭受重创的中国农村加速金融改革、促进民间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流通与优化配置、重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权制度与社会诚信等等,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以20世纪初期,即清末民国前期(1900-1930年)的赣闽边农村为个案,通过对原有文献资料、新近出版的方志资料和多年田野调查资料的重新研究,从民间传统借贷的现状、借贷双方的经济选择与运作、民间借贷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与社会政策问题等四方面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1]李金铮著有:《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例》(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和《旧中国高利贷与农家关系新解》(《浙江学刊》2002年第6期)、《20世纪20-40年代典当业的衰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二三十年代华北合作社借贷活动及其效果》(《史学月刊》2000年第2期)等重要论著。另外,马俊亚则有《典当与江南近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辩析》(《中国农史》2002年第4期)等论文。

[2]王天奖:《近代河南农村的高利贷》,《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2期;傅建成:《二三十年代农家负债问题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李金铮等最近发表的《20年来近代乡村经济史研究的新探索》(《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181页)也仍然统把近代乡村私人、店铺和典当业视为“高利贷”。

(一)

中国长期的传统商品经济发展进程显示,现金货币的流向有“嫌贫爱富”之习性,商品经济越发展,商品交换中的现金货币流向越是往商贸繁盛的城镇地区集中,广大农村在商品交换中则总是相对处于现金货币的溃乏中;同时,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及相应的市场竞争的发展,一方面农民与货币市场的关系有逐步加强趋势,另一方面农村的贫富分化也相应增长。因此,在中国漫长的传统商品经济发展进程中,因农村生产资料的配置与农民生活资料的调剂而发生的民间传统借贷,在农村社会便具有了悠久的历史。至清末民初,随着西方近代商品经济的强烈冲击,主体上仍处于自给自足的中国传统农村经济结构逐步解体,传统家庭农民生产者日益被卷入近代世界商品市场之中并进一步加强了与货币和城镇市场的联系,在传统商品经济体系中原本就呈现金溃乏的广大农村,因传统农业经营与新兴工商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等价交换”的弱势地位,货币这一特殊商品更呈日益枯竭的状况。与之相适应,一方面导致了农村货币借贷的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则是农民对货币这一特殊商品需求的增加和民间借贷在利息趋高中的增多。江西之赣南和福建之闽西,地处东南沿海腹地和赣闽粤三省商贸交流的要冲,随着潮、汕开埠并进入20世纪初叶,边区的商品交换关系则迅呈增长与发展之势[1];经营农业弱势产业的边区农民,对现金货币的需求也日趋增长,此时,边区农村民间借贷关系与昔日相比,虽无大的变化,但它也在利率趋高和传统借贷方式传承的基础上日见频繁。就当时边区农村的民间借贷关系观察,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现金借贷、实物借贷、“打会”与典当等。

现金借贷是边区农村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中国农村社会历史悠久的一般性民间有息借贷。在闽西的长汀、上杭、武平、连城、永定等县农村,这种民间现金出借称“放利”[2];在江西赣南,现金出借则称之为“放债”,也有称“放利”者[3]。它不仅有雇农、贫农、中农因生活周期性或特殊困难向地主、富农和宗族公堂借贷,也存在着富裕阶层之间(即地富间、地富与商人间、富农之间、地主之间和商人之间)的商业性借贷与遇红白喜事、天灾人祸的特殊借贷,还有贫农间、中农间和中贫农间少量的小额生活费用的短期周转性借贷。每至年关或次年青黄不接,或婚丧建房、疾病灾祸,缺粮少钱或外出挑担经商,短期无法周转的农民,便想方设法拜托亲朋关系向地主、富农及其它富裕人家,或向宗族公堂告贷现金。在赣南兴国县的永丰区农村,地主集中住在赣县的白露墟,为“不在乡地主”。该区农村能有钱出借的“主要是富农”(其实包括中农,因为当时农村阶级划分标准把“有余钱剩米”的中农都划为富农[4]),即“贫农向地主借钱的完全没有”,向富农(实际包括中农,同上)借钱的占80%,20%向公堂借,富农则向地主借钱[5];在寻乌,有钱出借多是大中地主、公堂和“新发户子”(指以力作致富的新中农。当年认为“新发户子”是最可恶的富农);而“以借额论,中地主占到50%,新发户子占30%,大地主及公堂占20%。以借贷起数论,新发户子最多,占75%,中地主占20%,大地主及公堂占5%[6];在宁都10村1003个农户的调查中,债务人达438户,占43.67%[7]。在整个闽西乡村,地富与贫苦农民间、农民之间的周期性生活与应急性的现金借贷更是普遍的存在[8];至于商人之间、商人与矿工之间、商人与农民之间的生产与商业往来债务借贷,闽西有商人债主贷借给农民、手工业者间的放槽纸、放赊纸、做猪本、牛本、烟叶本、豆饼本[9]和商人对葡萄种植农民借贷的肥料、盐等生产经营性债务[10],赣南则还有商贩或商店向采钨矿工[11]、蔗农[12]赊借的工具、肥料、伙食等前期生产性资本。另外,在武平县农村,还有一种“放利”叫“火烟关”,又叫“孤老利”。这种放债,多限期在三个月内完成借贷往还手续,如借款10元,每日早晨见借户煮饭之炊烟,债主便到债务人家收取利息1角,如无钱偿息,到月底并入本金计算利息;假定3个月内均未偿息,到期本利共计就是21.97元[13]。与此同时,闽西与赣南都普遍存在由赌棍借去做赌本用的“月子利”和“墟子利”;它以一月或农村集一墟为期,借一元还两元,不过这种借贷与上述所谓的“孤老利”借贷一样,也多为赌徒借贷且是“少有”的[14]特殊借贷。就整个边区广大农村而言,现金借贷都是普遍存在的[15]。

实物借贷仍是边区民间传统借贷中最主要的形式。它是指农民日常主要生活物品的借贷,如谷米、食油、猪肉借贷和耕牛的租借等。在当年边区农村现金货币处于枯竭状态的情况下,这种借贷多半是边区贫苦农民为解决周期性困难周转而发生的借贷,其中稻谷的借贷是边区农村最普遍、最常见且数量最多的实物借贷。“贫农为了过年,故十二月(指农历。引者注,后同)要借谷,为了莳田,故三月要借谷”;有的向地主富农借,有的向公堂或义仓借[16]。如遇青黄不接又加灾荒等特殊情况,即便是生活上较好的中农,也须借贷[17]。同时,在赣闽边山区,只要有茶山的地方都是山多田少的地方,因此都存在食油的借贷现象;许多农民甚至连平时生活中的吃油都得借,“打禾了,没有油吃,提个壶子跑到地富农家里借一壶油”;而多数贫农多半是在家中没有粮食而地富钱谷又都不肯借的情况下,“迫着只得借油,借了油去变卖成钱,再籴谷子吃饭”;有的贫农还靠借来的油,拿到集市上,“发卖得钱,以济急用”。因为对于生活贫苦的农民而言,食油与米谷两厢比较,前者是可以省去的消费,加上油利的借贷利息高,故贫农一般不敢借油吃。结果相对借谷而论,农民借油吃的仅为少数[18]。另外,边区农民间相互借肉和借牛耕田也是常有的事。一般说来,边区农户家家每年会养上一、二头猪,但各家宰杀时间不可能相同;逢年过节或农忙之时,市镇上屠案有肉、村中或镇上有人家中杀猪,急需者便去借肉,亲朋间可以不要任何利息,待自己杀猪时如数归还,但一般关系尤其是市场上赊借则必定要取息;在武平农村是“借肉一斤,秋冬时还谷一斗[19]。至于边区农村存在的牛力借用,一般不叫借,而叫“租”,即“租牛耕田”[20]。

