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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决策机构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决策机构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决策机构范文第1篇

公司治理作为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带来的“人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已日益引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的重视。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商业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这一理念已经逐步成为各国共识。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2年5月正式颁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颁布一年多以来,尽管我国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围绕指引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以改善自身的公司治理。但这些工作主要还是围绕公司治理的架构上进行的,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上还存在很大不足。本文主要分析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当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没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从近几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看,每次股东大会一般只有半天时间,议题平均为七八个,但每次会前并未对有关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通报和披露,从而难以保证股东代表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因此往往造成表决流于形式。

从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来看,中央、地方财政和国有企业的股东依然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民营、个人股本都占比极低。由于国有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因此从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大多数股东情况来看,它们缺乏对银行重大问题的关心,基本上不参与公司治理。比如,一些银行的股东大会基本上都是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历史上没有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股东表决流于形式(均为一致通过),也没有发生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提案或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的情况。上述种种问题表明,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还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能。

一些银行的股东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缺乏广泛性,从而难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而原城信社都有相当数量的自然人股东,他们现在也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自然人股东。但从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来看,还大量存在银行内部员工代表自然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由于股东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过于集中在银行内部员工,因此有可能造成中小股东权益落空的情况。

(二)董事会职能不健全,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董事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因素,一个独立、有效和负责的董事会能够给银行带来长期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一是董事会在人员和结构上还存在一定缺陷。由于绝大多数董事来自国有企业和财政股东,董事会的讨论往往集中在每年的分红比例上,而对影响银行发展的其他重大问题则较少讨论。

二是从董事会的功能来看,还存在很大不足,突出表现在董事会没有发挥其决策作用。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决定银行的经营方针并进行战略决策,而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工作报告的形式来对银行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另外,董事会在银行的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投资等方面发挥作用还远远不够,这与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还相去甚远。尽管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基本能够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董事会会议数量少(大多数银行为每年两次),在议事的深度和广度上也还远远不能满足银行的客观需要。

三是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制约相对弱化。尽管银行章程都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可以提名行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基本由各级政府决定,董事会只是在形式上具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力。由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缺乏制度保障,因此也很难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约束。

(三)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还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从目前各行监事会的工作来看,主要还是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这还远远达不到各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指引”中对监事会的要求,如“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等。此外,各行目前还未建立相应制度,来保证监事会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银行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绝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目前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与银行内部的稽核部门也不存在指导关系。稽核部门向行长负责,稽核报告也没有向监事会提供,监事会仅通过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和列席董事会的方式来了解银行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真正履行监督的职责。

(四)高级管理层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决策的核心,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级管理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党委会和行长办公会(参加这两个会议的成员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均为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是银行内部决策机制的核心。行长办公会、党委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讨论全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人事工作安排等。高级管理层既负责制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规划,又负责具体执行,从而使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激励机制不够科学有效,仍需进一步改进。科学激励机制的基础在于建立公正、公开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这一层面上来看,各行股东大会普遍没有建立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未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过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从而难以对董事和监事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董事会也未建立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进行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层年度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也主要以任务完成情况为主(任务也往往由高级管理层自己确定),缺乏系统考核。

从员工层面上看,员工收入基本由工资和奖金构成。工资由“行员等级”来决定,而行员等级主要由行员的工作年限、行政级别和职务来评定,与员工的绩效无关。收人中的奖金部分虽与绩效挂钩,但从了解的情况看,这部分薪酬的激励作用在各行分支机构要好于总行机关。各行总行机关部门之间以及同一级职人员之间薪酬差距不大,年度考核结果对部门及个人收入的影响很小,起不到明显的激励作用。

有些行干部晋升和领导职位选任的基本程序与国家机关类似。如刚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才有资格被提拔到高一级的职位,从而导致用人不注重能力,论资排辈现象的发生,这也是这些行业务骨干和中层管理者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尽管很多银行最近对一部分管理岗位实行了公开竞聘,但是竞聘的范围和比例还远远不能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用人的要求。

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建议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核心,一个有竞争力的银行离不开其内部良好的公司治理。因此,为进一步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为达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基础。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为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提高广大股东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关心和重视程度,银行可以采取公开上市或引进境外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引进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方法可能要优于公开上市。

