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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德育评估管理

高校德育评估管理

评估得以实现的几个相互独立的要素。设定评估客体要考虑到评估诸要素的独立性及评估客体的可竞争性;建立切合实际的德育目标体系,构建完整、简练,可行的德育评估指标体系;正确对待德育评估的分值,注意评估分值的不确定性,客观评价评估客体,克服“拜分”现象,充分发挥评估的德育功能。

高校德育评估是实现高校德育目标的重要环节,它依据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技术手段对高校德育作出评述与估量。“评述”侧重于定性描述,它以高校德育目标体系为依据;而“估量”则侧重于定量,以反映高校德育目标程度的具体指标体系即德育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德育评估应该是定性和定量的有机统一,是对高校德育过程及其结果作出某种意义下的价值判断。本文就高校德育评估的客体问题、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问题及评估的分值问题等作些探讨。

一德育评估的客体问题

评估的客体问题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并认为评估客体可以随便设定,这是严重的失误。

要实现高校的德育目标,完成高等教育的任务,很有必要进行德育评估。实践证明:德育评估是高校德育不可缺少的环节。要使评估得以实现,必须具备几个相互独立的要素:即评估者,评估客体(被评估者),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依据),评估的程序和方法,评估结果及其表达和解释。在诸要素中,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及评估的程序和方法都是以特定的评估客体为前提的,因此评估客体的确定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高校德育的评估应从三个层面进行,同时分别确定评估客体。第一层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高等学校的评估。主要由各省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及中央有关德育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高校德育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力量对高校的德育现状进行评估。如浙江省教委、教育工委制定《浙江省高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评估标准》,对各高等学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状况进行评估。第二层面:学校对各设定集体的评估。学校根据《大纲》要求及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具体展开总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各设定集体进行评估。如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制定《班风、年级学生工作评估条例》,对各年级、班级德育工作情况、学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第三层面:各系(院、分院)对学生个体德育状况进行评估。为了使德育目标真正落到实处,学校制定《学生德育测评方案》,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德育评估分三个层面,自上而下,层层展开,形成纵横交叉的目标连锁体系,从而实现高校德育总目标。

高校德育在第一层面、第三层面上的评估开展得比较顺利,成效也较为显著。在第二个层面上的评估显得比较薄弱,存在的问题也较多:有的院校放弃了在这一层面上的评估;有的院校评估客体设定“失当”,极大地阻碍了德育评估功能的有效发挥。要做好德育评估工作,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力量,取得各方面支持、共识。系(院、分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必须吸收进入评估领导班子。

如果以系(院、分院)作为评估客体,系(院、分院)分管领导作为评估客体的直接承担者置于“被评估者”的地位,这种评估者与被评估者“二位一体”的矛盾、冲突是无法回避、解决的。因此,以系级单位作为评估客体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能成立的,它违背了使评估得以有效进行的诸要素的独立性。

以年级、班级作为评估客体,克服了上述矛盾,评估客体的直接承担者是各年级(以系、专业为单位)的年级主任和班主任。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比较“超脱”地开展工作。作为系级学生工作负责人,一方面根据学校统一要求积极推进德育评估,领导其所在各年级积极开展年级学生工作竞赛,各班级开展班风达标活动。另一方面,他又作为评估者,检查、督促全校的德育工作,特别关心其所在系(分院)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经常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作为众多评估客体的承担者——年级主任,既是德育目标的执行者,又是实施具体目标的领导者,他们经常处在“决策者”的地位,他们权衡、考虑如何有效地落实德育目标。这样可以极大地激发各评估客体的竞争性,还可以全方位培养学生管理干部,使一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因此,笔者认为:各高校应建立以系(院、分院)为实体,以其年级为相对独立的学生工作格局,配足一定数量的年级主任并确定其工作职责,开展年级学生工作竞赛、班风竞赛,全面落实德育目标。

二德育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问题

在《论高校德育的目标管理》一文中,笔者曾就德育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德育目标的确定,德育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是一项极其艰难的事情。《大纲》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德育工作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指导和规范全体教职工教育思想和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德育实行管理与检查评估的根据。《大纲》明确指出:“德育目标是德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纲》规定了高校德育的目标及其具体的规格要求,起到了“导航”作用。但总体而言,这个“具体的规格要求”还是比较笼统的,抽象的。在具体的实施德育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必须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努力把《大纲》内化为自己的德育要求,形成自己的德育目标,建构属于自己的、具体的、动态的德育目标体系。

德育目标体系的建构,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方向性”依据,定性地反映高校德育工作努力方向。但我们不能停留在这个层面上,必须使高校德育目标体系上升到德育评估指标体系。德育目标体系与德育评估指标体系既互相区别,又相互联系。评估指标体系通常是可操作的、可测量的、数值化的,同一德育目标可以用几个不同的指标来反映,而某一指标也可以反映几方面的德育目标。德育评估指标体系主要从质和量两方面判断德育目标的实现程度,而不是德育所追求的目标。明确德育目标与德育评估指标体系的联系和区别,是建构科学的德育评估指标体系的前提。