边区农村的“打会”,也是当时民间借贷的重要形式。所谓“打会”,也叫“邀会”、“请会”、“合会”或“凑会”等。它具体的运作则有“摇会”、“轮会”、“标会”等方式[21],是被边区民众称之为中下层农民之间一种带有互助性质的有息借贷,并为民众尤其是许多中下层农民所采用。“打会”会期又分长年会、半年会、月子会、四季会、隔年会等多种形式。长年会是六个人,六年完满。除头会外,每人出洋十元,共五十元,交与头会。随后以“没本盖利制度”轮流得会款。“半年会采取标息制度,每半年标一次”,人数八个起码,九个、十个、十一个以至二十多个都有。半年会不是没本盖利,而是每半年一了。“打会”的目的,“如为了娶媳妇,做生意,死了人要埋葬,还帐等等”[22]。1929年,寻乌城薛某,“邀了十个人打了一个‘月月标’的会,每人五块钱,共五十元起本,开个小杂货店在城隍庙侧边”[23];寻乌城居民陈亚魁,当年为了娶老婆,也是自已通过邀会解决的[24];另据记载,当年会昌县有40%的农户要以邀会形式解决急用款[25];武平县的民间打会也极为盛行,“邀会”成了当地各阶层人家“遇上婚丧喜庆、修房经商等事,筹借款最快最好的形式”[26]。当然,要加入这种带有互助性的“打会”组织或“邀”或“请”到这种“会”,需要交纳一定的“会金”和标利,而且还要很大的人情;因此,极贫苦的农民就很难进行邀会或请会。能“邀会”、“请会”的多半是中农阶级及小商人;其次是“半自耕农,佃农中有牛力、农具者,自耕农和市镇上较活动没有破产危险的小商人,他们邀会才有人来。”[27]

[1]温锐、游海华著:《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与农村社会变迁:20世纪赣闽粤三边地区实证研究》,第三章“五、传统商品交换到农村第三产业的兴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257页。

[2]李永荣等:《旧社会的武平民间借贷》,福建武平县政协文史委编:《武平文史资料》(1990年),总第11期,第50页;温锐等1996-2000年间在赣南农村的实地调查访问记录。

[3]:《寻乌调查》(1930年5月),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1页;另见1996-2000年间温锐等在赣南闽西农村的实地调查访问记录。

[4]请见温锐:《试论土地革命战争中农村阶级划分的标准》,《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1期。

[5]:《兴国调查》(1930年10月),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84页。

[6]:《寻乌调查》(1930年5月),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2-203页。

[7]经济部江西农村服务区管理处编印:《江西农村社会调查》(1938年5月),第153页。

[8]《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1929年7月),见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福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9页。

[9]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续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0-201页。

[10]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33页,科学出版社,1955年8月版。

[11]江西建设厅编:《江西建设汇刊》,1930年1月,第77-81页;《正气日报》,1948年6月14日。

[12]胡百森:《绵绵蔗糖史,悠悠甜与苦:赣县蔗糖业史》,参见赣县政协文史委编:《赣县文史资料》(1993年印刷),第3辑,第3页。

[13]李永荣等:《旧社会的武平民间借贷》,见武平县政协文史委编:《武平文史资料》总第11期,第51-52页。

[14]孔永松等:《闽西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1页;:《兴国调查》(1930年5月),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2-203页。

[15]1997-2000年笔者在闽赣边各县农村的实地调查访问记录。

[16]:《兴国调查》(1930年10月)和《寻乌调查》(1930年5月),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3、147页;另见孔永松:《闽西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第72页。

[17]廖乐暄:《吴月波烈士二、三事》,见赣县政协文史委编:《赣县文史资料》(1993年),第二辑,第60页。

[18]:《寻乌调查》(1930年5月),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9页。

[19]李永荣等:《旧社会的武平民间借贷》,武平县政协文史委编:《武平文史资料》,总第11期,第52页;廖乐暄:《吴月波烈士二、三事》,见赣县政协文史委编:《赣县文史资料》(1993年),第二辑,第60页。

[20]:《兴国调查》(1930、10)和《寻乌调查》(1930、5),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8-149、205-206页;李永荣等:《旧社会的武平民间借贷》,《武平文史资料》总第11期,第50页;作者在边区宁都、瑞金、会昌和长汀的实地调查访问记录。

[21]作者1996-2000年间在赣南闽西农村的实地调查访问记录。

[22]:《寻乌调查》(1930年5月),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53-154页。

[23]:《寻乌调查》(1930年5月),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84页。

[24]温锐等1999年12月在寻乌县城陈亚魁家的实地调查访问。

[25]江西省会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会昌县志》,新华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

[26]李永荣等:《旧社会的武平民间借贷》,武平县政协文史委编:《武平文史资料》,总第11辑,第52页。

[27]:《兴国调查》(1930、10)和《寻乌调查》(1930、5),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3、153页。

典当则是赣闽边农村社会民间传统借贷中的一种实物担保借贷。典当按典当的期限或物品的价值量区分为二种:在闽西,按典当期限分别叫“典当”和“少押”[1],赣南的兴国等地则以物品的价值量区分为“大当”和“小押”[2]。闽西的“典当”一般以十个月或十二个月为满期;少押多以三至六个月为满期[3];当物有衣饰、棉被、锡具、木器、农具等。当物都规定期限,过期不赎,须事先办理转期手续,否则成了“死当”,押品则为当铺所有[4]。兴国农村典当中的“大当”期限以十个月为满期,到期不赎,延一个月后则为死当;“小押”则是一种非正规的典当借贷,没有专门的典当店铺,多数是典当双方在自己家中私下进行,即“贫苦工农苦得很时,拿了东西跑到富农家里,求押点钱”[5];与大当相比,除利息相同外,小押的期限则比较短,一般为一、二个月。

就上述四种借贷属性而言,边区的借贷又可分为维持生计的消费性借贷和生产性借贷两类。以维持生计的消费性借贷论,1930年所调查的兴国八户农民中,先后都与富户或当铺有过债权往来;闽西乡村的“小民多是无田之家,须向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借谷米,乃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6]。从生产借贷而言,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除传统生产性与季节性应急借贷外,又进一步发展了以外出打工经商创业为目的的借贷关系。综合边区借贷关系的四种两类,它展示的情景是:福建龙岩的罗溪乡,农民中30%以上吃“高利贷”,有100余户人家的渡头保,吃“高利贷”者占70%[7];江西的会昌县90%农户要靠借贷渡荒、渡灾[8];占寻乌人口70%的贫农,普遍不够食而且欠债,其中有10%的“借米借盐是常事”[9]。边区农村民间借贷关系的普遍存在由此可以想见。

当年边区民间普遍的借贷关系得以维持,靠的是普遍存在的社会信用环境。那时,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与建立,一般需要当面双方言定,并订立借贷契约字据,或再加第三方证人作保,一般还指定抵押物品。抵押品多半是田地、房屋、家禽、较大的农具等,而借贷契约则称之为“借字”[10]。在寻乌,“贫农无田可指,多半指房子,指牛猪”,并且“都要在‘借字’上写明”[11];在福建长汀,“有以金银首饰及贵重物品作抵押者;有以不动产房屋、店铺、田地作抵押者。一般将屋契、田契交给债主,如无契据应写‘借字’为据”;如没有任何财物作抵押而发生的借贷,则须要同时有担保人或写有“借字”;长汀贫农主要是“通过熟人向他人告贷,向债主作口头与书面担保,按期计息”即可[12];而在宁都,依靠信用借款(借钱时凭口约或字据,即可通融)的债户则占4/5以上[13]。至于典当,它是一种纯粹的动产担保,完全是依靠实物信用的方式,因此,不论其是否相识,个人信用如何,借款的多寡,物品的精粗等,只要有可抵押的物品就贷予相当的资金;它既简单又迅速,且又深入内地穷乡僻壤,所以和农民关系还特别紧密。可以这样说,无论是抵押借贷还是信用借贷,借贷双方之间都存在着一种经济契约关系。借贷行为的发生全赖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彼此私有产权的尊重和相互间的信用度。

