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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与外贸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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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与外贸法律策略

一、绿色贸易壁垒概述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及形成原因

1·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及其二重性

随着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的流行,我国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关注不断加强。绿色贸易壁垒(GreenTradeBarrier)指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及动植物健康或保护本国贸易为目的,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建立一系列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绿色检疫制度甚至苛征环境关税等方式对进口产品所实施的限制手段和措施。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技术实力的优势,他们对绿色贸易壁垒采取积极欢迎的态度,而其他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使他们对绿色贸易壁垒采取消极抵制态度。不论进口国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真实目的是什么,但客观结果是既保护了环境又保护其本国贸易。笔者认为,绿色贸易壁垒在本质上存在二重性,即环境保护的合理性与变相贸易保护的不合理性。这主要源于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矛盾。如果自由贸易中对环境保护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熟视无睹,就会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使环境恶化,人类及动植物健康受到巨大威胁,那么运用绿色贸易壁垒来保护全球环境显然是合理的。如果严格的环境保护加强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管制使得自由贸易不再“自由”,特别是发达国家打着环境保护的幌子利用资金、技术优势设置较高的环境标准使其他国家难以逾越,那么运用绿色贸易壁垒来变相保护本国贸易当然不合理。虽然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存在对立面,但是也有其统一的另一面。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表面上是水火不容,但其根本目的一致。它们都是为了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保护全球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对矛盾实际可以调和,在绿色贸易壁垒中,如果过分偏重一方会走向环境保护或自由贸易的极端。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绿色贸易壁垒的二重性,不可妄加肯定和排斥。

2·绿色贸易壁垒形成的原因

客观原因首先,全球环境的恶化促使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原有的环境问题,如水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的同时,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产生,而且变本加厉,如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大范围酸雨以及毒化学品扩散不仅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损害,也加速了地球自然环境的恶化。虽然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人类的警觉,人们开始着手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并在对局部环境的治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世界范围来看环境,局部污染正在突破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全球环境问题需要全人类社会各阶层共同努力,加之贸易与环境的密切联系,在国际贸易中更多考虑环境因素也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况下,绿色贸易理念得以发展并逐步被人们接受。因此,全球化的环境问题以及绿色贸易的形成都为构筑绿色贸易壁垒打下了基础。其次,在GATT/WTO的框架下,虽然没有达成专门的环境保护协议,但在很多贸易协定中存在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都有突破传统国际贸易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贸易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等最重要原则在内的环境保护规定。这些规定为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

主观原因首先,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际贸易中的非歧视原则使发达国家失去了以往一统天下的霸主地位,他们不得不在国际贸易中与其他国家进行公平交易,这样,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交往中获得了相对更多的利益。尽管如此,发达国家并不甘心就这样与别人分享其成,他们不仅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实际优势地位,并且不满足于现状,他们想寻求一种更隐蔽合理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随着高涨的绿色浪潮的到来,发达国家借机在国际贸易中筑起绿色贸易壁垒,从而依靠其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使自己更多地获取经济利益。

其次,环境与贸易的密切相关性促使所有产品都应将环境和资源的耗费记入成本,各国为使这种环境成本达到最低,都想不同程度地通过各种环境手段使一部分内部化环境成本隐性地向其他国家转移。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能力上存在很大差距,发达国家更乐意选择利用绿色贸易壁垒合理地将此成本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样,发达国家不仅降低了自己产品的成本,增强了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并且通过这种转移实现了本国的环境保护,可谓一箭双雕。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

1·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绿色关税制度

这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最初表现形式。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课以罚款,限制或禁止进口,有时还动用贸易制裁措施。

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是由政府管理部门、公共或民间团体依据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向有关申请者颁发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的制度。标志获得者可把标志印于产品的包装上,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生产、使用、回收利用和处置的整个过程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绿色标准制度

许多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准。因为各国的标准有所不同以致其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拦路虎”。绿色包装制度要求包装必须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使用后利于回收再利用或易于自然分解。通常的做法是各国以技术性立法的形式来确定使用何种包装材料以及怎样使用回收等。

绿色检疫制度

发达国家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特别是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物、重金属等要求十分严格,以此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特别是食品的进口。

绿色补贴制度

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的环境和自然资源,避免人与动植物的健康受到侵害,将本国重污染源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数企业技术手段落后使得环境成本增加,政府不得不给予一定补贴,而发达国家却以补贴违反WTO的规定为由将其拒之于国门之外。

