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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制功能评价与运用规则

刑法拟制功能评价与运用规则

摘要:刑法拟制对促进刑法完善发展、实现立法政策或价值、简化思维、简化立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被视为重要的立法技术,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为防止其立法权、适用外延等方面发生过度扩大,所以在应用的过程中对其运用规则进行了规定,本文对刑法拟制的功能评价与运用规则展开研究,以推动刑法拟制的顺利进性。

关键词:刑法拟制;功能评价;运用规则

现阶段对法律拟制的界定国际上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但通过对刑法拟制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具有假定事实要素、有意性、结论不可推翻性、法定性或合法性等特点,对刑法拟制的功能评价和运用规则进行系统的分析,有利于刑法拟制工作的合理、顺利开展。

一、刑法拟制的功能评价

(一)促进刑法发展

刑法拟制将原本事实A发生的法律问题拟制成事实B的法律事件,此时事实B的刑法法规将同样适用于事实A,可见虽然刑法的具体规定并未发生大的调整,可其适用范围却扩大,推动了刑法的发展,而且也可以结合现阶段对刑法提出的新要求,通过刑法拟制使原本不变或难以修改的刑法规定满足现实需求,例如现阶段人们在享受高科技提供的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其所带来的风险,刑法作为风险控制的政治手段,要结合公共政策实现自身作用实现,其中刑法拟制就是其调整的重要手段。

(二)促进刑法实现某种立法政策或价值

刑法拟制既是刑法的立法基础,又是法律观点的表现方式,其直接与立法者对某种法律从政策或价值的思考相联系,是其实现的有效途径,为立法者对某种法律从政策或价值的思考在客观事实外取得不同事实同等对待的实质合理性[1]。

(三)决疑定夺

刑法拟制其相比事实更加侧重于意志,在有意对部分事实的差异忽略的过程中实现同等处理的效果,为结论的快速形成、疑难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行为人携带凶器打算实施抢劫行为,可事实环境决定其在未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就可以达到抢劫目的,所以只是实现的抢夺行为,此种情况是按照抢夺罪、抢劫罪的预备犯与抢夺罪,还是以上数罪并罚的方式进行裁决,我国刑法在刑法拟制后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四)简化思维

在促进刑法实现某种立法政策或价值、决疑定夺的基础上,刑法拟制可以两个事实之间存在的相似性为基础,同等对待,实现某种立法政策的同时提醒推理等值并不等于两件事实之间完全相同,所以推动相关立法思考转化[2]。

(五)立法简洁

此功能属于刑法拟制的行使功能,如我国针对事后抢劫行为进行拟制规定后,可以有效的避免对抢劫罪的重复法定刑,提升了立法的经济性。在认识刑法拟制的功能的同时需要注意,由于其强调意志用于实时,所以存在行使立法权不断扩张、刑法拟制发条外延过度扩大等风险,需要对其进行约束[3]。

二、刑法拟制的运用原则

(一)立法原则

1.法益侵害相当性原则

此原则是刑法拟制的基础,其要求立法者在运用拟制技术前,对拟制情形和被拟制情形危害程度方面的相当性和所侵害法益的相似性进行综合考量,只有两方面得到保证才可运用刑法拟制,这是保证拟制法条正当性的有效途径。

2.拟制必要性原则

此原则要求立法者在运用刑法拟制技术时应尽可能杜绝不必要的拟制,这是因为刑法拟制实质上是刑法规范对不同事实的同等对待,其数量过多会对刑法规范体系的系统性、一致性构成破坏,使人们的思维负担扩大,所以在立法者在意图利用其它方式也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缩减刑法拟制的应用范围,拟制必要性原则对判定刑法拟制的合理性,确定其应用范围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

(二)解释规则

解释规则的运用主要目的是控制并有效防范不当扩大拟制法条适用外延的风险,其要求刑法拟制法条的解释,可以对立法者规定拟制法条的价值判断和规范意志实现提供可能性,这是刑法拟制法条的本质功能决定的基本原则,使刑法拟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当刑法拟制法条的解释无法实现立法者的意志规范时,刑法拟制法条的意义将消失。另外刑法拟制法条的解释,不可直接将拟制法条在拟制法条在规定的拟制情形中直接适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应对拟制情形何种程度可给予引用法条相同的法律评价进行综合的考虑和评估,而且要通过立法意旨对其拟制情形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以此保证其适当性。例如刑法抢劫罪拟制条款的适用范围,例如其抢劫罪拟制条款对已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适用;对携带凶器抢夺数额不大或者盗窃、抢夺、诈骗数额不大的情形是否适用;对其他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等是否适用等可利用刑法拟制法条解释的原则对其进行明确。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刑法拟制具有突出的功能,有利于刑法整体功能的优化提升,但其在运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结合相应的运用原则进行规范,使其真正满足立法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苏彩霞.刑法拟制的功能评价与运用规则[J].法学家,2011,06:27-37+174-175.

[2]刘宪权,李振林.论刑法中法律拟制的法理基础[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75-85.

[3]刘艳敏.刑法拟制之正当性依据[D].华东政法大学,2014.

作者:张子高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