首先,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目前的产权主体已基本实现了多元化,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包括民营企业股)和个人股份,因此公开上市在促进股东多元化方面意义不大,而引进外资股则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其次,公开上市主要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等外部监管的力量来推动和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但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还比较薄弱。很多上市公司问题频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因此通过公开上市,借助外部力量来推动公司治理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外资参股后,通过进入银行的董事会甚至高级管理层,将从内部推动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可能比公开上市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更加直接和有效。

最后,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很重要的一条在于能够帮助银行改进决策和管理水平。由于现行由政府决定商业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外资股东进入董事会或参与银行内部管理,利用他们丰富的管理经验,可以弥补我们在这方面的不足。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战略投资者较之其他类型的股东在参与银行公司治理方面有更强的积极性,从而可以更为有效地促进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

(二)应按照权力的配置与制衡的原则,尽快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表现为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执行机构(高级管理层)和监督机构(监事会)三者的分离和相互制衡。可以说,权责的配置与制衡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从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问题突出地表现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功能的弱化或缺失,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

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下一步在公司治理方面改革的重点是要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和运作情况,还很难按照“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要求,一蹴而就建立、健全各种治理机关,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下的各种专门委员会。现阶段如果一味地追求治理机关的健全,不注重权力的配置和制衡,反而很难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因此,各行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发挥现有董事和监事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同时应使董事会的构成相对独立于管理层,以足以监督、制衡高级管理层的权力。

(三)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各个层面上的激励机制。建立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的制度,按照评价结果给予董事、监事相应的奖励或惩罚。可考虑在董事会中设立薪酬委员会,制定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以完善对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激励机制。建议对员工的薪酬制度进行改革,薪酬标准由以职位和工龄为基础过渡到以岗位、技能和业绩为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对员工的考核机制,拉开档次,以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在此基础上加大收入中与员工绩效挂钩的部分,以加强薪酬的激励作用。争取做到在按劳分配的前提下,拉开不同岗位人员以及同一岗位不同表现人员工资收入的应有差距,使分配向优秀人员、骨干人员倾斜,充分发挥薪酬分配吸引人、激励人和稳定人的作用。同时,要研究中长期激励机制,淡化总行机关的行政化管理色彩,创造健康而充满生机的企业文化。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决策机构范文第2篇

1、深化股份制改革,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进一步合理化。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主要任务是培育多种形式的持股主体。对内,公开上市是解决此问题的主要途径。一方面,公开上市可以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合理化,使各方参与主体都能对经营决策进行权衡和选择,对银行的经营层起制约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股权社会化,有助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借助外部力量,推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随着更多的社会股东参与其中,将对银行的经营决策形成更大的制约力量。目前,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已有5家在国内上市,剩下的几家也在做上市的努力。对外,可考虑引入外资分散股权。允许外国投资者(尤其是外国金融机构)持股,可以直接学习和借鉴国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促使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尽快地完善起来。

2、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西方商业银行的治理模式,一种典型的分类是墨兰德给出的“二分法”,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型治理模式和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型治理模式。美国花旗银行是以外部人监督为主的市场型治理结构(典型的英美模式),这种治理结构以高度分散型的股权结构为基础;日本东京三菱银行与德意志银行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其公司治理结构以内部人监督为主。在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鉴于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银行经理人市场空白和市场信用制度缺失的实际情况,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选择应当以内部人监督的公司治理结构为起点,同时借鉴外部人监督模式中关于股权分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做法,逐步创造条件,向外部人监督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转变,进而解决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问题,使股份制商业银行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方面,要确保依法产生董事会。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多或少带有地方色彩,地方政府往往从局部利益出发,插手或干预银行高层人员的选任工作,这十分不利于银行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构。因此,相关地方政府需要转变观念,摒弃“党管干部”的惯性思维,保证股份制商业银行依法产生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总行行长),而非行政指派。另一方面,要调整董事会构成,推广独立董事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强化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营层的制约和监管。

