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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企业委托理财

财务管理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企业委托理财

财务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传统的经济理论建立在市场信息的完全或完美的假设上,财务理论的研究也长期在此假设下进行。但事实上,经济生活中的信息不对称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常态下的经济活动表现出更多的不确定性。企业在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财务资源交换时,经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因此经常性地需要进行博弈以控制风险。委托理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活动也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下进行的。在此活动中,由于企业——受托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双方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博弈对委托理财的影响举足轻重。另外,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在近几年方兴未艾,取得的效益与造成的混乱和风险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研究企业委托理财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成因、面临的风险以及控制的方法,无疑会为保证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安全性以及收益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而促进金融与证券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带来现实意义。

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现象,企业的理财活动也不可避免地处于这样的条件下。如何在外向性财务活动中,比如委托理财,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保证本金的保值增值,是企业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之一。来自于证券市场的消息表明,2001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3400亿元,真正投到实业项目上的不到10%,相当多的募股资金通过委托理财投向了股市。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委托理财的风险也随之滋生,出现了大量由于委托理财带来本金无法收回、企业业绩下降、法律纠纷频繁等现象,甚至妨碍了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导致资源配置能力的低下,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构成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一道独特的“风景”。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约有30%左右的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收回理财资金,不得不延长了委托的期限。此外像西南药业、重庆路桥、长征电器等上市公司因为委托理财资金难以收回,被迫与受托方打起了官司,这更是突显了企业委托理财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委托理财的委托主体多数是上市公司,代客理财的有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等组织,委托的资金大多数源于证券市场募集的资金,通过委托理财又流回资本市场,因此,委托理财直接将企业、金融及非金融机构、证券市场、股东连结在一起,使委托理财的风险具有了传递性,导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况。所以,本文是想通过一些研究,解决委托理财中信息不对称状态下如何保证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安全性以及收益性等问题,降低企业由于委托理财带来的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造成委托理财的原因分析

委托理财,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自主权利的拥有和财富的增加,金融市场的成熟,金融交易的证券化以及交易分工的细化而发展起来的。对于委托理财的定义及性质,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认识。在本文中,根据文章研究的范围以及本人对委托理财的认识,将委托理财定义如下:委托理财是指企业(委托方)将属于自己的货币资金托付给专职的理财机构(受托方),通过将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在特定时间里有条件地让渡给受托方,达到保证资金安全、分散风险并获取预定收益的经济行为。本文讨论的企业委托理财的委托人主要是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标的物是货币资金;受托方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专职的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形式的资产管理公司。

委托理财目前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选择比较多的一种资金使用方式,这说明委托理财是有着显著的市场需求和供给的。无论是从需求方来说,还是从接受资金代客理财的受托方而言,之所以能够提供这种业务,存在下述理由。

(一)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有效资本市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成立。

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市场信息是完全或完美的,价格机制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不会存在所谓的私人信息,因为交易双方的信息都能反映在市场价格上,没有人能战胜市场,获得超额收益。有效资本市场(efficientcapitalmarket)是指资产的现有市场价格能够充分反映所有有关、可用信息的资本市场。也就是说,“价格能够完全反映新的可获得的信息的市场就是有效率市场”[1]。这里的“有效”是指“资本市场将有关信息融入证券价格的速度和完全程度”[2]。按照市场有效理论的说法,力图使用公开可用的信息来获得超常收益是不可能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相信有效市场假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常常会有违背有效市场假说的情况发生。这说明,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并非完全的,私人信息的存在致使传统经济学的假设受到严重冲击。更为合理的假设是:经济生活中,处处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因此,交易过程中,有些人处于信息优势,因为他们拥有对方不知道的私人信息;而另一方就处于信息劣势。这样一来,交易双方的行为就没有传统经济学所认为的那样简单了。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获取使用的双方由于处于不同的地位或角度,造成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处于信息劣势;或者双方的信息量一致,但由于认识的不同,对相关信息的理解不同造成的差异。信息不对称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具体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由于有效证券市场假说面临市场现实的冲击,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资本市场的表现,说明某些情况下,市场是可以被战胜的。所以,委托理财的委托方相信受托方专业技术分析能力,并相信专职的机构更容易获得内幕消息,也就容易获得超额盈利。金融中介的存在“是由于它们拥有处理信息不对称及与此相关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的问题的非凡能力”(格里茨,2000)。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专业人员拥有利用这一机会获取利益的基础。他们可以凭借自己在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方面的优势,凭借自己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最新信息的有利地位,以此达到收益目的。而委托人也正是相信他们有这样的能力,所以才会选择他们。正因为如此,委托理财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才会产生供需交易,否则,委托方不需要受托方的专职理财,只要认定市场有效,无论是谁,资深的炒股专家还是一般的业余投资者,甚至是一只大猩猩,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表现应该是一致的。