总上所述,在20世纪初期的赣闽边农村,农民依靠在民间长期形成的社会信用与通行贯用的社会契约,通过现金、实物等四种主要借贷方式,形成了边区农村普遍盛行的民间借贷关系。

[1]李永荣等:《旧社会的武平民间借贷》,武平县政协文史委编:《武平文史资料》,总第11辑,第52页;孔永松等:《闽西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第72页。

[2]:《兴国调查》(1930年10月),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7页。

[3]孔永松等:《闽西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1981年版,第72页。

[4]刘忠(回忆录):《从闽西到京西》,龙岩地区文化局、文联、文管会编:《闽西文丛》,1982年,第1期,第7页。

[5]:《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7页。

[6]中国地方志集成:《漳平县志》(民国24年),卷一,舆地志,“风俗”。

[7]章振乾撰述:《闽西农村调查日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福建文史资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1996年版),第35辑,第180、59-60页。

[8]会昌县志编撰委员会:《会昌县志》,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9]:《寻乌调查》(1930、5),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32-133页。

[10]据作者1996-2000年在赣南闽西农村的实地调查访问记录。

[11]:《寻乌调查》(1930年5月),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5页。

[12]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长汀县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488页。

[13]经济部江西农村服务区管理处编印:《江西农村社会调查》(1938年5月),第156-157页。

(二)

农村民间借贷长期为学术界与社会所谴责与否定,关键点是它被认定存在众所周知的“残酷剥削”或“高利贷剥削”。准确认识20世纪初期赣闽边区农村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必须通过民间借贷运作的考察,分析借贷利息的形成及其与市场的关系,才能回答民间借贷中的上述“剥削”问题。在前述四种借贷形式中,“打会”或“邀会”借贷,不仅农民间自认为是一种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就是等老一辈革命家当年也认为是农民间或亲朋好友间的“互相扶助”而非“剥削”[1],自然可以不花精力深究;“典当”借贷,其运作中不管是“典当”、“大当”或“少押”、“小押”,虽然利率普遍在月息二分以上,甚至高至三、四分,且当额愈小利率愈高,过期不赎即成“死当”[2],对贫困当物者甚是苛刻,但却都是应救急之请和与双方当面钱货交易,情况特殊,关系清楚,农民间的交换规模也极其有限,故也可以不成为形成“经济剥削”或“残酷剥削”的主要问题。因此,本文这里重点着力分析的是人们长期关注、并且是边区农村最为普遍的“钱利”和“谷利”这两种借贷的利息与市场关系到底如何?

首先,我们来看边区当年现金借贷的利息情况。边区农村现金借贷的利息问题,因各地具体情况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在江西寻乌,“钱利三分起码,也是普通利”,占70%,加四利占10%,加五利占20%;在兴国则“三分利(百元年利三十元)”[3];另据有关20世纪20年代赣南钱利借贷的调查,月息“自一分二厘起至三分不等,大约三分者,十分之二;自二分至二分五者,十分之七;不及二分者,仅十之一”[4]。在福建武平,1928年以前,利率月息为2.5-3.0%[5];长汀纸商出借是月利2-3分[6];又据苏区革命时代的资料记载,革命前的利息,“龙岩每月二分为最低,连城、武平、长汀均三分,上杭、永定均二分半,最高利息各县有到十二分的(惟不多)”[7]。如果将边区已有14县的资料列表论之(见下表1),边区各地民间借贷年利最一般的是15-36%之间,最多或常利是20-30%之间,均值为26-27%

[1]:《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53页。

[2]:《寻乌调查》和《兴国调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5、206-208页。

[3]:《寻乌调查》(1930、5)和《兴国调查》(1930、10),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5、201页。

[4]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45页。

[5]李永荣等:《旧社会的武平民间借贷》,《武平文史资料》,总第11期,第51页。

[6]黄马金主编:《长汀纸史》,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2年版,第51—52页。

[7]《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1929年7月),见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69页。

表1:20世纪前期赣闽边农村民间借贷利息统计表

资料来源:全赣南资料取自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45页;龙南、瑞金、于都、赣县、大庚资料:据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1936年12月),见萧铮主编:《民国三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册),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重印,总第45306-45307页;寻乌、兴国资料:参见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5、201页;宁都资料:经济部江西农村服务区管理处编印:《江西农村社调查》(1938年5月印行),第158页。整个闽西的数据取自:《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参见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资料》,第98页;连城、武平、长汀、上杭、永定、龙岩资料,见《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1929年7月),参见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资料》,第69页。上述资料中,龙南、瑞金、于都、大庾和宁都的资料虽均取自30年代中期的调查,但据我们掌握的资料看,它与1930年前情况基本相同。

之间%。这一数值与我多年在边区农村访问调查中农民认可的25%基本相近,而与目前相关教课书均取当地年利高值30%或50%以上,显然要低并更准确。另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在前近代中国农村的民间借贷中,官府通常是规定一个月息为2%左右的法定借贷利息率[1];如以此计,那么,年利应是24%。边区钱利年息平均在26-27%之间,基本也是接近的。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为制止农村高利借贷,曾规定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利20%[2];而当年边区农民间通过“打会”或“邀会”形成的借贷关系,其钱利也是年利息20%左右[3];年息20%的钱利当年被农民称为亲朋好友间情谊上的“相互扶助”[4],那么26-27%左右的年利显然是农民当时能接受的较正常利息率。所以,在当年因近代商品经济冲击而利息趋高情况下,国民政府将年利定在20%,最终难以行得通也就可想而知了。

[1]叶考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0页。

[2]李金铮:《政府法令与民间惯行——以民国政府颁布“年利20%”为中心》,《河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3]根据1930年5月所做的《寻乌调查》中“邀会”举例计算而来。见《农村调查文集》,第153页。