3、妥善解决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问题,降低成本。目前,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集中反映了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市场化监督评估机制、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错位、缺乏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市场化的竞争压力等方面的问题。内部人控制的负面绩效从外面表现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但实质上反映的是成本问题。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合理界定资源配置权力边界,明确各级经理人员(行长)的权能定位,健全权力监督机制。严格实行分级授权、分级管理制度,建立经理人员(行长)年审制度,完善干部异地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使之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推行经理人员(行长)决策失误责任制度,使管理人员的权责利对称统一,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换岗审计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制度创新必须充分注重人力资本所有者权益的保护,给予人力资本所有者相当的剩余索取权。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在加强津、补贴管理,取缔工资外非法收入的基础上,通过严格考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拥有剩余索取权、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对一般员工实行与实际贡献挂钩的岗位工资制,拉开个人收入分配的档次。三是完善内控机构,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在严格遵守金融法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具有高度独立性、权威性、管理严谨、运作规范、垂直领导、直接向法人代表负责的内控约束机制。四是建立健全各种内部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和会计监督。

4、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文化再造策略。根据对企业文化的核心层和层所指范畴,结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自身特点,可以把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文化分为理念文化、风险文化、营销文化三个方面。这些不同类型的文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都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不可或缺。下面,分别从上述三个方面,阐述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文化的微观再造。

(1)理念文化再造。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理念文化,应该是一个多要素组成的理念体系,这些理念包括价值观、风险、人才、创新。在这个体系中,成功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终目标,是其他理念得以存在的基础,价值观是核心,风险是关键,人才是保障,创新是催化剂,这四个方面共同构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理念文化。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理念文化建设中应该从以上四个方面尝试拓展。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根据外部的金融环境,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树立自己的价值观,以价值观为核心,以企业精神为指导依据,并将它的价值观贯彻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企业精神、发展战略目标、经营战略、营销战略中去,同时通过企业精神来促进企业文化的建设和完善。富有凝聚力的风险文化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宝贵的精神财富,它能够统一全行上下的思想认识,带出了一支强有力的、有理念、有审慎工作习惯的员工队伍,这对于有效的防范和化解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信贷风险,保证和提高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至关重要。实践证明,一流的银行源自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服务源自一流的员工,员工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牢固树立人本管理思想,把聘用、培养和留住优秀的人才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期的基本的政策。

(2)风险文化再造。商业银行是经营和管理风险的企业,培育良好的风险文化,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首要条件。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风险文化再造过程中,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培养自己风险文化的过程中,不仅要根据本国国情和本行的实际情况,更要积极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经验和教训,制定符合本行自身特点的规章制度,使之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文化理念的一部分,并在实践检验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制定正确的信贷政策,并把它植根到银行员工的理念和实际行动中去,从而保证健康风险文化的形成。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还要重视对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重视前后台人员的交流,减少部门之间的摩擦,努力在全行形成统一的风险文化;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信贷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培养其对银行的高度责任感和忠诚度。

(3)营销文化再造。现代银行业之间竞争激烈,科学技术得到普遍应用,银行之间的模仿创新使各银行间的产品差异逐步缩小。同时,客户需求在越来越趋于多样化的同时变化频率加快、效率要求也大幅提高。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的需求,成为银行成败的关键,反映出核心能力的高低。这就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加大科技投资,加快产品技术创新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运作效率、营销能力。首先,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积极适应内外经营环境变化,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树立起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现代商业银行营销观念。其次,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加强市场研究,对不同客户群体进行细分,找出有价值的市场空间,并结合经营目标和自身资源,选定能够给银行带来价值的客户群体作为目标市场,开展营销活动,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第三,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正确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加强客户关系管理(CRM),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客户关系管理主要利用IT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实现对客户的整合营销,通过客户管理信息化,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在客户关系管理技术推动下,传统的4P营销组合演变成为4C,即不看产品看客户需求、不看价格看客户成本、不看销代渠道看服务便利性、不看促销看与客户的沟通。

