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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教学

哲学教学

在长期的哲学教学过程中,随着对教材的深入把握和理解,许多看似为哲学悖论的观点在分析与探究中得到理解。

疑点之一:意识是主观的,真理属于意识,但真理是客观的。

意识是客观事物在人脑的反映,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像。在意识中体现了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统一。从意识的形式和内容来看,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而意识的内容是客观的。感性认识、理性认识、理论等意识的形式是主观世界特有的,但它们反映的事物的外在现象和内在本质规律,却是客观存在的。从意识的主观差别和客观根源来看,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意识的主观性表现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别性,同一主体在不同条件下的差别性,即对于同一客观对象可以形成不同的主观意识。正确思想意识与错误思想意识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而在于对客观事物怎样反映。无论正确的思想意识,还是错误的思想意识,都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其内容都是客观的。正确思想意识与错误思想意识的区别在于对客观事物怎样反映,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因此,从意识的主观特征和客观基础看,即使意识有时表现为虚假的主观映像,也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有其客观的“原型”。意识的内容是客观的,它的表现形式是主观的,即意识体现了客观形式和主观内容的统一。

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属于主观意识范畴。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因此,真理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但是,客观性是真理的最基本属性。真理的客观性又称客观真理,是指真理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所谓真理的客观性是指客体的本质和规律观念化为主体的思想并进而外化到公共语言表述系统之中后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它表达的是真理性的认识与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相一致的关系。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每个人的知识结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不同,对同一个确定的对象会产生多种不同的认识。但是,就同一个角度来讲,其中只有一种正确的认识,即只能有一个真理。真理与谬误的界限不容混淆,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所谓真理的主观性是指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将客体的本质和规律观念化为思想时凝结、沉淀于其中的选择性、创造性以及局限性等,它表达的是真理性的认识与以实践为存在方式的主体的认知本质和规律能动性、超越性和力求把握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趋向相一致的关系。

有人认为,在真理是否客观的问题上,应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回答。从物质与意识关系的角度看,真理作为意识的组成部分,是主观形态,即真理是主观的;从真理与谬误的角度看,二者的内容都是客观的,形式都是主观的,二者的惟一区别是正确性问题;从真理本身中所包含的内容和形式看,真理的内容具有客观性,但真理内容的客观性不等于客观真理。如果硬要把真理从主观意识中抽取出来,说真理是客观的,则会导致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一方面,会导致真理是客观的,意识是主观的,这是违背常识的;另一方面,会导致有些意识是客观的,如真理,有些意识是主观的,如情感、意志等,这显然是把统一的主观意识割裂开来。笔者认为,真理的客观性主要侧重于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其二,检验真理的标准即实践也是客观的;其三,也是最重要的是就同一个角度来讲,对同一个事物的认识,即只能有一个真理,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疑点之二:物质是运动的主体,意识是变化发展的,但意识不是运动的主体。

运动是物质的运动,运动离不开物质,物质是世界上一切运动的主体与客观基础。设想离开物质主体的运动必然主张以意识为主体的运动,最终陷入唯心主义。如:万事万物都在运动,但都只在观念中运动。这个观点事实上否认了物质是运动的主体,是唯心主义观点。也许有人还会认为物质和意识都是运动的主体,在不否定物质是运动主体的同时,也肯定意识也是运动的主体,这个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世界上没有不可认识的事物,只有尚未被认识的事物,认识有待于深化、扩展、向前推移。发展普遍性原理在承认自然界、人类社会是变化发展的同时,也充分肯定了人的认识也是变化发展的。认识的根本任务是实现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的需要推动了认识的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意识的变化。这些都表明了作为意识的认识和社会意识都是变化发展的。既然意识现象也是运动变化发展的,人类思维的内容和形式也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之中,因而终极真理是不存在的。那么,能否表明意识也是运动的主体呢?事实上,人的意识能够正确地认识客观存在的思维过程和思维的本身就是一种物质的或物质性运动,思维成果的产物——精神、意识、心理也处于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意识是人脑这种高度复杂的物质形态的机能和属性,是人脑对物质的主观反映形式;人脑是意识运动的物质承担者,意识运动伴随着人脑内部的物质运动,因此,意识也是“物质运动形式之一”(恩格斯)。变化发展的意识也只是对变化发展的物质世界的反映。