(二)是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减少成本,提高效益的需要。

信息的不对称,对企业成本的影响表现在交易成本的上升。

企业有了资金,必然要为资金寻找使用途径。但作为个体在寻找资金使用者时,由于自身客观限制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增加了寻找成本。一方面要在众多的交易对象中寻找合适的,一方面要在众多的项目中寻找最好的,还要为资金寻找到在数量上正好匹配的使用者…如此等等,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作为投资人处于的是信息劣势,面对的寻找对象越多,收集信息的需求量越大,范围越广,信息劣势越突出,寻找成本就越高。

另外从企业的性质来看,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说法,企业是若干契约的组合体。在自身的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和内部的、外部的方方面面签订契约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由于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成本,不可能签订一个全面完善的契约。当然可以通过经验和努力,达到现实中的最优(即次优契约)。所以,企业想要自己运用这些资金,除了寻找成本外,一旦投资对象确定,需要通过契约来规范,由于存在前面所说的原因,和分散的投资对象分别签约的成本相当高。因为企业处于信息劣势,无法避免对方利用私人信息做出投机行为。这反映在企业的成本上,就是成本。除了成本之外,企业如果直接进行投资活动,组织、人员、管理、技术等方面也无法适应。如果荒废主业专职从事投资活动,与企业存在的意图不符。所以,从事资金管理的费用过高,企业不得不寻求专职机构,代为理财。

(三)是委托方分散风险,保持资金流动性的需要。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大家都知道“不要把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这句名言,因为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两种风险,一种是系统性风险,也叫市场风险或不可化解风险,是无法规避的,无论怎样投资,怎样组合,总是要承担这种风险;另一种是可化解风险,又称非系统性风险,或特有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化解或规避的风险。一个企业的资金数量必竟有限,要想达到充分组合化解风险的目的,力所不及。而专职的理财机构,除自有资金外,还接受多家企业委托,资金雄厚,完全可以达到充分的投资组合,化解非系统性风险,将企业资金的风险降低。

以上分析了企业委托理财的主要原因,这些原因的产生,大都离不开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正因为资本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以及风险的增加,所以企业会自觉地规避这些不利因素,转而寻找专职的机构代为理财,以期达到控制风险、降低成本,保证资金保值和增值的目的。

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理财风险分析

对于信息不对称下委托理财的风险及困境的分析,本文主要关注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企业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企业风险问题的分析。

作为委托理财的当事双方,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此时市场博弈将变为主要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博弈。一般而言,我们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者称为“人”(Agent),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者称为委托人,(Principal)。“人”是知情者,“委托人”是不知情者,在这里的分析中,人特指委托理财当事双方中的受托方,即专职投资的金融机构;委托人指的是拥有闲散资金的企业一方,在进行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委托人所处的信息劣势是相对于受托人的信息优势而言。

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传统的经济学依靠“完全信息”为假设条件,“该假设条件意味着市场可以向每个参与单位提供它决策时所需要的全部信息”,也就是参与者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且假定信息的获取是没有成本的,即信息是可以免费得到的。另外传统经济学还假定市场参与者的数量足够多,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对于个别参与者而言,其他参与者的“私人信息被市场综合成唯一的价格信号”,也就是说,“私人信息同市场共同信息发生作用,私人信息之间的作用是没有地位的。”但事实上,在现实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数量是有限的,因此,私人信息是很重要的,他们直接关系到参与者的利益,影响到参与者的活动。而且,收集信息的活动必然是有成本的,成本的高低将直接作用到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使用过程中。由于私人信息的存在,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市场的参与者之间信息一般是不对称。这种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使得参与者在交易时面临着对方藏匿信息或故意误导对信息的理解而存在的风险,或者表现为参与者一方无法观测到对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这两种风险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前面已经介绍过,委托理财中,委托方是企业,受托方是专职的各类理财机构。这里,委托方是买方,受托方是卖方;委托方处于信息劣势,因为关于受托方的资金规模、投资理念、管理能力、投资效率等信息,属于受托方的私人信息。在双方签约之前,受托方可以通过藏匿这些相关信息,或者故意引导委托方对所提供信息的错误理解,以牺牲委托方的利益来谋取它们的信息利益。另外,签约之后,委托资产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委托人则无法直接对自己的资产进行监管。尤其是在全权委托下,委托人无法第一时间了解自己的资金的安全程度以及获利情况,这一切都只能靠受托人的管理。但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往往无法被委托人得知,受托人在签约之后的交易进程中,仍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委托人常常无法观察到受托人的努力程度以及工作的效率,而受托人却完全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不良结果出来后却将其归于市场风险或其他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在我国委托理财的现实中,上述情况表现在受托人挪用客户资金为自己牟利;利用关联方交易(self-dealing)为自己谋取额外利益;另外还表现在为验证自己所谓的新的投资理念,拿客户的资金冒险,过分追逐风险,根本不考虑后果等等。