2·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

首先,绿色贸易壁垒呈现广泛性。因绿色贸易壁垒保护的对象十分广泛,包括初级产品,而且还包括所有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等几乎所有产品。不仅对产品本身污染的“末端”提出要求,而且对产品的加工过程和生产方法也提出了特定限制。

其次,绿色贸易壁垒也有一定歧视性。有些发达国家往往仗着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尖端技术,根据本国和他国的具体贸易状况而采取不同手段,使进口产品在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低于本国产品,国民待遇原则就这样遭到践踏。

再次,更重要的是绿色贸易壁垒具有隐蔽性。绿色贸易壁垒的保护方法既不像关税壁垒那样明显,也不像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那样在限制贸易的同时存在一定的透明性。而它却一只手扛着环境保护的大旗,另一只手拿着大棒,制定繁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和设立诸多环保制度,使人目不暇接、难以应付,但此类方法又不易点燃贸易大战的导火索,可谓之“高明”。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循国际环境条约,执行环境标准,促使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更多影响。从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看,绿色贸易壁垒一方面使我国对外贸易面临更多困难,另一方面也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改善自我和进一步发展的机遇。

(一)我国对外贸易所面临的挑战

1·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

总体上,我国的出口产品的环保水平在世界上还处于较低的地位,因而在绿色贸易壁垒面前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发达国家较高的环境标准,我们的产品很难跨过这道门槛。举例说明:我国传统出口产品主要是机电产品和纺织产品,它们在我国产品总出口额中占到80%以上。[1]然而由于我国环保材料发展落后,目前这些产品大多是附加值低、加工程度浅、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根本达不到进口国严格的环境标准,出口额难以增加,国际市场占有率有缩小趋势。据海关统计,1997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只占世界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2%左右,列“亚洲四小龙”之后,位居第15位。纺织品出口增长率在1994年达到31%的高峰后出现较快下落,1995年和1996年的出口增长分别是6·7%和-2·2%。这主要是由于国际市场上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欧盟国家规定纺织品和成衣要有环保标志才能在市场上销售,这些标准有的过于严格,我国较难适应。[1]由于绿色贸易壁垒要求我们的产品在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利用、回收等多个环节中必须符合一定的环境标准。我们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鉴定等相关费用,形成环境成本内部化。再加上产品的包装、商业广告等中间费用、附加费用,使得我国的产品的成本增加,丧失了原有的价格优势。这不仅使我们在欧洲市场受挫,在亚洲市场和美洲市场也同样受到沉重打击。绿色贸易壁垒不仅缩小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市场范围而且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口的影响

我国加入了WTO,国内市场逐步向其他国家开放,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一方面,发达国家的产品在出口到我国的时候,本来在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情况下,应该使其竞争力得到一定削弱,但是我们构筑的绿色贸易壁垒对发达国家来说实在很“低”,其产品在我国市场相对我们的同类产品同样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较低的弱点,将其重污染产业以及废旧物、废弃物、污染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伴随外资大量进入的同时,少数海外投资者为了获得客观的经济利益和逃避本国高额的污染处罚,利用我国宽松的环境标准,投资兴建污染密集型企业。1991年,我国利用外资的11515家企业中,污染密集型企业达3353家,占总数的29·13%。协议总投资为87·71亿美元,其中污染密集型企业投资为33·27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36·8%。[2]1991-1995年是我国进口废物的高峰期,共进口废物3030万吨,进口废物额为68·8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1·3%。[1]事实证明,引进外资以发展我国经济和外资带来的环境负面影响使我国处于两难境地。虽然环境标准不高是导致这样结果的主要原因,但是,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认识不够以及缺乏相应的措施也是症结所在。

3·绿色贸易壁垒对贸易关系的影响

近年来,发达国家打着环境保护的幌子经常采取许多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进口,由此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日渐增多。如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欧盟诉丹麦容器案,美国、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国相互海虾之争,美国与委内瑞拉汽油标准之争,美国向加拿大速冻猪肉提出反补贴之诉等案件。发达国家之间的环保水平和环保标准大致接近,即使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基本上可以协调一致,而发达国家就可以通过区域自由贸易的形式,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拒绝来自贸易区域以外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入。我国作为WTO成员中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的形势下,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因环境问题产生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

(二)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外贸带来的机遇

1·带动我国绿色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在绿色浪潮的冲击下,非绿色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越来越小,利润率越来越低,而我国出口产品绝大多数为非绿色产品,在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特别是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促使产品绿色化,就要对众多产品从设计、生产、运输、营销、服务等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绿色化管理,这为我国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提供了机遇。[3]我国的绿色产业虽然起步晚,但进步有目共睹,同时一些危害环境的产品需求受到限制,甚至被淘汰。我们应随着这股绿色浪潮多设计开发无污染利于环保的绿色产品,这样有助于降低我国出口工业制成品的能耗,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加大对原有传统产业污染治理的投入,促使我国外贸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由劳动、资源密集型向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化。