股份制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有赖于建立起有生命力和凝聚力的企业文化,而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文化再造又是一项浩大的战略性工程,只有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采用科学的方法,循序合理的原则,并积极的采取应对市场竞争的新战略,才能营造出成功的企业文化。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应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以企业精神、价值观为核心,以提高全行员工素质为目标,在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企业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金融企业文化,进而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罗明忠:《基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战略》[J]《南方经济》 2004年第11期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决策机构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农业银行 公司治理 内部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加入WTO的承诺,中国银行业于2007年向外资银行实行全面开放。外资银行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国际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对其经营理念和运营模式提出了挑战,国有商业银行更是首当其冲。面对外资银行的冲击,国有商业银行如何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公司治理架构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公司经营目标能否顺利有效地实施,能否赢得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以及能否使国有商业银行获取更好的发展空间。截止目前,先后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完成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转变并成功上市,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作为最后一家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其改革难度远超过其他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农行于2009年1月16日农行宣布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影响的背景下,农行如何深化内部改革和各项业务经营工作、致力于自身公司治理架构的建设已成为农行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内容。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借鉴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三家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成功,为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进行深化改革与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特别是作为银行最大IPO的中国工商银行(简称“工行”),在改制上市中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工行在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初期就提出了“一行一策”的工作思路,且股改始终坚持独具特色的改革路径,这充分体现在其财务重组、成立股份公司和引资安排方面。2005年工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其两大股东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作为“委托管理人”分别持有工行50%的股权,对其行使对等的“发言权”,这是工行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的“第一次改善”。到了2006年年初,工行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二次改善”是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根据协议,高盛投资团派驻一名董事进入工行董事会,参与工行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同时依据协议,高盛集团帮助工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从实质上提升了工行的公司治理水平。这是其法人治理结构的一次关键和实质性的改善,对于克服原国有改制企业“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股一股独大”等弊病有很大帮助。工行实现了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再到国际公众持股公司的历史任务。

随后,工行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了“三会一层”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和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运行机制。工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高还在于引进了国内外许多知名专家学者和银行家担任银行外部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外,实行董事长和行长分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均设立有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划分明确,他们各司其职、有效制衡、互相协调,不断完善企业管治、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把为股东创造持续卓越的投资回报作为根本目标。

三、中国农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1、进展

随着农行股份制改革和上市的推进,其在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与模式、市场选择和机制转换等各个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了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日趋完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逐步形成了有效制衡,各司其责,协调运作的架构与机制。同时聘请了专业化的独立董事,尤其是国际专业人才的加入,使董事会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意识开始发生转变。通过引入科学的指标,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从追求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向追求质量效益、股东价值及公司价值最大化转变,依法合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

第三,经营模式转型,业务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全行在资产结构、负债结构、收益结构、 营销渠道结构等方面不断调整和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扩大中间业务的比重,使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不断提高。

第四,逐步建立起了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近年来,农行初步建立了高管层目标管理体系和委托授权制度,同时充分考虑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协调发展,建立了以市场价值创造为导向的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经营的绩效显著提升,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因此,农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也不断增强。

第六,透明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按照建设现代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和大型上市公司的标准和要求,农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同时不断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2、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最后一家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农行改革难度之大,远超过其他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农行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够。董事会由大股东掌握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农行健全的经营机制和决策机制。与此同时,由于法人股比例低,公众股东分散,外部董事制度刚刚起步、债权银行介入公司运作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等原因,所有这些使农行董事会缺乏内部相互制衡的机制。

二是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农行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律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致使农行只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从而造成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

三是股权结构尚未多元化。由于缺乏国际上的战略投资者,因而农行离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还有一定的距离,目前的股权结构仍然是单一的国有资本。

四是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离国际一流商业银行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股份制改革以来,中国农业银行注重完善全行的风险管理战略与政策形成机制,切实将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实施与发展战略相一致的全程量化的全面风险管理,在探索建立垂直化的信贷风险管理体制、努力构建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努力向国际一流商业银行的标准靠拢。

五是信息化建设离一流的商业银行也有不少差距。目前,农行在信息化银行的建设方面落在了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后面,甚至落在了一些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后面,这与农行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形象是极不相称的。

