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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中防止信息泄露的探索

档案管理中防止信息泄露的探索

个人信息在利用中的泄漏。不能合理、科学、恰当地利用个人资料是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将个人信息泄露的第三个渠道。档案的利用必然要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如有失误,势必会给公民个人造成危害,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不安定因素。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个人信息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特别是一些服务单位随意将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出售,这是电子档案诞生以来最大的弊端。

国家档案局,保密局联合下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对有效防止在档案开放利用中发生个人信息泄露,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服务单位,以此为基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更加规范、严格、科学的规章制度,效果显著。此外,《档案法》在今后的完善过程中,要重点解决一个问题,即档案信息开放服务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既要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发展、也要充分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使二者达到完美的统一。

加强对个人信息管理的技术保护。首先要在档案管理中采取措施。利用者在涉及个人信息时,只限于达到既定目的,可对档案进行阅览、复制和摘录,但绝对不可以违背明令禁止的规定,将个人信息对外公布、散布、发表和传阅,更不得出售给他人。其次是注重在网路化过程中加强保护。在档案信息网路化过程中,在技术上采取保护手段很多,比如软件管理工具、加密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技术。档案管理部门为了防止未获授权人截取或查阅个人资料,也可以通过设置本网站运行的服务器,自动使电子邮件传输到一个预先指定的服务器目录机密邮箱。

档案管理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之需,必须熟悉业务,对馆藏信息了如指掌,所以档案工作者更容易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严格遵守《档案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自我约束意识,杜绝人为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

此外,亟待建立管理制度,对个人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等级化分,以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档案管理要专职人员,提供档案利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法规行事。

作者:崔磊单位:黑河市海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