2·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提高我国绿色产业的发展水平

由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客观上国际社会不得不对环境保护加以重视,并形成了丰富的绿色资源。如果我国能积极利用好这些资源将大大增强我国绿色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首先,可以积极利用外资缓解资金不足的压力。如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产品的优惠贷款,以此来治理污染,发展绿色产业。我国很多城市都曾利用这些优惠贷款治理污染、发展绿色生产,取得很好的效果。其次,要多引进外国先进的绿色产业技术,将其应用到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利用、回收等每个环节,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最后,坚持自力更生的方针,加强绿色产业技术人员的国际交流,培养我国自己的技术人才,加快我国绿色产业的发展。

三、我国对外贸易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法律对策

绿色贸易壁垒的冲击使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管理是世界贸易发展的趋势,这也给我们指明了经济增长应当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方向。虽然我国已经加入WTO,但是我国所能提供的法律保障仍不够健全和完善,不足以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挑战和冲击。笔者认为,应在充分认识绿色贸易壁垒二重性的前提条件下,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上找出我国对外贸易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法律对策,以此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我国的环境和对外贸易。

(一)积极参加国际谈判和加强国际立法合作,建立“绿色贸易信息网”,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1·积极参加国际谈判和加强国际立法合作,争取在条约中的有利地位

因为,绿色贸易壁垒的背后隐藏着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利益的冲突,加之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技术、资金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又是发达国家以前对其他国家殖民掠夺造成其环境破坏恶果的延伸和继续。所以,在环境保护上,我国应承担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绿色贸易壁垒应给予其他国家一个过渡期。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影响,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同不发达国家进行集体斗争。应摈弃那种对绿色贸易壁垒消极抵制的态度,积极参加新一轮世贸组织的贸易谈判,把握国际贸易中环境保护的新动向,加强国际立法合作。要让世界各国了解中国的国情,根据WTO实体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为我国在各条约中争取到有利的地位,变被动为主动。

2·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建立“绿色贸易信息网”

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4]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虽然发达国家往往根据透明度原则掌握并许多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信息,但是有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经济意识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信息却知之甚少,当然他们也很少自己的该类信息。因此,我国应该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建立一个加速绿色贸易壁垒有关信息传递的“绿色贸易信息网”。此网应收集各国绿色贸易壁垒有关的法规、典型案例、环境标准、环境标志、绿色产品、绿色包装、绿色消费等信息。要建立这样的信息网,不仅要加强与各国政府的交流,而且要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交流,特别是与那些环境保护组织的交流。我们在掌握这些信息的同时,在该网上自己的该类信息,达到沟通的目的,以此减少绿色贸易壁垒的发生概率。

3·认真研究有关绿色贸易壁垒的经典案例,善于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1)应认真、深入研究有关绿色贸易壁垒的经典案例。总结别国的经验教训,充分运用非歧视原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以及谈判机制,主动申请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尽量把涉及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纠纷案压制在磋商阶段解决,使我们的损失最小化。(2)善于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即使进入专家组程序和上诉评议程序,也应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一旦涉诉,首先要分清是违法之诉还是非违法之诉,积极准备诉状和答辩状。违法之诉重点在于研究其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所违反有关协议的具体条款。非违法之诉则重点在于研究其绿色贸易壁垒措施造成根据有关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或此种措施妨碍该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简言之,违法之诉重心在于具体条款,非违法之诉重心在于事实结果。如果我国作为投诉方,就应向专家组提供被诉方所违反有关协议的具体条款,我方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还要认真审查和研究专家组提交的准备在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临时报告。若需上诉,则应于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该临时报告的会议前即时提出上诉申请。如果我国为被诉方,则应充分研究投诉方所诉的理由,核对对方所引条款是否有例外规定,是否有以往的判例可供援引。[5]同时,要针对所诉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如果我国国内确实存在违反协定的政策或措施,应及时修改有关违反协定的政策或撤消有关法规,以期对方在专家组报告通过前撤诉。(3)培养熟悉WTO实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专业律师。要从容面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冲击,仅凭借政府的贸易官员的单方面能力是办不到的。我们必须要建立一支精通规则且辩术高超的律师队伍。让他们配合政府贸易官员参与争端解决程序,认真分析案情,找准适用的有关协定,提出有利于我国的法律意见,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环境经贸法律法规,推广环境认证,积极推动我国绿色贸易的发展