四、完善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对策

根据农行近10的发展战略,到2017年左右,力争使银行治理建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三农”市场得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使其零售业务的经营管理资产规模得到更进一步的扩大;建设农行独特的先进企业文化,突出农行的综合竞争力,使其核心业务指标进入全球银行业前列;使农行成为立足本土、覆盖城乡和全球的国际一流的商业银行。有鉴于此,农行应在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上采取以下对策。

1、继续完善法人治理架构

农行应充分借鉴国外银行先进有效的管理方式,以英、美商业银行矩阵式的组织机构为参照,加快以业务为主线的战略性机构重组,推行农行机构扁平化和业务管理垂直化,加快以业务为主线的战略性机构重组的速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合农行发展的银行管理架构,从而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的作用。

2、加快实现产权多元化

可借鉴英、美的外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将农行构建成为产权主体多元化、银行实体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的战略投资者。农行下一步要重点引进境外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带来新的理念、管理模式和先进的技术、方法和产品与服务,进而改善公司的治理机制,促进增长方式和经营模式的转变。

3、不断提升财务治理的水平

农行应构建现代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强化公司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力度,加强内部审计,健全公司的会计制度,加强内部的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配置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激励机制,促使经理人员的经营决策与公司长期发展利益相一致,从而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实行对“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通过内部和外部双重约束机制,促使经理人员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有效避免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5、积极推进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方面,要在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全行贷款质量由总行按照统一标准集中进行五级分类审核认定;另一方面,要增强内部控制,构建稽核体系,成立内部控制委员会,及时建立分别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的内部审计体系和内控合规体系,使企业的内审监督更具有独立性和有效性,构建和完善比较严密有效的内控监督体系,实施与农行发展战略相一致的全程、量化的全面风险管理。

6、着力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努力强化科学技术对农行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方面的支撑作用。建设大型的数据库系统,推动实施网络银行和数字化银行系统。同时,应研究制定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加大全行信息科技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数据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创新产品,为客户不断提供一流的金融产品和安全、快捷、方便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 樊蓓姣: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比较分析[J].农村金融研究,2008(10).

[2] 姚铮、汤彦峰: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是否提升了公司价值――基于新桥收购深发展的案例分析[J].金融与保险,2009(7).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决策机构范文第4篇

考察现代金融发展史,我们发现,自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成立以来,股份制银行在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可以说,一部商业银行史,实际上是一部股份制商业银行史,股份公司制度造就了现代商业银行。市场经济天然地选择了股份公司制度。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组织,股份公司制度符合逻辑成为商业银行最佳企业制度形式(实证分析亦支持这一结论)。第一,殷份商业银行制度有效地实现了银行终极资本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解决了银行法人产权地位不确定的问题;第二,股份商业银行制度形成了有效的多元化产权约束机制,解决了因产权结构单一造成经营风险高度集中的问题;第三,股份商业银行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激励一约束机制,解决了银行管理中诸如涣散、腐败和非人格化的问题;第四,股份商业银行制度有效实现了资本积聚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了全社会金融资本的配置和运作效率。

比照规范的股份商业银行制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制度安排存在明显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即所谓“全民所有制”)的制度属性只是一种产权抽象的制度假设,全民中的任何单个成员既不能对银行财产具体行使实际的所有者权利,也不对银行资产的损失实际承担所有者责任。这种纯粹虚置的产权制度设计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其缺陷在于:第一,国有银行与政府结合在一起,一级政府一级银行,银行成为政府执行经济政策的工具,尤其是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产权性质同构,导致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大量转嫁给国有银行,不可避免地产生制度性金融风险;第二,产权关系不明,产权主体虚置,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一约束机制,普遍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经营管理效率严重低下;第三,以国家独资所有的单一产权结构为主体,无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导致经营风险难以有效控制且无法分散风险。以上制度缺陷导致的两个最严重的后果是银行运作效率非常低下和滋生巨额不良资产。

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安排

从制度(Institutions)上说,国有商业银行原有制度安排客观存在的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天然缺陷,迫使宏观当局必须痛下决心对其进行制度改造,以适应既定的体制改革整体步骤、消除妨碍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障碍。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艰巨复杂性和伴随加入WTO带来的沉重的银行业竞争压力,加剧了国有商业银行制度改革的现实紧迫性。