[4]《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农村调查文集》,第153页。

其次,现金借贷利息的高低与否,是由现金作为特殊的劳动凝结物,即一种特殊的或相对农村来说是稀缺商品,在当年的商品市场中具有的价值和所能获取的商业利润决定的。人所共知,在中国前资本主义的农村社会里,地主、小商人、债权人往往是三者集于一身,其所有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向则主要视利润回报的最大化而定;同时,商贸经营向来有资金投入少而周转快、获利大的特点,因而在传统社会经济结构中首先实现向商业转变的也往往是这些富裕阶层。他们有的将现金投向商贸并直接从事商贸经营,如苏区革命前赣南地区有“地主蜕化到资本家的一种形势”和闽西“乡村地主的商人化”,就是此一类型[1];他们投入的资金有多有少,但再通过当地叫“缴货”的赊销经营方式,其常年生意的经营周转资金则可以扩大至二倍甚至三倍;做得好的如经营布匹的郭怡和、郭友梅,仅资“本三千元,从外边缴(赊借)到五六千元”的货,故“虽只三千元本,却做得二万元上下的生意”;经销商货,“三百块钱货,只付一百块现,就可以拿得动”[2]。他们有的则是通过把钱借给从事商业的其他地主、富农、商人,以间接方式进行投资,让借贷资本流向商业,参与商业利润分割,如寻乌“富农向富农借钱,借债的用途是做米贩、做猪贩或者往城市开家小店",利息则是“加三利”,即年利36%;债权人借给寻乌城最大的杂货店主陈志成3000元,“每年利息要九百元”,年利息也是30%左右[3]。在这里,经营资本比实际资本要扩张一倍以上和获得30%左右年利息,就是货币拥有者投资的机会成本。再从边区债务人借贷现金这一特殊商品在农村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来看,同样能说明利息高低的关系问题。由于边区地处三省商贸要冲,大小传统商道联贯边区广大城乡,当年边区外出从事贩买贩卖或“兼做盐生意”的农民挑夫们很多,兴国县农村则占到农民的10%左右[4]。这些挑夫们多是些贫农、中农,如果没有什么本钱,都是通过说情或亲朋关系借钱经营,然后在乡村农家收买肉鸡,挑往嘉应州(广东梅县)发卖,“一担鸡去,一担盐回,借洋一元,还盐一斤做利”。当时,“一斤盐一毛二三”,也即“借本一元,要还一毛二三的利”,即月利就达12-13%。一般一次外出经营,需借小洋50元左右,利息50斤盐,即小洋7元多;但是,“一担鸡去,赚二十二元九,一担盐回,赚十二元四,共赚三十五元三”;扣除利息,一个月时间,可赚小洋28元左右。这种经营性商业,虽月息高达12-13%,而且路途辛苦、还有危险,但每天能赚一块小洋,故“去做生意的人并不减少”[5],这28元(小洋)左右的借贷经营性收入,也与前述年利30%或相对于经营资本扩张的关系一样,决定着农村这一小本生意借贷月利高达12%。可见农村现金这类特殊商品,其利息的高低也是由债务人在商品市场中的商业机会成本来决定的。就当时农村而言,如果拥有现金这一特殊生产要素,又能较好地把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其机会成本是或能获得30%左右的借贷利息,或能做动比实际资本大得多甚至大几倍的商业贸易,或能获取较为丰厚的经营利润。

[1]《赣西南苏维埃区域经济状况及经济政策》(1930年10月12日),见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5页;《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1929、7),见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68-69页。

[2]:《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64-65、74、119、63-64等页。

[3]:《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6、63页。

[4]:《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8页。

[5]:《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8、209-211页。

其三,20世纪赣闽边农村民间借贷利息的高低普遍与借贷的风险大小有密切关系。从文献资料和实地调查显示,现金借贷利息较高的债务人多为下列三种人:(1)赌徒或好吃懒做者;(2)劳力较弱而家累繁重的农民;(3)家庭中逢婚丧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者[1]。这些人多数都是非常贫困,“财产很少,借钱多半是为消费或转还别人债务,很不可靠”,很少用于生产或从事商业,经济地位极端脆弱,随时都存在着破产的可能;至于赌徒或好吃懒做者,借贷风险更大。因此,地富与其三元五元借给上述三种人,“零碎得很,还了来,也不能作个什么用……又不甚可靠”,甚至可能连本金都收不回[2];如果冒险出借,自然要向债务人收取较高利息和实行强迫性的物权抵押制,以作为其借贷风险的回报。同时,20世纪初期向现代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政治动乱和连年不断的战乱之中;此时的边区,长期处于地方军阀的蹂躏之下。从1918年至1925年,宁都“连遭军阀蔡成勋之张竹岩部、方本仁之常胜师、赖世璜之易简团反复践踏、蹂躏”[3]。在闽西,先后有李厚基、孙传芳、周荫人等军阀率部入闽,陈国辉、郭凤鸣、陈国华、张太成、蓝玉田等大小地方军阀割据一方;他们纷立卡局,筹饷征税,掳人勒赎,摊派罚款;龙岩强派公路捐21万元[4],武平“每日饷食筹要二三千元”[5]。在寻乌县,城里的第一大商人郭怡和1916年遭到军阀的抢劫,损失6900多元东西;小小篁乡的大中地主、公堂、神会先后被派款“二三次”,“派了一万多元”大洋[6]。军阀们的横征暴敛,不仅使广大农民“求生无路,入地无门”,一般地主富农与中小商人也深受其害[7]。他们不仅担心借贷血本无归外,还有害怕“显富”、“露富”,以遭至军阀及其政府无休止劫富杀富的掠夺性征发、摊派或土匪的“劫富济贫”,甚或因此丧失性命,故而闭借惜借,甚至“宁可挖窖埋藏,不贪这点利息”[8]。这是当年边区农村民间传统借贷风险之高和借贷困难的主因之一。借贷的高风险与借贷的困难,必然以高利息收益来维持。这既是当年边区借贷利息趋高或高于传统政府规定利率的主要原因,也是一个产权私有、经济活动额基本是自由市场行为的前近代社会中经济理性行为的必然反映。至于那些利息奇高的赌博借贷,确实可以将其视为高利贷,但其份额少而风险更大,则是特例,不必详述。

其四,边区农村民间传统借贷利息的高低,还受到不同时期市场上物价的巨大影响,借贷利息率的高低则体现了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其中稻谷、食油等实物的借贷表现得最为突出。稻谷和食油的利息被现今社会和学术界公认是所谓最为利害与残酷的“高利贷剥削”,也是边区借贷所谓“剥削”中最受谴责的。然而其具体情况却是如下:在闽西,“不论是去年冬天所借,或是当年一至六月夏收前所借的,到七月夏收时一般都要50%的利息,叫半利,即借一担还三箩;重的有借一担,三、四个月即须还二担的,利息100%,叫对加利”[9]。在武平,谷利约为30%-100%,即春借一石,秋冬还本息谷一石三斗至二石不等[10]。赣南的情况与闽西乡村完全相同:寻乌的谷利“均是加五,即借一石还一石半(三箩)[11];”兴国农村借谷“都要百分之五十的利”[12];赣县之大埠乡是春借一担,秋后连本带息还“一担五斗”,最重者也有还二担者[13];会昌县最低,秋收后加利25%[14]。根据我在曾长期生活过的赣南了解的情况和我们多年在边区访问调查所掌握的史实,稻谷借贷中“借一担还三箩”是最最普遍也是为从旧社会过来的农民所确认的利息额。至于食油的借贷,虽然其与稻谷的借贷相比显得太少,但其利息普遍是100%,即借一斤还二斤[15];这也是我们多年在边区农村调查中得到证实的利息情况。然而,这种被认为理应诅咒的所谓“高利贷剥削”与市场的关系又如何呢?事实是,稻谷是贫农在年关或青黄不接之际向地富或公堂借,即“为了过年,故十二月要借谷,为了莳田,故三月要借谷”,而到来年或当年的夏秋收成时偿还[16]。由于稻谷不仅受当时借贷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且还普遍受到借贷时处年关或青黄不接和还贷时处新谷登场两种不同时节存在巨大差距的市场价格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借谷“纳高利,惟实际则否”[17];因为“冬春两季,谷价大贵,较之秋天贵一倍,秋天每石一元半的,冬春常是三元”;夏秋与冬春相比,市场谷价相差100%;“因此,富农要将谷价所失,加在利息上面”[18]。显然,实物利息率看似比正常的现金借贷利息率高出许多,普遍在50%以上,但仍然不能完全获得市场应有的交易价格补偿;即便是那一担还二担的特高之利,往往还是每年青黄不接时的五、六月间,它离新谷上场虽仅一、二个月,但恰恰正是这个时节的市场谷价,一般都还是不久夏秋收成、新谷登场时节的二倍以上;此时谷利取100%,充其量至多是一般市场价格的补偿而已[19]。因此,从获利来说,地富是“只愿卖谷,不愿借谷”,或宁愿借钱而不愿借谷(即你向他借钱转而向他买谷);因为利息即使高到50%,也不如冬春把谷出卖可获得50-100%有利”;同时还可以免受放“高利贷”之恶名[20]。这里的道理非常浅显,受访农民个个都十分清楚并且认同。所以,当年在边区做农村借贷调查的也说:50%的谷利,拿“市价来说,并不算怎样厉害”;贫农向富农借谷,“要有好大的人情,才办得到”。谷物的借贷,对正处于无粮过日的贫农来说,能借到粮食无疑是雪中送炭,具有救急、救难性质。与此相同,人称所谓当年“所有借关系中的最恶劣”的食油借贷,虽然有所谓“对加油”[21]之称的100%的利息,但它仍如同谷利一样,茶油在市场上出售还是比出借获利更大,因此,地富往往也是“90%挑赴市场发卖,仅有10%是以“对利”借给贫农”[22]。从以上分析论之,不论是稻谷还是食油,其借贷利息显然是随市场上粮油行情而定;对出贷者而言,不论是获得50%还是100%的利息,其实都只是获取应有的市场价格收入的一种理性行为,双方借贷关系的形成则与当时社会的市场价格紧密相连,并非是单一阶级因素。如果说这些实物借贷还有什么其它关系,那就是在客家地区,农村社区与同姓家族往往重合,当地社会阶级分层不明显,子孙姻亲关系又把邻村别姓相连,居民地缘与血缘关系浓重,那带有所谓“利息”的实物借贷,不仅不是“高利贷剥削”,而且还是民众之间的一种“人情”帮扶或互助形式。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借贷常利、现金要素的市场回报,还是从借贷风险和粮油市场物价的季节性因素看,20世纪初期赣闽边区民间借贷都强烈地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并具有浓重的市场趋向性。我们在关注它存在对借贷者“不等价交换”的所谓“剥削”属性的同时,更应该正视它运行规则中所具有的市场趋向性和利率的高低并不是由债权人单方面所左右的本质特点;同时,还特别要正视在边区农村社会分层不明显的背景下,这种民间借贷所具有的民间传统互助的特点,尤其是那长期最受谴责的谷物借贷更是如此。显然,除前述的“孤老利”、“月子利”与“墟子利”等特殊的赌债和赌徒式风险借贷外,简单将边区民间借贷称之为“高利贷”,或由此全盘否定其债权的结论是难以成立的[23]。

