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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论文:仲裁协议弥补探究

仲裁协议论文:仲裁协议弥补探究

本文作者:侯登华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在仲裁制度高度发达的今天,各国大都从尽量满足当事人仲裁愿望以及有效地发挥仲裁协议商业效益的原则出发,并不轻易地认定有缺陷的仲裁协议为不可执行,而是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完善有缺陷的仲裁协议。有缺陷的仲裁协议通常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完善。

当事人自行补救

当事人对有缺陷仲裁协议的自行补救是最简单和最直接的方式。仲裁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如果签订有缺陷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共同完善协议,从而实现其仲裁解决纠纷的愿望,显然有利于尽快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但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协议的缺陷往往都是在争议发生之后才凸显出来的。此时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已经产生,双方的立场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并且还存在实际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虽然守约方千方百计地积极寻求救济途径,但违约方往往会采取消极态度以拖延纠纷的解决。因此,当事人对有缺陷仲裁协议的自行补救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作用。

仲裁机构补救

仲裁机构对有缺陷仲裁协议的补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利用自己掌握的仲裁知识帮助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以完善仲裁协议;其二,对于机构仲裁而言,依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及所在国家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协议的缺陷予以完善。在当事人提交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有缺陷而又不能自行完善时,仲裁机构不应急于确认仲裁协议不可实行,而应帮助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不能就补充仲裁协议达成一致,仲裁机构可根据仲裁规则和所适用的法律,通过从有利于仲裁的角度对原仲裁协议进行解释以达到补救的目的。例如,按照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此前所用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名称均简称为仲裁委员会以补救实践中由于名称的不准确引起的仲裁协议的缺陷。其他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也都会赋予仲裁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补救仲裁协议缺陷。有些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也可以为不依其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的服务。瑏瑣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附件三仲裁费用和报酬第3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规定,请求国际商会为非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项下的仲裁指定一名仲裁员,该仲裁院可以指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于不属于1965年《华盛顿公约》范围的临时仲裁协议也提供指定仲裁员服务。在香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1996年修改的仲裁法,可以代替不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而此前该权力由香港法院享有。瑏瑤总之,仲裁机构通过指定仲裁员、撤换仲裁员等行为,实际上弥补了仲裁协议的缺陷。

法院补救

法院对仲裁协议的补救是最有效的方式。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享有者,具有任何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各国仲裁立法普遍赋予法院以支持和监督仲裁的权力。并且,实践中,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径直将有关争议向法院起诉,也使法院具有对有缺陷的仲裁协议进行弥补的契机。我国实行的是机构仲裁,仲裁机构有一套比较健全的仲裁规则,可以相应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足。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确定了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大多数情况下仲裁程序就可以顺利进行下去。实践中涉及此类有缺陷的仲裁协议往往是对机构约定不明确而引起的,此时,法院在受理有关争议后,如果认为仲裁协议是可以执行的,则会对仲裁协议予以补救,并确认其效力。例如,我国《仲裁法》出台后,最高法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只选择仲裁地而没有确定仲裁机构、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等有缺陷的仲裁协议,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帮助当事人完善和补救了仲裁协议。国际上,许多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的补救是法院支持仲裁的重要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院具有巨大的权威性和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仲裁立法对仲裁的支持态度,法院完善仲裁协议司空见惯。例如,1996《英国仲裁法》对仲裁程序进行了具体、全面的规范,使法院随时可以方便地引用该法对仲裁协议的不完善予以补救。瑏瑥《美国联邦仲裁法》也规定,如果仲裁协议约定有选任仲裁员的方法,就按约定的方法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法院应按照当事人的申请选任仲裁员。法院选任的仲裁员同仲裁协议中特别指定的仲裁员具有同样权力。实践中,美国联邦加州东区法院在认定中国四川省某公司与美国宝鑫尼亚公司关于来样生产螺旋射钉和镀锌铁钉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时,认定没有选定具体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的仲裁条款有效,而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确定双方在美国加州进行临时仲裁。瑏瑧在法国,如果国际仲裁协议中没有指定仲裁员或没有规定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只要在仲裁协议中提及“任何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在巴黎解决”,协议均为有效。瑏瑨此外,德国、瑞典、比利时、日本、韩国等国仲裁法都授权法院在必要时有任命仲裁员的权力,以弥补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缺陷。这也正是所谓“浮动的仲裁条款”能够被执行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