在解决了制度改革的认识问题之后,金融理论和实践界在如何选择制度改革模式上产生了分歧和争执。目前主要有几种改革思路:第一种思路:“国有控股公司下的两级法人制度”。即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按行政方式设置的“一级政府一级银行”的机构框架,改按经济区域分割国有商业银行,并将国有商业银行四大总行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各大经济区域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为国有控股公司下的二级法人银行。这种改革思路的预期目的在于对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规模进行消肿,打破其行业垄断局面,促进银行竞争,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减少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从而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权力制衡机制,使银行内部运行富有效率。第二种思路:“商业化运作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制度”。核心是把影响国有银行商业化的政策性职能从根本上分离出去,将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并在机构布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重组。但其产权结构是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和弥补,以充分保证政府获取垄断利润,并满足政府在渐进式改革中的应急应变所需。第三种思路:“国家控股的股份商业银行制度”。即从过渡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出发,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国情和改革的可操作性,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打破单一化的产权结构,建立和完善董事会领导、监事会有效监督下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第四种思路:“一般股份商业银行制度”。认为银行业是充分竞争领域,银行产权多元化不影响国家对经济命脉的控制。国家应根据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总体战略部署,放弃国家腔股的银行经营思想,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非国有化的股权改造,保证商业银行合理的股权结构,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使银行运作富有效率。

在上述四种改革思路中,第一、二种思路实际上都未触动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产权制度矛盾,单纯从银行内部管理架构和内部运行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现行制度进行弥补和整合,因而这两种思路是治标不治本的,不能解决旧制度的根本问题。从现实情形看,第二种思路实际上就是当前政府改革实践基本采纳运作的思路,但因种种原因,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仍然处于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兼容关系,其制度的负面效应无论是在存量上还是增量上都在不断释发和扩大。

通过历史的考察、广泛的比较与选择,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要兼顾中国整体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和制度突破的最终目标。在近期目标上,应定位于“国家控股的股份商业银行制度”;在中长期改革目标的选择上,可在四大银行中保持1一2家“国家控股股份商业银行”,其余则推行“一般股份商业银行”制度。这种中长期改革目标的制度设计既可保证政府在渐进式改革中的应急应变所需,又可适应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满足使银行内部运作和外部竞争富有效率的需要。

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资产、规模和人员,积淀着诸多棘手复杂的问题,对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工作任务是极其艰巨复杂的,需要宏观当局高瞻远瞩、统筹部署、分层设计、稳妥实施。对此问题,实有另行著文之必要。结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工作,笔者在本文中仅提出以下制度安排意见:

(一)股份制改造工作必须规范、彻底,不留尾巴,为下一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成为股权可流通的公众银行消除障碍、创造基础性条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要充分借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经验和教训,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转换。

(二)妥善处理体制改革中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创新面临着两个最突出的障碍:一是巨额不良资产的处置;二是政府职能的分离。这两个问题如不能得到实质性突破,就无法奢谈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创新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确切数额,实在是一个国家机密。目前经济理论和实务界普遍估计不良资产在2万亿元以上,不良资产比率不低于25%,其中至少有7—8%是无法收回的呆帐和坏帐。不管怎么说,这个数额已经非常庞大。巨额不良资产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置,势必会通过银行资产股份化转嫁给新的银行股东(Shareholders)。这不仅违背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也为银行下一步的资本运作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国家通过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符合国有制企业股份制改造操作惯例的,也是现行制度背景下务实可行的选择。无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今后的运作中会产生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但迈出这一步,就已经为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个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创造了宝贵的制度前提。

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创新的另一个制度障碍是政府职能的分离。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复杂艰巨、政策性银行发展滞缓的前提下,将政策性职能彻底从国有商业银行分离出去,是不太现实的。这也是我们选择“国家控股的股份商业银行”制度作为制度创新近期目标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在于深化国企改革、加快政府转变职能、增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能力并不断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意大利的经验。在意大利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中,基本实现了政银分离。政府以股东身份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并按股权比重获取分红;对于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而需要银行支持的项目贷款,在符合贷款基本条件下,由政府给以本息担保,并将所需资金从政府应得的分红中予以扣除。