[1]章振乾撰述:《闽西农村调查日记》,《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32页。

[2]:《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6页。

[3]余伯流:《中央苏区经济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页。

[4]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续编),第2-3页。

[5]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3页。

[6]:《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65、147页。

[7]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3、8页。

[8]:《寻乌调查》(1930年5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7页。

[9]孔永松等:《闽西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第72页。

[10]李永荣等:《旧社会的武平民间借贷》,《武平文史资料》,总第11期,第51页。

[11]:《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7页。

[12]:《兴国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3页。

[13]廖乐喧等:《中共赣县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概况》,赣县政协文史委编:《赣县文史资料》(1991年),第1辑,第28页。

[14]江西会昌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会昌县志》,第209页。

[15]:《寻乌调查》(1930年5月)和《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8-149、205-206页。

[16]:《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7页。

[17]章振乾撰述:《闽西农村调查日记》,《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31页。

[18]:《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3页。

[19]据作者1996-2000年在赣南闽西农村的实地调查访问记录。

[20]:《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4、203页;加见廖乐喧等:《中共赣县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概况》,赣县政协文史委编:《赣县文史资料》(1991年),第1辑,第28页。

[21]:《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3页。

[22]:《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8页。

[23]本文仅论20世纪初期赣闽边区所谓的农村“高利贷”;至于何谓“高利贷”问题,得待另辟专文详论。

(三)

近百年来乃至今天,不少学者仍然认为:民间传统借贷这种“高利贷资本既加速了生产者的贫困化,又使流通不能转向生产,不利于扩大再生产”,或破坏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1]。然而,就20世纪初期的赣闽边区农村而言,无论从事实上观之,还是从理论上分析,农村借贷问题都不会是如此简单。要准确地认识农村民间传统借贷的社会性,必须把它放到当时当地农村社会再生产过程和农民生活中加以考察分析。

首先,民间借贷通过生活消费借贷对维系社会再生产起了重要作用。20世纪初期的赣闽边传统农村社会,山多田少,土地严重不足,农民维持生产与生活的手段,通常是“小部分靠正业大部分靠副业”;因此,农民兼业现象非常之普遍,其中,依靠地处三省传统商道从事“挑担是边区农民传统兼业的主要方式,一根扁担、两条绳索或两个箩筐便构成了他们谋生的工具”[2];一般来说,如果农民每年能“尽其勤力”,“生活尚可勉强维持,不至十分艰难”;但是在受近代商品经济的大规模冲击之后,农村传统副业破产,农民习惯的谋生手段逐渐丧失而又因长期战乱找不到新的就业门路,以靠租种土地为正业的贫民在生活上就出现入不敷出,“万分的困苦艰难,甚至无法维持”[3],普遍的“不够食”;为维持生计,他们常常“拆东墙补西墙”,具体的就是依赖农村中地主、富农、公堂的借贷或通过典当借贷等方式,维持周期性的生活运转和应急性的特殊生活消费[4]。边区的上述农村借贷关系,根据情况相近的30年中期宁都县农户调查统计(见下表2),从借贷农户数而非借贷额看,农民因生活必需的周期性借贷占29.91%,特殊应急用费借贷(婚嫁丧葬诉讼盖房灾害等费)占56.62%,两者相加占到负债原因的86.53%,占债户的绝大多数,而直接的农业生产负债者则相对不多。如此可知,农民生活中经常性、周期性借贷加应急性借贷组成的乡村传统借贷,在边区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活消费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它至少有助于濒临破产的小生产个体在缺乏国家或社区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暂时得以延续其生存,尽管这类借贷虽然也可能使一部分卷入借贷的小生产个体难免陷于破产,使再生产中断;但即使如此,也正如学者张忠民所云:“高利贷在任何时候也不可能使所有卷入借贷的小生产都陷于破产,使他们的再生产都中断”;从社会宏观角度观察,它“主要只是使陷入借贷的部分小生产破产”[5]。所以,边区民间借贷尽管其经济职能主要在生产者的消费环节,而非生产环节,但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始终是以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在时间、空间的合二为一为特征的家庭农户经济为基础,为买而卖的农民经济极不稳定,维持小生产的生活消费,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进行,尤其是在当年边区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更是如此。也正是如此,当年共产党发动土地革命斗争时,总是把谷物等生活资料也视作生产资料处理[6]而马克思则说:受小生产性质所决定,农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其“生产条件的基本部分”[7]。因此,在整个传统社会的再生产过程中,边区农村民间传统借贷中的消费借贷部分同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参见郭蕴静:《略论清代商业政策和商业发展》,《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王天奖:《近代河南农村的高利贷》,《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2期;傅建成:《二三十年代农家负债问题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

[2]孔永松等:《闽西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第3-4页。

[3]《中共福建省委关于闽西政治经济状况与今后工作方针的决定》(1929年3月8日),见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编:《红四军主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续编),第2页。

[4]:《兴国调查》(1930年10月)、《寻乌调查》(1930年5月)和《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1929年7月),参见中央文献研究室:《农村调查文集》,第145-154、201-208页;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编:《红四军主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67-69页。

[5]参见张忠民:《前近代中国社会的高利贷与社会再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

[6]参见拙作:《理想·历史·现实:与中国农村经济变革研究》,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45-48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7页。

资料来源:经济部江西农村服务区管理处编印:《江西农村社会性调查》(1938年5月印行),第156-157页。表中反映的虽是30年代中期情况,但据我们调查考察,它与1930年前的情况没有大的变化。同时,表中所列户数与百分比,调查资料原文均有出入,但该表反映的情况和所要说明的问题则是准确一致的。所以,没有去修改表中数据。