建构德育评估指标体系,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指标体系具有时代性。德育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应体现先进性与方向性,指标、权重、标准都应体现时代精神,它应该是德育目标的具体化。德育评估的根本目的是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打上时代烙印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德育目标本身是体现时代特色的,因此评估指标体系应与德育目标一致,体现时代要求。

二是评估指标体系具有可接受性。德育评估指标体系是否科学,其实施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评估指标体系是否具有可接受性。德育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必须实事求是,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在建立学校德育目标体系的基础上,建构切实可行的、广大师生都能接受的德育评估指标体系。

三是评估指标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德育评估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过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又是重要的前提。评估指标体系要尽可能的简明,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如果过于理想化势必造成操作困难;评估指标体系如果过于简单就不能全面、整体地反映德育状况,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是德育评估指标体系要具有独立性。同一层次的指标之间必须是相互独立的,每项指标都要有明确的独特的含义,做到内涵明确,外延清楚,每项指标的含义尽可能不重复,逻辑上必须是并列的,避免交叉或因果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德育评估指标体系既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素的可行性。既简单易行,又抓住主要问题;既不能抽象、笼统地用简单空泛的“公式”硬套生动的具体的德育实践,又不能过于繁琐、人为地把问题复杂化,用琐碎、孤立、繁杂的“目标集合”来冲淡学校德育总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经过反复筛选和提炼,形成完整而简练的德育评估指标体系。

三德育评估的分值问题

评估分值是评估客体德育状况的物化形式,是德育评估的量化体现,是“估”的结果。因此把德育评估的分值当作唯一的衡量德育工作成效的标准,是不恰当的,还要考虑其它因素。

德育评估分值的不确定性因素。根据德育目标,建构德育评估体系X,各具体评估指标xi。建构评估指标体系是具体到抽象的反复过程,我们建立的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只能是尽可能地反映德育目标,而不可能全部、完全反映德育目标。而德育的实践领域是极其生动和丰富的,实现德育目标的途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德育实践领域的丰富性、多样性与德育评估体系的非完全性是一对无法克服的矛盾,必将导致评估分值的不确定性。在建构评估指标体系时,只要评估项目xi,各项目xi的权重ai({图}ai=1),项目xi的评估等级(赋值给分法)这三个要素,只要其中有一个稍作调整,其评估的分值都将发生变化,这是评估体系本身所致。

造成评估分值不确定性的另一个原因是“评估过程”。在确定评估指标体系的前提下,根据评估条例,进行跟踪调查、信息搜集、总汇、数据处理。由于:(1)过程的复杂性造成信息收集的不完全。德育评估是在完全搜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由于过程及其程序的复杂性,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信息丢失现象。(2)评估过程中主观因素的影响。由于评估者认识上的偏差及感情因素,在信息汇总,掌握处理等方面造成偏差,影响评估分值。

德育评估的分值的不确定性因素,决定了我们不能把它当作唯一的衡量德育工作成效的标志。实际上,分值不过是“估量”的结果,还需要对德育工作作出“评述”。在尚未建立德育评估体制时,我们对德育工作只进行简单的定性描述,缺乏的正是这种上升为定量的分析;而德育评估付诸实践以后,“矫枉过正”,如果反过来又忽略了定性评估,用公布分数、排名次等的方法,简单地处理“估”的结果,那就大大地违背了德育评估工作的初衷。德育评估也难以发挥它的教育作用、导向作用、激励强化作用、调节控制作用。“评述”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对德育评估的分值进行解释,分值不是一个抽象的数值符号,蕴含着一定的价值、意义;(2)对评估客体进行适当评价,哪些方面做得更好,哪些方面有待提高、加强,指出长处、短处,优点、缺点;(3)对评估对象的变化(进步或退步)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片面追求德育评估的分值,是德育评估工作中所碰到的新问题。考虑到可操作性等方面因素,德育评估的项目,不可能面面俱到。例如,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学生党员发展的比例列为德育评估的考核项目。要发展一个党员,从启发教育学生到学生写入党申请书,从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到使其逐步成熟发展为一名党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这项工作周期长,“见效慢”。一些评估客体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评估的“条条纲纲”上,急功近利,做表面文章,片面追求“估”的结果——分值。一旦当分值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时,德育评估本身的价值就被歪曲了。这种情况,在评估效果与奖惩机制挂钩时尤为明显,产生了“拜分”现象。

我们提出“评估分值的不确定性”,指出“拜分现象”,丝毫没有怀疑德育评估的作用和意义;而是为了更好地完善德育评估工作,正确看待评估所取得的分值,克服“拜分”现象。德育评估是从评和估(质和量)两方面判断德育目标的实现程度,“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实现高校德育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