(三)建立多元化的产权主体,规范和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在产权主体上,要建立“国家、法人、个人、外资”共同投资的多元化的产权关系,注重引进优质资产、技术、信息和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在股权结构上,要兼顾国家控股与股权结构合理化的目标,在条件具备时,国家要逐步减持国家股比重,或相对控股,或作为战略投资者(StrategyInvestors)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国家要加强作为国家资本代表的董事、监事的人格化塑造,防止“内部人控制”(InternalControl)。

(四)积极创造条件使国有商业银行在中长期目标内成为公众上市银行,实现银行的资本、收益、风险和监督社会化,树立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目前,四大银行的总资产虽然都在万亿元以上,但资本金、净资产规模也只有千亿元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如参照大型国企的上市经验,将国有商业银行一部分优质资产拿出上市,国内社会资金实力和证券市场承载力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公众上市银行、这是建立我国现代商业银行体系整体战略目标的重要环节,其意义和影响是深远的。

三、制度变迁中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宏观调控

(一)破除严格分业经营的抑制性金融政策,实现有限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分业制发端于英国,在美国、日本、法国等西方国家得到加强。它是基于早期的银行经营理论(真实票据论)以及防范金融危机需要而建立的一种抑制性金融管理制度。这种制度的比较优势是在特定时期有利于政府和中央银行调控和管理金融活动,防止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间的风险渗透,并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但分业制也存在突出的制度缺陷,主要是削弱了商业银行的制度创新和竞争力,降低了金融资源的流动和配置效率,并使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缺乏灵活性及内部经营损益互补机制,资产单一化而导致风险高度集中。正因如此,进入80年代以来,实行分业制的主要国家逐步取消分业限制,加快合业经营的改革步伐。

我国的金融管理政策面临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提高银行经营效率与竞争力的双重目标选择。加入WTO后,进入国内的外资银行将同时向各金融行政监管部门申办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而国内的证券公司也即将依法开办极具成长性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质上是相当于吸收公众存款)。所有这些,进一步动摇了分业制的实施基础。商业银行承受的经营压力正在进一步加大。鉴此,为兼顾上述双重目标,在过渡期笔者提出“有限分业制度”政策建议,基本内容是:

1.取消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限制,在坚持银行主营业务的同时,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投资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产业,但商业银行不直接从事证券、保险业务,只以股东身份参与其经营管理,保持不同金融产业的资产、人员和财务上的相对独立性。

2.进一步放宽商业银行的业务扩张限制,拓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业务对接面,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拆借、证券回购、股票质押贷款、购买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等方式间接参与证券业务,分享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利润。

3.适当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废除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使金融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此基础上废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的行业壁垒规定,废除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股票和信托投资”的规定,在法律上允许银行、证券、保险按照现代公司的运作要求,通过相互参股的形式实现业务渗透,并为培育我国的金融集团创造条件。

(二)有限分业经营不动摇分业监管。在坚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加强中央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协同监管,建立“有分有合、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体系。一方面,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各自独立履行法律赋予或国务院授权的职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交叉相关的具体业务上、诸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参股,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融资,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保险资金参与股市等方面,加强各监管主体的协同配合和日常监管的信息共享。这种协同监管机制有利于克服单一监管主体产生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实际效果。

(三)在利率、外汇等重大宏观金融权限上,赋予商业银行更大的经营自由度。中央银行要加快利率管理体制改革,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扩大利率的浮动权限和浮动范围,为人民币成为自由兑换货币积极创造条件。在利率、外汇管理体制上,“十五”期间,一定要有实质性的突破,否则将大大制约中国金融市场化进程,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确立。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决策机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产权;增资扩股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城市商业银行产权结构特性

目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具有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共性之外,其产权结构还有如下特殊性:

(一)资本构成本地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小银行只能面向本地区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招募股本,这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天然地与当地资本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关系。