其次,赣闽边地区的农村民间传统借贷,已开始较多地向商业性借贷延伸。在当时的赣闽边农村,农民除周期性补贴周转日常生活需要借贷外,外出挑担或“做点小生意”也“要向地富借钱来用作本钱”。在兴国,有10%的中农与贫农“兼做盐生意”;他们因没本钱而“向富农借”,一般通过借贷小洋50元左右,进而实现前后一月左右的劳作和28元的小洋收入。正是有了这种经营性的商业借贷,农民能在战乱中“去做生意的人”也“不减少”[1]。更值得关注的是,许多地富、商人做生意也要向有现金放贷的地富借钱,其“用途是做米贩做猪贩”或往市上开店经商。虽然此类借贷从成交次数看并不形成主体,但以成交绝对数额论,则都是大数,“普通总是二百元、三百元一借”,甚至千元数千一借[2],其总数则难说会比穷苦农民的小额借贷少;在寻乌县城,全城的大小商家,商品赊借和现金借贷非常普遍,多的如布匹杂货商郭怡和借贷的资金达2000多元,经常能赊借货物商品万元左右;药材商王普泰,自己只有百多元本钱,借贷资金为600多元,占到全部经营资本的86%;有3000多元经营资本的杂货店主陈志成,在县城和吉潭、澄江两墟市均开有商店,其中2000多元都依靠借贷解决,占全部经营资本的77%以上;其它如水货老板卢权利、范祖先等,其生意都有赖商界赊借资金货物维持经营[3]。在这里,借贷资本转为商业资本,参与了商业运作,成了边区城乡社会商品流通的关键条件之一,从而也推动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再生和发展。其三,边区民间传统借贷除在生活消费领域与商贸流通领域发展外,还通过生产性借贷直接参与社会的再生产过程。近代以来,因传统经济结构的逐步解体和商品货币经济日益发达,日常收入往往入不敷出的许多农民,在平时的农业生产中就常因农具简陋或缺少农具,尤其缺牛力甚至种子,而要向地富租借,以维持简单农业再生产的进行;前述的日常生活借贷多数也直接是“为了莳田”等生产维持而举贷的[4],实际也是直接用以维持简单农业再生产。在边区农村的武平、兴国、寻乌等地都普遍存在“牛利”借贷,其做法则是农民耕田无力买牛或单独养牛时,向地富或中农借租牛婆:贫农喂养此牛拿了耕田,每年出一定的利谷给富农;生了牛子,贫农富农各占一半。通过这种方法,贫农不仅解决了牛力缺乏而不能进行生产的问题,而且还有可能意外获得一条小牛仔[5]。在寻乌,有17.5%的农民在平时的生产中,尤为缺乏牛力,基本的农业生产工具诸如犁耙也很少,因此,常在“农忙时节”“借牛”耕田[6],这是生产性借贷。与此同时,更为值得重视的是,清末民初的赣闽边区,现金借贷还借助债主与农民、手工业者或作坊工场主、矿工间形成的债权借贷关系,直接进入社会的生产领域。在闽西,它是通过“放槽纸、放赊纸、做猪本、牛本、烟叶本、豆饼本等”形式直接进入农民与手工业者的生产领域[7],突出者是闽西长汀的纸业生产和赣南的钨业生产。长汀的造纸,一般来说,纸的生产要经历修山、备灰、砍青、修槽,再到开工做纸,周期10个月左右,造纸的整个过程都需要纸工工资、伙食及一些简单设备的投入;而长汀槽户的纸品生产,基本都是依靠民间借贷维持的(参见表3)。据黄马金的统计分析,清末至苏区革命前的正常年份,纸业生产中的借款约占整个生产投入的70%-80%[8],这说明长汀纸业生产对借贷的依赖程度之深。发达的赣南采钨业也普遍存在同样的情况。采钨矿工多半是农村中的贫困户,他们赴山采矿常常缺乏资本、工具等;解决资本缺乏的主要方法则由小贩商人或富有者垫付采矿工人的伙食及开采用具等费用,待工人采钨售卖得款后首先偿还垫款,盈余或亏折则由出资者与矿工议定分摊。在大庚县的西华山钨矿,“工人在初次到矿之时或经济困难时,每向本处店户赊取油米或借贷款项”[9]。据有关资料记载,这种方式的借贷关系在当年的采钨业中要“占十分之六以上”[10]。另外,借贷资本也已经逐渐进入边区某些具有特色的传统种植业,如赣南的甘蔗与蔗糖生产,闽西的葡萄种植。在边区的赣县、瑞金等地,农民普遍种植甘蔗和熬制红糖;许多蔗农种蔗缺少肥料等生产资料,青黄不接时节生活又难以维持。这时糖商便乘机按半价预购蔗农的糖料,蔗农则以预卖获得现金,用以养家糊口,种蔗熬糖,待到冬季砍蔗出糖时向糖商交纳糖料[11]。这是糖商通过预买与农民建立的一种借贷关系。在闽西的上杭县,葡萄干是该县名优特产,但“种时需肥,腌时需盐,贫农无资,乃向肥料商盐商购借,除付利息外,制成品必须售予债权人”[12]。这是资本市场中包买商的资本借贷。事实上,在边区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或生产领域,民间借贷实际也已成为边区人民直接维持简单生产或扩大再生产难以缺少的途径;一旦丧失这种借贷,这里的再生产倒可能中断。

[1]:《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208、209-211页。

[2]:《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农村调查文集》,第146页。

[3]:《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农村调查文集》,第64、78、63、74-75页。

[4]:《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7页。

[5]:《寻乌调查》和《兴国调查》,见《农村调查文集》,第133、205页;李永荣等:《旧社会的武平民间借贷》,武平县政协文史委编:《武平文史资料》第11期,第50页。

[6]:《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农村调查文集》,第133页。

[7]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续编),第200-201页。

[8]黄马金主编:《长汀纸史》,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2年版,第51—53页。

[9]江西建设厅编:《江西建设汇刊》,1930年1月,第77-81页。

[10]《正气日报》,1948年6月14日。

[11]胡百森:《绵绵蔗糖史,悠悠甜与苦:赣县蔗糖业史》,参见赣县政协文史委编:《赣县文史资料》,第3辑,第13页。

[12]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8月版,第333页。

资料来源:取自黄马金主编的《长汀纸史》有关材料。参见黄马金主编:《长汀纸史》,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2年版,第51—53页。

第四,在边区农村民间借贷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的关系中,带浓重地缘与血缘色彩的传统互助性特点也显得非常突出。闽赣边区广大农村是我国家族制度特别发达的客家民系聚居地区,发生在该地区的借贷一般在较小地域范围内以及具有地缘血缘关系的族众或亲朋好友之间,借贷双方在某种程度上一般都存在亲情或乡情关系。如30年代江西宁都县的438户借贷户中,就有203户是向朋友借贷,144户向亲戚借贷,77户向同姓族人借贷,三者共占借贷户的96%有余;而仅有2户是向其它富裕者借贷[1]。这与傅衣凌先生关于明清时期福建地区民间借贷“大体上只能在乡族势力的范围内进行,在房亲族内及姻亲朋戚之间交易”[2]的认识虽然已经相距数百年,但仍具有一致性。这种在“房亲族内及姻亲朋戚之间”发生的借贷,依靠亲朋间的人情友谊进行,其利息往往也要比一般民间市场借贷利息低。将它与前述民间普遍而常见的“打会”、“邀会”以及米谷油等实物借贷的实际利率至多仅是市场价格补偿等所体现的主要趋势相联系,也可以看到边区借贷中具有地缘乡情和血缘亲情的明显倾向。它表明,因当时边区社会阶级分层还不很明显,民间借贷实际体现着乡村社会社区内农民之间仍然普遍存在的传统互助性特点。