所以,当委托理财的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导致委托人的结果或收益是不确定的,从而使委托人面临着各种风险。通过以上对信息不对称的分析,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委托人的影响性质,将委托理财的委托人所面临的风险总结为以下几种: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受托方的人为影响导致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等方面原因给委托方带来的诉讼风险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失。

2.信用风险(creditrisk)

信用风险在这里特指委托理财在未来可能无法获得收益而带来的风险。

3.财务风险(financialrisk)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委托理财失误导致委托人经营性现金流量不足以抵偿现有的到期债务,而被迫采取非常行动的风险。这里的财务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险。

4.经营风险(operationalrisk)

经营风险是指委托理财的企业由于没有获得预期的收益或者本金无法顺利收回而对原本正常的经营生产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经营风险是由信用风险产生的,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加深信用风险。

三、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委托理财企业风险的可行途径

虽然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委托人承担了昂贵的交易风险,但理论上仍然可以找到解决的办法。具体而言,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依赖于外部宏观环境的改善,依赖于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为市场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信息传递并获得相互信赖的基础;另一种有赖于委托人自己的努力,改善信息劣势地位,在交易中设计出有良好激励——约束机制的契约。所以,我们具体把委托理财中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委托理财收益并降低风险的措施描述如下:

1.法律法规的建立及完善

法律制度因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因此在委托理财中如果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就会减少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包括契约的有效性、履约的程度、产生纠纷的处理等带来的风险就会降低。

我们希望,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能够达到以下要求:

1)有利于公共契约的完善;

2)有利于对人的管理;

3)有利于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状况;

4)有利于委托人自由选择人,获得充分的监管权利,并有方便、容易、低成本的退出途径。

2.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当前经济社会中,信用的缺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公民之间、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包括政府和企业之间都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导致彼此互不信任,经济活动充满了信用风险,从而直接影响到交易成本的居高不下,经济运行受到极大阻碍。如果交易双方建立了信任机制,签约成本、信息甑别成本、成本都会减少,而且基于信任,整个交易的效率会大大提高,因为信用的建立,减少了交易过程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交易者不会化更多的时间考虑风险的控制。

委托理财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信用的建立,既要由双方自行努力,又要有必要的外部强制手段,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的介入。这些中介机构包括各种民间组织的行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他们在信用的评判和建立过程中,能够比当事人更容易保持公正性和高效率。

3.以不对称性对应不对称性

由于委托理财中人和委托人形成一种非合作博弈关系,双方都会猜测对方的战略行动来安排自己的战略行动。古书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反过来,如果能够尽量地隐瞒自己的信息,就会使对方处于相对信息劣势状态,不敢轻易做出战略决策,从而获得谈判上的主动权。因此,委托人让人也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中,不失为一种保护自己的好办法。

4.设计合理的契约,制订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无论是“逆向选择”,还是“道德风险”,最后的控制还是落实到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约签订上。如果契约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提供真实信息并且采取积极的正面的行动来达到委托人的目的,也就是说有最优的激励——约束机制,那么,委托理财的风险就会减到最小,收益会达到最大。

总之,设计合理的契约能够保证委托人利益的实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契约的签订不可能达到完美,但可以通过努力达到可实现的最优,即理性最优。当然,签约成本不能高于由契约所带来的收益。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契约化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这一点是不可或缺的判断经济活动合理与否的标准。

参考文献

1.黄淳,何伟.1988.信息经济学.第一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张维迎.1996.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第四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3.[美]威廉·L.麦金森著,刘明辉主译.2002.公司财务理论.第一版.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培生教育出版集团

4.陈湘永,丁楹.2002.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实证分析.管理世界,3

5.张欣,李亚琴.2002.信息不对称与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财经问题研究,8

6.吕继宏.2002.他山之石:个性化服——美委托理财成功之道.兴业证券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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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廉.L.麦金森著,刘明辉主译.2002.《公司财务理论》.第一版.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3

[2]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