1·根据WTO的规则完善我国的环境经贸法律法规我国的环境经贸法律法规虽然对涉及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规范,但这与WTO的要求仍存在差距。笔者认为应在以下三方面进行重点突破。(1)我国虽签署了十几项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环境公约,但是,有的公约在国内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即使有的公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但很多是停留在行政立法的层次上,其立法层次也有待提高。例如,我国已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也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组,限制化石燃料的使用和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执行也是事倍功半。笔者认为,可以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用专章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加以详细规定。我国是损害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消费大国,在签署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后,制定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的国家方案》、《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还成立了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办公室,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进口等事务。此公约在国内有行政法规支撑,这些行政调节比较灵活,但是缺乏稳定性和更高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可以在认真研究其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以及总结我们工作中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升它们的立法层次。(2)我国的法律规定和GATT/WTO的原则有出入且相关法律没有很好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

199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也是我国首次较为系统地将一般例外和特殊例外用国内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该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出口中第16条第2款规定“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和第17条第2款规定“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该规定与GATT的环境保护例外相比还存在不足:首先,把“环境保护例外”与“安全例外”并列不可取。虽然它们都属于“公共政策目标”,但是“安全例外”如国家安全包含的条件与措词比“环境保护例外”更加宽泛,因此,把它们相提并论不太恰当。其次,对“所必需者”、“任意或无端的歧视”、“不会形成伪装起来的国际贸易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道实施”等所包含的实施条件,该条文未作说明。最后,《对外贸易法》的环境保护例外没有与《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很好地衔接,有的规定甚至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对外贸易法》将环境保护例外与安全例外分离出来,在两个独立的章节分别进行规定。对环境保护例外的引用条件按照专家组的解释作出修订,对其他相抵触的经贸法律法规作出相应改动,使之更加协调。(3)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以后有一个过渡期,我们应尽量在这个过渡期内,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督促企业,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切实地为保护环境、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夯实基础。

2002年6月26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在充分认识绿色贸易壁垒二重性的情况下,采用了属地管辖原则,既很好地防止发达国家转嫁污染,保护本国环境,又为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灌输了清洁生产的理念。但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第一款规定“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和第二款规定“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与发达国家的生产方法标准有一定差距。我们当然不能一味迎合发达国家的胃口,但是也不能使过渡期无休止地过渡下去。笔者认为,企业更看重效益,在使用低毒、低害的原料也能获得较多利润时,“绝对”不会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料,这样该法鼓励清洁生产的措施也就形同虚设。笔者建议,应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资金、技术、规模等有关科学标准把企业评定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最高级,给予最高等级的企业最短的改进技术的时间,依此模式类推,促使它们最终采用无毒、无害的清洁生产方法。若在各自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可将其淘汰出局。与此同时,我们在税收、财政上应对它们进行支持,这样可使过渡期的工作落到实处。

2·推广环境认证,积极推动我国绿色贸易的发展

企业是推动我国发展绿色贸易的主力军,它们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肩负着环境保护这项社会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不仅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企业能否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实现利润。应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指引下,积极推广环境认证,发展绿色贸易,保护环境,突破绿色贸易壁垒。(1)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志制度,加强与其他国家环境标志的相互认证。我国虽然早在1994年就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但至今还未对环境标志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使用期限、假冒环境标志者处罚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我们应加快相关立法,维护环境标志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在建立好制度的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环境标志的相互认证,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禁止国外未能达标产品的入侵。(2)推动ISO14000系列标准的执行。ISO14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自1993年起开始制定的关于强化各类组织环境管理的系列化环境管理标准。在这一系列的标准中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最为重要,它是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以及通过环境审核认证的最根本原则。

ISO14000是一个具有灵活性的环境管理体系,实现了要企业在其环境方针中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并不规定环境绩效的绝对要求,因此,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绩效的企业可能都达到ISO14000的要求。同时,ISO14000强调根据本国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制定符合本国本地区而非出口市场所在国的环保法律法规,这就体现了贸易对等原则,有助于消除技术贸易壁垒。[3]ISO14000的推广,自然会使环境成本内在化,我国应在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下,通过税收等措施加以调整,并加大对环境成本外在化行为的制裁和处罚,强化企业环境成本内在化的主动性。由此可见,适时申请ISO14000和环境标志认证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和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绿色通行证”。显然,从企业的角度,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保护环境,就必须加强技术革新,以增强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