上述历史事实与分析说明,在特定的商品经济社会的大背景中,赣闽边地区的农村民间传统借贷,无论是消费性借贷、生产性借贷还是商业性与带有互助性的借贷,它们都以自身特定的功能,以凝聚劳动价值的货币和凝聚市场价值的实物两种形式参与社会资源的再流通,促进社会总产品在社会各阶层的调剂和社会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领域的相对较优配置,从而成为社会再生产得以不断延续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也是当时农村社会在动荡中实现转型的基本条件。

[1]经济部江西农村服务区管理处编印:《江西农村社会调查》(1938年5月),第156-157页。

[2]傅衣凌、杨国桢主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0页。

(四)

20世纪初期赣闽边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尽管它的运作与利息都具有很强的市场趋向性,并与当地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密切相连,但另一个必须正视的是,边区民间借贷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社会问题。即随着新兴的近代商品经济发展,农村民间借贷继续任由市场激荡沉浮,债权人则因市场的无情而对债务人逼债的残酷无情,或通过趋高利息甚至出现某些特殊“高利”的勒剥,则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增大了社会动乱风险,导致社会发展环境失衡。

众所周知,随着近代工商业经济的冲击与城乡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传统的中国农村经济和地处三省商贸要冲的赣闽边区农村也成为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一部分。经济主体原本自给自足的边区农村,也强烈受到市场竞争规律的影响并逐步纳入城乡市场一体化的轨道,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不断加剧,乡村经济相对城市经济、农业相对工商业的劣势日益凸现(个别劳动的不等价交换进一步发展)。在这前所未有的商品经济大潮中,边区民间借贷运作借助市场自由竞争原则,在与社会其它经济领域的竞争共同驱动人们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并不同程度上推动着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和民众生活水平普遍低迷的状态下,为拉开社会各阶层贫富差距推波助澜,导致部分债务借贷双方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与社会矛盾。就边区当时社会财富的掌握情况而言,那拥有相当财产并具有借贷能力的地富及其它富裕阶级,无疑是处于强势地位,是当时农村社会中强势群体与强势阶级;而经济上极端贫弱且经常依靠借贷维持生计的贫农则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是当时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和贫困阶级。在边区农村的借贷关系中,因与当年近代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规制与政府的社会保障却还处于缺失状态,强势的地富阶级依恃对弱势的贫困阶级在生产资料中所居有的压倒性优势和商品市场中实际体现的个别劳动“不等价交换”等规律,必然对弱势的贫困农民展示其“弱肉强食”本性,表现出无情的“竞夺”或人所共知的“剥削”。其一,富裕阶级借助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通过债权借贷而获取“非劳动收入”,包括债权收入与风险收入等。这种财产的占有虽然是通过市场交换而实现,也是合法的,但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关于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进而占有别人的劳动剩余价值,就已经构成了对借贷者的“剥削”,这种所谓的“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实际体现的是个别劳动的“不等价交换”,因而从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观的角度看,也是一种剥削并存在客观上的某些不公正。其二,由于近代商品经济市场风险的增大与社会的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尤其是遭遇天灾人祸,一些债务人常常陷入极度贫困或彻底的破产状况,强势的债主进而对弱势的债务人强收抵押品,甚或乘人之危,对债务人严厉的逼债,迫使其丧失基本生存条件,进而酿制出许多人间悲欢离合。它使人间道义、社会同情与互助丧失以及人性异化,加剧了社会弱势群体的贫困化程度,激化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间的社会矛盾。这实际是在为社会的不稳定积蓄能量。其三,某些地富阶级依恃自己在社会财富上的强势地位,崇尚“强权”与“弱肉强食”理念,追求“拜金主义”,并与贪官酷吏相勾结,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特别是下层贫民。他们以占有社会财富为唯一目的,不仅违背基本的人道主义,也违背社会传统以来通行的基本规则,热衷投机冒险,一心贪图厚利,以至通过赌博债务或乘人之危,巧取豪夺,放贷民间超高利债务以获取快速暴富,如前所述的“孤老利”、“月子利”和“墟子利”、赌博债等,其月息有高至3分、4分,甚至5分、10分者,比传统社会通行的月息2分利高出许多。尽管它在整个民间借贷中所占比率并不太多,其危害则很大,往往使许多债务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极易导致社会发展环境的失衡,直接酿成社会动乱隐患,破坏社会的稳定。虽然,就边区农村社会普遍存在的借贷现象而言,它对社会贫富分化的推波助澜主要也是在市场竞争制机下展开,或借助市场竞争制机进行,甚或是难以避免,与其说是农村民间借贷本身特有的罪过或阶级压迫所致,还不如说主要是商品市场竞争的无情;尽管作为具体的乡村地富经营者不是政府与公共社区的化身,而只是商品经济竞争中的一个主体,没有也不可能要求他们独立承担救济社会下层阶级的责任和义务;尽管当年边区的借贷也可以说是特定环境中乡村生产资料重新配置下的某种“双赢”,甚至还部分地具有朴素的社区互助意义,以致当年边区农村有放高利贷者并“不受农民攻击,农民反而感觉债主是在周济他们”的现象[1]。但是,债权人在上述三种方面尤其是后一种情况所体现的勒剥关系或不仁道行为,在边区虽不占多数[2],却并非仅见。这种乘人之危,甚至金线与权势勾结,剥夺债务人生存权的情况,曾斥之为“吃人关系”[3]。与前述对一般剩余价值的竞夺或“剥削”相比,它给社会造成的不公正、不仁道更为强烈,对社会发展秩序的破坏更大。因此,制止与规范社会失序的民间借贷利率,关注与扶持民间借贷中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不仅是人生价值和社会道德的问题,更是象中国这类遭受外来商品经济强烈冲击和向近现代市场社会转型的后发国家,从传统经济向近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社会持续健康与协调有序发展的需要。社会在强调同情与互助等道德的同时,更重要和更关键的是政府应该根据竞争更加激烈的社会经济特点,对民间借贷可能导致的上述严重社会问题加大作为的力度。