综上所述,物质是运动的惟一主体,即使意识的变化发展也是对物质运动的反映,意识不是运动的主体。那种认为物质和意识都是运动主体的观点属于唯心主义二元论,实质上的唯心主义。

疑点之三:联系是可以改变的,规律属于联系多样性的表现,但规律是不可改变的。

联系是客观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联系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人对事物的联系无能为力。联系是可以改变的,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调整原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比如我们不可能修建北京至冥王星的铁路,即不能强加事物之间的联系,体现了联系是事物所固有的,是客观的;但我们可以修建青藏铁路,加强西藏地区与周边其他地区之间的联系,这就反映了两地具有某种客观的联系。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的联系,体现了联系的可变性。

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因此,规律是联系,是联系多样性和复杂性的重要表现。规律的客观性在于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的客观性的外在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或改变;二是规律具有不可抗拒性即强制性。

规律是不可改变的。首先,要注意从哲学上讲的规律与千差万别具体规律的区别。哲学上讲的规律是对千差万别的具体规律的共同本质的抽象和概括,它存在于所有的具体规律之中,并通过各个具体规律表现出来,是永恒的、不灭的,它不会因某一具体规律的消失而消失。具体规律是对同类具体事物共同属性概括和总结的结果,它只存在于同类具体事物之中,随着客观条件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客观条件的消失而消失。但是,无论是永恒的哲学上讲的规律,还是会走向灭亡的具体规律,它们都具有客观性,都存在于物质运动的过程之中,都是事物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任何人不能任意地创造或消灭它。

其次,注意把规律与规律的表现形式区分开来。规律是相对稳定的,而规律的表现形式则是多变易逝的。规律与规律的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本质总是通过大量的现象表现出来的,而现象也总是从不同的侧面表现着本质,并被本质所决定。作为本质联系的规律也是通过合乎规律的现象间的联系表现出来,并决定着这种现象的联系,而规律的表现形式又总是体现着规律的本质联系。但是,人们改变了规律的表现形式不等于改变了规律。如人类通过运用虹吸现象引水上山,改变了水往低处流这个合乎规律的现象,但并没有改变万有引力规律。

但是,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正是因为规律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人可以在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规律存在和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利用规律,改造世界,造福于人类。当人们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时,也就改变了该规律的具体的联系,从而规律作用的方向也就发生了变化,但规律本身并没有发生改变。例如,价值规律只存在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按需分配的产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不会存在和发生作用。因此,联系是可以改变的,人们可以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但规律本身是无法改变的。

疑点之四: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真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真理不能作为检验认识的标准。

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惟一标准,要检验一种认识是否反映了客观事物,如果不超出认识的范围,人们就无法判定自己的认识是否与客观事物相符合;客观事物自身也不能回答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它。只有把主观与客观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和对照的东西,才能检验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是否相符合。惟一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就是处于主观与客观交汇点上的实践。通过实践,人们可以把自己头脑中观念的存在变为现实的存在。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把指导自己实践的认识和实践所产生的结果加以对照,从而检验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

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这样说来,真理的属性应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一,根源于人的实践活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符合规律性与符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本质要求,这一本质要求不仅凝结和体现在转化为现实的物化的结果中,而且凝结和体现在转化为观念的非物化结果即真理性认识中,从而以观念形态在规律层次上达到了主观与客观的一致。真理性认识虽然是反映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并且是在实践基础上产生的,但它只能以主观的形式观念地把握客观对象,通过知识理论体系观念地反映世界,不能直接引起客观世界的任何变化。因此,真理是实践检验的结果,而不能成为检验认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