(二)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资本(以地方政府为主)“一股独大”。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之初,考虑到地方金融机构安全与风险化解以及当时监管当局明确的政策要求,地方政府以财政出资的形式背上了历史包袱,虽然维护了城市商业银行的社会信誉,但由此也形成了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的“一股独大”格局。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占比过大。由于同样的历史原因,政府牵头组建成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时候,直接动员和要求相当多的当地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入股,也就造成了城市商业银行原始股东中国有经济成分占绝对优势的客观事实,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持股占1.48%。

二、从产权理论分析股权结构弊端

(一)所有权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所有权的本质就是在合同对决策权没有规定的时间和地方实施剩余控制权的权利和在合同履行之后取得剩余收益的权利。企业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就是企业的“所有权安排”,这种安排在股份制企业当中则被称为“股权结构”。从实际运作上讲,股权结构就是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公司治理模式即公司治理的主体、目标及其方式从根本上主要是股权结构决定的,公司治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股权安排的组织形式,股权的有效安排是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本前提。

(二)城市商业银行所有权安排的弊端分析

1、地方政府股权的绝对控制,加上人事权的实质性控制,使得城市商业银行成了政府最有效的金融调控平台和资源,甚至将城市商业银行变成了地方政府城市建设的融资工具。城市建设投入产出小、见效慢,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无力按期偿还,只能靠到期转贷来进行转化,这必将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了直接影响。政府和银行追求目标的终极差异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带来快速发展与审慎经营之间一定程度的矛盾。

2、地方政府对人事权的干预引发决策风险。由于地方政府通过股权或直接行使组织人事安排权的干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无法有效发挥决策作用,结果形成了经营层实际控制城市商业银行决策权的现实格局,即产生了内部人控制,大的经营决策由政府委派的董事长说了算。同时,由于因循着国有企业或政府机关的体制与机制,没有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尤其中高级管理层,既没有强大的动力,又缺乏监督制约。经营层的工作往往取决于经营者的个人领导才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极易引发银行的决策风险。

3、国有股权高度集中致使公司治理缺位,风险制约机制弱。持股主体单一,股东利益取向高度集中,中小股东利益缺少代言人,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董事会成了“少数大股东代表会”,董事关心分红比例远远超过对银行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关心程度,股东大会无法树立最高权威,监事会监督、审计作用悬空,关系人贷款和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三、完善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建议

(一)增资扩股不能仅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应更加成熟和理性。增资扩股是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和充实自身实力的重大举措,但不能仅仅以补充资本为其唯一目的,应赋予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以更深的内涵,着眼于完善城市商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利用增资扩股之机达到优化股权结构、引进高素质股东的目的,从“资”的角度和“人”的角度为城市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应更加成熟和理性,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制订可行的增资扩股方案,在科学研究募集资金用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增资规模,选择合适的募集时机。

(二)通过增资扩股,改善股权结构,实现城市商业银行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目前,地方政府或其公司仍然是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持股人,由于地方财政的优势持股地位,使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介入了城市商业银行体制结构和资源的配置过程,使城市商业银行法人独立财产权缺失。随着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规模的扩大,其增资扩股就应该以改善股权结构和股权的分散化为目的实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解决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性问题。

(三)通过增资扩股,改善股东结构,提高股东素质。城市商业银行在选择股东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股东的实力,仔细分析股东的投资意图和经营理念,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具有长远发展目标,能拓展和深化银行业务的战略伙伴进行合作。股份制的城市商业银行无疑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要求其股东必须具备相当的经营能力和资本补充能力,以及善意、持久经营的主观心态,才能使银行内部分权制衡的权力体制真正有效建立,也才能使银行不因股权的频繁变动影响其长治久安。

(四)优化股权结构,使股权结构分散化。应允许中外社会资本,特别是中外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募集资本,以解决政府股权在城市商业银行中“一股独大”和行政治理色彩偏浓的弊端。同时,在制度设计上要防止从政府的“一股独大”走向民营企业的“一股独大”,应尽量将股权分散化,避免少数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控制。

(作者单位: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白俊伟,樊卫列.当前城市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2008.6.25.

[2]王自力.银行改革的重点是存量改革[J].财经,2002.23.

[3]林毅夫等.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创造竞争的环境[J].改革,1995.3.

[4]徐滇庆.金融改革路在何方――民营银行200问[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