然而,自古以来,一方面,现金货币“嫌贫爱富”、“逐城弃乡”,另一方面,历代政府的传统“重农”政策除“驱农耕田”外,阳光始终是难以洒向农村,“重农”款项或资金也总是被截流或挪作它用,广大农村货币流通渠道长期干枯与借贷失序现象也总是依然如故。尽管在前近代中国社会的民间借贷中,官府通常规定了一个月息为2%左右的法定借贷利息率[4],但政府都设在都市城镇之中,下层贫苦农民的痛苦难以真正受到政府及其官员的关注,乡村民间借贷最终免不了处于任其自流的状态。结果,除在社会危机总爆发时,政府与社会精英或造反者视乡村民间借贷统统为“高利贷”而采取“杀富济贫”措施之外,政府却长期缺乏一种较为规范与可行的制度以利用宏观手段调节农村的货币市场,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如上所述,进入清末民初,受西方商品经济的强烈冲击和随商品经济的急速发展,边区进入急剧的社会动荡与变革时期,一边是农民与货币和城镇市场的联系加强,另一边是农村传统经济逐步解体而民间借贷市场却处于更为艰难的状态,农村的贫富分化也急速加剧。这时,为拯救破产的农村经济与缓解农村借贷市场的危机,政府虽然一方面与某些民间经济组织在边区创办过一些近代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现代金融机构,另方面还为民间借贷规定了不得超过年利20%的最高利息,并确曾试图帮助农民摆脱货币资金借贷长期贫乏和高利之苦。但最后的结果,这些近代新式的金融机构,要么因为农民贫穷,房子又不值钱作不了抵押或担保,农民借钱没抵押与担保,银行怕收不回本金而不肯向农民借钱;要么因为银行与信用社本身资金的不足,而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不能产生多大的影响。当年边区官办之龙岩县银行,“其业务为商业放款,保家亦须商号,并须县城商号才有资格,以故他们借款只有走囤积居奇之一途。与国家银行来往,透借资金亦系流于同种用途,结果只能成为奸商集团,培养新的财阀”[5];在边区的会昌、信丰县,政府银行及其它现代金融机构的款项,“悉倾向投机囤积方向”,并“大都贷于商界”[6]或“都为商号和官绅服务……对一般居民或农民,并未开办存放业务”[7]。所以,30年代的研究者早就发现,农民借款之来源,属于“银行帐号与合作社之资金,两者相加,仅占借贷资金的4.8%,尚不及传统典当业贷款所占5.6%,而比诸商店、地主、富农与商人四者贷款相加占到85.6%,更望尘莫及”[8](可参见前表2)。当年政府虽也曾有增加农村货币投入之设想,但银行与信用社的信贷总限于贸易而不会为经营弱势农业产业的农民提供生产贷款资金。这与同时代的华北地区现代金融机构实是“商人流动资本”[9]之实质是一致的。就当年整个边区农村而言,国家与城市金融机构资金的借贷别说对于农村中的贫穷农民,甚至对于一般的地富、商人来说,也都是一种奢望[10];银行与合作社之资金在农业与农村金融中,“实无若何之地位”[11],最高利息的规定也只能成为空话。于是,面对边区借贷危机的农民,只能更多选择趋高之利的剥削。破产的农村经济与阶级斗争理论相结合,最终导致了社会革命的兴起。

20世纪30年代前后边区兴起的农村社会革命,对农村民间借贷取一概废除和严厉打击的政策,乡间的地主富农、商人富户纷纷出逃,并“挟其高利贷地租资本跑到城市中”[12];那还留在农村的一些地主富户也或以高利贷经营者被打倒或破产,即便手中还有钱也不敢或不愿借给农民,而把钱“埋藏起来”[13],结果农村告贷断绝,农民反而深受闭借之苦。对于革命后上述农村借贷市场的情形,当时的革命者已深有体会:“暴动过后的乡村,债券焚烧,高利债务不还……取消一切债务,而多数拥有货财的地主土豪又杀的杀,跑的跑,资本藏匿不出,因此,乡村中一般的停止借贷,金融流通完全停滞”,农民在“收获时节(需要现金使用),只有贱卖粮食以资救济,”更为严重地遭受农业“剪刀差”的侵害[14]。虽然当年革命政府建立了自己的银行与普遍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但单一的渠道还是无法解决农民的借贷需求;最后,苏区农村中仍然免不了所谓“高利贷的潜滋暗长”[15]。下至40年代后期,解放区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四章规定,重新明确“废除一切乡村中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工作中简单的平债废债政策再次盛行,结果“根据地一般农民不是苦于高利贷,而苦于借不到钱”[16];随后农村全面进入民间借贷停止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也处于低迷状态。历史证明,对市场和货币流通依赖日深的边区农村经济,一旦民间借贷关系断绝,政府又无法或不能满足农民的借贷需求,农民不但无法得到解放,反而有进一步遭受市场竞争中实际存在的“不等价交换”规律的挤压之苦或有加速破产的可能,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将受到影响。总是处于现金货币短缺或枯竭状态的农村社会,迫切需要利用借贷手段来维系农村社会的资金、劳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流通和优化配置,尤其需要较为宽松和畅顺但有规则的现代金融借贷来缓解农民对货币需求的矛盾,以维持和激活农村经济。显然,对民间借贷放任自流和简单取消或废除债权等都是不可取的政策选择。

再回到1900-1930年间的清末民国前期,面对来势汹涌的西方商品经济的强烈冲击,正处于传统到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虽然已是皇冠落地,共和肇基,但无奈中央权威丧失,军阀混战一片,国家四分五裂,国际列强虎视眈眈,社会观念新旧交织;国家正值中央政府无能,地方军阀政客专政,社会生灵涂炭之时,那还会有能力、有可能或愿意顾及乡村的低层贫苦大众?当年边区农村,不论是地富还是贫雇农、佃农,按常理都是享有独立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经济主体。他们一般能够自主经营,参与相应的市场竞争,尤其希望自已的私产能得到法律保障和社会的承认与尊重。这本应是社会发展所需的社会信用或社会生态环境。从保障产权这一角度来看,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地依据当时社会法律或习惯处置与保护自已的财产(或卖或借,或利息高或利息低等),其尽力实现收益的最大化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而保障致富者的生命权与合法的财产权,既是鼓励竞争,更是奖励劳动与合法致富,是社会发展动力常新不息的关键所在。面对外来商品经济剌激加剧的社会竞争和社会分化,处于社会制度新旧交替转型期的中国政府,本应努力谋求社会的统一与稳定,尽快而有效地承担起转型期城乡金融宏观调控及其它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在农村金融借贷市场方面,国家与政府必须加大行政干预力度,其中包括增加并放宽对农民的小额借贷、民间借贷中的利息限高和特定时期的“减息”政策,切实改善乡村长期不良的金融环境,并考虑逐步建立与因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导致巨大社会震荡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从而促进边区乃至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转型与稳定发展。这是长期习惯于贯彻传统“重农抑商”政策和处于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国家与政府当时从来未曾面临过的全新挑战。此后边区爆发的农村社会革命,革命者如是为发动群众计,采取了废除一切乡村旧债的激烈过火或骄狂过正的特殊借贷政策,那不仅可以理解,而且还应该作为战略策略加以肯定的;但如是以废除一切债权、追求社会财产人人平均作为社会主义的目标,那就应该将其置于邓小平的“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的理论中重新加以检讨和总结,进而为我们今天深化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和优化农村生产要素配置,为切实保障人民财产权、重建社会诚信,提供理论阐述与经验借鉴。

[1]章振乾撰述:《闽西农村调查日记》,《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32页。

[2]我多年在边区农村访问的所有农民中,一致的看法都是:以乘人之危、逼债谋财或放贷高额利息夺取人财富、剥夺债务人生存权的地富或债权人是少数或极少数。

[3]:《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53页。

[4]叶考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0页。

[5]章振乾:《闽西农村调查日记》,福建省政协文史委编:《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63页。

[6]曾秀山:《信丰经济概况》,见《经建季刊》,1941年第5期,第121页。

[7]会昌县金融志办公室:《解放前我县金融市场略述》,会昌县政协文史委编:《会昌文史资料》(1989年),第3辑,第87-88页。

[8]孙兆乾著:《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1936年12月),见萧铮主编:《民国三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册),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重印,总第45295页。

[9]马孟若(美)著史建云译:《中国农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6页。

[10]李金铮在《二三十年代合作社的借贷活动及其效果》(《史学月刊》2002年第2期)中认为:近代新式农村金融合作社是中国乡村借贷关系转型与近代化的重要标致,对冲击传统高利贷格局、减轻农民遭受高利贷剥削起了一定作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他同样认为:这种新式金融机构太少,有地富操纵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地富操纵”应是“极少数与官僚相勾结的地富操纵”更为准确。

[11]孙兆乾著:《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1936年12月),见萧铮主编:《民国三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册),总第45295页。

[12]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江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79页。

[13]:《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农村调查文集》,第147页。

[14]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续编),第99-100页。

[15]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财字第六号:《目前各级财政部的中心工作》,见《红色中华》,第33期(1932年9月13日)。

[16]《邯郸局关于借贷问题的请示报告》(1948年2月19日),见中央档案馆等编:《解放战争时期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