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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美学体验

音乐美学体验

音乐美学中的体验主要指的是一种情感体验。要明了体验在音乐美学中的重要意义,首先要从“美学”这个概念说起。“美学”一词最早是从希腊文翻译过来,原为“感性学”之意,由德国哲学家、美学家鲍姆嘉通首次提出,他原想创立一门与逻辑学、伦理学相对应的感性学学科,专门研究和探讨人在社会活动中的感性体验与认识。由于感性认识多源于艺术活动中,丰富的感性认识实践使人从中得到了艺术表现中的一种满足感和美感,即主体对客体(或对象)审美观照中所产生的内在』合理体验,这种体验完善的、完美的,正像鲍姆嘉通所说的那样:“感性认识的完善就是美”。此后,艺术实践活动也就很习惯地称为审美的活动。音乐作为艺术的一支自然包含在内。音乐的活动既然是一种审美活动,它必然具有审美活动的一些特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它的情感性。

音乐是什么?尚未有一个完全的答案。我们所获有的对音乐的认识是:音乐是以声音作为其物质材料,音乐的声音材料本身是经过了某种概括而构成的,是经过特定的方法从自然界物质中选择出来的。这样的概念似乎让人觉得冷冰冰的,而音乐的另一理解是,音乐是表现情感的艺术,音乐表现的是人的感情、人的心灵,音乐的本质是以其音响形式直接地、充分地表现人的无限丰富的感情生活。“音乐是情感生活的音调摹写,……情感、生命、运动和情绪,组成了音乐的意义”。音乐的主要表现手段是一种有序的声音,是人类为满足听觉感性需要与表达内,合感受需要而创造的丰富而有序的声音组合体。音乐被称为“听”的艺术,没有可供视觉感受的行、色、状,是非视觉的,音乐具有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变动性,但却没有空间性气其次,音乐与语言的语音不同,它是非语义性的,不能如文字那样直接传达概念与逻辑关系,不能直接传达概念与思想,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无法从音乐中获得视觉性和语义性内容的领悟。然而人们从音乐中获得的绝不仅仅是纯听觉感受,形象的联想、丰富的视觉意象,特别是情感的体验,在音乐活动中常常是很活跃的。既然音乐是通过鸣响着的音响实体来表达情感的,因此,音乐审美首先必须以音乐实践活动中的听觉感性体验或一种良好的听觉感性形式为基础。

其原因在于:

第一,任何音乐作品都必须满足人的音乐听觉感性体验的需要,使人产生音乐的审美感受。在音乐实践活动中,人能感受到音乐的美是因为音乐是作为人感受的对象而存在,音乐的美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

音乐作品的产生是为满足人的听觉需要而进行的一种主体性创造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和体悟,使之产生一种运用音乐艺术形式表达于外的创作欲望。作曲家将这种欲望付诸实践,就是这种本质力量对象化。音乐作品的产生为人的音乐听觉提供了感性基础,是人对音乐的体验以及理性认识产生的客观依据,即音乐又反作用于人的情感与思想。另一方面人的音乐听觉的不断发展,也是在音乐实践活动中不断熏陶,听觉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波兰音乐美学家丽莎很好地解释了这种审美习惯是如何养成的:“尽管伟大的作曲家经常使用新的不一般的手法,可是他们始终能为同时代的听众所理解。他们的作品的表现力迫使听众扩展他们的听觉习惯,并且把新被采用的手法吸收到他们的听觉习惯范围里来。”历代伟大的作曲家在创作手法上都体现了既具有继承性,又有创新精神,从而使得他们的作品成为音乐历史宝库中的珍贵遗产。听众则在拥有这种习惯听觉的基础上,不断扩展自己的听觉适应性,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对良好听觉感性体验的评判标准,但一切音乐作品都应被人们的听觉感性体验所接受,使之成为我们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都应符合人的听觉审美的需要。人的这种本质力量是在音乐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第二、音乐首先是给人听的,它是一种感性体验。它不像逻辑学、宗教学、论理学那样给人以科学知识和道德教化,音乐只能利用它自身特殊的音乐音响的结构形态来诉诸并作用于人的听觉,人也只有在听觉的感性中得到一种既无明确概念又无科学论证的无形的音乐形态的体验。音乐自身那独特的音响结构形态必须适合人的听觉的感性需求,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感性的有序性和丰富性是艺术的本质特征”,②这是音乐的听觉感性样式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音乐在其形式上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审美活动必须从感性的体验出发。在这里,体验不再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理念,而是指向音乐的本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